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融通 2018.8.9-15:01……徽融通的关闭,是一个非常不好的信号,是否预示着行业更大的危机到来,尚不可知……截至同年6月2日,天贷公司共吸收投资人4876户资金2274497330.29元,上述资金主要用于天贷公司日常开支、龙舒酒业生产经营等用途;罗某某任职期间天贷公司吸收的投资额为1177836833.54元;投资人实际未兑付金额为284314270.18元,扣除酒水兑付投资人金额43772372.88元(2016年5月31日-2016年12月2日),投资人实际未兑付金额240541897.3元……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徽融通 2018.8.9-15:01……徽融通的关闭,是一个非常不好的信号,是否预示着行业更大的危机到来,尚不可知……截至同年6月2日,天贷公司共吸收投资人4876户资金2274497330.29元,上述资金主要用于天贷公司日常开支、龙舒酒业生产经营等用途;罗某某任职期间天贷公司吸收的投资额为1177836833.54元;投资人实际未兑付金额为284314270.18元,扣除酒水兑付投资人金额43772372.88元(2016年5月31日-2016年12月2日),投资人实际未兑付金额240541897.3元……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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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暴雨 发表于 2016-06-01 08:13

关注这个平台很久。这个平台不小,在安徽属于比较大的,总成交二十几亿,运行时间也不算短。 老板周勤得人品感觉不差,客服也都敬业卖力,组织过几次投资人考察,加上利率较高,积累了一批铁杆粉,甚至很多投资人到期后直接让客服帮助续投。 不过真是人算不如天算,没想到这么快就倒了。

不厚道的是,平台竟然明知经营困难,还在前段时间搞了一个新手活动,投资一千可以得利息80多,又让一批小白进场当炮灰。我相信是平台自我挽救的无奈之举,但给自己留下了可耻的骂名。

或者,徽融通的关闭,是一个非常不好的信号,是否预示着行业更大的危机到来,尚不可知。

且投且珍惜!

【嗯,行业最大的危机在你预示的2年后的6月到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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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 15:54

互联网金融平台徽融通近日陷入兑付危机之后,于6月1日上午发布奇葩公告。

徽融通在公告中首先承认了陷入兑付困难,然后给了投资人两种解决方案。方案一是:即日起每个月分两次,每次兑付4%,一年内完成兑付本金的70%。剩余的30%将用公司的股权或者酒水兑付。

看了方案一,你一定会选择方案二吧?

方案二是:投资人的账户全部资金都用来兑付成酒水或是公司股权……

值得一提的是,天贷金融用来偿还投资的人酒在其官网上售价不菲:其窖藏系列的酒官方售价从1196/瓶到9999/瓶不等,也就是说如果客户投资了5万元,天贷金融可能只打算给5瓶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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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0104刑初358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安徽天贷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储修青,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7]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辩护人储修青到庭参加诉讼。案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两次;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7日,周勤得、王兵(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了安徽天贷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4年4月更名为安徽天贷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贷公司),周勤得任法定代表人,王兵任总经理。2013年3月,天贷公司设立“徽融通”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发布借款标书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拉全国各地投资人进行投资。
2015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罗某某担任天贷公司总经理。截至案发,天贷公司共吸收投资人资金2274497330.29元。上述资金主要用于天贷公司日常开支、龙舒酒业生产经营等用途。罗某某任职期间天贷公司吸收的资金为1177836833.54元。
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举了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证人桂某、朱某1等人的证言,投资人朱某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和报案材料,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罗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①属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②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③系初犯;④其没有非法牟利、挥霍等行为,在感觉资金流向异常后,亦向周勤得提出取消资金池、交由第三方托管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周勤得、王兵(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了安徽天贷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4年4月更名为安徽天贷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贷公司),周勤得任法定代表人,王兵任总经理。2013年3月,天贷公司设立“徽融通”网络投资平台,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以发布借款标书为名,许以高额利息,拉全国各地投资人进行投资。2015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罗某某担任天贷公司总经理。
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2016年12月13日,经安徽中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为:截至同年6月2日,天贷公司共吸收投资人4876户资金2274497330.29元,上述资金主要用于天贷公司日常开支、龙舒酒业生产经营等用途;罗某某任职期间天贷公司吸收的投资额为1177836833.54元;投资人实际未兑付金额为284314270.18元,扣除酒水兑付投资人金额43772372.88元(2016年5月31日-2016年12月2日),投资人实际未兑付金额240541897.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罗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以及其在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天贷公司、安徽龙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相关材料、关于王兵退出徽融通平台的协议,证实安徽天贷公司于2013年2月由被告人周勤得、王兵共同出资成立,各占50%的股份,周勤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2014年4月存在更名情况,经周勤得、王兵达成协议,股东亦变更为周勤得一人;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明确载明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金融信息咨询服务、金融数据处理服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另周勤得是龙舒酒业的法定代表人。
4、徽融通宣传册、银行存款利率表,证实天贷公司对外宣称为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中间平台为借款者发布借款信息、为出资者寻找借款信息,宣称预期年利率为20%以上,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
5、案发现场方位图,证实案发时,天贷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位于本市蜀山区,本院具有管辖权。
6、皖中健专审字[2016]第094号专项审计报告,证实经安徽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认为,天贷公司共吸收投资人资金2274497330.29元,主要用于天贷公司日常开支、龙舒酒业生产经营等用途;罗某某任职期间天贷公司吸收的投资额为1177836833.54元;扣除酒水兑付投资人金额外,投资人实际未兑付金额240541897.3元。
7、同案犯周勤得供述,他为了给自己的龙舒酒业吸收资金成立天贷公司,通过徽融通平台发布虚假标书、许以高额利息吸引他人投资,投资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至他控制的账户,由他决定如何使用资金,投资款具体被用作龙舒酒业的经营、支付投资人本金及利息、借贷给他人、公司日常经营;2015年8月罗某某接替王兵任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整体业务。
8、同案犯王兵供述,他和周勤得于2013年3月共同成立天贷公司,周勤得任董事长,负责公司全盘事务决策,他担任总经理至2015年8月,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及平台、客服和销售端,罗某某于2015年8月接替他担任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带客服团队以及日常行政管理,他们对平台资金由周勤得控制的情况均清楚,另王兵供述的徽融通融资的过程、资金的去向与上述周勤得的供述是一致的。
9、同案犯汪超供述,他于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在天贷公司担任运营总监,负责员工培训、客服管理及徽融通平台营销,公司董事长是周勤得、总经理是王兵,他一开始不知道罗某某私自建立资金池,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公司有这一违规行为,罗某某是王兵在舒城的同事,2013年末来担任总经理助理,后期再2014年过完年后担任公司常务副总,协助王兵管理公司日常事务,他离开后听说罗某某接收了他的运营总监事务,后期担任公司总经理,另汪超供述的徽融通融资的过程、资金的去向与上述周勤得等人的供述是一致的。
10、证人桂某、朱某2、白某、夏某、秦某、孔某、陈某、桂某建、桂某娇、罗某的证言,证实他们是天贷公司的员工,周勤得是公司法人代表,王兵、罗某某是总经理,负责徽融通平台运作,汪超是运营总监,负责平台网上客户开发,徽融通通过定期发布虚假借款标的,公开宣传,许以高额利息,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至周勤得控制的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龙舒酒业经营、放贷给别人等,若有投资人投资到期的情况,由提现专员审核后申请,将提现款从周勤得、王兵、王某某(周勤得前岳母)、杨某(周勤得前妻)等人的账户汇至投资人账户。
11、证人胡某、方某、杨某的证言,证实周勤得、王兵曾拿胡某(周勤得舅舅)、方某(王兵妻子)、杨某(周勤得前妻)、王某某(周勤得前岳母)的身份证办理过银行卡并用于提现转款用。
12、投资人朱某2、王某某、赵某某等的陈述、报案单、投资转账页面等相关材料,证实天贷公司通过网络、电话等宣传方式,并须以高额利息,吸引投资人到徽融通平台投资,投资人详细陈述了投资数额、损失数额等情况,并陈述了周勤得是老板、王兵是负责人、汪超是运营总监、罗某某是副总等人事情况。
1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他于2015年8月到天贷公司工作,接手王兵手上的工作,2016年年初被任命为公司总经理,他主要负责公司P2P业务的管理,周勤得是公司法人代表,他、王兵、汪超是公司高管,对周勤得在徽融通建立资金池的情况都知情;徽融通定期发布借款标的,公开宣传,许以高额利息,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公司财务人员个人账户,经周勤得安排用于公司开支、龙舒酒业经营、对外放贷等。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借用投资理财的形式,通过公开宣传,许诺支付高额利息,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资金,其中被告人罗某某参与的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177836833.54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帮助管理公司,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意见能够成立,可予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某某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并按比例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钰
人民陪审员  丁尚飞
人民陪审员  蒋昌饶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玮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据周勤得交代,其名下有一家安徽龙舒酒业,为了给该公司吸收资金,所以成立了天贷公司。
判决书显示:
该非法集资案的主要涉案人员周勤得和王兵被另案处理,审判结果尚未公布。
罗某某系从犯,法院判决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被责令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按比例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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