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林金融 2018.10.5-21:40……关于对审前清偿和资产重组的理性认识与坚持……从目前知晓的案情信息看,已查封现金和变现资产远不能覆盖大部分债务。无论哪个融资板块,融集资金大部分都未在平台内暂存于专用账户或投向了线下项目及线上借款人,而是不明去向的被周挪用。被挪用资金除了支付运营成本(包括税费、房租及提成工资)和偿还平台内外债务,其它投向平台外合作机构的资金,只要其机构不被立案并案,谁都无权追讨,即便有权,也难以执行,这是历来所有案例所证实

善林金融 2018.10.5-21:40……关于对审前清偿和资产重组的理性认识与坚持……从目前知晓的案情信息看,已查封现金和变现资产远不能覆盖大部分债务。无论哪个融资板块,融集资金大部分都未在平台内暂存于专用账户或投向了线下项目及线上借款人,而是不明去向的被周挪用。被挪用资金除了支付运营成本(包括税费、房租及提成工资)和偿还平台内外债务,其它投向平台外合作机构的资金,只要其机构不被立案并案,谁都无权追讨,即便有权,也难以执行,这是历来所有案例所证实

——

关于对审前清偿和资产重组的理性认识与坚持

原创: 深蓝 今天

各位善林难友,自善林案进入检察即将公诉以来,就维权主张,虽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尽早最大化挽回损失的期盼与诉求是一致的。那好,就沿着这一思路,谈谈坚持审前清偿和资产重组的重要性、必要性。

一、在司法框架下维权虽无奈,无预期,但却必须

既然案件将进入公诉程序,在现有体制和司法环境下,不可能翻盘,即便我们有百般无奈、委屈和不服也要面对。但面对,不等于认可,不等于没有申辩诉求的机遇和空间。虽说公检法“一条龙”,但检察、审判机关仍有检察监督、独立审判、终身责任的制约。所以,按照中央和司法高层一些列新规新政,结合企业实际和市场背景,通过已建立的沟通渠道,坚持不懈地向公诉机关和尔后进入的审判机关提供对称信息,表达诉求,希望对其以侦查为中心刑事办案思维有所影响、有所改变,力求公正审判。很赞成大胡子、赵滨等难友的主张与分析,事到如今,只有在司法框架内直面办案机关提出诉求,才是理性、有效维权。最终,或可不能实现什么,但坚持了,表达了,了无遗憾。

二、谁借债谁还钱是千古真理,别指望其它

指望让监管认错,由政府兜底或由哪个机构慈善还债的想法,是不识国情乃至幼稚妄想。既然由善林由周伯云还债,那什么路径和方式最有效最快捷呢?如果查封冻结的资金和变现资产能覆盖大部分债务,一切都好说,或许早已允许良性退出还款放人了。但从目前知晓的案情信息看,已查封现金和变现资产远不能覆盖大部分债务。无论哪个融资板块,融集资金大部分都未在平台内暂存于专用账户或投向了线下项目及线上借款人,而是不明去向的被周挪用。被挪用资金除了支付运营成本(包括税费、房租及提成工资)和偿还平台内外债务,其它投向平台外合作机构的资金,只要其机构不被立案并案,谁都无权追讨,即便有权,也难以执行,这是历来所有案例所证实。近半年来,该查封冻结的差不多了,别指望还有更大新成果。由此,即便把周打入十八层地狱,能按比例分渣的也只能限定在目前已查封冻结的资金资产之内,而且占大部分比重的变现资产不可预知,随着时间拖延,将会不断贬值缩水。所以,要想更早更大化地挽回损失,那就得争取,审前清偿,是最佳选择。只有审前清偿,才能防止冻结资金长期无效搁置,才能使优质资产尽早盘活盈利,才能避免待变现不良资产再度缩水,才能分类施策与贯彻执行契约有效结合,使本来信守合同的关联机构和广大借款人不被拖债或逃废债。

三、审前清偿需要条件

首先,符合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关于先于资产整合清偿的程序规定。今年初国务院颁布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修正版征询意见稿又重审强化了这一程序。

其次,暂时解除周伯云强制措施,被允许取保候审,使其在一定自由度环境下,指导契约执行后续跟进,充分利用其人脉资源和社会资源,使挪用到平台外各合作资金有所掌控并盘活。诉求周伯云取保候审,具有充分理由:一是平台融资的违规违法行为已经得到终止;二是周与高管有还款意愿;三是周有良好的信誉资质记录,不用担心赖账出逃,不存在个人侵吞占有挥霍;四是有司法新规界定:那就是要客观看待民营企业家在创业发展路上的错误,只要没有犯罪主观故意,没有把融集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一般不予刑事处罚;五是检察改革,正推进建立不起诉和撤销起诉制度;六是在实践上,目前大批网贷机构正遵照国家十条实行良性退出,作为善林,享受同等政策,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其三,实施资产重组,是审前清偿的配套,是还款计划的必要内容,是最大化利用资本的技术措施。否则,真是应验了国家领导人告诫的:“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其四,债权人予以谅解。债权人要回血汗钱的期望值不可过高。不拿回本息誓不罢休的诉求虽然不无道理,但显然不现实,不合拍。目前很多没有涉案正在良性退出企业的还款计划,都终止了原合同约定,或取消或调整了利息,并把原本一年的还款期延长至三年。就善林现状,能实现这一计划,就算幸之大幸。周伯云之所以有还款意愿而又迟迟拿不出承诺,估计是担心债权人期望值过高难以兑现。

其四,获得司法认可,并在政府指导监督下建有债权人代表、善林派员和社会第三方(律师、会计)共同参与的清偿小组,组织协调运行。

四、实现审前清偿和资产重组必须排除误区统一共识

不失时机地直面公诉机关提出审前清偿和资产重组诉求,本是维权关键一役,成败在此一举。但在维权队伍乃至核心组成员中出现诸多不合拍声音:有的不关心不在意案情,只管向政府问责要钱;有的对周伯云主观加罪越狠越解气;有的认为提出对周取保候审,配合清偿是放纵罪犯,是陷入合谋转移资金逃债坑害客户的圈套;有的在未掌握善林全部资金流向前举起旗不定。维权主张虽然见仁见智,但在关键环节主张相左,却极大危害挽损最大化。办案人员,真正在意的不是百姓利益,不是被告死活,而是避免承担责任。广州一检察长直言不讳:与被告没有仇,如果允许取保候审,实施审前清偿,那部分主张重罪被告的客户抗议闹事怎么办?谁担责?某种意义上说,维权失利,一定程度败在维权队伍自身。解除思想障碍,求得统一共识,关键是消除以下误区。

1、侦查举证、公诉指控的未必绝对正确。否则,中央和司法高层也不会三令五申强调不可过度刑事干预,谴责地方滥用公权,要求坚决错案冤案。按照“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罪有法定”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精神,所有指控和举证,必须经过法庭充分申辩佐证后方可有效。自然,国家赋予了债权人权利,提供了申辩空间,你如果放弃,就回家休息坐等得了,何必辛劳维权?

2、提出对周取保候审,并不是主观保周,放纵犯罪,也不是法律意义上无罪放人,而是中央新规新政的体现,是落实审前清偿,挽损最大化的需要。某种意义上说,是要周戴罪“补过”。根据司法解释,其清偿还款效果,直接影响量刑。凡事,需经实践,靠事实说话,不可提前臆断。

3、资产重组,不是为转移资产恶意逃废债提供机会。一则目前冻结资金不会纳入重组,以确保挽损底线;二则不是失去掌控。除周伯云是有限度自由,更重要的是指导小组成员中,善林派员仅是配合。上海友融与善林同期建立,目前企业完好,但债权转融资让板块良性退出。清退小组长是债权人代表,副组长是公司老总;企业所有印章交由清退小组掌管使用;资产清偿系统建立操作委托社会第三方实施。三是资产重组前提是明晰善林资金流向和资产配置连同还款计划一并向政府背书。

4、债权人主观加罪周伯云,只不过是情绪宣泄,图一时之快。不仅有违“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罪有法定”司法精神,与实现挽损最大化没有任何关系,还干扰公诉机关对审前清偿诉求的理解与接纳。

以上分析阐述仅是个人之见,不当处望各位指正。

广州 深蓝

2018年10月3日

【OMG,周老爷子是自首的耶,他如果能清偿,还去玩自首呀,你去保他出来,他愿意出来吗。。】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