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Taiwan,台灣,台湾』 10 法院新聞, 案件宣判新聞稿, 刑事判決, 裁判書, 詐欺, 加重詐欺,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違反洗錢防制法, 偽造文書 2024.6.17-7.1
2024.7.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矚重訴字第5號詐欺等案件宣判新聞稿 本院108年度矚重訴字第5號被告OO蛋品有限公司、蕭OO、蕭OO、蕭吳OO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審理結果,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下午4時宣判,茲簡述判決內容重點
2024.6.2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526號偽造文書案件判決新聞稿 本院審理112年度易字第1526號夏〇源偽造文書案件,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7法庭宣判。經本院判決認定夏〇源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2024.6.27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號等被告許智偉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8、9、10、11、272號、112年度上易字第5號被告許智偉、呂承懋、林聖強、楊鈞宏、楊萬玄、釋圓炫、吳孟陽、張世國、蔡育全、黃銘洲、林俊江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合議庭審理後,於民國113年6月27日上午9時30分宣判。
2024.6.2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88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詐欺等 被告王詩佩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憑己力循正當途徑取財,僅因「戴維斯」之要求,即無視法紀,提供A、B帳戶作為本案犯罪之工具,且共同以欺騙之方式向被害人詐取財物,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所為破壞正常交易秩序,損害被害人之財產權益,對民眾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均造成危害,亦增加刑事犯罪偵查之困難,所為殊為不該;惟念及被告終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然仍未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賠償其損害,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見本院卷第63-65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情形,暨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受僱於自助餐店工作,月入約新臺幣(下同)13,000元,未婚,無子女,入監之前與母親同住,需撫養母親,父親已經過世,因罹患尿毒症,1個禮拜需定期洗腎洗3天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5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2024.6.2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被告 陳志俊。
2024.6.2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原訴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詐欺 被告 呂香桂。
2024.6.19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金上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上訴人即被告 林帟橙 鄭叡澤 賴麒全 李家和。
2024.6.19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金上訴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上訴人即被告 林帟橙 鄭叡澤 賴麒全 李家和。
2024.6.19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金上訴字第 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上訴人即被告王珍妹
2024.6.1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被告黃文烈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宣判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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