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谢留卿等63人诈骗抗诉、上诉一案
芜湖法院 2024-05-22 10:39 安徽
5月22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谢留卿等63人诈骗抗诉、上诉一案,对被告人谢留卿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万元;对刘艳芳等43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陈丹等11名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对王梦阁等8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被告人宣告无罪。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1名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检辩双方均提交了大量证据,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检辩双方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2年以来,谢留卿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以他人名义在郑州、北京设立北京中金鼎盛国际艺术品收藏有限公司等公司,采取虚构产品作者、虚构作者授权、虚构作者头衔和成就、冒充拍卖行、冒充同行、抢名额、承诺回购等欺骗手段向客户推销产品,骗取安徽、黑龙江、四川、北京、内蒙古等近20个省市自治区的被害人钱款共计1670余万元。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谢留卿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实施多起诈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参与人数众多、主要成员稳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以谢留卿为首要分子,刘艳芳、张红芳为主犯,其他参加者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中老年人为目标群体,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实施诈骗,反复诱骗被害人购买涉案产品,或者向同一被害人多次推销,甚至明知被害人家庭境况差需要借贷,仍持续对其实施诈骗,以致多名被害人债台高筑、卖房还债,生活陷入困境。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被害人和原审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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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00元地摊货摇身一变成大师之作身价暴涨3000倍 解构谢留卿犯罪集团以公司经营模式销售“藏品”实施诈骗的套路
芜湖法院 2024-05-22 11:28 安徽
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备受关注的谢留卿犯罪集团诈骗一案尘埃落定。
5月22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进行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谢留卿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万元;判处刘艳芳等4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陈丹等11名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王梦阁等8名被告人宣告无罪。
2012年以来,以谢留卿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以公司为掩饰,以虚构价值或升值空间的所谓“藏品”为诱饵,采取虚构产品限量稀缺、权威发行、名家亲作、冒充拍卖行、承诺回购、合买投资、虚假代持等一种或多种组合式、渐进式的销售套路,通过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层层设套、步步引诱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购买产品实施诈骗,骗取安徽、黑龙江、北京、内蒙古等近20个省(区、市)众多被害人钱款共计1670余万元,致使很多被害人倾家荡产、债台高筑、妻离子散,甚至到了走投无路的境地。
谢留卿诈骗犯罪集团以公司经营模式销售“收藏品”实施诈骗,极具欺骗性、隐蔽性、危害性,通过解构其诈骗套路,可以让人们更好地了解此类犯罪的骗术,以防上当受骗。
环环相扣
诈骗套路让被害人陷入其中不能自拔
“想都想不到,仅仅通过看电视广告买了一次纪念品,就被缠上了,在销售顾问的诱骗下,不停地购买他们推荐的中金公司‘藏品’,直到发现上当受骗。可惜此时已经晚了,很多人已经被骗得倾家荡产,生活陷入困境。”很多被谢留卿诈骗集团诈骗的被害人回忆起被骗的经历,像似做了一场挥之不去噩梦。
被害人秦某龙在陈述中说,自己曾在网上购买过中金公司的瓷瓶,此后不久就有自称是中金公司的销售顾问联系他,推销各类所谓“藏品”,以“藏品”出自大师之手、限量稀缺、具有极高的收藏价值和几倍甚至好几十倍升值空间,诱使他购买。
“有时候我对推销的‘藏品’比较犹豫或表示没有钱购买,就会有自称拍卖行的人联系我,称拍卖行正准备举办一次拍卖会,问我手里有没有相关‘藏品’,并告知这些‘藏品’可以拍出的价格,而所谓的‘藏品’正是此前向我推销的产品,在极力夸大收藏的价值同时,还会表示帮我安排拍卖,促使我借钱、贷款购买。”秦某龙说,然而,真正找这些拍卖行的人要求拍卖时,他们就会找各种理由推脱,最后干脆联系不上。
这些被害人哪里知道,这些不过是谢留卿犯罪集团诈骗套路的某个环节罢了。为了实施诈骗,该犯罪集团设计了一套极具蛊惑性、欺骗性的诈骗套路,环环相扣,被害人根本没有招架之功,像是走进了迷宫,陷入诈骗的套路难以自拔,最终钱财被骗尽,甚至卖房、借高利贷购买。
这套骗术围绕骗取客户(被害人)购买“藏品”为中心,设计“话术”体系和诈骗流程。对外销售“藏品”统一以“北京中金收藏”名义,公司(犯罪集团)设立人事部、策划部、接线部、核单部、市场部、质检部等部门相互配合,开展诈骗。先是通过收集到的信息,对客户的购买力、收藏兴趣爱好等进行详细分类并跟踪;再由客服人员按照犯罪集团培训的“话术”方案,从培养与客户的所谓“感情”开始以获取客户信任,通过在电话推销和微信聊天推销“藏品”,用稀缺、具备收藏价值、可迅速升值等常规诈骗虚假话术对被害人反复洗脑;如果常规诈骗手段未能得逞,当客户犹豫不决时,客服人员再使用承诺回购或帮助拍卖、谎称合买、冒充外地拍卖行等特殊手段,瓦解客户的心理防线,坚定被害人的购买意志,最终达到诱骗客户购买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该犯罪集团各部门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形成了一整套环环相扣、步步为营、缺一不可的“套路式”诈骗流程。
“公司‘话术’是策划部编辑的,主要是介绍‘藏品’作者的技艺高超,社会地位高、威望高,体现很稀缺、收藏价值很高,让客户觉得可以投资,以后可以卖出高的价格。”该犯罪集团客服二部主管常某在供述中称,客服使用的特殊话术有“抢名额”“冒充同行报高价”“冒充公司高层”“冒充拍卖行”等,“公司要求每个客服部门都准备几个外地手机,平时放在部门总监那里,用于客服人员模仿外地同行打电话给客户,冒充外地同行、冒充外地拍卖行人员报高价。据我所知,公司从来没有回购或帮助客户拍卖过藏品。”
这位客服主管的供述印证了该犯罪集团诈骗的套路。
为便于实施诈骗以及逃避查处和打击,谢留卿先后在郑州、北京等地以他人名义设立多家公司,并以“北京中金收藏”名义进行销售,有意隐瞒公司实际经营地点等真实情况,不以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开具发票;隐瞒员工真实信息,不以中金鼎盛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使用魔音手机,统一使用化名,欺骗被害人;通过使用“话术”拖延退货、拉黑客户等方式处理“问题客户”,使被害人退货无路、维权无门,最终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以假乱真
虚构事实把大路货包装成赚大钱“藏品”
尽管谢留卿犯罪集团设计了一套看似天衣无缝的诈骗套路,但是仍然有一些被害人一开始并没有轻易上当。
除了客服人员巧舌如簧的“话术”外,摧毁这些被害人最后防线的,还有一些“眼见为实”的骗局和那些以假乱真的“藏品”。
被害人李某智在陈述中说,中金公司一个自称叫“李冰”的销售顾问开始向他推销产品时,自己不是很相信。在“李冰”邀请下,他和妻子去山东参加了齐白石后人举办的展会,“李冰”在场接待,让他相信中金公司是一家正规的公司。此后不久,“李冰”又邀请他参加在北京鸟巢举办的徐悲鸿诞辰120周年展会,就在这次展会上,“李冰”向他推荐了一套“文革瑰宝大全套”邮票,称市场价是三四十万元,展览优惠价168000元,只有几套,如果不买就被别人抢走,他禁不住诱惑现场刷卡购买了一套。
此后,李某智对中金公司深信不疑,总共被骗花200万元左右购买了100多件“藏品”,直到公安机关上门调查了解情况,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这些钱除了家里积蓄,大部分是李某智借的,现在房子还抵押在银行。可惜的是,他没能等到谢留卿犯罪集团案二审宣判这一天,便去世了。
找名人站台,利用名人效应提高可信度,是很多诈骗公司的惯用伎俩。谢留卿犯罪集团也不例外,中金公司经常在北京举办一些展会,邀请一些知名运动员、影视明星、知名书画艺术家等知名人士参加活动,容易让人们产生错觉,“这些名人都来了,他们销售的‘藏品’应该是货真价实的”。
其实眼见的不一定是真相,更加迷惑被害人的还是那些以假乱真的所谓“藏品”。
徐某云在江西景德镇瓷器市场经销瓷板画、瓷器等。他在证言中说,谢留卿看中了他店里卖的一款普通瓷板画《湖山烟云》,让他批量生产,“谢留卿自己再去找占某某冠名、监制”。所以,《湖山烟云》这个产品,画是不同画师流水线作业手绘的,占某某的签名是印刷上去的,“最后做好的产品谢总(谢留卿)拿给占某某把关,在监制、创作证书上签字。”
同样的方式,徐某云还根据谢留卿的要求,为他生产了一款《吉祥如意》瓷板画。
与此同时,谢留卿还看中了徐某云隔壁店的瓷板画。该店主吴某松在证言中说,谢留卿看中了其店里卖的瓷板画《花开富贵》和瓷瓶《瑞雪兆丰年》,定制了300个左右。同样由吴某松生产,谢留卿找占某某监制并出具签名证书。“占某某不参与产品的制作,他没有来和我对接过生产产品的事情。”
如此,由这三个山水题材的瓷板画组成的所谓“粉彩三绝”便成了稀世难得的“藏品”,身价涨了百倍。客户人员推销显示,有位广州买家竟花了67.8万元购买。
“这个瓷板画我只设计了样式,不是我制作的。我稍微把这三个作品的色彩、构图微调改良,交给他们生产,原版是外面来的。我没有参与生产过程,东西是怎么做的,在哪里做的,什么工艺我都不清楚。创作证书上面的名字是我签的,印章也是我自己盖的。”占某某在证言中说,这三个瓷板画的原版是华阳风格的,“华阳是我们这里的一个陶瓷市场,我们管他叫‘大路货’,路边摊卖的东西”。
占某某还在证言中表示,“粉彩三绝”没有升值空间,这些都是几百个上千个批量生产的,艺术价值也不高,就是给普通老百姓买回家看看的,不属于收藏范围。
让普通的流水线作业、批量生产的大路货、地摊货,摇身变成大师之作、稀缺限量的“藏品”,到这里还不算完,在销售环节还会有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操作,对作者进行虚假包装,对“藏品”的收藏价值、升值空间进行虚构,等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谢留卿犯罪集团虚构产品价值或升值空间的主要方式有:虚构产品作者、生产工艺、拍卖记录、馆藏记录等,虚构授权、监制、出品、鉴定、防伪等证书,虚构作者名气、头衔、成就等。谢留卿等人让大师在印好的产品证书上签名,冒充其作品,同时谢留卿安排策划部人员虚构大师作品的拍卖价格,或者虚构该作品已经被某博物馆收藏,让被害人误以为产品是大师亲自制作,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
“某些字画的作者仅是普通画家或业余爱好者,谢留卿对其进行包装,宣称其是中国国画研究院副院长、徐悲鸿的再传弟子等虚假头衔,虚构其作品被北京首都博物馆、日本东京国立博物馆等永久馆藏,几十家权威媒体对其进行专访,其作品曾被拍出几十万元高价等,让被害人相信该画家的作品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有证据显示,两幅仅值200元左右的画作,而他们实际销售的价格高达60余万元,两者相差3000倍,一些所谓“大师”等名头都是谢留卿犯罪集团一手包装的。
更可笑的是,谢留卿犯罪集团被查后,一位曾被包装成“大师”的作者,因在北京摆地摊卖画已经难以度日,检察机关找到他调查取证时,他正在老家种地。
调查显示,谢留卿犯罪集团用以诈骗的“藏品”基本上都是采用这样的套路问世的,从几百上千元的地摊货摇身一变成了大师之作,身价几十倍上千倍地暴涨,为该集团实施诈骗打下了基础。
公平正义
改判有罪决不能让诈骗分子逍遥法外
“我是一名门卫,一个月工资2000块钱左右,被中金公司客服‘忽悠’购买了‘藏品’,花光了全部积蓄,还用房子抵押贷款购买。现在房子被卖了还贷款,只能租房住。”被害人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居民陈某进说,儿子因智商低生活不能自理,听客服说“藏品”如何能赚大钱,就想买了以后拍卖赚了钱留给儿子养老。
像陈某进这样抱着致富心理购买“藏品”的被害人不在少数,他们中很多人被骗得一贫如洗、债台高筑,积蓄被骗光、房子被抵押不说,有的妻离子散甚至含恨去世。
而相反,谢留卿犯罪集团却“挣得”盆满钵满,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各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谢留卿自不用说。犯罪集团其他成员按照职务、分工也获得了巨额不义之财。公司总经理刘艳芳供述称,2015年其拿了有七十万元左右,2016年拿了200多万元。
“总监的提成是整个部门销售业绩的1%。我从2015年开始任总监,一年收入是30多万元,有一年的收入50多万元,平均一年收入40多万。”客服二部总监刘某供述说。
除了客服人员主要拿销售提成,大概100万元可以提成十几万,就连送货上门的配送员收入也很可观。配送员朱某恩供述称,每月保底2750元,送货还有提成,每月提成七八千元左右,此外,上门推销也能拿提成。
在发现被骗后,2016年10月27日,被害人陈某进向繁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谢留卿犯罪集团实施诈骗犯罪浮出了水面。侦查、起诉、审理期间,又有全国各地的被害人报案,涉及安徽、黑龙江、四川、北京、内蒙古等近20个省(区、市),诈骗金额高达1670余万元。
2018年8月15日,繁昌县人民检察院向繁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谢留卿等63人犯诈骗罪。2021年2月1日、3月12日,繁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谢留卿、刘艳芳等21人有罪,对42人宣告无罪。
一审判决后,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1名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立案并案审理后,检察机关指导公安机关补充了大量证据。二审期间,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共提交卷宗66本,补充了大量文字、电子、视听等证据。
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20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历时40天,2名被害人诉讼代表人、60名原审被告人以及100多位辩护人参加庭审。
二审庭审期间,有人看到100多名律师组成的辩护队伍,感慨说,每一名被告人基本上聘请了两名律师,是其他案件没有见到的,这需要多么大的财力、要花多少律师费啊!
2024年5月22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谢留卿等63人诈骗抗诉、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法院认为,谢留卿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实施多起诈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参与人数众多、主要成员稳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以谢留卿为首要分子,刘艳芳、张红芳为主犯,其他参加者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42名被告人中,有34人被改判有罪;刘某婷等4人一审认罪认罚被宣告缓刑,但在二审庭审中翻供,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我们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坚持全案考察、综合衡量、精细权衡,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谢留卿增加两年有期徒刑,其他主犯也适当增加了刑罚;一些从犯适当减轻了刑罚,或宣告缓刑;有11人免予刑事处罚,8人宣告无罪。”合议庭法官解释说,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即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以此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对全案提出抗诉。检辩双方均提供了大量新证据,二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依法认定本案构成诈骗犯罪集团,增加认定部分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并依法予以改判,符合法律规定。
随着谢留卿犯罪集团诈骗一案二审终审,围绕此类新型犯罪的争议也将告一段落。这类犯罪以中老年人为目标群体,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实施诈骗,反复诱骗被害人购买涉案产品,或者向同一被害人多次推销,甚至明知被害人家庭境况差需要借贷,仍持续对其实施诈骗,以致多名被害人债台高筑、卖房还债,给家庭、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案件的依法审判,维护了公平正义。
期待此案能给人们带来警醒,让那些还在心存侥幸的人悬崖勒马,远离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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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就谢留卿等63人诈骗抗诉、上诉一案答记者问
芜湖法院 2024-05-22 11:28 安徽
2024年5月22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谢留卿等63人诈骗抗诉、上诉一案,对被告人谢留卿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00万元;对刘艳芳等43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拘役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陈丹等11名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对王梦阁等8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被告人宣告无罪。本案审判长接受了记者采访,回答了社会关注的问题。
记者:谢留卿等人以公司经营模式销售“收藏品”的行为为什么构成诈骗罪?
审判长: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产,骗取被害人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诈骗罪的关键,然而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因素,往往存在于行为人内心难以识别,不能完全依赖行为人供述,而应通过分析行为中的客观性要素来认定。
本案中,谢留卿以他人名义设立多家公司,组织员工以“北京中金收藏”名义,对外销售虚构价值或升值空间的瓷器、玉器、字画等产品。虚构产品价值或升值空间的主要方式有:虚构产品作者、生产工艺、拍卖记录、馆藏记录等,虚构授权、监制、出品、鉴定、防伪等证书,虚构作者名气、头衔、成就等。例如,宣称某大师制作的瓷器,实际上系谢留卿等人在景德镇华阳市场摊点看中普通瓷器后,由市场摊点工人流水线作业、批量生产,谢留卿等人让大师在印好的产品证书上签名,冒充其作品,同时谢留卿安排策划部人员虚构大师作品的拍卖价格,或者虚构该作品已经被某博物馆收藏,让被害人误以为产品是大师亲自制作,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再例如,某些字画的作者仅是普通画家或业余爱好者,谢留卿对其进行包装,宣称其是中国国画研究院副院长、徐悲鸿的再传弟子等虚假头衔,虚构其作品被北京首都博物馆、日本东京国立博物馆等永久馆藏,《人民日报》等几十家报纸、杂志对其进行专访,其作品曾被拍出几十万元高价等事实,让被害人相信该画家的作品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
公司其他人员积极参与、相互配合或自导自演,使用虚构产品限量稀缺、权威发行、名家亲作、冒充拍卖行、承诺回购、合买投资、虚假代持等一种或多种组合式、渐进式的销售手段诱骗被害人购买产品,且对多名被害人反复实施诈骗,其他人事、接线、策划、质检、核单、配送等部门人员予以配合。例如,有些被告人在向被害人推销产品时,发现被害人没有购买意愿或购买意愿不强烈,就会让其他被告人冒充某拍卖行工作人员联系被害人,称拍卖行正准备举办一次拍卖会,问被害人有没有相关藏品,并告知这些藏品可以拍出的价格,而所谓的藏品正是前述被害人无意购买或购买意愿不强烈的涉案产品,冒充拍卖行的被告人还会报出拟拍卖的价格,而该价格远远高于销售价格,让被害人误以为产品可以拍卖出高价从而购买,实际上这些产品根本不具有投资价值。据此可以看出谢留卿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们以公司经营为掩饰,通过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层层设套、步步引诱等方式,共同骗取被害人财产,依法构成诈骗犯罪。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本案中,谢留卿为实施犯罪成立多家公司,隐藏公司实际经营地址,组织员工对外销售虚构价值或升值空间的产品,且还以欺骗性销售方法诱骗被害人购买,该组织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明显故意。谢留卿实际控制公司,刘艳芳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管理,张红芳协助管理,公司下设客服部、人事部、策划部、市场部等多个部门,部门内设总监、主管、组员,主要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系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以犯罪为目的,采取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方式,共同实施多次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记者:本案具有哪些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审判长:谢留卿犯罪集团共同实施多起诈骗犯罪行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该犯罪集团为非法获利,使用一种或多种组合式、渐进式的诈骗手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虚构价值或升值空间的产品,或向同一被害人反复推销,诱使被害人产生短期内获取高额投资回报的错误认识从而交付钱款,涉案被害人人数众多、分布在安徽、黑龙江、四川、北京、内蒙古等近20个省市自治区,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并从证据角度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低认定就高达1670余万元。该犯罪集团以中老年为目标群体,反复诱骗被害人购买涉案产品,或者向同一被害人多次推销,甚至明知被害人家庭境况差需要借贷,仍持续对其实施诈骗,以致多名被害人债台高筑、卖房还债,生活陷入困境。例如,本案被害人陈某某,在一家公司当门卫,月收入只有2000余元,仅有一套两居室的老房子,老夫妻俩和20多岁智障的儿子一起生活。中金公司客服冒充拍卖行工作人员虚构产品具有收藏价值,能大幅升值,且可以帮忙拍卖,于是陈某某将多年攒下的养老钱买了“藏品”,甚至以房抵押贷款购买“藏品”,直到有一天,客服电话打不通,“拍卖行”电话也打不通,才知道受骗了。由于债台高筑,陈某某唯一的住房被迫卖掉还债。还有被害人蓝某某已届古稀之年,身患癌症,为保障残疾儿子的后半生,被中金公司客服诱骗购买大量“藏品”,最终所有积蓄都被骗光。
记者:二审对部分被告人改判有罪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被告人的整体量刑有什么考虑吗?
审判长: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即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以此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对全案提出抗诉。检辩双方均提供了大量新证据,二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依法认定本案构成诈骗犯罪集团,增加认定部分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并依法予以改判,符合法律规定。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坚持宽严相济要注重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坚持全案考察、综合衡量、精细权衡。一方面强调当严则严,对于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的犯罪,以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等要予以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坚持当宽则宽,对于从犯、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以及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应从宽处罚。本案涉案被害人数众多、分布地广,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大,故依法应予以严惩。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地位,认定谢留卿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刘艳芳、张红芳为主犯,故对其应予以严惩;杨真真等犯罪集团的一般参加者系从犯,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宣告缓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宣告无罪。这都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记者:老年人如何在艺术品交易市场中防止上当受骗?
审判长:本案有多名老年人上当受骗,因此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导致晚年生活拮据,对此类老年弱势群体应当加强保护。近年来,艺术品市场诈骗套路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信息闭塞、认知判断能力弱等特点,骗取老年人钱财,需要引起警惕,在此,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注意和防范:
第一,提高法治意识,通过新闻媒体、社区宣传栏等方式了解当前各类诈骗手段,提高警惕,加强识别意识。
第二,通过正规途径购买艺术品,不要轻信电视网络电话推销的产品。
第三,保持清醒头脑,不要贪图小利,不要轻信他人可以快速赚钱升值的谎言。
第四,树立安全思维,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如证件号、身份信息和银行账号、密码,家庭成员、收入等情况,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
第五,不要轻易转账付款,在涉及金钱问题上,不要轻信对方承诺,最好与家人商量再决定。
第六,不参加非法组织的活动,注意辨别所谓公司提供的讲座、免费旅游、茶话会等活动,对于声称有高额回报的投资,要保持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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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卖”诈骗堪比“套路贷”凶恶
芜湖法院 2024-05-22 11:28 安徽
人们对“套路贷”犯罪深恶痛绝。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以借贷为幌子,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而不能自拔,暴力催收吸干榨尽被害人的财产,其手段恶劣程度,人人喊打。
谢留卿犯罪集团实施诈骗,采用的同样是虚构所谓“藏品”的价值和升值空间,设计了像迷宫一样的套路,让受害人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倾尽所有购买所谓“藏品”,被形象地称为“套路卖”。
这种“套路卖”诈骗堪比“套路贷”,就是以“藏品”为诱饵,编造一套环环相扣的套路,诱使被害人购买,骗尽所有。虽没有暴力色彩,但是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并不亚于“套路贷”。
“套路卖”诈骗的欺骗性很强,何况是对艺术品、收藏知识基本上一窍不通的被害人。“套路卖”的欺骗性不仅仅在于犯罪集团有一套蛊惑性的“话术”,而且,还有那些以假乱真的“藏品”和眼花缭乱的骗局。
而这正是“套路卖”诈骗的“精髓”所在。通过虚构产品作者、生产工艺、拍卖记录、馆藏记录等,虚构授权、监制、出品、鉴定、防伪等证书,虚构作者名气、头衔、成就等,让被害人相信所谓“藏品”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营造出很快就能拍卖赚大钱的预期,致使很多被害人倾尽所有购买,被骗得一无所有。
“套路卖”诈骗隐蔽得很深,很难轻易被识破。谢留卿犯罪集团采取公司经营的方式销售“藏品”,表面上是正规公司,实际上是为其诈骗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更为隐蔽的是,犯罪集团人员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使用虚构产品限量稀缺、权威发行、名家亲作、承诺回购、合买投资、虚假代持等一种或多种组合式手段,通过自导自演“抢名额”“冒充同行报高价”“冒充拍卖行”等骗局,瓦解客户的心理防线,坚定被害人的购买意志,最终达到诱骗客户购买的目的。
“套路卖”诈骗危害性很大,很多被害人被骗得倾家荡产。一些被害人禁不住骗术的诱惑购买“藏品”,出于收藏目的的是极少数,绝大多数被害人购买“藏品”的目的,就是看中了宣传所说的快速升值能够赚钱。尤其是,很多被害人想以此改变家庭的经济状况,甚至为了给患病、残疾、智障的孩子留下多一些生活保障。结果是,钱被骗光了,房子也抵押还债了,甚至还欠了高利贷。
特别可恶的是,谢留卿犯罪集团以中老年人为目标群体,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实施诈骗,反复诱骗被害人购买涉案产品,或者向同一被害人多次推销,甚至明知被害人家庭境况差需要借贷,仍持续对其实施诈骗,给被害人的家庭乃至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套路卖”诈骗可以说是一种新类型犯罪,人们还很难识破其中的“骗术”,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让其没有生存空间。谢留卿犯罪集团一案二审宣判,就是坚决打击这类犯罪的宣示,有力维护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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