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2 博士錘殺流鶯上訴終院判敗 維持判囚廿二年半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4年11月22日)
預謀殺人具特別可譴責性 終院維持22年6個月徒刑
至少於2023年1月29日,甲開始策劃殺害性工作者乙及搶劫其賣淫所得的計劃,包括在互聯網上搜索人體要害部位及擊打方法,並規劃了實施計劃的具體步驟。2023年3月10日晚上,甲攜帶鐵錘按照約定來到乙租住的從事賣淫活動的酒店房間,在與其完成性交易後,甲尾隨乙進入洗手間,趁其不備從後用鐵錘敲打其頭部多下,導致被害人的左頭顱頂骨爆裂,甲的上述行為直接導致乙因頭部受到硬物重擊致顱內損傷而死亡。甲在殺人後將作案工具、乙的手提電話和物品等物件帶離案發現場並棄置於或藏於本澳多個不同地方,以避免留下犯罪證據,從而逃避警方的偵查。初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裁定甲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了一項《刑法典》第129條第1款及第2款g項結合第12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殺人罪,判處甲22年6個月徒刑。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裁判。
甲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原審法院的量刑過重,以及沒有考慮《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的規定。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
合議庭指出,根據《刑法典》第40條第1款的規定,科處刑罰的目的不單只是為了要使行為人重新納入社會,還要保護法益。按照《刑法典》第65條的規定,刑罰的確定須在法律所定之限度內及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無論是一般預防還是特別預防之要求)來作出,並要考慮所有在卷宗內查明的相關因素,尤其是那些於該條文第2款所列明的因素。法院在量刑時須對所有查明的案情作全面整體的考量,不僅要考慮對行為人有利的因素,也應考慮對其不利的情節。案中查明的事實顯示,甲的犯罪故意程度極高,並非臨時起意,而是有預謀地實施搶劫及殺人行為,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任何人都會確信應該對甲及其行為予以特別譴責。必須強調的是,甲的殺人行為符合《刑法典》第129條第2款g項規定之罪狀所要求的“行為人在冷靜之精神狀態下,或經深思所採用之方法後而為行為,又或殺人意圖持續超逾二十四小時”,具備該三項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的情節。經綜合考慮本案中查明的具體情節、《刑法典》第40條以及第65條的相關規定,以及所有對甲有利和不利的情節,合議庭認為被上訴裁判對甲實施的一項加重殺人罪(既遂)處以22年6個月徒刑並無量刑過重之嫌。合議庭續指,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情況,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甲的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96/2024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2024.11.20 代訂商品騙局再現⚠
司法警察局本月接獲四間商戶檢舉,報稱被人以代訂商品為名詐騙金錢,合共損失逾16萬澳門元。騙徒分別假冒“的士公司代表”及“澳門培正中學主任”向商戶諮詢報價,其後再要求商戶協助向指定供應商代訂特定商品(如車胎、床褥),並向商戶發送偽造的轉賬截圖,訛稱已支付全部款項;同時,由騙徒假冒的供應商會要求商戶支付訂金,且有別於過往同類型案件中要求商戶以線上轉賬的支付方式,近期騙徒甚至會安排“車手”與商戶當面交收訂金以增加騙局真實性。最終商戶向對方交付訂金後對方失去聯絡,經聯絡相關機構後始知被騙。
2024.11.19 男青年墮裸聊騙局失兩千四
一名本地男青年墮裸聊勒索騙局失財。本月十七日,事主與網上認識的女網友裸聊一分鐘後,遭對方發來他裸露的影片,勒索一萬元,否則將公開影片。事主怕醜事外揚,立即到家附近便利店購買點卡,但身上只有2,397澳門元,悉數買點卡後將序號、啟動碼拍照發給對方。但事主事後回想,不忿被勒索,翌日晚上9時許向司警報案。案件仍待調查。
2024.11.19 內地男外僱胸襲少女被捕
一名內地男外僱本月15日傍晚在內港巴素打爾古街,涉嫌用手觸碰一名未滿18歲本地女途人的胸部位置,又用手機拍攝事主及其同行胞妹的樣貌。
治安警接報調查後,在16日約凌晨零時10分,在巴素打爾古街一巴士站拘捕涉案男外僱。
被捕內地男外僱姓𧝁,40歲,報稱烘焙師。治安警落案控以性騷擾和不法錄製罪,案件已移送檢察院偵辦。
2024.11.19 假學歷案廿人在逃
司警證實拘捕其中四內地生
假學歷案廿人在逃
“大學假學歷風波”有新進展,早前有報道指澳門科技大學二十四名非本地學生持假DSE成績,司警證實拘捕其中四名內地學生並移送法辦,其餘二十人早已逃回內地。經查發現,虛假學歷犯罪團伙以假成績協助學生申請升讀該大學,更派員來澳向學生提供假紙本成績入學登記,並“教路”應對職員提問,讓對方“順利”成為大學生。司警將繼續追查其餘涉案人士下落。
涉案四名學生十八、十九歲,兩男分別姓宋、姓邢,兩女姓涂、姓牛,分別來自河北、深圳、浙江及江西;涉偽造文件移送檢察院跟進。
四生認從未應考
昨日下午司警透過發佈會表示,上月廿九日本澳某大學代表前來檢舉,報稱早前接獲香港考評局通知,懷疑有學生利用香港的不實學歷申請報讀本澳學士學位課程。案中發現二十四名內地學生(十三男、十一女)已成功入讀大學一年級的不同學科課程。因為需前往香港通過香港中學文憑考試(DSE)並提交相關學歷證明,但發現相關申請學歷不真實,懷疑涉及偽造文件。
司警接報調查後,上月三十一日,在學校宿舍拘捕涉案四名學生,均承認從沒有參加香港文憑考試,亦沒有參加內地高考;另外二十名“假學生”早已聞風而遁,在校方報案前一周已匆忙離澳、逃回內地。
內地中介教應對
經調查,司警發現案件涉及內地人為首的虛假學歷犯罪團伙,涉案學生的家長透過內地中介包括中學機構協助,事前有組織安排偽造DSE考試證明,規避大學學歷審查機制,集團成員先發電子本給學生網上申請升讀該大學,並安排成員及涉案四名學生在今年八月廿三日來澳,提前在該大學附近集合,給予各人偽造的DSE學歷成績單及內地中學畢業證書,並講解註册程序及“教路”如何回答大學職員提問;待各人完成入學登記後,成員即時回收相關紙本學歷。最後,涉案學生成功入讀該大學不同學科。
司警綜合調查,有跡象顯示,有內地人透過集團形式利用偽造文件,安排不符合學歷水平的內地學生來澳升讀大學,本月一日將涉案四名學生移送法辦。表示暫未收到本地其他大學有相關舉報。司警透過香港及內地警方追查其餘涉案者下落,至於涉案費用等仍待查明。
警籲勿以身試法
司警提醒,偽造或使用學歷及考評結果文書屬“偽造文件”罪,一經定罪可判處最高三年徒刑,呼籲青少年堅守法律及個人誠信,在升學求職等情況下切勿使用偽造文件,存有刑事紀錄對個人生涯發展產生嚴重負面影響,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若居民或機構遇上懷疑犯罪或犯罪侵害時盡快報警。
2024.11.17 涉撬唐樓花籠盜竊 四旬內地漢再入境被捕
司警偵破去年的一宗唐樓盜竊案,日前拘捕四十九歲周姓內地男子(散工)。
案中事主係一名本地女長者,去年五月十九日傍晚,她返回大三巴街附近唐樓家中,將手袋擺在沙發,晚上回房間睡覺。翌日早上六時許,她一覺醒來發現手袋被棄置在露台,袋內約六千三百澳門元現金不翼而飛,報警求助。
司警到場調查,發現單位花籠有鐵支損毀,懷疑賊人由大廈外牆爬入,撬毀露台花籠入內盜竊,作案後已離澳。
至本月八日早上,在關閘口岸截獲再入境的周某,有人拒絕合作。案件涉加重盜竊移送檢察院處理。
2024.11.14 截獲換錢黨,司警再破兩宗不法匯兌案件,分別拘捕5男1女,其中一案3男1女疑犯以團伙式經營,兩個多月來多次作案
司警再破兩宗不法匯兌案件,分別拘捕5男1女,其中一案3男1女疑犯以團伙式經營,兩個多月來多次作案。根據警方檢獲的“數簿”,自上月底《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將不法兌換刑事化後,團伙合共作案超過80次,累計涉及金額約500萬港元,是次截獲的案件,警方搜出逾145萬港元現金及3,300元籌碼,估計團伙獲利43萬港元。
首案落網3名內地男疑犯分別姓熊、姓吳及姓曾,年齡36歲、37歲及28歲,報稱廚師、理髮師及無業,另一名被捕內地女子姓徐,35歲,無業。四人涉嫌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及犯罪集團被移交檢院跟進。
本月13日,司警接獲路氹城某酒店保安通知,稱發現4名住客在酒店範圍懷疑從事兌換黨勾當。警方到場調查,於酒店房內截獲4名男女,並於房內搜出145萬港元現金、3,300元籌碼以及登記“數簿”。4名疑犯近日先後來澳,入境後同住一個酒店房間,當有交易金額超過100萬元時,各人便會合資與“客仔”兌換,每兌換10,000港元每人可獲60至100元人民幣報酬。
另外,司警同日於路氹巡查期間,發現3名男子形跡可疑,懷疑正在非法兌換,遂持續暗中監視。直至3人交收籌碼時,警員上前將3人截獲,並檢獲懷疑涉及非法兌換的50,000港元籌碼,同時於兩名“兌換黨”身上搜出1.7萬元籌碼及45萬港元現金,聯同被檢獲的籌碼,警方合共搜獲6.7萬元籌碼及45萬元現金。
兩名內地男“兌換黨”分別姓楊及姓白,年齡43歲及46歲,報稱養殖員及接待員。據調查所得,案中楊某負責“搵客”,而白某則提供資金,交易所得利益由兩人平分,警方搜獲的45萬元現金從白某身上發現。警方將以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對兩人落案,移交檢院處理。
2024.11.5 華人銀行貸款詐騙案5日在初院結案陳詞 多名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望還清白 回歸正常生活 檢察院:高度穩定的犯罪集團
華人銀行騙貸案本月廿六日宣判
2024.11.6
華人銀行貸款詐騙案5日在初院結案陳詞。控方指出,五名銀行前人員與商人劉海貴等人串謀,批出多筆問題貸款,內部配合是關鍵。辯方則強調銀行採取逐級審批,質疑缺乏串謀及不法得益的證據,並指“不良貸款不等於詐騙”。案件將於本月26日上午9時半宣判。
案件涉及15名嫌犯,問題貸款發生於2017年9月至2022年4月,共有13筆,總額達4.56億元。
控方指出,案中存在多項可疑情況,包括未披露公司關聯戶、信貸管理部的風險提示、涉案工程不實的書面證據、多間關聯公司使用同一地址,缺乏實質擔保等。這些貸款需透過銀行內部人員配合才得以實現,並非單純的過失或職業判斷失誤,而是確實的犯罪行為,將銀行當作“提款機”。
銀行方代表律師稱,時任行長邱慧珠未有保護銀行利益,多次批出條件寬鬆的貸款。其他時任客戶經理等嫌犯,未履行文件核查義務。主謀劉海貴至今未歸案,疑似畏罪潛逃。
辯方提出多項反駁。邱慧珠的律師表示,邱與劉海貴僅為一般業務關係,調查未發現任何不法得益,銀行採取逐級審批制度亦不可能串通所有人,控方不能以結果倒推過程。其他時任銀行職員的律師也強調,應從銀行專業角度審視貸款決定,且銀行信管部門實地調查時也未發現異常,銀行並非執法部門,無權驗證申請文件的真偽。銀行基於商業考量作出放貸決定,“不良貸款唔等於詐騙,做銀行唔係包賺”。
劉海貴的律師則指出,“竣邦”曾是澳門少數具精裝工程能力的公司之一,過往業績良好。在申請首筆貸款時,“整靚CV”實屬正常商業行為,並無詐騙意圖,當時市場資金充裕,銀行職員進取態度可以理解。部分工程出現預算失誤,也有內地律師證明相關收購確實存在。疫情期間公司仍在營運並發薪,反映劉海貴致力維持公司經營,並非蓄意造成某些實體的損失。另請法庭量刑時,考慮詐騙及偽造文件存在競合關係。
劉海欽的律師發現部分文件簽名造假,指她過於信任弟弟(劉海貴),在公司內部如同“簽名神器”,未察覺文件問題。
被告伍迅波的辯護律師指出,伍因看好劉海貴的人脈財力、內地竣邦可承接大型工程的發展潛力而申請貸款收購。伍已完成轉股手續並付款,並主動與銀行商討還款。2023年8月有嫌犯被捕,伍仍留在澳門,警方搜查其辦公室亦未發現任何造假文件。
針對控方指控的“犯罪集團罪”,辯方主要質疑缺乏基本證據證明各嫌犯之間達成共識、銀行職員與工程公司人員之間缺乏串謀證據,因此認為不構成犯罪集團,應予開釋。
五名被告在最後陳詞時難掩激動,強調自身清白。從事銀行業四十多年的邱慧珠表示,一生恪守父母教誨,廉潔守法。在疫情期間對客戶採取的方案出於善意,“現在很多人笑我蠢,但我完全無串謀詐騙……我每日在銀行18小時,但得到乜嘢?現在被銀行提告,佢哋一啲體諒及信任都無”。
吳敏遠訴說被羈押對家庭的打擊,“父親70歲還要做地盤,母親要做兼職養家,到現在我都不敢見孩子,不知如何解釋自己被羈押。”鄭澤宗感到不公平:“作為前線,在銀行賺錢時無得分享成果,蝕錢卻被告詐騙”。岑家亮則透露因案件曾陷入抑鬱,需尋求心理輔導,“去年八月突然被捲入案中,背負莫須有的罪名,這種打擊只有自己和家人才懂。”他期望能重返職場,早日回歸正常生活。
最後,劉海欽哽咽表示,“我41歲,連一片瓦都沒有,背負著這麼多貸款,連結婚成家都不敢”,怎麼也沒想到親弟會做出這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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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詐騙銀行巨額貸款 多名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望還清白 回歸正常生活 檢察院:高度穩定的犯罪集團
時間:2024年11月6日 5:05
華人銀行懷疑被詐騙4.56億澳門元(下同)貸款案件昨(5)日完成結案陳辭。案中14名嫌犯否認全部控罪,即犯罪集團罪、多項相當巨額詐騙罪及偽造文件罪,望法庭作出公平判決,還其清白,回歸正常生活。而該案第六被告、被指為集團首腦的劉海貴代表律師表示,其當事人亦否認犯罪集團罪,並認為詐騙罪及偽造文件罪為競合關係,若詐騙罪成便開釋偽造文件罪,望法官在量刑時能作出有利劉海貴的判決。案件將於本月26日上午9時30宣判。
檢察院代表在結案陳辭時則指出,15名嫌犯組成有組織、長期、高度穩定的犯罪集團,引致銀行遭受巨額損失,又強調從事銀行工作的嫌犯並非失職或判斷的失當,而是「切切實實」的犯罪。
案中共有15名嫌犯,惟只有6名嫌犯昨日出庭,包括目前被羈押首名嫌犯、前華人銀行行長邱慧珠、華人銀行職員吳敏遠及鄭澤宗、劉海貴大姐劉海欽以及濠江日報前社長伍迅波,以及沒有被羈押岑家亮。案中劉海貴及多名家人均被控告,包括兩位姐姐、父親、姐夫及表弟,僅劉海欽被羈押,其餘人均缺席審訊。據之前庭審,包括劉海貴在內9名嫌犯下落不明。
問題貸款發生於2017年9月至2022年4月,共有13筆,涉及多間被指由李海貴操控,但由其親友持有或任股東的公司,包括由劉海欽持牌的「竣邦」。
檢察院代表:當銀行提款機
昨日的結案由上午9時許開始至晚上6時許結束,中午休約1小時45分。期間檢察院代表指出,案中存在多處可疑情況,包括未披露涉案公司是關聯戶、虛構工程項目、涉案工程不實的書面證據、銀行被告避開審查及監管以及缺乏實質擔保,並強調有關貸款需透過銀行內部人員配合才能批出。案中的銀行被告稱劉海貴為「貴哥」、「小貴哥」,又以特殊名稱稱涉案的公司,而劉海欽及邱慧珠曾洽談細則。至於案中其他嫌犯,作為擔保人承擔風險巨額債務,若無他們的配合便不能申請貸款,角色同樣不可或缺,可見是共同犯罪的一分子,故希望法庭判所有被告全部控罪成立。
檢察院代表續指,案中各被告裡應外合,以「匪夷所思」 詭計規避法規,造成銀行損失,又當銀行是提款機,甚至衰過提款機,以「卡冚卡」方式,若還不了債務,便再申請一張卡。如果當時銀行嫌犯能阻止第一筆問題貸款,便不會發生後續之事。
銀行方代表律師在結案陳辭時稱,時任華人銀行行長邱慧珠沒有保護銀行利益,多次批出條件寬鬆的貸款,而時任客戶經理等嫌犯視規章無物、無履行核查貸款文件真確性、隱瞞涉案公司的關聯關係等。至於主謀劉海貴至今不知所踪,疑似畏罪潛逃。
被告代表律師反駁犯罪集團罪無根據、無犯案動機
在結案陳辭時,各辯方律師針對犯罪集團罪提出多項反駁,包括檢察院未能提出證據證實符合犯罪集團罪要件,包括不能證實各嫌犯之間如何、何時達成「合意」以達到集體目的。
邱慧珠代表律師在庭指出,邱與劉海貴等嫌犯連「一般」溝通都沒有,逞論協議或串通,而與劉亦僅為一般業務關係,調查未發現邱有任何可疑或不法得益。即便後來證明有些文件存在不實,但不足以證明邱知道以及有能證明該等文件有問題,邱亦是被騙對像。又強調,貸款經層層把關,而邱是平衡各方利益才批出款項,貸款後亦要求下屬跟進。
劉海貴代表律師亦強調,各嫌犯之間不存在串謀、勾結、共同犯罪目的等,希望開釋劉有關犯罪集團罪。
該名律師又指出,「竣邦」不是空殼公司,過往成績亮麗。在申請首筆貸款時,「整靚CV」實屬正常商業行為,並無詐騙意圖。市場資金曾一度充裕,銀行職員進取態度可以理解,並強調看不到第一筆貸款有詐騙行為。至於部分工程出現預算失誤,但也有內地律師證明相關收購確實存在。「竣邦」為劉海貴「血心」,在疫情期間該公司仍營運,直至2022年及繼續發薪,雖然有延遲,反映劉致力維持公司經營,「冇人知道有疫情,連恒大都倒閉」。
劉海欽的律師則強調有部分文件劉海欽簽名造假,且多筆轉帳在劉不在澳發生,指她過於信任弟弟(劉海貴),亦會簽定支票等,在公司內部如同「簽名神器」,未察覺文件有問題。
被告伍迅波代表律師指出,伍沒有離澳、亦沒有逃避還貸款。當時向銀行借貸是看好珠海「竣邦」可承接大型工程的發展潛力,故而申請貸款收購。事實上,伍已完成轉股手續並付款。
其他律師則強調,案中的銀行職員嫌犯按銀行規定工作,沒有隱瞞甚麼,且銀行信管部門實地調查時也未發現異常。銀行亦非執法部門,其人員無權限、能力驗證貸款申請文件的真偽,不能因出壞帳、不良貸款就視銀行前線人員詐騙、「做銀行唔係包賺」。
5名嫌犯在陳詞時激動、哽咽
昨日庭審至下午5時許,5名被告作陳詞,伍迅波則繼續保持沈默。有部分被告難掩激動,甚至一度哽咽,但強調自身清白,希望法庭公平裁決,回歸正常生活。
從事銀行業四十多年的邱慧珠在庭上稱,自己一直恪守父母教誨,廉潔守法。自己在2015年加入華人銀行,在疫情期間自己日以繼夜工作,對客戶採取的方案出於善意,「現在很多人嘲笑我好蠢 ……我每日在銀行18小時,但得到乜嘢?銀行無啲體諒及信任,我無做犯罪行為⋯⋯希望法庭還我公道、清白」。
吳敏遠亦重申自己無做犯法事,在處理涉案公司貸款時並無隱瞞,又訴說被羈押對家庭的打擊,「父親70歲還要做地盤,母親要做兼職養家,已經1年3個月無見兩小孩⋯⋯都不敢見孩子,不知如何解釋自己被羈押⋯⋯我的家庭已走向破碎。」
鄭澤宗則強調已跟足銀行規章制工作,自己及同事完全無利益、無動機犯法,「銀行賺錢時,前線同事無成果分享,但蝕錢卻承擔,被告詐騙,不公平」。
岑家亮則透露因案件被打擊,自己無違法卻被告,陷入悲傷,需尋求心理輔導,「我愛銀行工作⋯⋯希望重返職場,希望法庭了解事情始末,作出公平公正裁決,還我清白,早日回歸正常生活。」
最後,劉海欽哽咽表示自己不能明白為何好好的公司及家庭搞成現時的戕況,怎麼也沒想到親弟會做出這樣的事。「我現時41歲,連一塊瓦都沒有,不敢成家,怕貸款不能還上。」
2024.11.1 一名在本澳居住的內地女子月前疑墮冒充內地“公檢法”人員的騙局,報案追究,報稱合共損失43.7萬港元
【公檢法騙局】一名在本澳居住的內地女子月前疑墮冒充內地“公檢法”人員的騙局。直至昨日在網上社交平台瀏覽到司警局的防詐騙訊息,才發現自己受騙,報案追究,報稱合共損失43.7萬港元。司警調查案件。
今年9月7日下午,事主手機接獲一來電,一名操廣東話的男子自稱是某電訊公司駐澳員工,該男子訛稱事主在內地登記的手機號碼發放大量詐騙訊息,因此須停用相關手機號碼,立即報警。事主信以為真,男子立即將電話轉駁至自稱“上海市公安局”的“警員”接聽,此時“警員”要求事主親赴“上海市公安局”接受調查,事主表示未能親赴上海,“警員”便要求事主下載一手機通訊軟件接受視頻對話,且每日要報告行蹤,將案件保密。
稍後“警員”將電話轉接至自稱“檢察官”的人接聽,往後“檢察官”與事主多次商議,指出九月中旬可協助事主辦理“取保候審”,但因案情嚴重,須盡快繳付39.2萬元人民幣“擔保金”。事主不虞有詐,立即四處籌集“擔保金”。於9月25日,先後透過內地的銀行賬戶分兩筆款項轉賬到指定的香港銀行賬戶,一筆為35.4萬港元,另一筆為1.1萬港元。至9月27日,事主再透過本澳的銀行賬戶轉賬一筆65,700港元到指定的香港銀行賬戶。
直至昨日,事主透過網上社交平台瀏覽到司警局的防詐騙宣傳訊息,才發現自己受騙。當晚10時向司警報案追究,報稱合共損失43.7萬港元。
2024.10.30 【華人銀行騙貸案】證人完成作證 下周二結案陳詞
【華人銀行騙貸案】證人完成作證 下周二結案陳詞
華人銀行4.56億元貸款詐騙案今日在初院續審。案中一筆問題貸款涉及虛假收購,辯方證人稱疫情阻礙驗證筆跡,故未能完成股份轉讓。所有證人已完成作證,案件將於11月5日結案陳詞,法官希望能在一日內完成。
該筆問題貸款發生於2021年5月,時任行長邱慧珠(第一嫌犯,被羈押)以定期放款方式批出1.3億元予伍迅波(第13嫌犯,被羈押)的澳建爾斯裝飾工程,聲稱用於收購劉海貴(第六嫌犯,缺席)的竣邦工程。
根據控訴書,該筆貸款存在多項疑點,包括2.5億元收購合作意向書涉嫌虛構,“竣邦澳建爾斯”聯營公司未有實際營運;當時竣邦在華人銀行有過億元債務重組,伍迅波及其關聯公司在該行亦有過億元借貸;伍提供抵押的兩個不動產早已用作其他貸款的抵押品,且擔保額僅為3,380萬元,卻獲批1.3億元貸款。貸款發放後,資金主要流向各方償債及提現。
今日上午庭審中,兩名辯方證人就珠海竣邦國際(由第七嫌犯劉海欽及第十嫌犯王建芬持股)的股權轉讓事宜作證。一名曾擔任劉海貴董事長助理的男子稱,曾應劉海貴要求處理劉海欽在珠海竣邦的股份轉讓給伍迅波,但因疫情無法當面驗筆跡,未能完成。指出自從2023年4、5月已無法聯繫上劉海貴,而珠海公司現已停業。
另一名在珠海從事商務秘書服務人士作證稱,他曾於2021年受劉海欽委託處理公司轉股事宜。因需證實公司存在,他曾向相關部門查詢,得知珠海竣邦於2016年4月成立,註冊在橫琴,於吉大設有地舖辦公,實收資本額為五千萬元,屬中等規模以上企業,中小企業標準則為三千萬元以下。他曾審查該公司過往的財務報表以核實營運狀況,客戶曾提供一批裝修工程合約,其中包括總值過億的工程項目。
他指出,由於出讓股權方以出差等理由遲遲未能配合辦理簽名手續,轉股最終未能完成,而受讓人已完成所有手續。
此外,劉氏姐弟的母親以福建莆田話作證,經由專人翻譯。她表示相信女兒劉海欽無做違法的事情,至於劉海貴的情況則不清楚,案發後一直無法聯絡。她情緒激動地說案發後“心好痛”,作證結束後,她走到法庭中央下跪,最後由法庭職員協助離開。
最後一名辯方證人是伍迅波相識20至30年的男子,他稱伍經營勞務公司及餐廳,與報社有聯繫,形容伍“是好老闆,熱心助人,有教養,交遊廣闊”,需供養兩子一女。
案中出庭的銀行前人員及劉海欽均否認控罪,只有伍迅波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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