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金服 2018.9.12-0:09……有关于饭饭金服的一些普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有两个,一个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另一个是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就饭饭的情况来说,犯罪(如果确实有的话)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部分在嘉兴,部分在株洲(目前还无法判断哪个为主),因此两地都有管辖权,应该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要向公安说明我们的目的是要钱,同时向相关监督部门反映情况;谈判的也不能无底线妥协,要向饭饭展示我们的决心与毅力,打谈结合,关键在与互相配合,把握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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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饭饭金服的一些普法
饭饭借委会 今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有两个,一个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另一个是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规定是由公安部颁布,属于部门规章,刑诉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属于法律。规定是就刑诉法的有关内容所做的进一步细化,方便公安机关实际办理案件中操作。下面就广大朋友关心的,有疑惑或容易误解的几个问题进行摘录,并作出必要的解释,以方便大家的理解。
一、关于案件的管辖:
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规定第十八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规定第十九条: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刑诉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题外话:就饭饭的情况来说,犯罪(如果确实有的话)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部分在嘉兴,部分在株洲(目前还无法判断哪个为主),因此两地都有管辖权,应该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二、关于证据:
规定第五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题外话:凡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投资人只要确保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就能证实你的损失,这里特别提示一点千万不要伪造证据,夸大损失金额,给自己制造麻烦。
三、关于受案:
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题外话:受理后初查过程中可以对有关人员(任何可能与案件有关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进行询问、查询有关银行信息、调取有关房产、车辆等信息。但是不能对有关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也不能对有关财产采取限制措施。
四、关于立案:
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题外话:报案后,公安机关按照程序先是受案,受案后经调查确有犯罪发生才能立案,所以说案件不是受理后必然立案。立案后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有关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饭饭作为中介性质的公司,不需要大量流动资金,公司账户内的钱都应该到了资产端,给了借款人,公司运营也不需要大量的房产、车辆(这个从饭饭能快速、连续的搬家也能看出来),所以不要指望能从公司账户、房产、车辆上追回多少损失。当然如果饭饭大量自融,投资人的钱被有关人员拿去进行了高回报性投资(房地产),只要不是拿着投资人的钱挥霍,倒是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回部分损失。(说实话,就是自融如果饭饭的股东能够兜底的话也是不错的,只要没有挥霍或进行不良投资)
五、关于撤案:
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题外话:司法程序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程序一旦启动,除非法定事由(上面的六种情形),是不可逆的,当事人是无法控制案件走向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故意伤害案件,即使受害人获得了打人者的赔偿,请求公安机关不再处理,也无法撤案,免除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因此饭饭如果立案以后,几乎不存在撤案的可能,你再后悔哭求公安机关放人出来催收债务、变卖资产还款都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个可以参照aqb。另外出于案件保密的原因,一旦立案,投资人除了焦虑的等待,再无具体信息来源,你要能受得住寂寞。
六、关于侦查:
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规定第一百九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犯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七、关于侦查羁押期限:
刑诉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题外话:37天+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8个月,这是一个罪名的最长侦查羁押期限,如果侦查中发现有其他罪名,就可以再来8个月,注意这还只是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接下来在检察院还有最长6个半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在法院还有至少3个月的审判期限,审判中还可以延期审理,还可以中止审理。所以说司法程序的时间成本很高,投资人要等待数年,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把司法手段当成最后的选择,毕竟漫长的等待与不确定的回款额不是每个投资人都能承受的。
下面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重点解读几个问题:
八、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题外话:这里某些自媒体可能就要承担责任,依法追缴其收取的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大家要团结一致不能让无良自媒体逍遥法外。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题外话:网上有人说不报案就没有返还,先报案就先返还的说法纯属误导,大家不要被别有用心的带节奏,投资人只要在法院判决前报案都不晚,不必急于这几天报案,等二次谈判后再决定。另外涉案的物品在司法拍卖中折价很厉害,往往得不偿失,你投资个几万块钱回款按比例返还能有几百块就不错了,有这个功夫你真不如好好工作,好好生活,忘记饭饭的烦恼。
请注意上面依法追缴的财物是不包括正常的民事债务的,也就是说如果饭饭的钱的确用于资产端(说实话如果真自融了,有人能兜底还款也比把人抓了判刑一分钱没有强,当然如果是大量自融,进行了挥霍和不正当的投资那就没救了),公安叔叔是不会全国到处跑帮你催收的(公安的侦查是有期限的,到期必须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抓人,固定证据才是主业),你能看到的就是饭饭保险柜里的一大堆借款合同,这个时候你就要佛祖保佑借款人到期能发善心还款了,这还得在诉讼终结前借款到期还款,说实话,如果饭饭案都尘埃落定了,你是借款人你还愿意还款吗,妈的,反正没人催收。
九、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题外话:你的损失数额不是你想象的那么多,非法集资案件中,损失数额=投入本金—取回本金—获取的累计收益,大家可以估算下自己的损失额再选择wq的方式,是漫长的、不确定的司法程序,还是可能更快收回投资的二次谈判,哪个更符合目前的形势。
最后说一句,bj与谈判并不矛盾,大家只是道路选择不同,没有必要互相攻击,我们的目的是一致的,拿回我们的血汗钱,不能便宜了老赖,bj的也不要一锤子干死饭饭(我们从爬直接到了飞,中间的走和跑还没用一下,一锤子干死钱不就废了),要向公安说明我们的目的是要钱,同时向相关监督部门反映情况;谈判的也不能无底线妥协,要向饭饭展示我们的决心与毅力,打谈结合,关键在与互相配合,把握好“度”,再次祝我们二次谈判顺利,祝大家共赢!
【这篇厉害了。。专业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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