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2 民間團體今天公布2024年台灣10大性與情感教育新聞,包括青少年染性病快速增加、兒少性剝削案件6年增3倍、首見龍年新生兒數低於虎年、數位性暴力普遍、校園性別友善廁所「引誘犯罪」?!、家暴通報逐年增、幼兒園長之子性侵6童判28年等事件上榜。
2012年至2024年間,青少年淋病病例在10至19歲群體中增長6至7倍。
2025.1.22 賴清德批詐欺破案率1.3% 基層警炸鍋「這是公開羞辱」:請公開道歉
賴清德20日下午出席警政署114年第1次署務會報,會中先讚揚警務人員在過去一年中,偵破詐欺案件的數量超越前年,接著臉色一沉,嚴厲批評詐欺案件的破案率僅有1.3%,認為員警應簡化生活,減少非必要應酬,該言論引發基層警察反彈。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今(22)日表示,賴清德的發言是對全台灣警察人員的公開羞辱,「請公開向全台灣警察道歉」。
賴清德致詞強調打擊詐欺,指從「打詐儀表板」來看還要加強,他詢問台下一天詐欺件數,「5百到6百,我們算5百好了,一年365天總共多少件?要不要手機拿出來算一下?」18萬2500件,破獲2430件,百分之1點多而已;又問一天財損,「4到6億,我們算5億好了,一年台灣社會被詐騙集團騙了多少錢?」1825億元,查扣不法所得144億元,不到10分之一。
賴清德在會中強調,打詐工作尚未達成目標,警務人員仍須努力;警政改革應運用科技,與時俱進,但更不可忘記警察工作的根本精神,應簡約生活,避免非必要的應酬,期許警務人員落實基本工作,貫徹核心精神,將有助於提升執法效能,贏得民眾的支持。
2025.1.22 單親媽失控…三度拋摔踹虐2歲半女兒致死 國民法官判9年
未婚廖女獨力扶養女兒,2023年12月間2歲半女兒不聽話不收玩具,她氣到失控,三度抱起女兒拋摔至地墊又用腳踹,釀女童頭部重創昏迷,急救19天不治;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專庭本周密集審理,今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致死罪判9年,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31歲廖女2023年12月15日下午5時30分,在桃園平鎮租屋處因2歲半的女兒未依指令收玩具,連續3次徒手將身高86公分、體重12公斤女兒高舉至腰、胸部位置往前拋摔,釀女童頭部著地,以腳踹胸口1次,造成女童昏迷指數3分、急性左硬腦膜下血腫、急性蜘蛛網下出血、腦中線右移、大腦鐮下腦疝及顳葉海馬溝回腦疝等重傷害,廖女稍後察覺有異,向119求救送醫,女童仍於去年1月2日凌晨不治。
被告廖女於準備、審理期間雖坦承傷害並致女兒死亡的事實,但否認有重傷害之意,並以當時是一時情緒失控所為等語來辯稱。國民法官法庭認為,被告為成年人,且照顧扶養女兒已有2年半,並非無育兒經驗;案發時女童只有2歲半,身體器官、腦部構造極為脆弱,一般人客觀均可預見若外力劇烈搖晃或碰撞,極有可能造成顱內出血、身體受重傷害,甚至死亡程度,被告不能推說不知道,且在短時間內3次拋摔又腳踹,導致女兒頭部重創,足認被告有重傷害犯意,再佐以公訴提出各項事證,被告重傷害致死犯行堪以認定。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在「有確切根據得合理的可疑」本案犯罪前,向警方自首接受裁判。又綜觀檢察官及辯護人提出各項事證,認被告的自首行為,有助於本案發現犯罪事實,同時也節省司法資源,避免累及無辜等情事,故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審酌本案無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減刑後的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因此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身為母親也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不僅未對2歲半女兒善加照顧、保護,僅因女兒未收拾玩具即情緒失控,徒手對女兒施暴,被告所為應受嚴厲譴責;兼以被告僅承認傷害的犯後態度,參酌被害家屬提出從輕量刑意見,量處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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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新聞稿
發布日期 : 114-01-22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被告廖○甯被訴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致死罪案件,於114年1月20日至114年1月21日進行國民法官選任及審理程序,並於114年1月22日中午12時5分宣判,說明判決要旨如下:
壹、判決結論
廖○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9年。
貳、簡要事實
廖○甯與兒童A女(身高86公分、體重12公斤)為母女關係,廖○甯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下午5時30分許,在桃園市平鎮區租屋處因A女未依指令收玩具,連續3次徒手將A女舉至其腰、胸部位高度後,往前拋摔,使A女頭部著地,復以腳踹A女胸口1次,致其受有深度昏迷(昏迷指數3分)、急性左硬腦膜下血腫、急性蜘蛛網下出血、腦中線右移、大腦鐮下腦疝及顳葉海馬溝回腦疝等重傷害。嗣廖○甯察覺有異,撥打救護車求救,A女經送往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急救,於113年1月2日凌晨1時許死亡。
參、理由摘要
一、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
(一)被告雖坦承傷害並致A女死亡之事實,但否認有重傷害之意思,辯稱當時只因一時情緒失控所為等語。國民法官法庭認被告係成年人,且照顧、扶養A女已有2年半,非無育兒經驗;又A女案發時係2歲半之幼童,身體器官、腦部構造極為脆弱,一般人客觀均可預見若外力劇烈搖晃或碰撞,極有可能肇致顱內出血,造成身體受有重傷害,甚至死亡之程度,被告自不能諉為不知;被告在短時間內拋摔A女3次,又腳踹A女,導致A女頭部重創,足認被告有重傷害之犯意,被告所辯不能採信。再佐以檢察官提出之各項事證,被告重傷害致死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適用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78條第2項家庭暴力罪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致死罪。
二、刑之減輕事由
(一)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人員,在「有確切之根據得合理之可疑」其有本案犯罪前,向警方自首而接受裁判。又綜觀檢察官及辯護人提出之各項事證,認被告上開自首行為,有助於本案犯罪事實之發現,亦有節省司法資源,避免累及無辜等情事,故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國民法官法庭審酌本案並無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減刑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故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三、量刑理由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係A女之母親,並為A女之主要照顧者,其不僅未對2歲半之A女善加照顧、保護,反而僅因A女未收拾玩具,即情緒失控,徒手對A女施以上開犯行,被告所為應受嚴厲之譴責;兼以被告僅承認傷害之犯後態度,並參酌被害人家屬廖○雄所提出從輕量刑之意見,國民法官法庭量處有期徒刑9年。
肆、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林育駿、陪席法官曾淑君、受命法官鄭朝光。
伍、本件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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