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贷通 2017.5.12-15:20······简磊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简磊集资诈骗一案,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赣09刑初字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简磊不服,提出上诉······通过“瑞贷通”P2P融资平台向74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2930.939662万元,支付提现金额1822.686687万元,尚有1108.252975万元无法归还······简磊非法集资上述资金后,绝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于2013年7月始在“皇家金堡”网站进行网络赌博,在该网站累计输掉2200万元;于2013年11月12日至2015年4月29日间前后23次出境至澳门进行赌博,累计输掉13814万元,并将资金用于购买豪车、公司豪华装修等。综上,简磊非法集资资金总计37009.089662万元,至今总计造成24188.242975万元未能归还······被告人简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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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贷通】
上线时间:2013-08-15
事件发生时间:201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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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磊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15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刑终18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简磊,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家住江西省高安市,原系江西省磊鑫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批准被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沛,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简磊集资诈骗一案,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赣09刑初字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简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在高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晓伟、蔡迎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简磊及其辩护人谢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简磊自2013年2月至2015年5月期间,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设立的江西省磊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宣传,以1.2分~2.7角不等的月息向116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34078.15万元,其中支付本金及利息10998.16万元,尚有23079.99万元无法归还;通过“瑞贷通”P2P融资平台向74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2930.939662万元,支付提现金额1822.686687万元,尚有1108.252975万元无法归还。简磊非法集资上述资金后,绝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于2013年7月始在“皇家金堡”网站进行网络赌博,在该网站累计输掉2200万元;于2013年11月12日至2015年4月29日间前后23次出境至澳门进行赌博,累计输掉13814万元,并将资金用于购买豪车、公司豪华装修等。综上,简磊非法集资资金总计37009.089662万元,至今总计造成24188.242975万元未能归还。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简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简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误,应予以调整。关于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去向不明的8000余万元,据简磊供述系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应当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减的意见。经查,简磊通过支付高额利息获得先期社会效果,从而吸引更多的集资参与人投钱,且在明知无力归还的情况下,仍采用诈骗的方法虚构事实,将本案集资参与人的钱款用于支付其之前借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简磊对本案集资参与人的钱款仍然是一种非法占有的行为,该数额亦应当计入其集资诈骗数额。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简磊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希望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简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但简磊集资诈骗数额高达24188.2429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给各集资参与人造成巨大损失,其虽具有自首、无前科、悔罪等情节,但并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简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继续追缴简磊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上诉人简磊的上诉理由:1、其行为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应认定为诈骗;2、量刑过重。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本案应定性为民间借贷;2、李某1向简磊出借资金很多笔没有银行流水,一审认定简磊诈骗李某14051万元属事实不清;3、有8500多万元去向不明,该笔款项不能计入诈骗数额;4、简磊具有自首、无前科、悔罪等情节,应当从宽处罚。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1、一审判决认定简磊集资诈骗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2、简磊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3、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简磊自2013年2月至2015年5月期间,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设立的江西省磊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鑫公司),向社会公开宣传,以1.2分~2.7角不等的月息向116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34078.15万元,支付本金及利息10998.16万元,尚有23079.99万元无法归还;通过“瑞贷通”P2P网络融资平台向74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2930.939662万元,支付本金及收益金额1822.686687万元,尚有1108.252975万元无法归还。上诉人简磊非法吸收上述资金后,绝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用于支付本金及高额利息。另外,其于2013年7月始在“皇家金堡”网站进行网络赌博,在该网站累计输掉2200万元;于2013年11月12日至2015年4月29日期间先后23次前往澳门进行赌博,累计输掉13814万元。其还将大额资金用于购买豪车、公司豪华装修等。综上,上诉人简磊非法吸收资金总计37009.089662万元,至今总计造成24188.242975万元未能归还。2015年5月29日,上诉人简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上诉人简磊向116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34078.15万元,其中归还本息共计10998.16万元,至今尚有23079.99万元无力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至2015年5月期间,简磊从陈卫春处累计借款21万元,月息2分,归还本金1万元,支付利息0.7万元,尚有19.3万元无力归还。
2、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刘小彰通过陈荣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刘小彰处累计借款4万元,月息1.5分,归还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0.72万元,尚有1.28万元无力归还。
3、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付某2通过黄债古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付某2处累计借款520万元,月息4.5分,归还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20万元,尚有400万元无力归还。
4、2014年2月至4月期间,谌杰文通过谌某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谌杰文处累计借款21万元,月息2分,本金未归还,也没有支付利息。
5、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卢果然通过罗某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卢果然处累计借款16.83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支付0.08万元利息,尚有16.75万元无力归还。
6、2014年9月14日,陈胜利通过周某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陈胜利处借款5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7、2015年1月11日至3月8日期间,黄丹通过周某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黄丹处累计借款75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8、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兰柒秀通过周某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兰柒秀处累计借款10.05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9、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简磊从晏樟才处累计借款7万元,月息1.2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10、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简磊从罗麻生处累计借款21.2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0.04万元,尚有21.16万元无力归还。
11、2015年3月至4月期间,简磊从胡爱群处累计借款260万元,月息3分、4分,归还本金60万元,支付利息10.6万元,尚有189.4万元无力归还。
12、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期间,简磊从黄芳处累计借款69.8万元,月息2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13、2015年4月16日,付国平通过陈灶生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付国平处借款40万元,月息2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14、2015年4月5日,简磊从陈灶生处借款45万元,月息2.5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8.5万元,尚有36.5万元无力归还。
15、2015年5月18日,简磊从王庆林处借款15万元,月息1.2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16、2015年5月至8月期间,简磊从陈瑾生处累计借款110万元,月息3分,归还本金80万元,支付利息16万元,尚有14万元无力归还。
17、2014年3月1日,简磊从简春华处借款10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18、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胡梅花通过罗某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胡梅花处累计借款113万元,月息1.5分、2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19、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简磊从卢海辉处累计借款20万元,月息1.5分、2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5.1万元,尚有14.9万元无力归还。
20、2015年3月10日,简磊从游小平处借款60万元,月息2.5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21.625万元,尚有38.375万元无力归还。
21、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期间,简磊从刘小秋处累计借款68.5万元,月息3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29.4万元,尚有39.1万元无力归还。
22、2015年4月6日,简磊从黄建国处借款48.5万元,月息3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23、2015年3月10日,彭贺英通过刘某1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彭贺英处借款45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24、2013年至2014年10月期间,简磊从张帮咕处累计借款30万元,月息1.5分,归还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3.6万元,尚有6.4万元无力归还。
25、2015年1月至4月期间,简磊从况源源处累计借款17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26、2015年3月30日,卢海灿通过罗某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卢海灿处借款50万元,月息1.5分,归还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4.8万元,尚有25.2万元无力归还。
27、2014年8月18日,简磊从简某2处借款30万元,月息1.6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28、2015年5月5日,肖某通过罗某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肖某处借款96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29、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期间,简磊从陈荣处累计借款18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30、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间,简磊从邓欢英处累计借款12.712万元,月息1.2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31、2014年4月4日,刘涛通过简某2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刘涛处借款8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32、2014年11月22日,简丁香通过简某2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简丁香处借款7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33、2015年2月15日,简磊从何建忠处借款20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0.9万元,尚有19.1万元无力归还。
34、2014年6月至9月期间,谌丽红通过谌某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谌丽红处累计借款23万元,月息2分,归还本金5万元,未支付利息,尚有18万元无力归还。
35、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谌清香通过谌某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谌清香处累计借款20万元,月息2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4.8万元,尚有15.2万元无力归还。
36、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简磊从张某1累计借款6494.4万元,月息3分、6分不等,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1530万元,尚有4964.4万元无力归还。
37、2015年3月11日,简磊从吴高峰处借款300万元,月息4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24万元,尚有276万元无力归还。
38、2013年10月3日,简磊从王俊权处借款25万元,月息3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9万元,尚有16万元无力归还。
39、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胡良米通过罗某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胡良米处累计借款40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3.6万元,尚有36.4万元无力归还。
40、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简磊从罗某处累计借款35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41、2013年10月20日,简磊从简腾云处借款10万元,月息1.5分,归还本金3万元,未支付利息,尚有7万元无力归还。
42、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期间,邹雪军通过周某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邹雪军处累计借款9.28万元,月息1.8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0.9万元,尚有8.38万元无力归还。
43、2015年1月25日至3月30日期间,简磊从彭某处累计借款82.9万元,月息3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44、2014年5月12日至2015年4月22日期间,简磊从简承马处累计借款35万元,月息2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45、2015年1月18日,金黄花通过简春花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金黄花处借款15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46、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简磊从谌某处累计借款40万元,月息2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12.3万元尚有27.7万元无力归还。
47、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简磊从简春根处累计借款131万元,月息2.2分,本金未还,支付利息14.52万元,尚有116.48万元无力归还。
48、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简磊从吴喜生处累计借款105万元,月息1.5分、1.8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3.8万元,尚有101.2万元无力归还。
49、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期间,简磊从游丽峰处累计借款18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4.38万元,尚有13.62万元无力归还。
50、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期间,简磊从游巍峰处累计借款22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2.7万元,尚有19.3万元无力归还。
51、2015年1月18日,黄小连通过黄债古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黄小连处借款24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7.56万元,尚有16.44万元无力归还。
52、2015年3月至4月期间,简磊从姚某琴处累计借款2320万元,月息3.5分、6分不等,归还本金1770万元,支付利息78.76万元,尚有471.24万元无力归还。
53、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简磊从周某处累计借款457.1万元,月息1.5分、年息3分不等,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36.081万元,尚有421.019万元无力归还。
54、2015年4月22日,金草根通过简承马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简承马处借款8万元,月息2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55、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简磊从付文辉处累计借款30万元,月息2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56、2014年5月22日,黄东生通过简承马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黄东生处借款10万元,月息2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57、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期间,付会连通过罗某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付会连处累计借款13.54万元,月息1.5分、2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58、2011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简磊从黄新明处累计借款83万元,月息1.5分、年息3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7.84万元,尚有75.16万元无力归还。
59、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伍梅花通过简某2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伍梅花处累计借款27.45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3.6万元,尚有23.85万元无力归还。
60、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蔡小华通过周某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蔡小华处累计借款30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61、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简磊从黄债古处累计借款216万元,月息1.5分,归还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8.4万元,尚有187.6万元无力归还。
62、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间,简磊从卢小良处累计借款2773万元,月息2.5分,归还本金1750万元,支付利息350万元,尚有673万元无力归还。
63、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简磊从陈建明处累计借款447.628万元,月息1.5分、1.8分、2分、4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64、2014年10月7日,简磊从陈松林处借款2万元,月息1.2分,本金为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65、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熊光耀通过刘某1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熊光耀处累计借款80万元,月息3分,本金未归,支付利息28.8万元,尚有51.2万元无力归还。
66、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期间,简磊从简先华处累计借款280万元,月息1.3分、2.2分、2.3分、2.5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15.6万元,尚有264.4万元无力归还。
67、2012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简磊从简承毛处累计借款62万元,月息1.5分、2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4.86万元,尚有57.14万元无力归还。
68、2014年4月9日,黄祖明通过黄本兴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黄祖明处借款5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0.9万元,尚有4.1万元无力归还。
69、2014年8月24日,黄祖新通过简春香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黄祖新处借款2万元,月息1.2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70、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期间,简磊从刘江处累计借款153.76万元,月息2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14.24万元,尚有139.52万元无力归还。
71、2015年1月26日,陈丽娟通过周某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陈丽娟处借款6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1.08万元,尚有4.92万元无力归还。
72、2012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简磊从伍小林处累计借款220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58.8万元,尚有161.2万元无力归还。
73、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间,简磊从胡志刚处累计借款125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3.6万元,尚有121.4万元无力归还。
74、2015年2月,曾群文通过伍梅花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曾群文处借款30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75、2011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简磊从刘新春处累计借款88万元,月息1分、2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14.4万元,尚有73.6万元无力归还。
76、2014年8月16日,王福忠通过简春香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王福忠处借款3万元,月息1.2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77、2014年6月24日,简磊从黄肥生处借款10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78、2015年1月至4月期间,陈清萍通过刘某1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陈清萍处累计借款1045万元,月息2分,归还本金540万元,支付利息160万元,尚有345万元无力归还。
79、2014年5月12日,张龙华通过周某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张龙华处借款6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80、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期间,简磊从卢某处累计借款412万元,月息2分,归还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105.2万元,尚有256.8万元无力归还。
81、2014年1月,简磊从陈新保处累计借款80万元,月息1.5分,归还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14.316万元,尚有45.684万元无力归还。
82、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简磊从简嵘华处累计借款57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83、2014年3月至12月期间,罗任方通过罗某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罗任方处借款21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2.5万元,尚有18.5万元无力归还。
84、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期间,贾国刚通过谢小平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贾国刚处借款40万元,月息1.5分,归还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5.4万元,尚有4.6万元无力归还。
85、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况民贵通过谢小平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况民贵处累计借款145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86、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简磊从谢小平处累计借款26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1万元,尚有25万元无力归还。
87、2014年8月31日,金柏川通过简春香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金柏川处借款3万元,月息1.2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88、2014年11月23日,陈会连通过简春香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陈会连处借款1万元,月息1.2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89、2015年3月17日,况建堂通过陈真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况建堂处借款200万元,月息6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24万元,尚有176万元无力归还。
90、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伍小平通过熊光耀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伍小平处累计借款450万元,月息3分、6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124万元,尚有326万元无力归还。
91、2015年4月至5月期间,沙学琴通过刘某1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沙学琴处借款30万元,月息2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92、2015年1月至5月期间,简磊从陈凯处累计借款950万元,月息3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200万元,尚有750万元无力归还。
93、2010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简磊从熊波处累计借款107.4万元,月息2分、年息2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45万元,尚有62.4万元无力归还。
94、2015年5月12日,简磊从闵阳处借款15万元,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95、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简磊从谌良平处借款23.65万元,月息2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96、2014年3月29日,付春华通过简春香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付春华处借款5万元,月息1.2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0.72万元,尚有4.28万元无力归还。
97、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卢江军通过陈凯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卢江军处累计借款1070万元,月息6分、2.7角不等,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330万元,尚有740万元无力归还。
98、2014年6月至11月期间,王艳通过简某3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王艳处累计借款145.7万元,月息2.5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99、2014年3月至9月期间,王庆龙通过简某3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王庆龙处累计借款98万元,月息1.8分,归还本金22万元,支付利息11.23万元,尚有64.77万元无力归还。
100、2014年9月期间,陈模升通过简春香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陈模升处借款3万元,月息1.2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101、2015年5月6日,简磊从吴新根处借款48万元,月息4分,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102、2014年1月9日,甘海珠通过周某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甘海珠处借款20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3.6万元,尚有16.4万元无力归还。
103、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陈真通过付某1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陈真处累计借款950万元,月息6分、9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150万元,尚有800万元无力归还。
104、2013年8月16日,熊丁英通过罗某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熊丁英处借款5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0.9万元,尚有4.1万元无力归还。
105、2013年8月,罗细根通过罗某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罗细根处借款1万元,月息1.5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0.18万元,尚有0.82万元无力归还。
106、2015年4月期间,简磊从刘某2处累计借款445万元,月息5.5分,归还本金215万元,支付利息17.325万元,尚有212.675万元无力归还。
107、2015年2月期间,涂永红通过简某1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涂永红累计借款200万元,月息3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24万元,尚有176万元无力归还。
108、2014年6年至2015年3月期间,邹娟通过陈丽云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邹娟累计借款90万元,月息2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12万元,尚有78万元无力归还。
109、2014年至2015年4月期间,简磊从喻某处累计借款500万元,月息3分,归还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98万元,尚有202万元无法归还。
110、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期间,简磊从刘某1处累计借款510万元,月息2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139.2万元,尚有370.8万元无力归还。
111、2015年4月2日,吴某通过陈伟介绍借款给简磊。简磊从吴某处借款94万元,月息3分,本息未归还,尚有94万元无力归还。
112、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简磊从贾某1处累计借款200万元,月息4.5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50万元,尚有150万元无力归还。
113、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简磊从付某1处累计借款893.75万元,月息2.2分、7.5分,归还本金120万元,未支付利息,尚有773.75万元无力归还。
114、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简磊从李某1处累计借款4051万元,月息2分、6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300万元,尚有3751万元无力归还。
115、2015年2月至4月期间,简磊从贾某2处累计借款2000万元,月息2分、5分,归还本金1650万元,支付利息75万元,尚有275万元无力归还。
116、2014年12月期间,简磊从金某1处累计借款2330万元,月息2分、3分,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60万元,尚有2270万元无力归还。
二、上诉人简磊在网上开设“瑞贷通”P2P借贷平台(以下简称“瑞贷通”),安排公司员工在“网贷之家”等P2P网贷论坛上发布广告宣传,称“瑞贷通”年收益高达18%-22%等,提供虚假的投融资项目清单,吸引投资人进行充值投资。投资人在平台上的充值金额均进入简磊所掌控的银行卡内。期间,简磊通过“瑞贷通”向邓某等74人非法集资2930.939662万元,支付本金及收益1822.686687万元,尚有1108.252975万元无力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非法吸收邓某19.009357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16.164134万元,尚有2.845223万元无力归还。
2、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非法吸收罗丹7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0.819万元,尚有6.181万元无力归还。
3、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非法吸收黄彩霞16.8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8.9668万元,尚有7.8332万元无力归还。
4、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期间,非法吸收邹娟14.756365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12.112736万元,尚有2.643629万元无力归还。
5、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非法吸收姚正英110.3555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86.0058万元,尚有24.3497万元无力归还。
6、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非法吸收黄群杰357.2916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349.2078万元,尚有8.0838万元无力归还。
7、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期间,非法吸收王忠华178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4万元,尚有174万元无力归还。
8、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非法吸收况杰红6.1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4.18万元,尚有1.92万元无力归还。
9、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非法吸收袁旭娟80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36.98266万元,尚有43.01734万元无力归还。
10、2014年3月至11月期间,非法吸收欧阳朝霞32.51万元投资款,尚有32.51万元无力归还。
11、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期间,非法吸收刘淑华82.82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70.12万元,尚有12.7万元无力归还。
12、2015年1月至3月期间,非法吸收邹钟瑶100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77.720499万元,尚有22.279501万元无力归还。
13、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非法吸收邵某26.7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17.5708万元,尚有9.1292万元无力归还。
14、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期间,非法吸收胡丹46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38.08万元,尚有7.92万元无力归还。
15、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期间,非法吸收欧阳德安30.2267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2.3549万元,尚有27.8718万元无力归还。
16、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非法吸收黄爱梅38.98474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18.977768万元,尚有20.006972万元无力归还。
17、2015年3月至5月期间,非法吸收傅颖秀12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5.1858万元,尚有6.8142万元无力归还。
18、2015年2月至3月期间,非法吸收黄丽圆0.3万元投资款,尚有0.3万元无力归还。
19、2015年3月至4月期间,非法吸收刘爱红10万元投资款,尚有10万元无力归还。
20、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非法吸收张晓静5.4796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0.2622万元,尚有5.2174万元无力归还。
21、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非法吸收徐云104.07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99.02万元,尚有5.05万元无力归还。
22、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非法吸收何某4.37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0.6697万元,尚有3.7003万元无力归还。
23、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非法吸收江某20.79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5.63万元,尚有15.16万元无力归还。
24、2015年3月至5月期间,非法吸收谌某20.9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4万元,尚有16.9万元无力归还。
25、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期间,非法吸收张慧燕人民币17.96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16.57万元,尚有1.39万元无力归还。
26、2015年2月至3月期间,非法吸收黄清艳5.3万元投资款,尚有5.3万元无力归还。
27、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期间,非法吸收程文颖8.65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1.82万元,尚有6.83万元无力归还。
28、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非法吸收熊淑云5××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12.253万元,尚有44.86万元无力归还。
29、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非法吸收徐金根14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3万元,尚有11万元无力归还。
30、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非法吸收谌良平115.6万元投资款,尚有115.6万元无力归还。
31、2015年4月至5月期间,非法吸收陈小英5万元投资款,尚有5万元无力归还。
32、2015年3月期间,非法吸收江爱珍50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30.68万元,尚有19.32万元无力归还。
33、2015年3月期间,非法吸收邹卫清4万元投资款,尚有4万元无力归还。
34、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非法吸收胡艳红51.13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27.66万元,尚有23.47万元无力归还。
35、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非法吸收卢筠19.7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17.43万元,尚有2.27万元无力归还。
36、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非法吸收谌海清25.545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18.5万元,尚有7.045万元无力归还。
37、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期间,非法吸收曹劲松313.9416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292.5093万元,尚有21.4323万元无力归还。
38、2015年1月至5月期间,非法吸收黄群英11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7.14万元,尚有3.86万元无力归还。
39、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非法吸收何银珠20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11.35万元,尚有8.65万元无力归还。
40、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非法吸收姚某11.3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10.1万元,尚有1.2万元无力归还。
41、2015年4月期间,非法吸收郑丽容2万元投资款,尚有2万元无力归还。
42、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非法吸收杨丽红14.4912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2.777万元,尚有11.7142万元无力归还。
43、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非法吸收池静23.82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23.51659万元,尚有0.30341万元无力归还。
44、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非法吸收贾丽娜11.511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11.1989万元,尚有0.3121万元无力归还。
45、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期间,非法吸收陈广程25.2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1.9万元,尚有23.3万元无力归还。
46、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非法吸收晏某285.8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57.1万元,尚有28.7万元无力归还。
47、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非法吸收胡兴福49.3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30.6万元,尚有18.7万元无力归还。
48、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期间,非法吸收简平均18.52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0.14万元,尚有18.38万元无力归还。
49、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非法吸收吴冬117.85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82.55万元,尚有35.3万元无力归还。
50、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期间,非法吸收邓小丽142.55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121.67万元,尚有20.88万元无力归还。
51、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非法吸收黄莉5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0.0646万元,尚有4.9354万元无力归还。
52、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非法吸收楼婷26.874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2.6253万元,尚有24.2487万元无力归还。
53、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非法吸收裘有铭12.2万元投资款,尚有12.2万元无力归还。
54、2015年3月至5月期间,非法吸收罗勇兵5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3.081万元,尚有1.919万元无力归还。
55、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期间,非法吸收胡先锁4.6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2.6万元,尚有2万元无力归还。
56、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期间,非法吸收黄小兰0.4万元投资款,尚有0.4万元无力归还。
57、2015年4月至5月期间,非法吸收田金慧0.1万元投资款,尚有0.1万元无力归还。
58、2015年4月至5月期间,非法吸收陈斌0.3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0.1万元,尚有0.2万元无力归还。
59、2015年4月至5月期间,非法吸收王青0.8万元投资款,尚有0.8万元无力归还。
60、2013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非法吸收XX17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12.8184万元,尚有4.1816万元无力归还。
61、2015年4月至5月期间,非法吸收金运洋5万元投资款,尚有5万元无力归还。
62、2015年4月至5月期间,非法吸收代梦涵20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3.5万元,尚有16.5万元无力归还。
63、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非法吸收方仕鹏2.5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0.15万元,尚有2.35万元无力归还。
64、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非法吸收陈兰娟2.61万元投资款,尚有2.61万元无力归还。
65、2015年2月至5月期间,非法吸收虞素素3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0.082万元,尚有2.918万元无力归还。
66、2015年5月期间,非法吸收应文飞3.25万元投资款,尚有3.25万元无力归还。
67、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非法吸收陈伟东10.01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8万元,尚有2.01万元无归还。
68、2015年3月至5月期间,非法吸收付华7万元投资款,尚有7万元无力归还。
69、2015年3月至5月期间,非法吸收张超10.38万元投资款,尚有10.38万元无力归还。
70、2015年2月至5月期间,非法吸收易谊20.56万元投资款,尚有20.56万元无力归还。
71、2015年3月至5月期间,非法吸收毛小青94.85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89.16万元,尚有5.69万元无力归还。
72、2015年3月至5月期间,非法吸收王敏32.76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16.12万元,尚有16.64万元无力归还。
73、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期间,非法吸收罗小冬71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36万元,尚有35万元无力归还。
74、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非法吸收王菊平30万元投资款,支付提现金额9.89万元,尚有20.11万元无力归还。
三、上诉人简磊非法取得上述资金后,自2013年7月始在“皇家金堡”网站进行网络赌博,在该网站累计输掉2200万元;自2013年11月12日至2015年4月29日间前后23次前往澳门进行赌博,累计输掉13814万元。其还将大额资金用于购买豪车、公司豪华装修等。
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案件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上诉人简磊向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湛郎派出所投案自首,由该派出所移交至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案件侦查大队,后经宜春市公安局指定,由高安市公安局管辖此案。
2、人口信息情况,证实简磊基本情况,其无前科,已达到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江西磊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及证明,证实磊鑫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该公司不具备吸收存款主体资格。
4、汇融P2P网络借贷系统购买合同等材料,证实磊鑫公司购买该系统的相关情况。
5、银行账号交易明细,证实上诉人简磊所使用的45个银行账号交易明细及其所使用部分银行卡的银行流水。
6、相关企业信息,证实简磊在高安市恁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远界电缆电线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鑫鹄矿业有限公司、江西盛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均无股份。
7、线下第1至第108起事实所涉被害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银行转账凭证、借款借据、借条等证据,证实简磊向他们吸取资金并诈骗款项的事实。
8、线上“瑞贷通”平台所涉74名被害人的陈述、“瑞贷通”注册资料、网络平台交易明细、借款合同、转账明细、“瑞贷通”平台网站后台数据及宣传情况等证据,证实简磊通过网络平台向他们吸取资金并诈骗款项的事实。
9、银行交易明细等,证实简磊所使用的银行卡转账情况及简磊将钱转账至广东珠海的账户用于赌博的情况。
10、被害人喻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2日之前借给简磊约140万元,还清了本金还得了利息36万元。之后则一共借给简磊360万元,没得本息,故他总共损失了324万元。
11、被害人喻某提供的借条、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喻某于2014年11月12日转款200万元至刘某4账户,简磊出具200万元借条;于2015年4月10日转款60万元至简磊账户;于2015年4月15日转款50万元、2015年4月20日转款50万元至刘某4账户。
12、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其共借给简磊515万元,月息2分,未归还本金,共得到利息139.2万元。
13、被害人刘某1提供的借条,证实简磊向刘某1借款510万元。
14、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提供的借条,证实2015年4月2日他借给简磊94万元,月息3分。简磊当天便写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其中6万元是利息。但至今简磊都未归还本息。
15、被害人贾某1的陈述,证实简磊向其借款300万元,月息4.5分,简磊支付了50万元利息。
16、被害人贾某1提供的借款协议三份、银行转账凭证,证实2014年11月2日、2014年12月25日分别通过黄某1、余某账户共转款200万元至简磊账户。简磊于2014年11月2日、2014年12月25日分别出具100万元的借款协议共两份。2014年12月20日,简磊出具100万元借款协议一份,但在乙方付款人处,名字非贾某1且被涂改。
17、被害人付某1的陈述、借款协议及转账凭证,证实2014年11月,他通过李某1、余某的账号打款××.75万元给简磊,简磊打了一张750万元的借条,其中是按月息7.5分算了利息在里面的。2015年3月,分两次借款共计200万元给简磊,月息2.2分,简磊归还了20万本金。
18、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借款协议及借据、转账凭证,证实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他分十八次借款给简磊,共计4051万元,月息一般为2至3分,简磊陆续付了200万元利息给他。
19、被害人贾某2的陈述、借款借据及转账凭证,证实2015年4月7日,通过转账形式,他借了700万元给简磊,月息1.6分,到期后简磊陆续还了350万元给他。简磊出事后从其处扣了一辆赣A××的咖啡色路虎车。
20、被害人金某1的陈述、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证实他认识简磊后建议其作为招商引资企业到宜春来开公司,后为了帮助简磊的企业运行,其多次帮助简磊借钱5000万左右,一般是年息2至3分,到目前还有2330万元未归还,都是其朋友的钱,其中杨某588.5万元、刘宏群716万元、金某2285万元、张赛坚180万元、刘某2250万元、金本分10万元,其他的记不太清了。这2330万元均未付过利息。
21、证人杨某、熊某、金某2、刘某2的证言及转账汇款单及借条,证实杨某、熊某、金某2、刘某2借款给金某1的情况以及归还现金、支付利息的情况。
22、证人晏某1的证言,证实简磊曾在2014年7月至9月两次带他到澳门赌博,由一个叫涂志强的帮忙“洗码”,这两次简磊大概输了2000余万元。
23、证人涂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2013年11月份认识简磊的,后来简磊到澳门赌博时会叫他帮忙兑换港币等相关事宜。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他陪简磊去澳门赌了十几次,大部分时候简磊都是输光了钱才回来。他为简磊提供的转账账号有:农业银行19个,合计转账9030万;农商银行3个,合计转账500万;工商银行11个,合计转账2884万;金额累计为12414万元。
24、出入境记录,证实简磊及证人晏某1出入澳门情况。
25、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书证,证实简磊以要和广东汇融公司合作以及在广东惠州楼盘房产投资需要资金等为由向他借款1100万元,转到珠海的账户。2014年简磊还向他提起投资6800万元到江西英龙实业项目。
26、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简磊对他们说公司运行的很好,再过几年的话可以上市,并且说很多人放钱到公司吃利息并且赚了钱。
27、证人闻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公安机关提取的项目合作协议是虚假的借款6800万元系伪造,2015年4月初时其确实与简磊谈过合作事宜,是要简磊投资7000万元,但后来简磊并未实际投资该项目,且该项目的合作协议已作废。另证实了江西英龙实业的工商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出资情况。
28、证人周某、刘某3、卢某、胡某、涂某2的证言,证实他们均未在瑞贷通P2P平台注册及发标。
29、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4月接受远界电缆公司的所有股权,其与简磊之间有过借款还款的经济往来,简磊陆续向其借款最多一次借了1200万,利息有3分以上,但目前已无任何欠款。简磊没有在江西远界电缆投过资,也没有和朱某一起投资做过生意。
30、证人付某2的证言,证实简磊称其有矿山,在瑞强公司有股份,另外还通过惠州有朋友投资了4000万元到TCL公司,这次出事后才知道是假的。
31、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其与简磊是亲戚,简磊自2013年下半年起多次找其借钱,都及时归还了,最后一次是在2015年1月借了200万,简磊一个礼拜便还了钱,之后与简磊再无经济往来,简磊也没有在其处投资过项目。
32、冻结财产通知书及财产冻结情况表,证实冻结简磊及其相关人员名下银行账户共××个,余额共计509941.89元;查封、扣押、冻结简磊汽车4辆,其中扣押江铃牌房车(沪C××)一辆、冻结的起亚牌(赣C××)车在易某处、冻结的陆虎牌(赣A××)车在兰意龙处、冻结的宝马牌(赣C××)车在简磊新余一债主处、查封简磊名下巴黎春天小区房产一套;冻结简磊名下所持高安市雷强建材公司、江西鑫富仓储有限公司、江西省磊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份。
33、证人易某的证言,证实简磊欠他老婆肖某96万元,他于2015年6月将起亚牌车(赣C××)扣下了。
34、证人简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左右其和黄某2就在运作鑫鹄矿业,2013年成立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其出资350万,股东情况简磊35%、黄某233%、黄某312%、陈某20%,后来陈某没出钱退了股,就成了简磊42%、黄某439%、黄某319%,其系实际出资人,简磊只是挂名的,后来公司很多事情要法人代表在场,而其儿子几乎没时间过来导致股东有意见才决定更换法人代表及股东。其还帮简磊借款、担保的情况,简磊名下赣C××宝马车系其余2012年8月左右在南昌全额93万购买的及该车被新余人扣走了,简磊欠该新余人150万的情况。
35、证人刘某4、简某2、彭某、何某、姚某、邵某、江某、晏某2、漆某、谌某、简某3、罗某的证言,证实磊鑫公司为简磊出资成立,实际控制人为简磊。公司名下“瑞贷通”P2P平台有自己的网站,并印发了介绍公司的小画册,在相城和袁州设立了办事点。其中刘某4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简某2、何某、姚某、邵某、江某、晏某2为客服,主要负责为客服解答疑问及在第三方平台、论坛、QQ群等发布“瑞贷通“活动宣传信息;漆某为客服主管,负责培训客服并策划“瑞贷通”平台上的活动、简某3负责网站运营、罗某被安排至相城营业部负责宣传平台运行流程等情况。“瑞贷通”借款平台的标的都是由简磊提供,磊鑫公司及“瑞贷通”平台都没有经营实体项目,只是在民间和网上融资。
3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他在简磊开在相城街上的雷强建材公司做事,该公司是一家融资公司,相城大部分人都知道。
37、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磊鑫公司购买广东汇融投资的P2P网络借贷系统建立“瑞贷通”借款平台,汇融投资方面由他带队为后台提供维护。
38、上诉人简磊的供述:
(1)2013年2月19日他成立了江西省盈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30日更名为江西省磊鑫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金都是他出的,也实际由他控制,资金来源都是在别人那里借的钱。2013年5月,他购买了广东省惠州市汇融投资股份公司的服务器开设“瑞贷通”,并通过网贷论坛发表“瑞贷通”广告及宣传,还设立了两个QQ群进行咨询服务,另外公司还制作了投资宣传的优酷动漫视频,并印制了宣传资料向社会发放宣传。他最初是凭自己的家庭人脉在老家相城那边借钱,利息1.2分至2分不等,后来就要求公司员工想办法发展自己关系以高息借钱,先期他都能按时还本息,口碑也越来越好,放钱到他这的人就越来越多。2014年4月份,为了更好的借钱还在相城镇设了点,主要是让人觉得他有实力。公司搬到宜春后,他印制了宣传册便于放款人了解动作模式以便他更好的借钱。借来的钱都转到他掌控的一些银行卡上,他会打借条。他伪造江西英龙实业公司向磊鑫公司借款6800万元协议,是为了给投资人看他有投资开发,让投资人觉得他有实力在做实业,但实际该协议因为他没付钱是取消了的,这份协议给张某1看过。“瑞贷通”平台上2014年6月之前也是有做项目的,但后来他输钱亏了很多,就建立了虚假标的来融资,融资的钱都用来建设网站及支付虚假标的的本金和利息了。2013年、2014年融资来的钱有一小部分做了资金过桥业务,钱都收回来了。建立“瑞贷通”是为了维护线下集资到期后的本金及利息支付。他并没有对外进行实际投资,集资来的钱宜春公司装修花了400多万元、购买设备花了100多万元、支付员工工资60多万元、买五辆车花了331万元、自己消费了一部分。
(2)喻某2013年开始放钱在他这里吃息,月息3分。到2014年11月之前大概借了200万元,利息3分,本金付清之后还付了80万元左右的利息。2014年11月,喻某转了200万元过来吃息,这笔钱还了60万元本金,付了18万元利息。2015年4月,喻某分三次转了160万元给过来,没有还本金,也未付利息。
(3)他在刘某1处借款510万元,月息2分,没有归还本金,但支付了139.2万元利息。
(4)2015年4月份,他以月息6分向吴某借款94万元,没有归还本金,但支付了6万元利息。
(5)他分别于2014年11月2日、2014年12月25日向贾某1各借款100万元,共200万元,月息4.5分,付了50万元的利息。
(6)2014年11月底,他向付某1借款693.75万元,打了张750万元的借条,这笔钱他还了100万元本金。2015年3月6日,他向付某1借款200万元,这笔钱还了20万元本金。
(7)他共向李某1借过十八次钱,共计4051万元,付了300万元左右的利息。
(8)2015年年后,他分三次向贾某2借款共计1300万元,归还本金并支付了40万元利息,2015年4月左右向贾某2借款700万元,他先打了35万元利息给贾某2,后来又还了350万元本金。
(9)他从认识金某1后陆续欠其2000多万元,一般是年息2~3分,这2000多万元没有还本金也未付息,但除此之外他还借过金某1的钱,具体多少不记得了但付过60万元的利息。
(10)2013年7月左右,他开始在网上“皇家金堡”赌博共输了2200万元;2013年11月,他开始到澳门赌博的,是通过涂某1联系换码等事宜的,去了23次,一般都是通过他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转钱到澳门的,也有几次是通过刘某4账户转的,其中农业银行转了19笔共9030万元、农商银行转了3笔共500万元、工商银行转了12笔共3184万元、张某1农业银行转了3笔共1100万元,总共13814万元。
(11)关于8000多万元去向不清楚,是因为2014年12月以前,其更换了网上平台服务器,公安机关提取到的是2014年12月以后的数据。这些钱主要用于支付了2013年至2014年间部分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利息。
上述证据经本院依法查证,来源合法有效,客观属实,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简磊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以及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本院综合评议如下:
1、关于本案是否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的问题。经查,上诉人简磊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设立的江西省磊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瑞贷通”P2P网络融资平台,公开向社会宣传,以1.2分-2.7角不等的月息,非法向190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总计3.7亿多元,造成2.4亿多元无法归还。其非法集资的款项绝大部分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而是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用于支付本金和高额利息,以及用于购买豪车、公司豪华装修等,并且在网上赌博和前往澳门赌博共计输掉1.6亿余元。依照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上诉人简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应定性为集资诈骗。故上诉人简磊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正常民间借贷的意见不成立。
2、关于李某1被诈骗的金额如何认定的问题。经查,有李某1与简磊共同签署的借款协议、李某1及合伙人余某的转账记录、李某1证言、简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简磊诈骗李某1的金额为4051万元,对该4051万元当事双方没有争议,但李某1陈述归还了200万元,简磊供述归还了300万元。对此,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一审认定归还3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故辩护人提出没有提供银行流水,不能认定诈骗李某14051万元的意见不成立。
3、关于去向不明的8500多万元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核减的问题。经查,一审认定简磊非法集资3.7亿多元及诈骗2.4亿多元只与本案认定的190名被害人有关联,系按被害人名单逐一核对借据、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并与简磊的供述及公司账目相对应,从而核算出非法集资的总额及诈骗金额,不存在遗漏统计归还金额并核算为诈骗金额的可能性。上诉人简磊在一、二审当庭供述,该8500多万元去向不明是因为2014年12月其网上融资平台更换了服务器,造成侦查机关没有收集到之前的融资数据,该笔款项主要用于归还2013年至2014年间部分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及利息。简磊的当庭供述符合逻辑常理,且其本人在一、二审中均未提出该8500多万元归还了上述被害人,应与本案认定的190名被害人无关。因此,其当庭供述应予以采信,该8500多万元与本案犯罪金额无关。故辩护人关于去向不明的8500多万元应从犯罪金额中核减的意见不成立。
4、关于对简磊是否量刑过重的问题。经查,上诉人简磊集资诈骗金额高达2.4亿多元,均无法归还,且大部分犯罪所得系被其赌博及高档消费所挥霍,主观恶性较大,其虽具有自首等情节,也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并无不当。故简磊及其辩护人关于量刑过重的意见不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简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190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诈骗2.4亿多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简磊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关于简磊的上诉理由以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予以驳回;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方平
审 判 员 吴晓安
代理审判员 陶松兵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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