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8 非法吸金公司「源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不動產擔保,穩定高利息等條件吸引金主投入資金,再勾結詐團,將資金借給已沒錢的受騙人,榨乾被害人
破案快訊
發布日期:113-10-18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公共關係室
假借貸真詐財!偵破非法吸金公司勾結詐騙集團 查扣不法所得6,700萬元
一、偵辦單位:刑事局偵查第九大隊第一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二、查獲時間:113年7月3、4日
三、查獲地點:臺中市西區、桃園市桃園區、臺北市南港區、信義區、苗栗縣竹南鎮計6處
四、查獲嫌犯:陳○○(74年次)等計15名
五、查獲贓證物: 手機6支、筆記型電腦3台、平板1台、存摺7本、不動產債權借貸契約34張、現金7萬4,000元、價值375萬餘元之虛擬貨幣(含比特幣、泰達幣、乙太幣) 等贓證物,並查扣犯嫌價值5,233萬餘元之不動產3處、金融帳戶1,109萬7,483元,總計查扣犯罪所得6,700萬餘元。
六、案情摘要:
(一)刑事警察局打擊詐欺犯罪中心情資研析小組分析165報案情資,發現多名被害人,於110至112年間曾遭假投資、生基位詐欺犯嫌聯繫,因被害人手上沒錢,詐騙集團遂介紹仲介予被害人,將被害人名下不動產抵押予「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借貸來投資股票、生基位等產品,因被害人聽信詐術,誤信可馬上獲利並還款,均同意申請借貸,最終除將借款交付給詐騙集團外,名下不動產亦遭抵押、拍賣,分析研判該公司與詐騙集團掛勾,據以偵辦。
(二)經查涉案公司於網路設立「不動產債權」媒合借貸網站,以不動產債權擔保、穩定高利息(年利率8%~9%)、可小額投資等優渥條件,並舉辦說明會吸引多數不特定金主投入資金,作為借款來源,再將資金借予詐欺被害人,經查該集團110年迄今非法吸金金額逾新臺幣2億元,當中涉嫌詐騙金額達新臺幣4,643萬餘元。
(三)獲報後即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成立專案小組,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於113年7、8月間持法院、地檢署核發之扣押裁定、搜索票、拘票,前往主嫌即公司執行長陳○○及股東、員工等5人位於臺中市西區、桃園市桃園區、臺北市南港區、信義區、苗栗縣竹南鎮之公司、住居所計6處執行拘提搜索,並通知涉案10名金主到案說明,訊後全案依違反詐欺、銀行法、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解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主嫌陳○○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七、近年來非法吸金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受害民眾不計其數,刑事局呼籲民眾在投資時,務必注意風險及陷阱,投資及申請借貸應詢求正常管道,切勿聽信來路不明人員話術,並應多方詢問及求證,以免受騙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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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金公司「源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僅在網路設立「不動產債權」媒合借貸網站,以不動產債權擔保、穩定高利息等條件,吸引不特定金主投入資金,再勾結詐團,將資金借給已沒錢的受騙被害人,甚至讓被害人抵押不動產借款,榨乾被害人。刑事局偵九大隊第一隊據報逮捕陳姓公司執行長,以及股東、員工等5人,並通知10名金主到案說明,訊後依詐欺、銀行法、洗錢等罪嫌送辦,檢方複訊後將陳嫌聲押獲准。
2024.10.18 56歲律師劉立恩,涉嫌成立「希幔」第三方支付公司,自去年6月開始專門替詐團洗錢,從中收取手續費用,初估經營18個月來,代收賭金323億元
破案快訊
發布日期:113-10-18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公共關係室
偵破律師替詐欺及博弈集團設第三方支付洗錢案 刑事局扣押上億贓款
一、偵辦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水股)、刑事警察局北部詐欺偵查中心(偵查第七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文山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等。
二、查獲時間:113年8月26日。
三、查獲地點: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臺中市。
四、查獲嫌犯:劉○○(57年次)等11人。
五、查獲贓證物:查扣現金新臺幣1千萬餘元並聲請扣裁1億元不法金流、車輛4輛、名貴茶及酒一批、犯案用手機、桌電、筆電等證物。
六、案情摘要:
刑事警察局北部詐欺偵查中心(偵查第七大隊)分析詐欺贓款流向,查知劉姓律師涉嫌配合詐欺及網路博弈集團設立第三方支付公司涉嫌洗錢,專替線上娛樂城賭博網站集團代收代付賭金,涉嫌掩飾、隱匿、移轉犯罪不法所得。
(二)案經臺北地檢署水股檢察官指揮偵辦,歷經數月的行動蒐證,掌握劉嫌的洗錢水房分散於臺北市、新竹市及臺中市等3處所,經專案小組執行查獲劉姓等11名犯嫌到案,並查扣上述贓證物,詢後依詐欺及洗錢等罪嫌解送臺北地檢署偵辦,承辦檢察官訊後聲押劉嫌等2人羈押獲准。
(三)刑事局局長周幼偉呼籲,為維持金融秩序,保護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對於非法博弈、詐欺洗錢金融經濟犯罪必定刨根究柢,決不容許洗錢機房助長賭、詐風氣,展現政府打擊賭博網站及詐騙集團、維護社會公義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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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歲律師劉立恩,涉嫌成立「希幔」第三方支付公司,自去年6月開始專門替詐團洗錢,以及3家以上的線上博弈集團代收、支付賭金,協助掩飾、隱匿與移轉不法所得,從中收取手續費用,初估經營18個月來,代收賭金323億元,獲利2億7000多萬元,而支付賭客賭金248億元,獲利6億7000多萬元。
2024.10.18 許姓代書涉嫌協助詐團,替沒錢的被害人設定不動產抵押借貸,造成台中市1名吳姓退休婦人財損達1100萬元
破案快訊
發布日期:113-10-18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公共關係室
刑事局查獲代書涉詐 勾結詐團設定抵押房產榨乾被害人
一、偵辦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儉股、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二、查獲時間: 113年6月至8月
三、查獲地點:臺中市、臺南市
四、查獲嫌犯:許○○(男、65年次)等13人
五、查獲贓證物: 手機6支、隨身碟1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2份、支票影本1份、土地登記申請書1份、現金新臺幣31萬9,000元等證物。
六、案情摘要:
(一)臺中市一名退休婦人在網路上看到投資股票訊息,點擊後被引導加入LINE群組,由專員助理推薦下載假的投資APP,依照詐團客服人員指示,為「避免洩漏佈局相關訊息」以「裝潢款」、「貨款」向行員解釋資金用途,俟大額提領成功後交給面交車手進行「儲值」。
(二)當婦人手頭已無資金後詐團再慫恿將房產抵押借款,該民便將房地產抵押給專員助理介紹的民間借貸,並再「儲值」多次,惟要提領獲利時卻無法出金,該民始驚覺遭詐騙,總計損失新臺幣1,100萬餘元。
(三)案經臺中地方檢察署儉股指揮偵辦,於蒐證完畢後執行拘提及搜索勤務,一舉查獲代書許○○等13人,並查扣手機6支、隨身碟1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2份、支票影本1份、土地登記申請書1份、現金新臺幣31萬9,000元等證物。全案於警詢後,依涉嫌刑法詐欺、洗錢防制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移請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
七、刑事局呼籲詐欺犯罪危害民眾財產安全甚鉅,詐騙手法亦隨時勢不斷變異與推陳出新,網路投資廣告及群組都是詐騙,千萬不要輕信任何高額獲利的投資訊息,各類投資行為應透過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的機構或公司,方能維護自身投資權益,如有網友以高報酬、穩賺不賠等話術招募投資,請務必提高警覺,如有疑似詐騙電話或訊息之相關疑問,可撥打警政署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前往鄰近派出所進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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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姓代書涉嫌協助詐團,替沒錢的被害人設定不動產抵押借貸,造成台中市1名吳姓退休婦人財損達1100萬元,刑事局偵九大隊第一隊循線逮捕許與詐團車手等13人送辦。
2024.10.16 涉靈骨塔億元詐騙案!吸毒過量猝死?28歲黑幫詐騙主嫌竹聯明仁分會長陳辰 傳摩鐵開毒趴混吸毒品「捲曲」暴斃
曾專騙老人不法獲利1.5億 28歲竹聯幫明仁分會長摩鐵開毒趴暴斃
28歲的竹聯幫明仁會新店分會長陳辰,今年7月因涉靈骨塔詐騙案被台北市警方移送法辦,收押禁見至8月27日交保獲釋,13日卻和2名朋友到新北市五股地區摩鐵開毒趴,碰上警方臨檢,發現他疑似吸毒過量送醫不治。
據指稱,陳辰20歲就當上竹聯幫平堂松山分會長,後來成為明仁會新店分會長,有強盜、殺人等多項前科。去年他組織靈骨塔詐騙集團專騙老人,估計不法所得近1億5千萬元,今年7月被台北市刑警大隊逮捕19人,其中陳辰等10人被台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陳辰8月27日交保獲釋。
新北市蘆洲警分局13日晚間執行擴大臨檢,深夜11時45分進入五股區水碓三路某汽車旅館房間,發現陳辰整個人蜷曲在床上,已無生命徵象,房內還有26歲楊姓、33歲洪姓男子,疑似吸毒吸到神智不清。
警方立刻通報救護車,將陳辰緊急送往泰山區的輔大醫院急救,但仍在午夜12時許宣告不治,後來才查出他就是竹聯幫明仁會的新店分會長。
員警當時在房間內查扣多種毒品,包括大麻煙彈及吸食器1組、卡西酮粉末3包共6.5公克、俗稱喪屍煙彈的依托咪酯菸彈8顆、空煙彈頭4顆、不明液體2罐、不明成分香菸1支及手機3支,懷疑他們3人開毒趴。
陳辰遺體經司法相驗,發現手臂有施打毒品的針孔,並無其他可疑外傷,排除外力介入,初步認定是用藥過量致死。楊男及洪男則於警詢後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2024.10.1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被告李麗卿等2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被告李麗卿等2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新聞稿
發布日期 : 113-10-15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本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被告李麗卿、鍾量在偽造文書等案件,被告2人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44號判決之附表七編號6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審理後,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上午9時10分宣判,爰將要旨說明如下:
壹、本院主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七編號6部分,均撤銷。
李麗卿、鍾量在犯如附表七編號6「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七 | ||
編號 | 本院主文(刑度部分) | 原審主文(刑部部分) |
6 | 李麗卿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鍾量在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李麗卿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鍾量在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貳、事實摘要:
緣農糧署為掌握糧食來源、穩定稻穀價格及維護農民之收益,於每年期稻穀收成時,均以高於市價之保證價格,向農民收購當期自產之稻穀,即農民得於收購期間,按先前依規定「申報」並經書面審核獲准因而取得之「核定通知單」(此程序下稱為公糧之「申報繳交」),上載之核定數量,完成繳交公糧稻穀手續並「申請」核撥收購價款(此程序下稱為公糧之「申請核撥價款」)。而被告2人認前述制度有利可圖,且因被告鍾量在早於民國102年4月間即已向諸多農民收購稻穀採收權,但僅有所產稻穀不符合公糧收購標準之農民李珠、林文雄提供「核定通知單」,為獲取更多之「核定通知單」以擴大獲利,遂聯手張永成(已歿)而為下述行為:
(一)「申報繳交公糧」部分
由被告李麗卿與張永成於102年6月13日,在萬丹鄉農會2樓理事長辦公室內,冒用林幸子等農民名義,偽造經營委託代耕證明書後,再由張永成於102年6月14日向萬丹鄉農會行使,而冒用農民林幸子等人名義完成申報,以取得農民林幸子等人之「核定通知單」。
(二)「申請核撥公糧收購價款」部分
再由張永成於102年6月17日,將前述冒名取得之「核定通知單」,連同農民李珠、林文雄所提供之「核定通知單」,暨以被告鍾量在所收購稻穀送入糧倉,佯為各該申請人自產之稻榖,提出申請核撥公糧收購價款,各該承辦人因而誤信撥款新臺幣(下同) 116萬2715元入指定帳戶,被告2人最終共同取得其中之115萬8963元予以支配、運用。
參、本院判斷理由概述(含被告2人上訴意旨之駁斥及撤銷原審判決之主因):
(一) 農糧署行之有年之公糧收購制度,目的在於掌握糧食來源、穩定稻穀價格及維護農民收益,為達前述目的,自僅當農民以自產稻穀繳交公糧,方有「申請核撥公糧收購價款」之權,非農民繳交之自產稻榖不能用於「申請核撥價款」。蓋若允准(已)無自產稻穀之農民猶可「申請核撥價款」,並能讓與甚或讓售該權利,則毋庸盡心耕作只需要取得擁有農民資格即可坐享利益,且稻穀盤商等有心之徒,若想方設法獲取更多之收購公糧稻穀核定數量,利益就越大,則公糧收購制度恐遭濫用牟利致目的蕩然無存,自為法所不容至明。
(二)遭冒名之林幸子等農民及農民李珠、林文雄,既均(已)無合格自產稻榖以供繳交公糧使用,被告2人卻連手張永成,以被告鍾量在所收購稻穀送入糧倉,佯為各該農民之自產稻榖而申請核撥價款獲准,自屬詐欺取財既遂。被告2人所辯顯然違背公糧收購之制度目的而如前所述,並無足採。
(三) 被告2人經起訴後,於105年3月15日繫屬第一審法院,迄至本院宣判時(113年10月15日)止,案件繫屬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爰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復考量被告2人雖迄未主動賠償告訴人農糧署、萬丹鄉農會,然遭詐取款項之農糧署事實上確有取得稻穀,損害應已獲相當填補,且被告鍾量在向農民收購稻穀採收權時乃有支付對價,是被告2人實際可享受之利益,尚低於其等共同取得之詐欺款項等一切情狀,為被告2人分別量處如附表七編號6「本院主文欄」各所示之刑。
肆、本案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孫啓強、陪席法官林永村、受命法官莊珮吟。
2024.10.13 刑事局提醒,小心網路抽獎詐騙。過去較鮮為人知的「中獎通知」詐騙,於2024年9月突然取代「色情應召」詐騙,竄升為詐騙排行榜5名。
中獎詐騙案「暴增866件」愛注意!網路抽獎變陷阱
近期網路詐騙案件急遽增加,特別是利用社群平台如Facebook、Instagram等進行的抽獎活動詐騙。刑事局統計,過去較鮮為人知的「中獎通知」詐騙,於2024年9月突然取代「色情應召」詐騙,竄升為詐騙排行榜5名,件數為866件,詐騙案件發生的平台往往是民眾孰悉的Facebook、Instagram,提醒民眾提高警覺,勿上當。
來自中部的林姓女子,平時喜愛參加Instagram的抽獎活動。10月初,她看到一則抽獎廣告,獎品為唱片機,於是點擊連結並與對方私訊。不久後,對方通知她中獎,並引導她捐款給愛心機構以增加抽獎機會。林女完成捐款後,又被告知她獲得新台幣16萬8888元的額外獎金,但需開通銀行帳戶的第三方支付功能。林女隨即依詐團指示匯款6次,共計25萬元,最終發現對方消失,這才驚覺受騙。
另名來自北部的陳姓男學生也在Instagram上看到抽獎活動。他按照對方指示操作,購買電器後再次中獎,對方更提議將獎品折現,總計新台幣8萬8000元。然而,對方要求陳男繳納1萬5000元的核實金,並聲稱會在10分鐘內返還獎金。
陳男未見獎金返還,聯繫對方後,對方表示需要更高層級的「趙主任」處理,並要求提供金融卡。陳男依指示寄出提款卡及密碼後,對方再度失聯,最終損失1萬9000元,且帳戶被利用成為人頭戶。
刑事局提醒民眾,參加網路抽獎應保持警覺,勿輕易相信不明的中獎通知。詐騙常見的疑點包括要求先匯款、連續中獎、核實金繳納、銀行人員協助、交付提款卡等。
2024.10.7 台灣法務部「打詐成效與防制」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打詐成效與防制」,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以下茲就本部辦理打詐業務情形,從政策面、法制面、查緝面及執行面等四大面向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前言
貳、政策面向
參、法制面向
肆、查緝面向
伍、執行面向
懲詐具體成效,可從嚴懲詐欺犯罪及保護被害人兩大面向觀察:
一、嚴懲詐欺犯罪
(一)查獲集團數:112年1月至8月共1,209個;113年1月至8月共1,636個。查獲集團數成長35.31%。
(二)查獲被告人數:112年1月至8月共11,017人;113年1月至8月共14,496人。查獲被告人數成長31.57%。
(三)羈押被告人數:112年1月至8月羈押1,428人;113年1月至8月羈押共2,400人。羈押被告人數成長68.1%。
二、保護被害人
(一)查扣不法所得:112年1至8月查扣新臺幣(下同)27億3,210萬元;113年1至8月查扣126億3,254萬元。查扣不法所得金額成長362.3%。
(二)返還犯罪所得:臺高檢署於112年7月1日啟動犯罪所得追返計畫。統計112年7月1日至113年8月31日,和(調)解案件合計9,307件,歸還被害人統計金額為20億7,366萬元。
陸、結語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2024.10.6 峇里島詐騙案中檢起訴百人 破天荒羈押61名被告
峇里島詐騙案中檢起訴百人 破天荒羈押61名被告
2024-10-06 07:08 台中即時報導
高雄港漁船「海淯九號」8月6日被查獲密閉船艙內載20名男女偷渡客,有18人是台中地檢偵辦中的詐騙集團成員,6月才在峇里島落網被印尼遣返回台,卻趁印尼与台灣卷證移交空檔偷渡;台中地檢密集偵辦2個月,破天荒將61名共犯聲押獲准,依詐欺等罪起訴共102人,移審法院全數接押。
印尼政府6月28日宣布在峇里島別墅破獲網路詐騙集團,包括91名男性、12名女性,一共103名台灣人針對馬來西亞民眾行騙,當地官員以這批台人未對印尼人犯罪,難認符合當地刑事犯罪,循慣例全數遣返,其中2人跳機,僅101人回台。
檢方當時雖已掌握相牽連案件,但因該團在印尼峇里島行騙,犯罪地點、被害人均在國外,印尼遣返時未一併將卷證移交,導致檢方缺乏事證,連「被告」身分都無法諭知,第一時間難以複訊更不能聲押,僅能予以限制出境出海,偵辦難度相當高。
這批101在台恢復自由後,疑收到風聲得知檢警將拘提,部分跑到南部避風頭,或透過關係買通漁船,其中18人躲進海淯九號被焊死的密艙,企圖偷渡至東南亞規避刑責還能從操舊業,未料因差點缺氧拍打船艙求救才曝光。
全案由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張富鈞主辦,第一時間將偷渡18人向法院聲押獲准,並傳喚、拘提其餘83名被遣返的嫌疑人,連同再查獲1名在台共犯。
中檢偵辦過程,發現多數詐團成員就幕後主使、金主均閉口不談,除已有逃亡實際行動,也有高度串滅證之虞,前後更向法院聲押高達61人獲准。
檢方密集偵辦2個月後,本周偵結依詐欺等罪嫌起訴102名被告,全案移審時,更是動員詐欺專組多名檢察官漏夜蒞庭,成功說服法官裁定61人統統接押。
由於本案詐團偷渡曝光後,法務部高度關注,除台中地檢主辦,另由上級台灣高等檢察署統籌,以及高雄地檢等單位協辦,台高檢預計下周發布新聞稿,承辦地檢相當低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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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0名詐團擠「糞坑下」3坪密艙偷渡 船上大量瓶裝水反露餡
2024/8/10
海巡署6日查獲台灣首例人數最多集體「坐桶子」偷渡潛逃國外的案件,20名台籍年輕男女中18人就是今年6月27日在印尼峇里島遭逮的詐團成員。海委會主委管碧玲在臉書喊話,希望檢方追出幕後首腦,而且揭露海巡破案的關鍵,竟是船上放置了大量的瓶裝水引發安檢人員注意,才揪出躲在糞坑下方3坪大密艙內的偷渡客。
由於這起詐欺案檢方還在祕密偵辦中,為何成員就會集體潛逃,是有人洩漏風聲?抑或是詐團成員擔憂他們事後會洩漏詐團上游成員?盡速安排他們繼續前往海外從事詐騙工作?相當啟人疑竇。
管碧玲發文表示,「這是一個令人驚駭的偷渡案,18名清一色被限制出境的詐騙犯,和兩名涉毒品、傷害致死的通緝犯,20人可以被集體運送出海、還查獲毒品,背後如果沒有組織犯罪系統,如何能夠?」
從照片中可看出,密艙僅三坪大、惡臭沼氣瀰漫,卻擠了20個人,這20個人,從第一時間就被殘忍的對待,出去後恐再也難回來,犯罪集團會在乎他們嗎?
管壁玲強調,也因船上載著大量飲用水,觸發海巡同仁的敏感性,「事有蹊蹺」的嗅覺,讓他們查艙慢慢磨、不放手,終於磨過人體承受密艙悶臭的極限,因而破案,這是敏感性和責任感的實踐。海巡執法,安檢稍微久一點,或者鑽洞查清楚,常常被爆料挨轟,如果不是職責所在、寧願扛起物議,是不敢鍥而不捨查他四、五十分鐘不放手的,這次岸巡同仁的責任感十分珍貴。
管碧玲也話鋒一轉說,「18個詐騙犯,傷害過多少人!預備去境外搞什麼名堂?幕後的集團如何邪惡?本案檢方既然率先發布新聞,我們也期待檢察官指揮辦案,能辦出源頭首腦!希望檢方用最精銳的團隊,溯源追查,追出幕後首腦。
但令外界質疑的是,要一次安排20人偷渡並非易事,除了要有足夠資金,更要有偷渡管道與合作船家。因此懷疑檢方偵辦的情資是否外洩,讓這些詐團上游主謀,可以同時將躲藏在各處的成員再度召集,一次安排出境並重操舊業。
因此檢警懷疑,遭列詐欺被告的18人恐是有相當規模的詐團成員,除將遭通緝的2人解送歸案,其餘18人移送台中地檢署,並羈押禁見獲准。
2024.10.4 破獲黑幫利用檳榔攤掩護喪屍菸彈製造工廠;警察機關系統性打擊「喪屍菸彈」查緝成果
破案快訊
發布日期:113-10-04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公共關係室
破獲黑幫利用檳榔攤掩護喪屍菸彈製造工廠
一、偵辦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海股檢察官蕭博騰)
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平鎮分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二、查獲時間:113年10月01日
三、查獲地點:桃園市。
四、查獲嫌犯:宋○○(86年次)、楊○○(91年次)等2人。
五、查獲贓證物:異丙帕酯、依托咪酯原料粉共3包(總毛重323.5公克)、依托咪酯類煙油半成品9瓶(總毛重613.5公克)、依托咪酯煙彈成品14顆、丙二醇1瓶、大量菸倉、機芯、調和香精、攪拌器、研磨器等製作喪屍煙彈器具1批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總毛重121克)等贓證物。
六、案情摘要:
(一)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於今年9月間接獲情資,指稱楊嫌利用社群媒體網路販賣喪屍菸彈,經初步調查認為情資正確,即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等單位共組專案小組全力查緝,並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海股)指揮偵辦。
(二)案經專案小組深入追查發現,楊嫌在IG、Wechat等通訊軟體兜售喪屍菸彈,再以客製化生產多種水果口味煙彈,吸引青 少年、毒品癮君子上門消費,並利用檳榔攤做為掩護及販售據點,深夜時有不法幫派分子出入,更在該址招待幫眾,藉以宣傳並擴展客源,毫不掩飾,行徑囂張。
(三)案經蒐證完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海股檢察官於本(10)月01日指揮專案小組拂曉攻堅,在該址檳榔攤後方暗室查獲喪 屍菸彈製造工廠,當場查扣異丙帕酯及依托咪酯原料、依托咪酯煙油、菸彈及製造喪屍菸彈之器具等贓證物,並同步拘提楊嫌到案後,隨即溯源緝獲具幫派背景之宋姓主嫌,全案將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
(四)鑑於近期因吸食喪屍菸彈毒駕造成多起員警殉職及民眾傷亡事件,已對社會治安、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戕害;刑事 局呼籲,行政院業於113年8月5日公告增列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為第三級毒品管制,民眾切勿以身試法,警方會持續全力打擊黑幫及販毒組織,遏制新興毒品泛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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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案快訊
發布日期:113-10-04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公共關係室
警察機關系統性打擊「喪屍菸彈」查緝成果
依托咪酯是一種可誘導全身麻醉的中樞神經鎮定劑,近期與美托咪酯、異丙帕酯等化學結構類似物,遭不肖分子摻混有機溶劑製成電子菸彈,以「上頭煙」、「一口暈」、「神奇煙彈」、「麻醉煙彈」、「睡眠煙彈」及「酥麻煙彈」等名稱,透過網路販售予不特定第三人。由於施用後可能出現肌肉顫抖、精神混亂等情形,因此又有「喪屍菸彈」的俗稱。為此,行政院已在今年8月5日將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及異丙帕酯(下稱依托咪酯類毒品)正式公告列管為第三級毒品。
鑒於「喪屍菸彈」施用者駕車後肇事,已造成數起員警及民眾不幸身故的憾事,警政署為維護社會安全及降低警察同仁執勤風險,在依托咪酯類毒品未列管前的法制作業期間,即要求各警察機關依藥事法及菸害防制法進行嚴加取締,並列為今年7、8月「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執法重點,且於8月5日正式列管後,通令各警察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面強力掃蕩。
經統計,今年7至9月各警察機關查獲「喪屍菸彈」違法案件合計681件、767人次,瓦解「喪屍菸彈」混合式毒品分裝場18座,查扣依托咪酯類毒品菸彈7,540顆、毒品菸油32.7公斤、毒品粉末11.1公斤、查扣犯罪使用車輛7部、不法所得現金新臺幣(以下同)693萬5,118元。上述查獲案件中,運輸、販賣(含分裝)、意圖販賣而持有、轉讓等「供給面」案件有183件、239人次,施用、持有等「需求面」案件則有498件、528人次。
2024.9.3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被告張綱維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新聞稿,案件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下午2時29分宣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被告張綱維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新聞稿
發布日期 : 113-09-30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新聞摘要:
一、 張綱維為遠航公司及樺福集團之實際負責人為了詐取遠航公司之重整利益,向臺北地院佯稱會以自有資金挹注遠航公司,遠航公司不用負擔資金成本,但實際上卻是借高利的民間借款出資遠航公司,還讓遠航公司負擔借款本金及高額利息,張綱維又在遠航公司副董事長鄭晴文、遠航公司主辦會計人員陳建州的配合下虛增遠航公司的收入,隱匿遠航公司要當安泰銀行貸款案債務人乙事,讓臺北地院以為遠航公司獲利良好,已擺脫債務,重建更生,因而裁定重整完成,使張綱維詐得重整利益。張綱維又以「轉調樺壹款」為名義,把遠航公司的資金轉至樺壹公司「保管」,實際上是侵吞遠航公司的資金。張綱維為了打消樺福集團公司對遠航公司高達約30億元的債務,還把樺福集團公司名下難以變現的不動產賣給遠航公司,使遠航公司財務更進一步惡化。最後,遠航公司因財務狀況不佳,張綱維遂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無預警宣告遠航停航。
二、 張綱維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業務侵占、背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民用航空法等罪,共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不得易科罰金)、1年(得易科罰金)。鄭晴文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業務侵占、背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共判處有期徒刑3年(不得易科罰金)、8月(得易科罰金)。陳建州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業務侵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共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得易科罰金)。
三、 張綱維、鄭晴文其餘被訴部分(合作金庫貸款案、樺福集團逃漏稅)無罪。廖燦昌、黃伯川、陳世卿、林文理、呂明昇、孫翊溱、劉佩璇均無罪。
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被告張綱維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下午2時29分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甲、主刑部分
壹、有罪部分
一、張綱維犯如附表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二、鄭晴文犯如附表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三、陳建州犯如附表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貳、無罪部分
張綱維、鄭晴文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廖燦昌、黃伯川、陳世卿、林文理、呂明昇、孫翊溱、劉佩璇均無罪。
乙、沒收部分
張綱維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2億8452萬1047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事實摘要:
一、張綱維為遠航公司及樺福集團之實際負責人,掌控遠航公司及樺福集團,鄭晴文為遠航公司副董事長,陳建州為遠航公司主辦會計人員。
二、詐欺法院取得重整利益
(一)張綱維向臺北地院法官及重整監督人佯稱:將以自有資金挹注遠航公司,且不會讓遠航公司負擔任何利息或資金成本,然卻用月息2%至4%之民間借款出資遠航,最後又將借款的利息、本金均轉嫁給遠航公司承擔,與其承諾以自有資金挹注遠航公司乙節不符;且張綱維一方面讓樺壹公司貸款出資遠航公司,另一方面又讓遠航公司償還樺壹公司的貸款,形同樺壹公司憑空取得遠航公司股權,反更使遠航公司財務惡化。
(二)虛增維修收入:遠航公司向樺壹公司租用飛機,雙方約定由遠航公司負責維修,但費用由樺壹公司負擔。依遠航公司與樺壹公司的約定,遠航公司給付租金給樺壹公司時可以扣除維修費用,故此部分維修費用應作為租金費用的減項。張綱維、鄭晴文、陳建州卻把它認列為遠航公司的維修收入,因此虛增遠航公司的收入。
(三)張綱維、鄭晴文、陳建州均明知樺福公司出售土地給禾豐泰公司,遠航公司並無居間仲介的行為,卻讓遠航公司認列佣金收入,虛增遠航公司之佣金收入。
(四)隱匿安泰銀行貸款案之條件:張綱維明知「安泰-樺壹貸款案」、「安泰-銘漢貸款案」,安泰銀行的授信條件都是最終要由遠航公司承擔債務,卻在重整聯席會上隱匿安泰銀行的授信條件,並做虛偽陳述,讓法院、重整監督人以為遠航公司不用負擔利息,或只需要負擔不超過年利率2.5%的利息。
(五)張綱維以前開手法詐欺法院,讓法院以為遠航公司已經獲得張綱維的出資,不用負擔利息和資金成本,且獲利良好,擺脫債務,重建更生,因而裁定重整完成,使張綱維詐得重整利益。
三、侵占遠航公司資金:張綱維以「轉調樺壹款」名義,把遠航公司的資金移轉至樺壹公司保管,卻挪用該資金,造成樺壹公司帳上現金不足,無法返還資金給遠航公司,進而侵占遠航公司資金。
四、製作不實借款契約:張綱維為了避免以「轉調樺壹款」侵占遠航公司資金的犯行曝光,明知遠航公司與樺壹公司之間並無借貸關係,卻製作不實之「借款契約」作為「轉調樺壹款」的會計憑證。
五、使遠航公司擔任借款案的主債務人,掏空遠航公司:張綱維一方面拿遠航公司的資金挹注樺福集團的公司,挹注的金額已經超過樺壹公司、樺福公司為遠航公司借款的金額,又讓遠航公司來背債,實際上就是掏空遠航公司。
六、以小坪頂房屋沖銷遠航公司應收關係人款:遠航公司帳上有高額應收關係人款未收回,影響遠航公司之財務狀況,民航局要求遠航公司解決資金貸與關係人未收回的問題,張綱維於是讓遠航公司向樺富公司購買小坪頂房地,以此打消29億餘元之應收關係人款。但張綱維讓遠航公司向樺富公司買小坪頂房地交易條件均由張綱維片面決定,而遠航公司當時已有可運用資金不足的問題,甚至影響遠航公司能否繼續經營,但張綱維卻讓遠航公司向樺富公司購買不易變現的小坪頂房地,使遠航公司的財務嚴重惡化。
七、虛增樺福公司費用逃漏稅:張綱維明知遠航公司沒有為樺福公司仲介土地交易的事實,卻虛增樺福公司之佣金支出,因此逃漏樺福公司應繳之稅捐。
八、偽造買賣契約書並侵占樺富公司資產:張綱維代表樺富公司向游秀文購買土地,一方面為了讓樺富公司少繳稅,偽造金額不實之買賣契約書,把樺富公司購買土地支出的費用墊高;另一方面又把樺富公司購買的土地登記在自己名下,而侵占樺富公司資產。
九、擅自停航:遠航公司向民航局表示暫停航線,向員工發布公告表示停止一切飛航營運,並在官網上公告將於108年12月13日起停航,還在監控會議中向民航局表示遠航公司只飛到108年12月12日,未依規定即擅自停航。
參、理由摘要:
一、論罪之說明:
(一)檢察官雖以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被告張綱維、鄭晴文、陳建州,但案發時遠航公司並沒有對外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所以本案並無證券交易法的適用,但被告張綱維、鄭晴文、陳建州的行為,仍會構成商業會計法、刑法的處罰。
(二)張綱維詐欺法院取得重整利益部分,張綱維、鄭晴文、陳建州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三)張綱維侵占遠航資金及財報不實部分,張綱維、鄭晴文、陳建州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四)張綱維以遠航公司作為安泰銀行貸款案之債務人部分,張綱維、鄭晴文犯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五)張綱維以不實文件掩飾侵占遠航公司資金部分,張綱維、鄭晴文、陳建州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六)小坪頂房地部分,張綱維、鄭晴文犯背信罪。
(七)樺福公司逃漏稅部分,張綱維、鄭晴文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八)偽造契約書、侵占樺富公司資產部分,張綱維犯刑法第215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九)遠航公司擅自停航部分,張綱維犯民用航空法第110條之3之未依規定停業罪。
二、量刑之說明:
(一)被告張綱維以投資人身分參與遠航公司重整程序,卻以不法手段詐得遠航公司重整完成之龐大利益,取得重獲新生之遠航公司經營權後,理應遵守公開發行公司、特許事業相關規範,維持財務穩健,以防對飛航安全造成潛在風險,竟貪圖私利,將遠航公司資產充作其私人金庫,作為樺福集團資金操作之用,最後竟將手中不易變現之小坪頂不動產轉讓予遠航公司用以抵償其掏空之款項,不僅嚴重違背公司治理原則,破壞社會經濟秩序,更未深切體認飛航大眾運輸特許事業負責人之社會責任,未檢附停業計畫而於108年12月12日無預警宣布自同年月13日起停止所有航線之營運,致社會大眾、數百名滯留在外旅客與其上千名員工嚴重恐慌,且被告張綱維未於當日主動出面說明,遲至同年月13日上午始出面宣稱「員工誤判情勢擅發停業通知」,將攸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飛航事業經營視為兒戲,漠視消費者權益,且嚴重侵害特許經營權之公共利益,所為不宜薄懲。鄭晴文、陳建州配合張綱維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財務報表,使張綱維得以詐欺獲得重整利益並掏空遠航公司,所為亦應非難。
(二)考量張綱維是樺福集團及遠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處於核心要角的地位,犯罪參與最深,掌握本案全部犯罪所得,且矢口否認犯行,應量處較重之刑。鄭晴文、陳建州是處於聽命行事的地位,本案並未從中獲取犯罪所得,雖矢口否認犯行,但於偵查階段積極供述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實,並配合查找與案情有關的帳冊、簽呈,讓偵查機關得以順利追查本案不法犯行,故得量以較輕之刑。
(三)另考量張綱維、鄭晴文、陳建州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上述之刑。
肆、無罪部分
一、合作金庫超貸案
公訴意旨認廖燦昌施壓孫翊溱(孫玉美)等合作金庫職員,違反合作金庫銀行之授信規定,明知遠航公司貸款案先前曾遭合作金庫營業部拒絕承作,廖燦昌卻指示臺北分行承作遠航公司貸款案,不但先決定承作貸款才評估擔保品價值,且高估擔保品價值,在短時間內便通過貸款案。惟查:
(一)由相關證人的證述及徵信資料可證,本件合作金庫是先評估擔保品價值,才決定承作,而且合作金庫在評估擔保品價值時,已經採取較保守之估價方法,並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等人刻意高估擔保品價值。
(二)另由相關證人的證述,可見廖燦昌等人,在評估遠航公司的貸款案時,有考量遠航公司的聯徵資料並無異常,且評估遠航公司的經營情形、貸款用途、擔保品價值,並考慮遠航公司剛完成重整,風險比一般企業高,所以向遠航公司收取較高的利息,並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廖燦昌等人意圖損害合作金庫的利益。
(三)依照卷內資料,合作金庫早於105年5月11日就開始徵信作業,分行徵授信作業做到105年6月16日始完成,並沒有起訴意旨所指在2週內即完成分行作業的情形。依照合作金庫提供的授信作業時間及流程圖,一般授信案件的授信作業期間約10天至20天,本案貸款案之授信作業時間約2個月(105年5月11日至105年7月11日),並沒有起訴書所指,異常快速核貸的情形。
(四)被告孫翊溱於本院審理中說:我在調詢中說有壓力,是指本案需要估價的擔保品很多,時間急迫有壓力,不是說有來自長官的壓力,呂明昇也沒有跟我說長官要求一定要讓貸款案過。林敬昌、呂明昇也證稱沒有受到長官施壓。本案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廖燦昌等人有施壓合作金庫職員的行為。且依照營業部職員的說法,當初是遠航公司準備資料不齊全,營業部請遠航公司補件,遠航公司便自行撤回申請,並沒有營業部拒絕承作,再由張綱維找上廖燦昌,廖燦昌指示合作金庫臺北分行辦理本貸款案,
(五)無法收回貸款的原因有很多,依照檢察官提出之證據,還不足以證明廖燦昌等人在辦理貸款時有違反相關規定,導致合作金庫受有損害,自不能認定廖燦昌等人犯銀行職員背信罪。
二、製作不實函證部分:從合作金庫臺北分行的作業流程以觀,該份函證的作業程序尚未完成,卷內也沒有證據足以證明函證是劉佩璇故意不記載遠航公司的存款受到限制,亦無法證明函證是劉佩璇寄出的,自難認劉佩璇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
三、樺福集團逃漏稅
(一)檢察官認為樺福公司、瀚峰公司沒有廣告費支出卻虛增廣告費支出,因此少繳稅,但遠航公司確實有受樺福公司、瀚峰公司委託,提供廣告服務,故樺福公司、瀚峰公司的廣告費支出並非虛增,也沒有逃漏稅。
(二)檢察官認為樺福公司沒有委託遠航公司銷售不動產,卻虛增佣金支出,但樺福公司在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沒有申報此筆佣金支出,所以沒有因此少繳稅,自不會構成逃漏稅。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吳承學、陪席法官林柔孜、受命法官趙耘寧。
陸、本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得上訴。
柒、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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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遠航案主文 PDF27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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