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佰金融 2018.8.29-13:12……自卢姓实际控制人取得“壹佰金融”的控制权以后,通过上海依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推荐人及担保人,以套取真实借款人资料的诈骗手法一共发了220个借款标的,每个100万元,金额达2.2亿元之多,现已经全部逾期。受害人与部分标的合同上的借款人联系得知,借款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后未获得借款款项,因此资金已经被实际控制人非法转走,利用诈骗手段“非法占有”的目的确凿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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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函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壹佰金融”是深圳市壹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P2P金融服务平台。2018年3月,你司作为“壹佰金融”最大股东,联合其它股东,将“壹佰金融”90%以上的股份转给了卢姓实际控制人。据知情人士透露,合同约定转让金额1.3亿元,先期支付1.1亿元,其余2000万元待平台取得相应资质后支付,目前合同尚未履行完毕,表明目前“壹佰金融”与你司仍有关联。(已经有知情人提供证据,人证物证俱全)
其中你司持有的40%“壹佰金融”股份,在未公告的前提下,与无任何互联网经营资质和经验的深圳市前海巨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又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另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40%股份转让给银河天成集团公司,蒙蔽工商备案和社会公众。
在股权转让中,你司联合其它股东,故意做低成交价。你司持有40%股份,只约定作价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与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所得款不成比例,损害了诺德股份其他股东的利益。
自卢姓实际控制人取得“壹佰金融”的控制权以后,通过上海依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推荐人及担保人,以套取真实借款人资料的诈骗手法一共发了220个借款标的,每个100万元,金额达2.2亿元之多,现已经全部逾期。受害人与部分标的合同上的借款人联系得知,借款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后未获得借款款项,因此资金已经被实际控制人非法转走,利用诈骗手段“非法占有”的目的确凿无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综上,你司配合卢姓犯罪嫌疑人,以阴阳合同方式转让“壹佰金融”股份,并未及时向出借人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使得犯罪嫌疑人得以隐藏幕后实施诈骗,造成平台出借人2.2亿元款项损失。我方认为此次平台股权转让,违反了合同法相关条款内容,合同无效。
目前6000多个受害者家庭仍在备受煎熬,请你司顺应国家政策要求,为不当交易行为及造成的严重社会后果承担责任!限你司8月31日上午之前,通过金融办或者壹佰CEO黄郴雅与我们出借人代表联系,对接敲定见面谈判的时间、地点、方案。否则,全体出借人将组织实名向长春和深圳税务稽查局举报!将敦促上交所参照珈伟股份模式给你司发问询函!将**到你司讨要说法,并通过网络广泛宣传!
特此函告!
壹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壹佰金融平台全体出借人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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