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市武宣县法院集中宣判5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2024.6.3 ✓法院发布
6月3日,武宣县人民法院对5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依法受到惩处。

武宣法院集中宣判5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原创 江飞玲 武宣县人民法院 2024-06-03 16:52 广西

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行为,6月3日,武宣县人民法院对5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依法受到惩处。

案例一

被告人王某于2024年2月24日在武宣镇街边见贴有月薪过万的招工广告,就按上面电话联系对方,对方让其带一张能用的银行卡坐车到玉林博白。次日,王某打车到博白,并于26日坐上对方的车并按照要求提供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给对方用于“接收货款”,并提供自己手机及手机密码、微信支付密码以及银行卡密码给对方,王某见对方开始用自己的手机进行频繁操作,跟自己了解的诈骗分子很像,当时就意识到对方拿银行卡并不是接收货款,而是像接收诈骗所得的钱,就质问对方转的钱是不是违法所得的钱,但见对方没有答复就没继续追问,而后,仍按对方要求到银行柜台取现60000元出来交给对方,得到对方给付的300元现金及卡内剩下的184元作为报酬。经核查,王某提供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当日进项资金累计69180元,涉及网络诈骗被害人陈某被诈骗资金32600元。

另查明,经民警电话通知,王某于2024年3月6日主动到武宣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2024年5月16日王某家属代退赔32600元给网络诈骗被害人陈某。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48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

2021年4月,被告人廖某荣通过朋友廖某枝(已判刑)介绍把银行卡借给名叫“锂鱼”的男子用于接收转移违法犯罪的钱,并承诺给予其好处。当晚,廖某荣就把自己的银行卡号交给“锂鱼”使用。之后,廖某荣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接收转账资金期间,该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非法进项资金共计38000元。涉及网络诈骗案1起,汪某被网络诈骗案后将30000元转入廖某荣提供银行卡账号上。廖某荣为配合“锂鱼”转账,廖某荣帮刷脸认证、输入支付密码把转入其银行卡的38000元转到“锂鱼”指定的银行账户。

另查明,2023年3月7日,被告人廖某荣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主动退赔上游犯罪被害人汪某经济损失30000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廖某荣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三

2022年5月25日,被告人方某明知韦某和方成建帮方某林“跑分”的情况下,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方某把自己的银行卡给韦某和方某建等人使用。经核实,方某富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接收转账资金期间,该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非法进项资金共计48970元,涉及网络诈骗案1起,谭某被网络诈骗案后将30000元转入方某的银行卡。之后,方某拿银行卡到自助取款机取现20000元交给韦某,后又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8700元给韦某和方某建;剩余的钱已被冻结在方某的银行卡内;方某非法获利700元。

另查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方某于2022年8月30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2024年5月16日,方某退赔28700元给上游网络诈骗被害人谭某,谭某已收到赔偿款并对方某出具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方某明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方某退出违法所得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四

2022年3月间,被告人邱某在“飞机”APP上寻找工作时,有一名男子找到他称用银行卡帮收和转账网络赌博的资金,可获酬劳。邱某同意对方的要求,应对方之约,从武宣县开车到玉林市地界,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及手机提供给对方使用。经核实,邱某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期间,邱某名下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活动,其中一张银行卡非法进项资金共计228141.9元,涉及网络诈骗案1起,熊某被诈骗将20000元转入邱某的银行卡账户后,邱某二次为对方在银行ATM机取款共40000元交给对方,并为对方在手机转账时进行刷脸验证。

另查明,2022年6月15日,被告人邱某在武宣县武宣镇被公安民警抓获。2024年5月17日,邱某主动退赔上游网络诈骗被害人熊某经济损失2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邱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五

2023年3月中旬,被告人胡某经马某介绍做代购工作。3月14日,胡某通过马某介绍认识了二名陌生男子,二名陌生男子要求胡某把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他们来接收款项做代购。胡某将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该二名陌生男子使用。经查,胡某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期间,该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活动,非法进项资金共计99920元,涉及网络诈骗案1起,网络诈骗案被害人鞠某被诈骗后,将39800元转入胡某提供银行账户。胡某在意识到二名陌生男子使用其银行卡接受的款项不符合代购的行为,转入其银行卡的款项是违法资金的情况下,胡某按照二名陌生男子要求到银行取款来交给对方,胡某得到2000元好处费。

另查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胡某于2023年4月28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2023年5月3日,胡某退39800元到武宣县公安局账户,用于退赔上游网络诈骗被害人鞠某的经济损失,鞠某已收到赔偿款并对胡某出具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胡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的是达到刑法规定的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具体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犯罪分子犯罪所得赃物。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以“跑分”洗钱为主要形式的作案手段层出不穷,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一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贪图小利,主动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卡内资金,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从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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