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詐欺等 2025.1.2-1.2

2025.1.2 被告 高振嵐 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9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振嵐犯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高振嵐於民國112年12月中旬加入由網路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G)暱稱「小老虎」之郭子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G暱稱「奪金」、「孫悟空」、「美國運通」、「羅斯福」等成年人所組成向被害人實施詐術、獲取財物為犯罪手段,具有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持金融卡提領被害人受騙款項後,再將之交付予指定之人(為俗稱車手之工作內容),每日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而與「奪金」、「孫悟空」、「美國運通」、「羅斯福」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各別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20日前某時,在臉書張貼代工兼職貼文,以提供帳戶購買代工材料為由向張鈺翎(所涉詐欺部分,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中)取得其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A)之金融卡及提款密碼,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俗稱之機房(下稱機房)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致陳奎儒、錢英英、王建諠、張甄芸、李娜、翁繼詩陷於錯誤,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本案帳戶A、陳沛絲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B。陳沛絲所涉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184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張鈺翎再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將附表編號1至3所示匯入本案帳戶A之款項於112年12月25日19時51分轉匯新臺幣(下同)5萬元2筆至本案帳戶B,復由高振嵐於附表所示時地,持本案帳戶B之金融卡,提領附表所示金額,後在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車站前廣場及附近停車場將提領之款項均交付本案詐欺集團成年男子(下稱甲男),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司法機關難以溯源追查,而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2025.1.2 被告 王柏仁 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訴字第 113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59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柏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編號2「偽造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印文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本案犯罪事實欄,應予更正如下:
王柏仁於民國112年12月間,加入呂聯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雅婷」、「路遙知馬力」之人(下合稱「路遙知馬力」等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者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依指示擔任向被害人收取受騙款項之車手工作。其與呂聯信(另經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037號審理中)、「路遙知馬力」等人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間起,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黃世聰」暨其助理「陳紫妍」向高郁智佯稱:可在「億展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獲利,在該網站上進行認證申請會員後,儲值操作買賣股票,只需將投資款項匯款至指定帳戶或面交外派專員,即可完成儲值云云,致高郁智陷於錯誤,相約在如附表所示時地交付受騙款項。再由王柏仁持蘋果廠牌、IPHONE XR型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聯繫,依指示前往高雄市五福路統一超商下載列印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傳送照片之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偽造之識別證、已蓋有編號2所示偽造印文之收據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上址,持上開行動電話聯繫高郁智相約見面,並出示其配戴之上開偽造識別證,假冒係識別證上所載公司外派專員後,在上開汽車內將其簽寫本名及捺印之上開偽造收據交予高郁智收執,並向高郁智收取上開受騙款項得手,足生損害於高郁智、如編號2所示公司對於員工識別證、公司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復依指示前往新北市新莊區中和街,在指定之中和街屈臣氏附近,將其收取之上開詐欺款項交與本案詐欺集團收水成員呂聯信,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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