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创富 2018.5.10-14:44······2016年6月“兴泰创富”平台出现问题,暂停运营及提现,造成集资参与人借款无法收回。2016年底,“兴泰创富”平台网站关闭,网站数据无法下载。经审计,至2017年9月,该案有真实姓名并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共21名,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855125.21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2855125.21元······被告人宋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兴泰创富 2018.5.10-14:44······2016年6月“兴泰创富”平台出现问题,暂停运营及提现,造成集资参与人借款无法收回。2016年底,“兴泰创富”平台网站关闭,网站数据无法下载。经审计,至2017年9月,该案有真实姓名并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共21名,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855125.21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2855125.21元······被告人宋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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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创富】
上线时间:2015-04-13
事件发生时间:2016-08-26

2016-6-15 09:49
兴泰创富(山东泰安)能否走过今天
这种平台不用解释,网站主页就透着一股山寨气息。
最近几个月,其客服潜入正经大平台群内疯狂拉人投资,跑路特征凸显。
6月9号之后到期的回款已经无法提现,一开始答复非工作日不处理(这也正常),但上班之后又答复逾期了,要等15号处理,是否引爆,也就是今天了。
这个平台的投资群也与正经平台风格迥异,一边是装聋作哑,另一边是噤若寒蝉。
最近问题平台的数量大幅度上升,所有问题平台几乎都有两个特征:1、允许信用卡充值;2、最后几个月疯狂拉人投资和续投,呵呵,兴泰创富刚好都具备了。

2016-6-26 08:49
兴泰创富自端午节之后,到期回款已经无法提现。负责人宋某也没有跑路,电话照接,但每次答复都是等两天给钱,呵呵,“等两天”,国人都懂得其含义。令人惊奇的并不是对方的故意拖欠,而是对方欠钱不还居然如此之淡定。买个家电家具质量有问题都有投诉电话,难道P2P行业真的没有任何监管吗?难道任何问题都必须司法解决吗?中国的P2P行业除了一个“信”字什么都不缺,真的做烂了!

2016-6-26 09:27
司法解决也没用,山东的平台利息再高也不能投,雷了还想拿回来的可能性很小

2016-08-12 10:10:20
已经跑路,从6月份起就提不了现,承诺好的还款日期未还款。现在失联,有没有警察去管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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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10 13:53
泰安市兴泰创富雷了两年多至今无法追回被骗的钱
平台曝光
平台名称: 泰安市兴泰创富
平台网址: http://www.xingtaichuangfu.con
曝光原因: 平台跑路
泰安市兴泰创富老板宋振因涉嫌**已经在2017年6月份被批捕,宋振和运营王超利用造假的房产证、入股证、造假借款人信息、造假车辆信息、造假房产信息等手段**投资人钱财,更可恨的是财务杨*客服李*等人在早就知情的情况下依旧为了赚钱业绩提成而继续拉人骗钱投资平台。终于在2016年6月15日平台宣布停业。后宋振隐匿资产被警察抓捕归案,然而参与**的运营王*、办公主任李*、财务杨*、客服李**、王*、王*、*美等人仍然逍遥法外,至今投资人的钱仍然无法追回。

2018-6-10 15:54
已经两年多了还挂念,忘掉吧!想办法在挣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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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判过了,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今天(2018年6月10日)服刑一年了,2020年年底出来。。】

【宋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

宋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5-1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902刑初68号

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振,男,1981年6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户籍地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宪辉、张伟,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公刑诉〔201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羽丰、王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振及其辩护人张宪辉、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宋振成立泰安市兴泰创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性质为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金融从业资格。2015年4月至2016年底,宋振以泰安市兴泰创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掩护,利用P2P网络平台,以“兴泰创富”的名义,雇佣客服人员以在第三方平台发布网络广告、QQ聊天等方式,许诺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吸收的资金全部存入宋振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及利息、对外投资以及公司运营等。2016年6月“兴泰创富”平台出现问题,暂停运营及提现,造成集资参与人借款无法收回。2016年底,“兴泰创富”平台网站关闭,网站数据无法下载。经审计,至2017年9月,该案有真实姓名并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共21名,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855125.21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2855125.21元。
2017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宋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集资参与人郭某、唐某、李某某、于某某、郑某某、吴某某、吴某1、张某1、李某某2、李某某3、丁某、罗某某、李某某、李某某4、曾某某、曾某惠、曾某某3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1、孙某、王某2、李某1、杨某、宋某、李某2、董某的证言,山东正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鲁正义会专审字【2017】第T008号专项审计报告、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房屋查询情况证明、宋振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又系初犯,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等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宋振退赔集资参与人其非法所得2855125.21元,其中吴某极30000元、王某某1201000元、吴某11000元、卞某某1000元、周安1000元、张某110000元、李某某2403003元、李旻22259.57元、唐某863000元、于某某334000元、郑某某453738.34元、吴某某421945.3元、李某某315000元、丁某4234元、罗某某10158元、李某某30000元、李某某425000元、曾某某1537元、曾某惠15299元、曾某某35000元、郭某6951元,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所判上列经济赔偿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支付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秀莲
人民陪审员  孙积水
人民陪审员  张美英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营营

概要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8-04-17
  公诉机关: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宋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惊呆了,在这个台子上投了120余万、24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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