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5737333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查封被执行人田曙光名下房屋及公司股权,现暂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告田曙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佩雅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批(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博贷 2018.3.28-9:58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5737333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查封被执行人田曙光名下房屋及公司股权,现暂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告田曙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佩雅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批(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博贷 2018.3.28-9:58

【在网贷第三方看到曝光】

2018-3-28 09:58
平台曝光
平台名称: 新博贷
平台网址: http://www.xinbodai.com
曝光原因: 提现几天未到账,客服一直说是存管问题

2018-3-26 15:57
新博贷处理提现进度有点慢了
提现处理不太及时,也不是曝光新博贷,感觉新博贷还是比较安全的,只是希望平台尽快处理,因为急用钱,谢谢

2018-03-25 10:07:42
平台的田曙光被法院执行,冻结股权是什么意思?平台能解释一下吗???

2018-03-21 16:14:58
背景也就一般般,人气低,利率一般般,有渠道长期推广

【提起新博贷,印象还是比较深的,新博贷算是一个老平台了,新博贷之所以给我印象,是因为在几年前,当时P2P尚不流行,没有那么广泛的投资人,没名气的新平台开业一般都是月息2、3分打底的,而当年新博贷却很另类,它开门就是低息,号称典当行真实业务。。这种棋出怪招,当初反而吸引一些追随者。。】

【利息低,山东地区,没有特别的亮点。。这样的平台注定是要被遗忘的,上面有人提到田曙光被法院执行,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

【一次开庭】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申1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曙光。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绪华。
委托代理人:王晓亮、张婷婷,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佩雅。
一审被告: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曙光,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田曙光、孙绪华因与被申请人王佩雅,一审被告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7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田曙光、孙绪华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民事再审审查中的新证据,是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起诉的。张中仁在申请再审中提交了银行流水账单(复印件)一份,欲证明田曙光于借款当日偿还王佩雅350万元。审查认为,本案经过了一、二审审理,田曙光没有正当理由证明其逾期提交证据确系客观原因造成,也没有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此外,二审中,包括二审认定为偿还利息的30万元在内,田曙光主张已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0万元,现又抗辩称借款当日即还款350万元,抗辩理由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故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本案适用法律问题。审查认为,二审判决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审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田曙光、孙绪华承担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三,查明,一审法院按田曙光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地址邮寄了开庭传票,并短信通知了田曙光开庭时间,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且田曙光、孙绪华依法行使了上诉权和辩论权。田曙光、孙绪华申请再审的其他理由均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曙光、孙绪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翟连颇
审判员  邹 伟
审判员  王 键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仁和
书记员  任盛楠

【二次开庭】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商初字第30865号
原告王佩雅。
委托代理人王雪,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青媛,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曙光。
被告孙绪华。
被告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曙光,总经理。
原告王佩雅诉被告田曙光、被告孙绪华、被告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佩雅的委托代理人王雪、葛青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曙光、被告孙绪华、被告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7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10月18日,由被告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原告于当日将本金700万元转账至被告指定账户。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返还本金300万元,利息付至2015年5月18日,剩余本金400万元和其余利息未予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田曙光、被告孙绪华、被告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偿还原告本金400万元及自2015年5月19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田曙光、被告孙绪华、被告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7万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曙光、被告孙绪华、被告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一、2014年2月18日,原告王佩雅(甲方“出借方”)与被告田曙光(乙方“借款方”)、被告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丙方“担保方”)签订合同号为2014001的《借款合同》,第3条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柒佰万元整。第4条约定:借款期限为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第5条约定:乙方应按借款金额的3%每月向甲方支付利息。第6条约定:应乙方要求,此笔款部分汇至如下账号:账户名田曙光,开户行工商银行青岛镇江北路分理处,账号62×××96。第7条约定:乙方及担保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或甲方的要求按时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和所有费用,逾期按应偿还本息总额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支付甲方违约滞纳金,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费用)。第10条约定:担保方以自身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个人的全部财产、房地产、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等)作为本次借款的担保。第11条约定:担保方为连带责任担保。第12条约定: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费用),担保期限为债权完全实现。
二、2014年5月18日,原告王佩雅(甲方“出借人”)与被告田曙光(乙方“借款人”)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关于2014年借字第001号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乙方根据2014年借字第001号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资金借款人民币柒佰万元整应于2014年5月18日到期。截止到2014年5月18日,剩余欠款余额为人民币柒佰万元整,现约定延期到2014年8月18日偿还。第4条约定:延期后甲、乙、丙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以及有关事项,仍按2014年借字第001号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三、2014年8月18日,原告王佩雅(甲方“出借人”)与被告田曙光(乙方“借款人”)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关于2014年借字第001号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乙方根据2014年借字第001号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资金借款人民币柒佰万元整应于2014年8月18日到期。截止到2014年8月18日,剩余欠款余额为人民币柒佰万元整,现约定延期到2014年10月18日偿还。第4条约定:延期后甲、乙、丙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以及有关事项,仍按2014年借字第001号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四、2014年2月18日,原告王佩雅向被告田曙光账号为62×××96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转账汇款人民币700万元。
五、2014年2月18日,被告田曙光(借款人)、被告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方)共同签署借据,载明:今有借款人田曙光向贷款人王佩雅借款人民币柒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借款人已收到全额款项。贷款人按借款人要求将款项打入以下账号:账户名田曙光,开户行工商银行青岛镇江北路分理处,账号62×××96。定于2014年5月18日下午17时前还清。
六、被告孙绪华和被告田曙光系夫妻关系。
七、2015年8月1日,原告与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第1条约定: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应乙方要求指派王雪律师为乙方的一审代理人。第4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拾柒万元。原告如约支付律师费用,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为原告开具金额为17万元的民事案件代理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延期还款协议书》、银行汇款凭证、借据、《聘用律师委托合同》、律师费汇款凭证、律师费收据、证明、律师费发票、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经本院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王佩雅与被告田曙光、被告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原告王佩雅与被告田曙光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书》,被告田曙光、被告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具的借据,系各签署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全面履行各自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履行了支付借款的合同义务,被告田曙光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依约有权要求被告田曙光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故本院依法支持被告田曙光向原告王佩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原告自认被告已按约付息至2015年5月18日,现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自2015年5月19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另,合同签订时,被告孙绪华与被告田曙光系夫妻关系,田曙光的该笔借款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孙绪华应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根据《借款合同》中担保条款的约定,被告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应对被告田曙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律师费用的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该费用是原告催收债务、实现债权的合理支出项目,其收费金额也未超出《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规定的标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被告田曙光、被告孙绪华、被告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答辩的权利,可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曙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佩雅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9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田曙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佩雅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70000元。
三、被告孙绪华对被告田曙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被告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田曙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8001元,由被告田曙光、被告孙绪华、被告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春
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
人民陪审员  张晓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珊

【三次开庭】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03执882-1号
申请执行人王贵萍,青岛吉一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田曙光,自由职业者。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贵萍与被执行人田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5737333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田曙光名下房屋及公司股权,现暂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王玉华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 勇

【上面三次开庭,涉及田曙光2笔借贷纠纷,金额分别为1500余万、400余万】

【而在一份发布日期:2017-07-18 10:31:56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批(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这里又是2个借贷纠纷,涉及金额分别为140余万、220余万】

【我的天,笔笔都是大额,我们的田曙光田总原来妥妥的是个老赖呐。。】

【当年新博贷开业的时候,对田曙光和青岛中诚典当的包装还是相当漂亮的,现在打开官网已经完全看不到这些信息了。。但是查新博贷的股东信息,田曙光、孙绪华夫妻尚有41%股权,如下:】

青岛新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信息
青岛汉缆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50.00%
田曙光他 33.00%
杨明 8.00%
孙绪华 8.00%
孙承君 1.00%

【再来看一星期前官网公告,如下,上市公司汉缆股份已经退出公司,上市系平台已经名不副实。。上市公司在这个时点退出新博贷,不难想象新博贷的问题已经由来已久且无法可解。。】

新博贷关于控股股东汉缆民资近期相关事项说明
近期,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青岛汉缆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审计、评估后33426.8154万元向青岛汉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公司持有的青岛汉缆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目前,此次股权交易已办理完股份过户手续,取得了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并得到了青岛市崂山区金融协调办公室下发的备案通知书。
青岛汉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电线电缆高新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中国电缆行业大型骨干企业,旗下拥有上市公司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优质产学研力量,集团先后获得ISO9001、ISO14001和OHSAS18001管理体系认证和中国电能认证,国际知名的KEMA、DNV、UL等认证,被中国质量认证(山东)中心授予2006年度卓越管理奖。“汉河”牌电线电缆系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推荐品牌,2003年被授予国家质量免检产品、2005年交联电缆在行业内首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006年被授予中国电线电缆市场用户满意第一品牌、中国电线电缆行业最具影响力第一品牌,2010年“汉河”品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汉河集团多年来热心慈善,2017年更是在由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青岛报业传媒集团、市慈善总会联合举办的“大爱青岛慈善先进典型”活动中被评为“2017青岛慈善十佳”第一名。
此次汉缆民资股权变更后,将极大的增强新博贷的融资能力和金融风险抵御能力,使新博贷的资金实力及运营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日前,汉缆民资已将增资新博贷的计划提上议事日程,即将对新博贷进行二次增资。这对新博贷平台以及长期以来支持和关心新博贷发展的广大新老客户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新博贷也将一如既往的竭诚为广大新老客户提供优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青岛新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0日

【搞了半天,原来还是个夫妻平台呐。。光头江夫妻、财佰通逃难夫妻。。啥叫夫唱妇随,从今再不受那奴役苦,夫妻双双把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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