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Hongkong,香港』 10 判案書, 判刑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不服判刑上訴, 區域法院, 欺詐罪, 串謀詐騙罪, 盜竊罪 2024.4.24-7.23
2024.7.23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73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龔桂連 判刑理由書。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就8項「欺詐罪」罪名成立,該等控罪為控罪書上的控罪三、七至八、十至十三及十五。2.另被告人於審訊中途承認控罪十四 ,是一項「盜竊罪」。控罪八:8.PW14於2020年年中,在麻雀館打麻雀時認識被告人,由於兩者十分投契,故以契女、契媽相稱。被告人對PW14虛假地表示,她認識周生生、周大福兩間公司的高層,可以低價購入勞力士手錶,再以高價賣。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對PW14說可以帶她做生意,並重申可以低價從周生生、周大福購入勞力士手錶,再以高價賣出,賺取差價。並舉例說,如以10萬元買入,可以11萬元賣出,賺取1萬元。PW14相信被告人所說,認為是好投資,便介紹給好朋友龍靈燕。9.12月27日PW14及龍靈燕與被告人見面,當晚或翌日,被告人應龍靈燕的要求,帶她去親身經歷一次把手錶以高價賣出的情況。當時,龍靈燕把一些金錢交予被告人,被告人帶PW14及龍靈燕去到一個西鐵站,把一隻手錶交給一名男子,該男子便把一疊現金交給被告人。該男子離開後。被告人把2萬元交給龍靈燕,說這是剛才出售該手錶的利潤。10.PW14目擊該次交收之後,相信被告人,以為她真正在做生意。其後,於2021年1月4日,PW14把現金20萬元交給被告人進行這項手錶轉售生意,幾天之後,被告人給她2萬元稱這是賺得的「利潤」,但本金沒有交給PW14。後來被告人又對PW14說又已為她賺了15萬元,但是會於農曆新年期間連同本金一起交還給她,唯後來被告人已被拘捕,至今,扣除上述2萬元,被告人仍然欠PW14 18萬元沒有歸還。11.其實,被告人於錄影警誡會面中招認,她該次帶PW14及龍靈燕去西鐵站進行勞力士手錶買賣交收,是蝕賣的,蝕了兩萬多元,但她當時不但沒有對PW14及龍靈燕說是蝕賣,反而說賺了錢,她承認他當時講大話,承認其實早於她預約買家出來交收時,她已經知道將會蝕賣。12.故被告人當時口中的「利潤」是一個大話,藉假稱有利潤去誘使PW14及龍靈燕向她交出金錢,藉給予龍靈燕小額金錢(約2萬元)去誘使她們給她(被告人)更加多的金錢。
2024.7.12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701號及2024年第138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鉑華(第一被告人),藍華傑(第五被告人),楊君才(第六被告人),黃啟晉(第七被告人) 判刑理由書。1.兩案共4名被告人承認17項控罪及同意案情。2.本案與17宗「電騙」事件有關。3.2022年12月1日下午約2時,84歲的V1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1”)來電,對方叫她 “嫲嫲”,V1以為UC1是孫兒。UC1接著聲稱在學校打傷人,急需港幣40,000元作為和解費。V1信以為真,與UC1約定2022年12月2日上午約10在V1的屯門大興邨興盛樓住所交收該筆錢。4.2022年12月2日上午約10時,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1”)到達V1住所,聲稱是V1孫兒的老師,負責收取和解費。V1於是將港幣40,000元交給UM1。UM1在離開V1住所前留下電話號碼 “6530 7018”。5.不久之後,V1再次接到UC1來電,對方聲稱被拘捕,因此急需港幣50,000元。V1其後致電女兒要錢。騙局因而被揭發,案件報警處理。83.第一被告人現年36歲,已婚,有一名5歲兒子。第一被告人受教育至中學程度,報稱服裝營運經理,沒有刑事定罪紀錄。84.馬大律師指出第一被告人最強的減刑因素為認罪,第一被告人表示悔意,在還押期間積極進修。第一被告人因經濟壓力,貪圖「快錢」而犯案。馬大律師援引案例,並主張量刑基準約監禁4年(以犯案時間、受害者人數、金額等計算)。其他陳述提及控方有足夠理據加刑,建議加幅約1 /3。85.第五被告人現年48歲,和同居女友有一名6歲兒子,教育程度至中三,報稱拆卸工人。自1992年至2018年,第五被告人有24項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和暴力及毒品相關,對上一次定罪是在2018年的管有危險藥物。第五被告人是慣犯,悔而不改。86.沈大律師指出第五被告人最強的減刑因素為認罪。第二,他在犯罪鏈上角色次要。
2024.7.11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419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卓然(第一被告),吳浩然(第二被告),郭麗珍(第三被告),陳祉旻(第五被告),趙紫棋 又名 趙梓淇(第六被告),梁啟明(第九被告),黃愷(第十被告) 判刑理由書。1.本案共涉及6項控罪及10名被告。第一項控罪是串謀詐騙罪,針對所有被告。第二至第六項控罪均是串謀詐騙罪,是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第二項控罪針對第一及第三被告;第三項控罪針對第一、第二、第四及第五被告;第四項控罪針對第一、第二及第六被告;第五項控罪針對第一、第二及第九被告;及第六項控罪針對第一、第二及第十被告。2.第一被告否認第一項控罪,但承認第二至第六項控罪。控方接納第一被告就交替控罪的答辯,本席裁定第一被告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但第二至第六項控罪罪名成立。3.第二至第十被告均否認各自面對的控罪。控方表示不提證供指控第七被告梁宇恆及第八被告蕭敬人,本席裁定二人無罪釋放。4.本案的審訊只關乎餘下的7名被告。17.第一被告現年33歲,已婚,與太太育有一名4歲的兒子,太太於內地居住。第一被告因此案不能離開香港,因此不能到國內完成家庭團聚申請,令太太與兒子不能團聚。父親早前患上大腸癌,接受手術後仍需要家人長期照料。第一被告被羈押前於旅遊公司擔任業務經理,月入約45,000元。他是家庭的經濟支柱。第一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18.求情信件指第一被告工作勤奮、盡忠職守、愛護家人、是一位好爸爸及好丈夫,並曾參與義工及慈善活動。他曾義務擔任香港旅遊業議會訓練委員會委員,為業界如何訓練旅遊業從業員提供意見。第一被告是因疫情期間經濟壓力太大而犯案,事後已十分後悔。愛·酒店在案發後已停止運作,並完成注銷程序。因此,第一被告重犯的機會低。第一被告已被羈押了8個月,對事件有深切的反省。19.辯方援引案例[1],並指本案詐騙只涉及一次性的申請,第一被告面對的五項控罪均來自同一次的申請;涉案時間不長;詐騙計劃並不複雜,只牽涉填寫表格及提交相關支持文件;由於疫情已過去,政府理應不會再提供類似的補貼計劃,因此詐騙對市場沒有造成任何影響;本案不涉及跨境或國際元素;及最終註冊處沒有蒙受損失。第一被告面對的5項控罪涉及總金額180,000元,但第一被告沒有任何個人得益。辯方接納即時監禁是適當的判刑選擇。基於第一被告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並懇請法庭採納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31.第九被告現年27歲,未婚,與女朋友育有一子一女。由於工作及交通關係,第九被告大部分時間與母親同住。第九被告於還押前任職餐廳經理。第九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32.求情信件指第九被告心地善良、為人純品、孝順母親、愛護家人、積極進取、熱心助人,是一位盡責的好爸爸及好丈夫。33.辯方指 梁惠淇 案的判刑原則及指引適用於涉及欺騙公帑的案件,包括騙取在疫情期間發佈的津貼。辯方並指第九被告並非主謀、涉案的串謀並非深思熟慮、涉及的金額少、犯案時間短、串謀只涉及3人,及第九被告在審訊時同意了大部分的案情。辯方希望法庭採納不高於9個月的量刑起點,並對第九被告從輕發落。
2024.6.20 區域法院判刑理由書,1.被告人周学文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控罪。3.2023年6月7日深夜2時30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從住所望出窗外,留意到被告人沿上述簷篷平台行走。當時,被告人雙手正觸碰貴東樓2樓的窗戶。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向東頭(二)邨保安員報告事件。4.同日深夜3時左右,東頭(二)邨保安員(控方第二證人)從地面用電筒照向簷篷平台,發現被告人沿簷篷平台在貴東樓207室窗外爬行。被告人隨即經由東頭(二)邨附近通道上蓋逃跑。控方第一、第二證人與其他人立即追截,不久後將被告人制伏。案件報警處理。7.被告人現年49歲,是國內居民,在服裝廠工作,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前2天入境,獲入境處批准逗留7天。9.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扣除及時認罪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年。
2024.6.19 區域法院判刑理由書,1.本案中被告鄺港智Alex承認他面對的六項盜竊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並同意有關經修訂的案情撮要而被定罪。以下是有關案情的重點部分。
2024.6.18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1.上訴人LEUNG YUI MING (梁銳明)於2023年1月27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判刑法官」)席前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的得益的財產」控罪,被判處監禁25 個月。上訴人不服該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獲單一法官批准。2.本庭在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撤銷25 個月的刑期,改判一個可令上訴人即時獲釋的刑期,以下是理由。
2024.6.18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判案書,1.申請人 趙麗燕(CHIU Lai-yin)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原審法官」)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控罪一)及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控罪三)罪成,被判入獄共35個月。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5.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完全站不住腳,本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2024.6.18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案書,1.上訴人陳惠嫻是一名現役女警長,她被控三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罪行詳情指稱上訴人於2019年12月21日,在香港新界馬會道上水圍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的閱讀室內偷竊屬於女警長3943吳詠璇的財產,包括兩支刻有大埔區少年警訊字樣的記憶棒及8張商務印書館港幣50元書劵。及在該會所的電腦室內偷竊屬於男子羅逸俊的財產:20張商務印書館港幣100元書劵。2.上訴人否認全部控罪。24.本席認為,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不曾充分考慮分析上述證供,定罪不安穩,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2024.6.17 區域法院判刑理由書,1.本案中被告邱志偉面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被告承認他所面對的控罪並同意有關案情摘要而被定罪。以下是有關案情摘要的重點部分。
2024.4.2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李桃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可根據法例第461章《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2(3)及(4)及第4(2)條,並可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2.罪行詳情指出,上訴人於2013年某一天至2019年8月21日(包括首尾兩天)期間,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與張金根及曾梅霞串謀詐騙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處長及其人員,即藉著張金根及曾梅霞締結婚姻,並不誠實地及虛假地向處長及其人員表示,曾梅霞來港的目的是為了探望她的配偶,即張金根,並與其團聚,從而誘使該處長及其人員作出違反其公共職責的行為,即在原本不會准許的情況下准許曾梅霞進入香港。11.正如上訴人在問題20被問到:「你知道佢哋唔係真心相愛嘅,咁點解仲要安排佢哋結婚?」12.上訴人的答案是:「我知道佢哋嗰陣係無感情,唔係真心相愛嘅,但我眼見佢哋兩個生活得咁苦,我都係出於好心,想做好事幫下佢哋,其實我乜著數乜好處都無㗎,但我真係只想佢哋可以生活得好啲,所以我先會繼續安排佢哋之後註冊結婚嘅嘢。因為相識一場,我可以幫得幾多咪幾多囉,我一毫都無收過佢哋呀。」28.誠然,他們這樣的安排卻是自願結合、終身、一男一女及排除其他人士介人。這與一般假結婚的安排,例如一方成功申請到步後,已再與對方並無任何轇轕的情況截然不同。從整個會面紀錄的內容看來,認為上訴人是存心安排假結婚來欺騙入境處,以探望配偶為由而來港團聚實存有疑問及疑點。上訴人的情況看來根本亦是存心幫助雙方而作媒,因此,這控罪顯然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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