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投资 2018.8.2-0:01……金盾股份:关于安投融事项的进一步澄清公告……公司从未与安投融或其关联公司签署过任何融资服务协议、《借款及保证协议》、借据等,与安投融之间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也从未收到安投融支付的的任何款项,与安投融之间也无其他任何资金往来……公司认为安投融所述事项前后矛盾,逻辑混乱,难以自圆其说……安投融在未履行必要的债务确认义务之前,擅自对外发布不实信息,引导其客户通过互联网向错误的对象进行维权,造成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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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关于安投融事项的进一步澄清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2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 2018-145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投融事项的进一步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简述
2018 年 7 月 27 日,安投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投融”)
发布的《爱投资向天津一品堂文化等 41 家企业催款公告》(以下简称“安投融公告”)
中称,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与安投融签署过融资服务
协议以及相关借款协议、借据约定,且公司未按时归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公司
已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发布《澄清公告》(公告编号: 2018-143),就安投融公告所
述事项进行了澄清。
2018 年 7 月 31 日,安投融在其再次发布的《关于浙江金盾股份否认曾与安投融
签署融资服务协议的说明》(以下简称“安投融说明”)称“金盾股份在未与我司核
实借款及融资服务等协议真实情况下,单方面否认借款事项真实有效性,有违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安投融在其说明中还认为:
1、金盾股份作为借款主体与借款人及担保方签署《借款及保证协议》,加盖金
盾股份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协议内容真实有效;
2、金盾股份为上述借款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程序;担保方为上述担保事项履
行了股东会审议流程,因此借款方及担保方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借款及
担保事项合法合规;
3、金盾股份与安投融(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咨询服务协议》,
加盖有金盾股份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协议真实有效。
安投融除提出上述意见之外,还公开了其持有的《咨询服务协议》末页扫描件、
《委托付款协议》首页扫描件以及安投融收到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委
托服务费”收款回单。
二、澄清声明
公司对安投融所称的事项再次进行了核查,现就相关事项进一步澄清如下:
(一)关于安投资说明中相关事项的澄清
1、公司从未与安投融或其关联公司签署过任何融资服务协议、《借款及保证协
议》、借据等,与安投融之间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也从未收到安投融支付的的任何
款项,与安投融之间也无其他任何资金往来。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也从未就安投融所述借款事项、委托付款协议事项进
行过任何审议程序,也不存在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
3、公司从未与安投融(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署过任何形式的《咨询
服务协议》。
(二)公司意见
1、公司认为安投资公开展示的文件中加盖的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系伪造。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6 日, 3 月 6 日披露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019)、
《关于刑事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4),已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立案侦查了公司被伪造公司印章案、公司已故原董事长周建灿
控制的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以及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融
资部负责人张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信息披露。
2、公司认为安投融所述事项前后矛盾,逻辑混乱,难以自圆其说,具体如下:
(1)安投融在其说明中称金盾股份就借款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程序以“金盾
股份在未与我司核实借款及融资服务等协议真实情况下,单方面否认借款事项真实
有效性,有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证明安投融完全了解上
市公司的运作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但安投融就其所述的
借款事项,却从未向公司了解过,也从未查询过公司是否就该事项进行过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及信息披露。
(2)除安投融说明中公开展示的没有实质内容的所谓“协议”之外,公司从未
收到安投融提供的任何协议文件,也从不了解安投融所谓“协议”的相关内容。公
司要求安投融向广大投资者公开披露所有的协议文件的完整内容,有利于广大投资
者了解安投融所述的借款之实际情况,同时将相关协议文件提供给绍兴市公安局上
虞分局,以供公安机关侦查。
(3)如果安投融所述的借款事项实际上系与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发
生。安投融作为一家了解上市公司运作规则的机构,应明知公司作为上市公众公司,
在未经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的情况下,不可能与安投融签订其所述的相关协议。
安投融在签订相关协议时,显然明知该款项的实际借款人并非金盾股份,但其未进
行仔细审查,仍然签订相关协议,且将借款支付至金盾股份之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公司认为,上述事项所造成的责任和后果,应当由安投融自行承担。
(4)安投融在未履行必要的债务确认义务之前,擅自对外发布不实信息,引导
其客户通过互联网向错误的对象进行维权,造成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遭受
损失,对此,公司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根据相关情况的进展,向监管部
门投诉以及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其他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均会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以上述媒
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防范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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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伪造印章”一事,此前金盾股份曾发布多个公告进行披露。
2月6日,金盾股份曾发布《停牌进展公告》。公告中提到,称金盾股份可能存在公章被伪造情形,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分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已于2018年2月5日立案侦查。
5月25日、6月26日,金盾股份发布《关于印章鉴定结论的公告》、《关于印章鉴定进展的公告》。通过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来看,金盾股份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均存在被伪造的情形。
7月24日,金盾股份发布《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披露了39宗案件的诉讼进展。同时认为,上述案件的发生应为犯罪嫌疑人伪造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冒用公司名义实施借款或担保导致,公司不应当就该等债务及担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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