江西赣州市定南县“软暴力”催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24.5.15 ✓法院发布
5月15日,我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13名实施“软暴力”催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被告人到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至2023年8月期间,孙某(另案处理)成立的投资公司承接信用管理公司委托的逾期信贷催收业务。为牟取非法利益,孙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某、周某(另案处理)负责对外联系业务和公司财务,周某丽担任催收话务组组长,杨某作为公司内勤负责业务数据对接,赵某等11人担任催收话务员,该公司组织话务员利用个人手机通过电话轰炸、恶意投诉、虚假报修等“软暴力”手段对借款人进行非法催收,滋扰借款人的正常生活和其所在单位工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已查明,周某丽等13人在公司系统受理催收案件累计12.6736万件,受到电话滋扰轰炸的个人和单位涉及全国多个省份,现查找到身份明确的借款人47人,对借款人恶意投诉、虚假报修62次,其中造成某医院一急救电话长期被占线、某供电所凌晨4点接到虚假报修、一名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使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工作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其间,该犯罪集团通过上述非法催收行为帮助信用管理公司收回贷款合计6437.525075万元,收取佣金服务费合计2866.626919万元。

定南法院公开审理“软暴力”催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定南县人民法院 2024-05-15 18:49 江西

电话轰炸、恶意投诉……
还不完的欠款
无休止的威胁、恐吓
这谁能承受得了!

5月15日,我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13名实施“软暴力”催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被告人到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10月至2023年8月期间,孙某(另案处理)成立的投资公司承接信用管理公司委托的逾期信贷催收业务。为牟取非法利益,孙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某、周某(另案处理)负责对外联系业务和公司财务,周某丽担任催收话务组组长,杨某作为公司内勤负责业务数据对接,赵某等11人担任催收话务员,该公司组织话务员利用个人手机通过电话轰炸、恶意投诉、虚假报修等“软暴力”手段对借款人进行非法催收,滋扰借款人的正常生活和其所在单位工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已查明,周某丽等13人在公司系统受理催收案件累计12.6736万件,受到电话滋扰轰炸的个人和单位涉及全国多个省份,现查找到身份明确的借款人47人,对借款人恶意投诉、虚假报修62次,其中造成某医院一急救电话长期被占线、某供电所凌晨4点接到虚假报修、一名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使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工作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其间,该犯罪集团通过上述非法催收行为帮助信用管理公司收回贷款合计6437.525075万元,收取佣金服务费合计2866.62691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周某丽等13人所在催收公司层级清晰、分工明确、互相协作,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周某丽等人犯罪集团为谋取不法利益,长期利用手机通讯工具实施电话轰炸、恶意投诉、虚假报修等“软暴力”手段滋扰、恐吓、威胁他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困扰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滋扰借款人的正常生活和其所在单位工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

因案情复杂,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套路贷”“裸贷”等贷款一旦违约,放贷公司将自行催收或委托催收公司催收,可能会采取包括对亲戚朋友轮番短信、电话轰炸、恐吓、恶意投诉等非法方式催收,严重干扰借款人的正常生活。如果你确实需要办理贷款,请去正规银行办理贷款。若你不幸遇到了网络暴力催收,请及时报警,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忍气吞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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