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林金融 2018.9.27-21:32……陈侃与贵州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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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侃与贵州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9-07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1381民初1182号
原告:陈侃,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贵州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市兴义市桔山办民族风情街。
法定代表人:周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侃与被告贵州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耀华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莹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耀华建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侃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017年10月11日,原告陈侃与被告中耀华建公司、北京善者如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耀华建公司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中耀华建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1日,在善林(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水府前街分公司的介绍下,原告(受让方)陈侃与被告(转让方)中耀华建公司、(居间方)北京善者如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在广水市××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中耀华建公司将其享有的《工程合同》产生的100000元合法债权转让原告陈侃,被告中耀华建公司收到原告陈侃转让价款后本合生效,并约定债权转让生效12月后,被告中耀华建公司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溢价回购,回购价格为1126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陈侃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被告中耀华建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内汇款100000元。遂后,原告陈侃得知被告中耀华建公司与居间方北京善者如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欺诈手段、恶意串通,用不存在的债权、不存在的债务人,欺骗原告陈侃签订该合同,掩盖其借款的真实目的。
被告中耀华建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中耀华建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审理和质证,应视为放弃质证等相关权利。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北京善者如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善林(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水府前街分公司是关联公司,北京善者如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网络金融平台发布理财信息,陈侃在该金融平台上购买理财产品。2017年10月11日,经善林(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水府前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陈侃(受让方)与(转让方)中耀华建公司、(居间方)北京善者如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是善林(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水府前街分公司提供的、加盖了中耀华建公司、北京善者如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公章的空白协议书,陈侃在该协议书上签名。《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依法拥有基于《工程合同》产生的合法债权,同意一次性转让,且受让方同意一次性受让本《协议》规定的标的债权的全部所有权、权益和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转让方依法将本次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完成法定通知义务;北京善者如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为转让方、受让方提供债权转让与受让的推介服务;1.7、债权文件指转让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持有的、且在受让方取得标的债权后移交给受让方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协议、合同、权利凭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等法律文件;2.1、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签订当日标的债权的现状向受让方整体出让标的债权、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受让标的债权;2.3、在本《协议》满足了如下全部先决条件的前提下,标的债权才能从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1)本《协议》已生效,(2)受让方已依照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完毕约定的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且转让方已足额收到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4.1转让方及受让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0000元;4.2.1、受让方应在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全额支付完毕转让价款至转让方的指定帐户中;5.2.1、转让方须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取得、更新或延续所有必要的授权、批准、同意、许可、备案及/或登记等,并及时向受让方提供正式已完成这些手续的文件资料;6.1.1、违约事件:转让方或受让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声明与保证不真实或部分不真实,或违反了任何基于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或违反了任何本《协议》约定的其须履行的义务;6.2、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发生违约事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律师费用、诉讼费用、调查取证费用、交通费用等;6.3、(违约事件与违约责任)约定不因本《协议》的无效、中止、终止或因其实原因不能进行而丧失法律效力;8.1、本《协议》转让方自愿承诺,本《协议》全权转让生效12个月后,受让方需提前书面向转让方提出全权回购申请,转让方应当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溢价回购债权。本《协议》转让方到期应当一次性以人民币112600元的价格回购债权。合同签订当日,陈侃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中耀华建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内汇款100000元。合同签订后中耀华建公司没有向陈侃告知基于《工程合同》产生的债权内容和债务人的信息,也没有依法向陈侃移交与债权有关的协议、合同、权利凭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等法律文件。另查明,“债权转让价款”并不是固定为100000元,受让人可以受让任何金额的债权。2018年4月,陈侃从网络上得知居间方北京善者如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违法犯罪被警方拘捕,金融平台被关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并由北京善者如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善林(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水府前街分公司和中耀华建公司共同偿还100000元及利息。在审理过程中,陈侃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北京善者如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和善林(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水府前街分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从中耀华建公司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工程合同》相关文件、转让的标的债权的内容和债务人的信息;也未提供将债权转让已告知债务人的事实;《工程合同》债权的全部所有权、权益和利益并不是仅仅只为100000元,而是可以任何价格受让《工程合同》的全部债权;12个月后转让方以约定溢价回购债权等事实证明,中耀华建公司向陈侃名为转让100000元债权实为向陈侃借款100000元,《债权转让协议》实为《借款协议》,为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息为12.6%的借款协议。北京善者如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中耀华建公司恶意串通,用虚拟的《工程合同》债权向陈侃借款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金融秩序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中耀华建公司的欺诈行为属《债权转让协议》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的规定,中耀华建公司应按约定赔偿陈侃的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本院对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依法确定为借款利息,即自2017年10月11日至全部还清之日止,利息为年利率12.6%。综上所述,陈侃主张《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要求中耀华建公司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贵州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侃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1日至全部还清之日止,利息为年利率12.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和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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