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睿杰虚构投资项目并以高额利息回报等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徐某某、顾某某、朱某1、王某1、许某某等不特定公众向“爱增宝”投资理财平台投资7121笔钱款,合计人民币1356万余元······其间,被告人王睿杰通过易宝支付通道,将骗取的上述集资款中的人民币372万余元用于支付被害人利息等······2015年4月,被告人王睿杰使用上述所骗钱款人民币849万元向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京东E卡······爱增宝 2017.5.17-14:30
【爱增宝】
上线时间:2014-06-21
问题发生时间:2015-04-22
【爱增宝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
王睿杰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5-17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20刑初8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睿杰(曾用名王强),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暂住北京市。
辩护人方得焰,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金融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睿杰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睿杰及其辩护人方得焰、唐桂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睿杰为了使用P2P投资理财平台骗取他人钱款,假冒张浩捷、于某的身份并委托扬辉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代出验资款的方式,在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路XXX号XXX幢XXX室注册成立上海爱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增公司”)。嗣后,被告人王睿杰以爱增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建立“爱增宝”P2P投资理财平台。为骗取他人信任,被告人王睿杰又假冒他人身份与深圳市广域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电话客服外包合作协议、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签订通道支付协议,并先后将虚构的公司运营图、办公场所照片、公司标牌及未实际使用的易宝支付有限公司资金托管协议发布于爱增公司网页。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王睿杰虚构投资项目并以高额利息回报等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徐某某、顾某某、朱某1、王某1、许某某等不特定公众向“爱增宝”投资理财平台投资7121笔钱款,合计人民币1356万余元。其间,被告人王睿杰通过易宝支付通道,将骗取的上述集资款中的人民币372万余元用于支付被害人利息等。
另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王睿杰使用上述所骗钱款人民币849万元向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京东E卡。
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王睿杰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主要事实,被告人王睿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顾某某、朱某1、王某1、许某某等人的陈述及其报案材料、交易凭证,证人杨某某、王某2、张某1、于某、唐某某、郑某某、朱某2、奚某、陈某、张某2、孙某某等人的证言,爱增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爱增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路XXX号实地照片,顺丰速运快递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爱增宝”P2P投资理财平台网页截屏照片、公司运营图照片及公司标牌,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通话记录,爱增公司与深圳市广域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话客服外包合作协议、答复客户内容汇总表,爱增公司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签订的易宝支付服务协议、通话记录,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爱增公司业务相关情况的报告、收款记录、支付记录及结算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关于委托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协助的函,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招商银行提供的明细账单,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辨认笔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睿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非法集资的数额认定提出异议。经查,被告人王睿杰诱骗被害人向“爱增宝”投资理财平台投资合计人民币1356万余元,又将其中人民币372万余元用于支付被害人利息等的事实,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交易凭证,证人奚某的证言,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爱增公司业务相关情况的报告、收款记录、支付记录及结算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睿杰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退赃等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睿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一百零一万三千四百三十五元三角八分发还各名被害人;被告人王睿杰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各名被害人。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电脑一台、苹果手机二部及金斯顿U盘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爱君
审 判 员 吴耀军
人民陪审员 张中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高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