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金融 2018.8.20-15:17……小麦金融平台共计吸收投资人资金人民币1亿余元……被告人钟乾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顾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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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金融发布还款公告 通过线下网银转账分期兑付
2016-07-14 17:30
2016年7月13日,被爆逾期暂停兑付的小麦金融发布还款公告,公告称小麦金融将从2016年9月15日起开始按投资人投资日期及金额依次偿还不等比例本金。
关于此次逾期的原因,小麦金融在公告中表示由于部分高管配合相关部门调查,造成资金兑付流程不能正常进行。此外,公告表示由于第三方支付接口关闭,兑付将采用线下网银转账的方式。
需要提醒小麦金融投资者的是,公告指出要各位投资人将需要整理的4项资料以压缩包形式发至指定邮箱,公司财务将逐一统计核对。小麦金融表示公司旗下资产及债权有能力覆盖投资者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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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金融雷了,投资人报警有用吗?
2016-11-28 06:05
小麦金融被查,做为投资人,第一时间买了去北京的车票,第一时间报了警,作案人没抓到的前提下警察竟然告诉我作案人之一顾兵已经抓到,我帮忙一百多个人帮忙报案,竟然不接受,说让这些人亲自来。现在半年了,没有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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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5刑初128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乾荣,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小麦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小麦金服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大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兵,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小麦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小麦金服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执行副总裁,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绍钧,北京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仲永红,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燕,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小麦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小麦金服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市场经理、渠道总监,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曹静,北京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放,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小麦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小麦金服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机构拓展部总监,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关键,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枭,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小麦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小麦金服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机构拓展部经理,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武维宇,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开富,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小麦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小麦金服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人事总监,出生地河南省淮滨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刘永效,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佳星,女,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小麦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结算部主管,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洪亮,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德寅,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小麦金服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技术总监,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迪,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小麦金服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客服部主管,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清淑,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乾荣、顾兵、陈燕、李放、陈枭、周开富、李佳星、徐德寅、陈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于2018年7月12日以京朝检公诉刑追诉〔2018〕69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提起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乾荣、顾兵、陈燕、李放、陈枭、周开富、李佳星、徐德寅、陈迪及各自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向我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我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延长审限三个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乾荣、顾兵、李放、陈枭、陈燕、徐德寅、周开富、李佳星、陈迪等人,于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国际大厦×层×座,违法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小麦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小麦金服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小麦国际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高额返利,以借贷投资为名,同徐某某等400余人签订《信用咨询和管理服务协议》,并通过网络平台以投资“小麦金融2016乐居贷一月标014”、“小麦金融2016年易车贷一月标012”等项目为名,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其中,钟乾荣、顾兵、李放、陈枭参与人民币4000余万元,陈燕、徐德寅、周开富、李佳星参与人民币3000余万元,陈迪参与人民币1000余万元。
被告人钟乾荣于2016年8月31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告人顾兵于2016年7月11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放、陈燕、李佳星、陈迪、周开富、陈枭、徐德寅于2016年6月29日被民警抓获。
后追加指控:被告人钟乾荣、顾兵、李放、陈枭、陈燕、徐德寅、周开富、李佳星、陈迪等人,于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国际大厦×层×座,违法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小麦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小麦金服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小麦国际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高额返利,以借贷投资为名,同投资人签订《信用咨询和管理服务协议》,并通过网络平台以投资“小麦金融2016乐居贷一月标014”、“小麦金融2016年易车贷一月标012”等项目为名,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交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钟乾荣、顾兵、李放、陈燕、李佳星、陈迪、周开富、陈枭、徐德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九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九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乾荣当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亦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钟乾荣仅应对其任职期间即2015年年初到2016年5月份的犯罪金额负责,并认为被告人钟乾荣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钟乾荣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顾兵当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作罪轻辩护,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并认为被告人顾兵系在涉案公司负责人的指派下从事职务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顾兵有主动投案的意图,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且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赔,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顾兵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燕当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作罪轻辩护,认为被告人陈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放当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仅应对其到北京总公司后涉案公司的犯罪金额承担责任;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亦认为被告人李放仅应对其到北京总公司后涉案公司的犯罪金额承担责任,并认为被告人李放在共同犯罪中起有限的帮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放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枭当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作罪轻辩护,认为被告人陈枭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开富当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作罪轻辩护,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并认为被告人周开富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周开富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佳星当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作罪轻辩护,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并认为被告人李佳星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缴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佳星予以从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徐德寅当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徐德寅仅应对小麦金服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犯罪金额承担责任,并认为被告人徐德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徐德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迪当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作罪轻辩护,认为被告人陈迪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迪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钟乾荣伙同被告人顾兵,在不具备公开募集资金资质的情况下,以小麦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麦财富公司)、小麦金服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麦金服公司)和关联企业的名义,组织、指挥被告人陈燕、李放、陈枭、周开富、李佳星、徐德寅、陈迪及涉案公司其他员工,在北京市朝阳区和牡丹江、沈阳、长春等多地,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及网络在线推广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宣传投资债权转让、网络借贷等形式的理财产品,承诺高额货币回报,并通过线下与投资人签订《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等投资合同和线上使用“小麦金融”平台,共计吸收投资人资金人民币1亿余元,其中报案投资资金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报案部分的返利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被告人钟乾荣、顾兵、李放、陈枭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1亿余元,被告人陈燕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6000余万元,被告人周开富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8000余万元,被告人李佳星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4000余万元,被告人徐德寅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300余万元,被告人陈迪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200余万元。
被告人钟乾荣于2016年8月31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告人顾兵于2016年7月1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燕、李放、陈枭、周开富、李佳星、徐德寅、陈迪均于2016年6月29日被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从涉案公司内起获电脑主机3台,并冻结小麦金服公司在×网络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公司)的账户,现均移送在案。被告人陈燕于案发后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5万元,亦移送在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钟乾荣、顾兵的家属分别代为退缴人民币10万元、3万元在案,被告人陈燕、李放、陈枭、周开富、李佳星、徐德寅、陈迪分别退缴人民币2万元、6万元、6万元、1.2万元、1.472844万元、0.5万元、1.001656万元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一)投某证言和书证材料
1、投资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我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2015年12月初,我路过胜利广场东边的小麦财富公司店面时,有人在发这公司的宣传单,还让我到店里听讲解,我了解到东营市大区经理叫赵某,总公司在北京。当月10日,我在这个店面签订了《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了12万元,投资出借期限6个月的“金小麦B计划”,协议内容是原债权人刘某2把债权受让人即我本人的12万元出借给他人,债权到期后小麦财富公司负责向他人要借款及利息,再由小麦财富公司转回我的账户,预计收益率年化13.2%。到期后该公司未返本金,只返了6个月的利息共计6480元。
2、投资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我住牡丹江市。2016年6月29日,我在太平路×号×大药房北侧楼一楼的小麦财富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投资5万元购买了“小麦3#”理财产品。我是路过时小麦财富公司的业务员给我发宣传单,然后引领我到该公司听理财讲座,讲座内容是小麦财富公司的理财产品类型和收益率。我是听该分公司经理周某2介绍的,投资5万元购买该理财产品除产品年化收益8%,第二个月可以开业务员工资2500元。于是我就与小麦财富公司签订了制式合同,刷POS机支付了投资款。
3、投资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我住在牡丹江市阳明区。我是路过太平路新安街时,小麦财富公司的业务员给我发宣传单,并引领我到×大厦10楼小麦财富公司听理财讲座,得知了小麦财富公司的项目。这家分公司的经理叫纪某。我先后于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6月29日间,以我本人及我丈夫金某的名义投资9次共计45万元,都是投资的小麦财富公司“小麦3号”理财项目,都是在该公司签订的《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出借周期3个月,年化利率8%,续投的年化利率是8.5%。我都是通过刷POS机支付的投资款。我共获得收益2.2561万元。
4、投资人徐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份,我在网站上看见了“小麦金融”的广告,从中了解后得知这是一个做P2P金融的公司。当月25日,我在“小麦金融”的官网(www.xiaomaijr.com)上选择了投资1个月、年化收益率7%的“乐居贷一月标015号”产品,投资了1万元,到期连本带息打入我绑定的银行账号。2016年6月25日,钱没有返还。后来我得知还款日期推迟了。当月28日,我就到小麦金融公司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国际大厦A座17层,发现了其他几个和我一样的投资人,我们一起到该公司找法人,但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称法人没在。第二天,我们到了该公司,李放直接告诉我们,公司没钱了,让我们签还款协议,承诺在30天之内还款,我们不同意,后来李放就报警了。
5、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明:我居住在四川省峨嵋山市。2016年5月,我在互联网上看到P2P平台“小麦金融”的宣传,说平台资金由第三方支付×××托管,资金直接对借款人,我认为比较有保障,就用我弟弟魏某的名字在“小麦金融”(网址www.xiaomaijr.com)注册了账号×××。我于当月23日投资了该平台上的“小麦金融2016年乐居贷一月标015编号363”号标9万元,年化利率7%,网站上写明回款日期是2016年6月26日,我通过我建设银行账号×××的账户于当日向托管平台×××转款9万元。次日魏某的账户显示这个标号投资成功。等到6月26日,我投的这个标未回款。
6、投资人董某出具的报案材料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对账单、照片、“关于小麦金融网和小麦控股隶属关系的说明”、《股权代持协议书》、《资产评估报告》证明:我是通过小麦金服公司运营总监陈燕推荐,到小麦金服网络平台进行账户注册、充值和出借。陈燕是我朋友,在去小麦金服公司之前,陈燕就职于×集团旗下的“×金融”,担任市场总监一职。陈燕进入小麦金服公司后,高薪邀请了原“×金融”的技术总监及下面的技术团队成员,将“×金融”网络平台的源代码完全复制到小麦金服网络平台上,并由陈燕对外洽谈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公司就是陈燕自己找来的合作方。小麦金服网络平台上的借款标,也是由陈燕负责上标,标的期限、金额以及借款方的审核都是由陈燕全权负责。一开始我对小麦金服网络平台持怀疑态度,陈燕为了打消我的疑虑,给我提供了小麦金服公司与两个借款方沈阳×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果品万家岭镇万家岭村×园的股权代持协议和这两个借款方的资产评估报告,还提供了小麦金服公司与小麦国际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麦国际公司)的隶属关系证明。于是我于2016年5月12日在小麦金服网络平台上出借了46万元,项目是“小麦金融2016年乐居贷三月标002”。我获得返息3597.33元。2016年5月26日,陈燕请我去小麦金服公司代她领取公司发给她的“奖金”(后来才知道是推荐人佣金),我当天代她领取了4.9157万元,并通过网银将这笔钱转账给陈燕给我的指定账户(李某3名下尾号1435的工商银行账户)。2016年6月下旬,我再一次代陈燕领取了“奖金”7.3043万元,陈燕这次要求给她现金。我于当月29日中午,将这笔现金给了陈燕。后我了解到陈燕在当日晚上被抓获。
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对账单证实董某名下尾号3693的招商银行账户于2016年5月26日向李某3名下尾号1435的账户转账4.9157万元。“关于小麦金融网和小麦控股隶属关系的说明”显示小麦国际公司和小麦金服公司共同出具说明,称“小麦国际公司旗下拥有小麦财富公司、小麦金服公司、×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多个子公司,全国分公司达80多家”。《股权代持协议书》显示小麦金服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和2016年1月18日,分别与瓦房店市×果品有限公司股东孟某、孟某2和沈阳×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钟乾荣、何某3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为小麦金服公司合法持有上述两家公司的100%股权,小麦金服公司委托上述股东代为持有股权,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小麦金服公司保留对股权的处置权和收益权。
7、投资人徐某2、李某4、王某、何某1、张某4、李某、李某2、龚某、王某、郑某、于某、彭某、张某5、思某、刘某3、董某等人提交的报案材料、《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出借人债权转让协议》、到账确认书、《债权转让居间协议》、银行付款凭证、宣传材料、“小麦金融”平台、“×××”平台的网页截图等材料证明: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钟乾荣伙同被告人顾兵等人,以小麦财富公司和小麦金服公司及关联企业名义,在北京市朝阳区、牡丹江、长春、沈阳等多地,组织、指挥涉案公司员工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及网络在线推广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宣传投资债权转让、网络借贷等形式的理财产品,吸收报案投资人的资金。投资形式分为线下和线上两种,具体如下:
线下形式为投资人与小麦财富公司签订《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等投资合同,以投资“小麦1#”“小麦3#”“小麦6#”“小麦宝”“小麦至尊”等名称的理财产品,产品投资期限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或2年不等,承诺年化收益7%-15%不等,投资人通过支付投资款,受让原债权人钟乾荣享有对第三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返还本金和收益。
线上形式的投资始于2016年4月,投资人登录小麦金服公司设立的“小麦金融”互联网平台,与小麦金服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居间协议》电子文件,投资人通过第三方支付“×支付”平台在线充值,投资“小麦金融2016年乐居贷一月标012”、“小麦金融2016年乐居贷三月标003”、“小麦金融2016年易车贷一月标022”等“乐居贷”、“易车贷”名称的网络借贷产品,产品投资期1个月或3个月不等,承诺年化收益7%-8%不等。
8、《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协议》等投资合同、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刷卡凭证、搜查证、搜查笔录、起赃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案发时从涉案公司内起获的大量投资合同以及合同内附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和刷卡凭证证实,小麦财富公司在北京、河北、山西、山东、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苏等多地与大量未报案的投资人签订《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协议》等投资合同,吸收未报案的投资人的资金。
(二)相关证人证言
1、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我原来在沈阳做工程时认识了钟乾荣,后来钟乾荣跟我说他在北京有一家网络金融公司,让我去他公司工作。2015年11月份,钟乾荣介绍我到小麦国际公司下属的小麦财富公司工作,任该公司的行政主管,负责公司采买工作;2016年3月我从福建老家回来,钟乾荣给我调到小麦财富公司督导部,负责检查公司北京销售部的工作。
小麦国际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我,实际办公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附近××国际大厦A座17层,还有一个办公地址在朝阳区永安里附近的×大厦22层或23层。在2016年五六月份前,公司总裁是钟乾荣,顾兵是副总裁,后来公司内部公告钟乾荣辞去一切职务,顾兵升任公司总裁,负责公司一切事宜。小麦财富公司是小麦国际公司的下属公司,该公司实际负责人也是钟乾荣和顾兵。小麦国际公司下属还有小麦金服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我,2016年4月份开始经营,负责人是顾兵,之前招聘来一个叫刘某4的负责人,干了二十多天就离职了。小麦国际公司下属还有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是何某4,2016年4月我考过了基金行业从业资格证后被钟乾荣调到这个公司工作,基金公司这边就我和何某4两个人,还没有开展任何业务。
这些公司的老板都是钟乾荣,也是实际负责人。顾兵是公司的执行副总裁,平时负责公司所有的工作,但顾兵要向钟乾荣请示决策公司的工作。小麦财富公司和小麦金服公司的P2P销售工作都是由顾兵一手抓的,然后钟乾荣背后指挥顾兵,他们两人一起创建的公司。2016年6月小麦金服公司的员工找我要身份证办理线上×支付的手续,这个时候我才知道自己是公司的法人。
小麦金服公司技术部负责人徐德寅,负责制作开发平台的程序;财务部三个人,张某6、安某2等;客服部负责人陈迪,负责答复客户;基金投资部何某4,负责基金投资;渠道部负责人陈燕,负责渠道销售公司产品;结算部负责人李佳星和付某,负责客户投资款的管理支付兑付;督导部负责人陈枭,负责监督市场部的销售;区域拓展部负责人李放,负责开发外地市场;行政部经理张某1,负责采购安排活动费用审批。
小麦国际公司是总公司,没有具体业务,具体经营的是小麦财富公司和小麦金服公司,小麦财富公司是做线下理财P2P业务的,小麦金服公司是做互联网金融线上P2P业务的。我在小麦财富就是负责公司采买和督导等行政工作,不参与公司销售工作。小麦金服主要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招揽投资人投某的债权债务,按照每个业务的不同时间不同年化率在7%到12%不等,具体看标的物的情况而定。公司在网上做宣传和推广,平台名称叫小麦金融,平台是2016年4月开始在互联网上运行的,就是有人把车或房的抵押在网上融资。公司线下销售理财产品是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等,这些都是渠道部门来做。一开始我每个月工资是7000元,后在2016年5月涨到1.5万元。我在小麦金服共投资2000元,现在还有1000元没有到期未赎回。我是在公司网页登陆,用自己的手机注册成功后,绑定自己的银行卡,这样我就可以用银行转账到第三方平台×支付,然后就可以购买公司的理财产品了。公司结算部有好几个pos机用来收取投资款。
2、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初我应聘到小麦财富公司工作,任结算专员。小麦财富公司主要是做线下业务,办公地在朝阳公园路×号××国际大厦A座17层,有员工30人左右,总裁顾兵。公司有结算部、财务部、人力部、行政部等。我是做线下工作,一是核对客户填写的资料信息,二是对分公司传过来的合同中的客户信息及合同内容进行核对。这个分公司叫亚合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这个公司的合同、客户信息等基本上都是交到小麦财富公司。这些合同到扫描件都在我用的那台黑色台式机电脑,合同文件都存在桌面上一个叫“亚合对接原文件”文件夹内。亚合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招揽客户进行投资,并承诺预期收益率,到期后返本付息,一个月的产品年化收益率是7%,三个月的是8%。这个分公司是6月6日才有业务,投资人有北京本地的也有外地的,投资人20多人,投资额在200多万元左右。这200多万投资款之前是在陈枭的建设银行账户内。6月中旬左右,顾兵让我把其中的约190万元打到了另一建设银行账户内,开户人是刘某2。
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我于2016年1月到小麦金服公司工作。小麦金服公司和小麦财富公司、×公司、×2公司、×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都是小麦国际公司下属的。小麦国际公司主要经营的就是线上和线下的P2P融资,公司真正的负责人是总裁顾兵和钟乾文,负责公司所有业务。副总裁刘某4,负责线上融资业务;技术部负责人徐德寅,负责制作开发平台的程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周开富,负责招聘和人员管理;财务部三个人张某6、安某2、杨某;客服部负责人是陈迪,负责答复客户;基金投资部何某4,负责基金投资;渠道部负责人陈燕,负责渠道销售公司产品;结算部负责人李佳星和付某,负责客户投资款额管理和兑付;督导部负责人是陈袅,负责监督市场部的销售;区域拓展部负责人李放,负责开发外地市场;行政部是我,负责采购安排活动费用审批。公司一个月前新来一个线下负责人叫孟某3,她带来一个团队解决公司的兑付危机,她没有参与经营,她承诺解决这个兑付危机。
×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人是李放,这个公司用于小麦金服公司和小麦财富公司线下门店注册的。公司还有一个分店在朝阳区×大厦办公,负责人是赵某2,他一开始开过四五家分店,2016年3月份左右全部关掉了。公司负责招揽投资人投某的债权债务,按照每个业务的不同和时间的不同投资年化收益7%-12%不等,具体看标的物的情况而定。线下说钟乾文在沈阳有一个食品加工厂。公司通过外聘团队购买来销售理财产品。公司线上平台名称是小麦金融,平台是2016年开始在互联网上运行的。线下销售理财产品是通过外聘团队推广。投资人在线上是绑定银行卡通过第三方支付×支付平台将钱打入公司,线下是通过来公司刷卡或转账的方式进行投资并签订相关合同。公司收款的账户有个招商银行的,另一个不清楚。赵某2是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销售的理财产品都基本按销售额的8%提成给他。刘某4是公司通过招聘招过来的专门负责小麦金融线上的运营。
4、证人安某2的证言证明:我是2016年4月到小麦财富公司工作。小麦财富公司主要经营的就是线上和线下的P2P融资,公司真正的负责人是总裁顾兵,负责公司所有业务和线下业务;副总裁刘某4,负责线上融资业务;技术部负责人徐德寅,负责制作和开发平台的程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周开富,负责招聘和人员管理;财务部三个人,有我、张某6、杨某;基金投资部何某4,负责基金投资;渠道部负责人陈燕,负责渠道销售公司产品;结算部负责人李佳星和付某,负责客户投资款的管理支付兑付;督导部负责人陈枭,负责监督市场部的销售;区域拓展部负责人李放,负责开发外地市场;行政部是张某1,负责采购安排活动费用审批。公司还有个叫孟某3的,她没有参与经营。小麦财富公司外地有分公司,北京有个×分公司,只见过报销凭证。公司负责招揽投资人投某债权债务,收益率我不清楚。公司的线上平台的名称是小麦金融,平台是2016年开始在互联网上运行的。公司的收款账户有个招商银行富力城支行,还有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
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我于2015年11月入职小麦金服公司,任渠道总监助理。渠道部经理叫陈燕,我负责辅助陈燕开展工作。小麦金服公司的总公司是小麦国际公司,旗下有七家子公司。小麦金服公司负责线上P2P销售业务,小麦财富负责线下P2P销售业务。小麦金服公司有财务部、渠道部、人事部、技术部、运营部和客服部。陈燕的工作是发展客户投资线上的理财产品。小麦金服公司主要是在网页宣传理财产品的优势吸引投资。
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我于2016年5月30日入职小麦财富公司,在结算部任结算专员,主要负责合同和POS机的发放,每天下午会有公司各个分部门把客户的信息和客户投资的明细汇总给我,我整理好后交给部门主管李佳星。李佳星负责公司支付客户利息这块。
7、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明:我于2016年4月份入职小麦国际公司,任人事专员,部门主管是周开富。小麦国际公司是总公司,下属小麦金服公司、小麦财富公司、×基金公司等,经营项目是互联网金融。我主要负责外地子公司的人事工作,外地有30多家子公司,东北的多一些。公司总裁强制要求公司上下除销售之外的人员必须推荐10个朋友投资,所以我自己投了2000元,我朋友投了8000元。周开富负责总公司的人力资源和行政工作。
8、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小麦国际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为周开富。
9、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我于2016年3月入职小麦金服公司客户部,负责接待网络的客户,回答客户的问题。部门主管是陈迪,其负责公司的网站接待相关事项。
10、证人安某的证言证明:其证言同证人张某3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三)工商登记材料
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股东名录、章程、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变更登记申请表和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材料证明:
(1)小麦财富公司设立于2014年9月18日,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刘某2,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刘某2(出资数额1750万元)和钟乾荣(出资数额3250万元),刘某2为经理、执行董事,钟乾荣为监事,后于2016年3月31日变更公司性质为自然人独资,变更股东为刘某2一人,又于2016年5月3日变更监事为顾兵。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等)。
(2)小麦国际公司设立于2015年6月8日,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钟乾荣,注册资本10000万元,股东为钟乾荣(出资数额9000万元)、张某7(出资数额500万元)和顾兵(出资数额500万元);后于2016年3月16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钟某,变更股东为钟乾荣(出资数额7500万元)、顾兵(出资数额2000万元)和钟某(出资数额500万元);又于2016年5月8日变更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变更股东为顾兵(出资数额12000万元)和钟某(出资数额48000万元)。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等)。
(3)小麦金服公司设立于2015年11月4日,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为钟某2,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钟某2,监事顾兵,后于2016年6月1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钟某,变更股东为钟某(出资数额2000万元)和小麦国际公司(出资数额3000万元)。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投资咨询、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等。
(四)鉴定意见和资金走向相关材料
1、司法审计报告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查询材料、银行账户对账单等材料证明:
(1)本案涉及未报案投资人共计500余人,该些未报案投资人的协议金额共计1.21亿元,转投金额2100余万元。
报案方面涉及牡丹江地区报案和除牡丹江地区外报案的投资人共计400余人。牡丹江地区方面,线下投资人的报案金额为3200余万元,付款金额为3300余万元,线上投资人的报案金额为8.92万元,付款金额为8.92万元,此外,该部分线下投资人另有未报案的协议金额670万元,转投金额70余万元。除牡丹江地区外的线下投资人的报案金额为1100余万元,付款金额为1100余万元,线上投资人的报案金额为330余万元,付款金额为320余万元,此外,该部分线下投资人另有未报案的协议金额2200余万元,转投金额490余万元。
上述报案部分的投资金额所获返利共计200余万元。
(2)经对涉案的刘某2名下账号×××的建设银行账户和账号×××的农业银行账户、钟乾荣名下账号×××和账号×××的建设银行账户、周开富名下账号×××的建设银行账户、陈燕名下账号×××的建设银行账户、陈枭名下账号×××的建设银行账户、纪某名下账号×××和×××的建设银行账户、赵某2名下账号×××的建设银行账户和×××的银行账户进行司法审计,刘某2名下账号×××的建设银行账户(自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间)和账号×××的农业银行账户(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间)收到小麦财富公司钱款共计4200余万元,收到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钱款共计8800余万元,收到×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钱款1090余万元,收到钟乾荣账户钱款共计250余万元,收到陈枭账户钱款共计240余万元,收到投资人账户钱款共计250余万元,收到无对手信息的跨行代付钱款共计1400余万元,收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5万元;上述账户打入各投资人账户共计1.01亿余元,打入小麦财富公司共计1500余万元,打入钟乾荣账户共计960余万元,打入刘某2名下账号×××的账户共计1700余万元,打入何某3账户钱款净支出共计130余万元,打入纪某账户钱款共计170余万元,打入赵某2账户钱款共计80余万元,打入李某5账户钱款共计160余万元,打入石某账户钱款共计130余万元,打入王某3账户钱款净支出共计120余万元,打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计80余万元,向其它大量个人账户小额转账共计1100余万元。此外,陈枭名下账号×××的建设银行账户返还投资人共计12万余元,纪某名下账号×××的建设银行账户返还投资人共计10万余元,赵某2名下账号×××的建设银行账户和×××的银行账户返还投资人共计120余万元。
(3)钟乾荣名下账号×××的建设银行账户于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间收到沈阳×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钱款共计250余万元,向沈阳×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出共计80余万元。
(4)陈燕名下账号×××的建设银行账户自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间收到刘某2名下账号×××的账户(沈阳皇姑支行)打款3笔共计9.564569万元,收到刘某2名下账号×××的账户打款3笔共计6.893494万元,另收到小麦财富公司名下账号×××的账户以报销、差旅费等名义打款2.80628万元。陈燕该账户收到上述钱款后,大部分均转账至李某3名下账号×××的账户。此外,陈燕该账户于2016年5月31日收到李某3上述账户转账5万元。
(5)周开富名下账号×××的建设银行账户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的交易记录,该账户收到刘某2名下账号×××的账户(沈阳皇姑支行)打款4笔共计8.429758万元,另收到刘某2名下账号×××的账户打款4笔共计8.840241万元。
(6)徐德寅名下账号×××的建设银行账户自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间的交易记录,该账户收到刘某2名下账号×××的账户(沈阳皇姑支行)打款2笔共计5.813476万元,另收到刘某2名下账号×××的账户打款3笔共计11.85487万元。
(7)李佳星名下账号×××的建设银行账户自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间收到刘某2名下账号×××的账户打款3笔共计1.472844万元。
(8)陈迪名下账号×××的建设银行账户自2016年6月间收到刘某2名下账号×××的账户打款1.001656万元。
2、×支付公司出具的账户交易信息数据光盘证实小麦金服公司在×支付公司账户的相关交易记录。
(五)其它证据材料
1、冻结手续证明:公安机关冻结小麦金服公司在×支付公司的账户(平台标识号×××,自有账户余额1004.83元,平台用户冻结资金188500元)。
2、调取证据通知书、工作记录和×支付公司出具的说明函、×××网贷自主清算系统申请表和合作协议证明:2016年1月,小麦金服公司(签字代表周某)与×支付公司签订《×××网贷自主清算系统合作协议》,约定由×支付公司为小麦金服公司提供“×××自主清算系统服务”,协议期限1年,该系统服务内容包括×××账户开设、充值记账、支付、取现、收费、用户信息管理、用户账户查询等。该系统与小麦金服公司网贷平台页面通过链接跳转。×××账户由小麦金服公司用户开设,用于记录小麦金服公司用户在小麦金服公司网站等平台收付款项和使用情况,该账户所有权归用户所有,用户可使账户余额直接在小麦金服公司网贷平台进行支付,也可进行提现操作。提现手续费为提现金额的0.25%。系统服务费为7万元每年。小麦金服公司网址为www.xiaomaijr.com,平台标识号为×××,自有账户为×××,托管账户为×××。截至2017年3月14日,小麦金服公司在×网站支付有限公司的自有账户余额为1004.83元,小麦金融用户可用余额为43920.36元,用主冻结资金为188500元。该笔43920.36元为小麦金融用户可自主提现但暂未提现的金额,冻结资金188500元为用户被小麦金融冻结在用户自己账户内、不可自行提现的金额,冻结原因是用户在小麦金融平台上进行投资,但小麦金融未进行审核操作,投资人投资行为未成功。
3、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工作记录、投资数据表和阿里云数据光盘证实被告人徐德寅于2017年2月19日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小麦金服公司存储于“阿里云”服务器中的投资人数据。
4、被告人徐德寅提交的说明材料和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小麦金融平台在×××账户中,有两个收款账户,一个是×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另一个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数据光盘和工作记录证明:2016年6月29日18时许,民警在朝阳区××国际大厦A座17层对3台黑色台式电脑进行现场勘验。其中,1台电脑中小麦金融后台中的大量投资账目,1台电脑中有名为“还款计划”的大量文件,另1台电脑中有名为“客户基础资料”“合同电子档(全国版)”等文件以及QQ号聊天记录,民警分别进行数据提取,并对生成的文件使用MD5校验工具进行MD5运算。
6、扣押清单和银行回单证实被告人陈燕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5万元,现移送在案。
7、案款收据证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钟乾荣、顾兵的家属分别代为退缴人民币10万元、3万元在案,被告人陈燕、李放、陈枭、周开富、李佳星、徐德寅、陈迪分别退缴人民币2万元、6万元、6万元、1.2万元、1.472844万元、0.5万元、1.001656万元在案。
8、搜查证、搜查笔录、起赃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6月29日19时许,民警对本市朝阳区××国际大厦A座17层小麦金服公司进行搜查,当场起获黑色箱式电脑主机3台和合同文件7箱。上述电脑主机3台现移送在案。
9、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投资人赵永光等人报案并立案的情况。
10、到案经过和工作记录证明:2016年6月29日18时许,民警接报警后,在北京市朝阳区××国际大厦A座17层小麦金服公司内将包括被告人李放、陈燕、李佳星、陈迪、周开富、陈枭和徐德寅在内的12人抓获。2016年7月11日2时许,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京×××酒店436号房间将被告人顾兵抓获归案。2016年8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钟乾荣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亚运村派出所投案。
11、户籍信息材料证实各被告人的自然信息情况。
(六)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钟乾荣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0年我成立了沈阳×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人是我,顾兵是公司的销售负责人。后来我和他共同成立了哈尔滨×建材有限公司。刘某2与我是连襟,刘某2、顾兵、钟某均是×公司的职工。2014年9月我在北京成立了小麦财富公司。小麦财富公司法人刘某2,经营范围也是投资管理、咨询,实际负责人是顾兵。小麦国际公司最早是我和顾兵成立的,为了找一些股权、实体项目的投资项目,没有实际经营,法人是钟某,股东是钟某和顾兵,我是小麦国际公司的总裁,我只是偶尔去公司。我是小麦财富公司的原股东。小麦金服公司是2016年5月成立,法人钟某,实际负责人是顾兵,公司有技术部(负责人是徐德寅)、运营部(陈迪)、市场部(陈燕)。小麦这三家公司实际都是一个办公地址,就是北京市朝阳区××国际A座17层。
小麦金服公司主要就是从事互联网上平台P**业务的。小麦财富公司是做线下实体门店P2P业务,也就是债权转让业务。小麦财富公司在黑龙江省牡丹江、辽宁省沈阳铁西有分公司。小麦财富公司和牡丹江分公司是经营P2P债权转让,也就是吸收投资款的业务;沈阳铁西分公司是经营出借投资款,也就是放款方的业务。我没在牡丹江分公司工作过,以前在铁西分公司是负责这个分公司债权转让业务的,也就是放款方的业务。
小麦财富公司线下P2P业务的投资款主要放款在辽宁省内的个人和企业,其中企业是以法人个人名义借款的,这些合同都存放在铁西分公司。很多放款给企业的投资款,企业都倒闭了,借给个人的,有的收回来了,还有很多没收回来。小麦金服公司是顾兵建议成立的,成立就几个月的时间,当时这个公司的业务就是吸收投资人的投资款,不涉及放款的业务,所以我也不负责这个公司放款业务。因为小麦财富公司当时放款出去的资金没有收回来,又要支付投资人高额利息,顾兵就成立小麦金服公司,用吸收来的投资款兑付之前投资人投资款到期的本金和利息。
顾兵是小麦国际公司的执行副总裁,公司经营具体的事情都是由顾兵来操作。钟某最早是小麦财富公司铁西分公司信审部的主管,负责审核客户拿来的投资项目的材料,钟某除了做铁西分公司信审部的主管外,与这三家公司在实际经营上没有其他关系。钟某有基金从业资格证,所以他当法人。我就是小麦国际公司的负责人,小麦财富公司和小麦金服公司都是顾兵在负责经营,顾兵负责所有募集资金的工作,顾兵是小麦财富投资公司募集资金的理财端的副总裁,后来成立线上小麦金服公司,这个公司也是负责募集资金的,这个公司也是由顾兵来负责经营。小麦财富公司是我和顾兵一起做的,我负责提供债权。我只知道小麦财富公司通过线下门店招揽投资人,而小麦金服公司主要是通过线上招揽投资人。陈燕是线上小麦金服公司负责市场推广的市场经理;李放是负责贷款端寻找客户团队的负责人;陈枭是李放的下属,同时还是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这是顾兵让陈枭当的法人,这个也是线下公司,具体做了很少一些业务;周开富是小麦财富公司的人事总监;徐德寅是小麦金服公司线上技术的;李佳星是结算中心的一个工作人员。投资人的钱应该是找了第三方支付,然后转账到公司法人刘某2的银行卡上,然后购买我手里的债权,或者偿还我个人借给公司的钱,这些钱走的都是我在沈阳开立的建设银行的账户。
刘某2没来北京参与小麦财富公司经营,他始终在沈阳负责×公司,是我向刘某2要的身份证。公司成立后,顾兵安排财务让刘某2提供的银行卡,卡内资金就是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钱根本不归刘某2控制。小麦公司成立时没有运营资金,我曾向刘某2个人(用于小麦财富运营账户)转过600余万元。我问过顾兵,他说P2P只能转到个人账户,也就是刘某2个人银行卡,但刘某2个人银行卡内资金也是小麦财富公司控制,用于支付投资人的本息及收益或是租赁办公场所。我不知道小麦财富吸收了多少资金,我问过顾兵资金去向,顾兵说全用于公司经营了,就是说用于公司各种费用及返还投资者本息及收益了。
被告人钟乾荣当庭供述:我是小麦财富公司和小麦金服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这两家公司在同一地点办公,员工是同一班人马,管理模式也是一样的。我前期提供了债权,贷款端的相关贷款材料都在沈阳分公司。小麦金服公司线上转售的债权都是线下的债权,有前期一直没有收回的债权,有一些是新的债权。公司还有一部分钱用于公司运营了。我名下有两三张银行卡在财务那里使用,公司还用过陈枭的个人账户。
2、被告人顾兵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钟乾荣原来在辽宁沈阳做建材生意,2014年我跟钟乾荣合作了好几次建材生意,后来因为有部分尾款与钟乾荣没有结算完毕,就一直向钟乾荣要钱。2015年钟乾荣成立小麦财富铁西分公司,我就开始在铁西分公司给钟乾荣的公司做P2P业务,后来一直做到东北区域经理。小麦财富铁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我记得是刘某2,实际负责人是钟乾荣,公司在东北分别开立了哈尔滨、大庆、本溪、沈阳等分部,经营的内容就是P2P。
钟乾荣在北京注册成立了小麦国际公司,这个公司最早的法定代表人是钟乾荣,后变更为钟某;还有小麦财富公司,法人刘某2;小麦金服公司,法人钟某2,后变更为钟某;还有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钟乾荣,但这家公司没有开展任何业务。小麦金服公司和小麦财富公司开展P2P业务,小麦国际公司是总公司,不具体开展经营业务。小麦金服和小麦财富是平级关系,小麦金服做线上业务,小麦财富做线下业务。
钟乾荣是小麦国际公司的董事长,钟乾荣负责公司所有工作决策。我在公司负责各销售部门的销售工作和公司全面运营工作,我的职务是副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方面,市场部是陈燕,技术是徐德寅,财务是张某6,人力是周开富,行政主管是张某1,基金部门是何某4,区域拓展是李放,我负责协调各部门。人事部门和行政部门是我负责。我的日常工作是负责营业部的筹建和关停、结算账务、通知各部门对接、接待客户来访。
2016年5月,钟乾荣在公司内部发了一条消息说自己辞去一切职务,在此之前公司财务工作也是由钟乾荣总负责的,后来由我负责财务的审批工作。小麦财富公司人员组成和小麦国际公司一样。小麦金服公司原来的法人是钟某2,现在是钟某,原来的负责人刘某4在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左右就离职了,我不懂网络技术问题,所以我不负责这个公司,这个公司直接负责人也是钟乾荣,该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是徐德寅,还有负责市场的陈燕。钟某一开始在小麦财富公司负责后勤采购业务,后来钟乾荣把钟某调到×基金公司工作了。钟某后期接待过来公司投资的客户,这是钟乾荣安排他去的。
小麦财富公司在北京分部设立在永安里附近的×大厦,是北京这边具体销售理财产品的地方,该分部负责人是赵某2。小麦财富销售的理财产品分别有3个月(年化收益7%)、6个月(年化收益8%-9%)和12个月(年化收益11.4%-12%)这几种。小麦金服销售的理财产品跟线下小麦财富理财产品差不多,现在主要做一个月、三个月的理财产品,网站上宣传客户返利,资金托管等。线下员工销售顾问工资1800元,团队经理4000元,城市经理的工资更高。业务员提成是每单的0.5%。我没有提成,就是3万元一个月的工资。
被告人顾兵当庭供述:李放、陈枭在沈阳就跟着钟乾荣干。陈燕带了几个人来公司,她是市场部负责人,她之前好像跟徐德寅是一个公司的,是×金融公司。
3、被告人陈燕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6年1月,我通过应聘到小麦国际公司下属的小麦财富公司当市场部经理,我在这个公司干了2周左右,就被调到小麦金服公司渠道部当市场部总监,在这个岗位我干了3个月左右,后任公司渠道部总监。
小麦财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钟某,我入职时这公司已经开了两三年了,公司有两个办公地址,一个在本市朝阳区团结湖附近××国际大厦A座17层,另外一个在本市朝阳区永安里附近×大厦,这是公司在北京的分部,那边具体的负责人是赵某2,负责北京这边所有的销售工作。小麦财富公司的负责人是顾兵,负责公司所有的业务,还有一个总监叫王某4,负责小麦财富公司的培训和客服工作,公司的财务是张某6、付某、安某2三个人。小麦财富公司经营P2P业务。小麦财富公司是小麦国际公司的下属公司,属于线下公司,小麦国际公司在东北三省,及其他省市也有相应的分公司,具体也是经营P2P业务的,这个公司所有的业务负责人都是由顾兵负责的。小麦金服公司是做网络线上P2P业务的,就是公司有网络平台,然后投资人通过公司的线上平台购买公司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小麦财富公司和小麦金服公司做的所谓P2P业务就是公司首先向投资人借款,支付投资人相应的利息,然后公司再将投资人的借款借给需要借款的人,公司在向投资人借款过程中都会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小麦金服公司的理财产品分为1个月(年化收益率7%),3个月(年化收益率8%),6个月(年化收益率10%),12个月(年化收益率12%),这4个产品没有具体的起投金额,100元都能进行投资。线上公司从2015年12月成立至2016年6月底拉了1000万元左右的投资款。
小麦金服公司针对的是全国的投资人,其中有大部分投资人是北京分部的负责人赵某2他们拉来的。小麦财富公司也是针对全国的投资人,在东北三省都有分部,在全国其他省市也有分部。我听说小麦财富公司北京分部涉及投资款没有兑付的大概有几千万元。小麦财富公司是通过业务员给不同的人打电话,或者在超市等场所发宣传单给不特定的人进行宣传的。小麦金服公司是通过自媒体,比如说微信公众号宣传,或者每周在网络平台公司发文章,如新浪、搜狐等网络公司,还有就是自己找上门的广告公司等给我们进行宣传。
我在小麦财富做市场经理都是在给公司写宣传文章,被调到小麦金服公司做市场部总监和渠道部总监,我的工作内容还是写文章,对公司进行宣传,也就是线上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公司发布的文章基本上都是我写的。我写的文章都是作为小麦金服公司对国际、国内金融经济方面的走势分析,小麦金服公司参加了什么金融活动,其实就是从侧面宣传公司的评论文章。我写的这些文章没有对公司的理财产品进行宣传,我们都是从侧面宣传公司,让读者注意到公司,然后读者就会到公司网站阅览,自然也就注意到公司的经营理财产品的情况。因为我负责联系广告业务,顾兵想通过广告为公司拉来销售业绩,所以调我到渠道部当总监,但实际我并没有联系到任何业务。我就是挣工资,因为不涉及销售工作没有提成,我工资有10万元左右。
被告人陈燕当庭供述:我之前是在“×宝”旗下的×金融工作。我没有提成。徐德寅负责写代码,网上有专门的系统,他们负责下载,负责后期维护运营。
4、被告人李放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我是2015年12月7日到的小麦财富公司工作,是该公司的总裁顾兵把我挖过去的,我的职位是区域拓展经理。我负责外地分公司的设立,我只管当地找房子和装修,具体业务与我没关系。小麦财富公司法人钟某,市场总监陈燕,技术总监徐德寅,人事总监周开富,基金部总监何某4,财务部主管张某6。区域拓展部由我负责,我下边还有陈枭,也负责外地分公司的设立。我们部门的上级是顾兵。我负责过山西太原、济南、长春、河北保定等地开设过分公司,这些公司现在都关门了。分公司的构成是城市经理负责招聘营业经理,团队经理,再往下就是业务员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线上的P2P理财,分线上和线下投资途径,现在线下基本不做了。具体项目应该是贷款项目。这些项目由市场部负责营销。线上是通过公司的“小麦金融网”进行投资,公司向客户收取投资款是由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负责。公司由市场部负责对外进行宣传,通过微信的方式。客户都是由业务员找来的,会开一些理财的展销会,以前在路面发一些传单,客户群体什么人都有。我月工资待遇1.4万元,没有提成。我拿到了6万元左右的工资,这些钱用于还银行贷款了。
被告人李放当庭供述:我是2014年入职公司的,当时在做贷款端,管理下面三十多个业务员,当时共放贷几百万。案发那天有五六个投资人把我们堵在公司,还要搬公司的东西,然后我报警说有客户闹事。我一共收入五六万元。
5、被告人陈枭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10月,李放介绍我到辽宁沈阳的小麦财富公司沈阳分公司工作,主要在贷款部,就是把公司从老百姓处收取的投资款放款给需要借款的,我们放款的利息是月利息1.1%-1.2%。我在沈阳分公司有一个团队,共5人,一共放款20-30万元,通过我自己放出去的钱也就5万元。2015年10月,李放跟着顾兵到北京的小麦财富公司工作,然后我就被安排到机构拓展部工作。到北京后我知道相关公司还有小麦国际公司,后来还成立了小麦金服公司。公司办公地点在朝阳区××大厦A座17层,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顾兵,管理公司全面业务。公司法人是钟某、还有一个叫钟总的。公司主要经营互联网金融和线下金融业务。公司有线上销售部,负责人刘某4。该部门负责线上平台小麦财富的经营管理;公司还有渠道部,负责人是陈燕,负责给公司找投资人;公司还有基金投资部,负责人是何某4;结算部负责人李佳星,负责结算业绩和工资;财务部工作人员安某2和张某6;客服部负责人陈迪,负责接待客户咨询;周开富是公司行政经理;徐德寅是公司技术部负责人。公司还有机构拓展部,负责人是李放,他是我的直接上级,我在这个部门任督导。我的主要职责就是在各地开设分公司,检查分公司经营情况,对接公司财务,购买分公司的办公用品等。我没有提成,我开始月工资是6000元到8000元左右。
我知道公司在大同和太原、吉林长春、辽宁、牡丹江、江苏扬州有分公司,但是太原和扬州都撤销了。公司就是做互联网金融业务,就是线上投资和配资的P2P业务,另外还有线下渠道销售业务,就是跟客户签订协议,然后客户在公司的POS机上刷卡支付投资。我们公司对外说的是配售债券,投资人把钱投资到我们公司后,公司会有一些抵押物品给借款人,把钱投资给借款人。我不知道公司给客户的承诺收益是多少,公司的宣传册上有。公司收取的投资款的去向只有顾兵知道。线上是平台上注册用户,绑定银行卡,之后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投资。POS机绑定的应该是公司的财务管理。公司总部有30余人,外地分公司有几个人,他们都是给公司找投资人,凭业绩挣钱。我不知道销售人员的提成。我们公司的投资人、投资金额等情况顾兵、刘某4、陈燕和财务应该知道。
被告人陈枭当庭供述:2014年我就在沈阳那边分公司任职,跟着李放负责贷款业务,2015年8月份到的北京。我有银行卡是由公司会计使用。
6、被告人周开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我于2015年12月到小麦财富公司上班。公司实际经营地是朝阳区团结湖××国际大厦A座17层,另外还有一个销售门店在朝阳区,公司的法人是钟某。另外公司还注册了另一个公司是负责线上理财的,叫小麦金服公司,法人是刘某2。这两家公司都在一起办公,都隶属于小麦国际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叫顾兵,他是实际运作人。我在这家公司是人事经理,负责人事招聘、培训、考勤、合同、档案以及企业文化等。
公司有人事、行政、财务、结算、技术、培训、市场、督导、机构拓展、渠道销售、运营客服部等。人事部门我是经理;行政部门经理是张某1;财务部门负责人叫张某6;结算部分为线下和线上两部分,线下负责人是李佳星,线上负责人是陈迪,主要负责日常客户投资的资金量的统计;技术部门经理叫徐德寅,部门负责整个线上软件的开发、使用和维护;培训、市场、督导三个部门负责人都是王某4,负责人员内部的销售培训,日常检查,市场费用管理等,这三个部门统一归营销中心管理;机构拓展负责人是李放,负责门店的选址、装修以及费用拨款;渠道销售负责人是陈燕,就是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线上客户进行销售;运营客服部的负责人也是陈迪,这个部门负责线上的标的以及日常的客户咨询解答服务。
公司项目就是给个人放贷,通过收中介费,手续费将利息赚回,然后返给理财客户。放贷的钱都是从客户手里吸收来的资金。线上发的一些投资的标都是抵押车和房子的标,都是东北的项目,投资通过刷到“×支付”这个第三方支付,由这家公司负责托管,第三天钱就到我们公司账上,等投资到期了,我们公司把钱打到第三方支付,由其再把钱转给客户。线下都是刷银联卡,有业务员去跑,和客户签合同,钱也是刷到这家第三方,然后再转给我们公司。我们通过微信群、QQ群、微博、网站广告等渠道拉客户,这些都是线上做的,另外还有就是发传单这种线下的渠道。
公司每月给我开固定工资,不到2.9万元。我没有提成,我不做业务。我们部门只是进行入职培训,真正的业务培训由营销中心负责,负责人叫王某4负责。我们部门招聘财务、结算、出纳、技术、人事和城市经理等人员。城市经理再去找业务员跑业务,业务员的基本工资是1800元,提成是6个月提5%,一年及以上的提6%。
被告人周开富当庭供述:我没有直接接触过投资人,只不过投资人来公司时我们行政负责接待。我在公司的收入共计十五六万元,我自己在公司投资了4万元。
7、被告人李佳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我于2016年3月份应聘到小麦财富公司工作,在结算部负责销售支持。我的工作内容一是审核客户信息,看客户填写信息有无错误;二是与销售部对接,做合同管理,汇总所签订合同。小麦财富公司实际办公地址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19号××国际大厦A座17层,公司的总经理是顾兵,公司还有一个负责人叫钟乾文,在公司里感觉他的职位比顾兵要大,但又不具体负责事情。公司内设有人事部、行政部、财务部、市场部、结算部,其中人事经理周开富,市场部经理王某4,行政部经理张某1,财务部和结算部直接由顾兵负责。
小麦财富公司就是经营P2P业务的,具体的经营方式就是让投资人投资公司的理财产品,然后公司再把投资人的投资款放款给借款人。我们公司大部分的销售网点都在外地,比如天津、黑龙江省大庆市、吉林鞍山市、山西大同等地,在北京只有朝阳区永安里处有一个销售网点,这些销售网点都是由顾兵直接管理的。公司的理财产品有小麦3#(3个月,年化收益率7%)、小麦6#(6个月,年化收益率9%)、小麦12#(12个月,年化收益率13%)。
我从财务部工作人员那里得知投资人很多人都是刷POS机,投资人刷的POS机好像都是挂在刘某2名下,因为财务在订购POS机后,会给我们结算部一个单子,单子上显示POS机都是在刘某2名下的,另外投资人也会有转账的情况,一般会转账到小麦公司的建设银行账户内。线上公司我只知道叫小麦金服。平时线上小麦金服的工作员工也在××国际大厦17层工作,我们很少接触,我知道他们有一个陈总,还有一个叫陈迪。我在公司有劳动合同,并给我交纳了社保。我在公司每月工资5700元左右,都是支付到我的建设银行工资卡内。
被告人李佳星当庭供述:纸质合同是由我们部门负责管理,有的合同没有附POS机刷卡凭证,分公司的合同都是邮寄到总公司的。
8、被告人徐德寅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我于2016年1月到小麦金服公司工作,担任PHP开发工程师,当时是公司老总钟乾文面试我的。小麦金服公司办公地点在朝阳区××大厦A座17层,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顾兵和钟乾文,管理公司全面业务。公司技术部负责人是我,负责线上交易平台的技术问题,也就是平台维护;渠道部负责人陈燕;财务部工作人员安某2、张某6等;客服部负责人陈迪,负责接待客户的电话咨询。我们公司做互联网金融业务,就是线上投资和配资,P2P业务,通过网站发布一些投资项目,项目大概是一些抵押的房子和车,还有一些企业抵押工厂之类的,项目年化收益大概7%-12%左右,100元起投。线上是在“小麦金融”平台上注册用户,绑定银行卡,之后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投资,公司还有线下业务。我不知道公司如何返利,公司平台上有宣传,但我没看具体内容。公司有五六十名业务员。我从平台上看到我们公司大约有100名投资人,一共投资大约1000万元人民币左右。我每月固定工资3.5万元,我一共拿了四个月的工资共14万元。
小麦金服公司在互联网的域名为www.xiaomaijr.com,投资用户点击此域名完成自己用户注册和登陆的过程,同时用户投资人的基本信息和投资数据也保存在这个域名指向的“阿里云”的一个服务器内,但是“阿里云”没有支付功能,小麦金服公司又通过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公司×支付公司提供投资人的投资和投资人的付本还息的技术支持,也就是所有资金走向都托管给×支付公司进行解决。我已经把阿里云内关于小麦金服公司投资人的相关数据导出到工作表格,里面有投资人姓名、时间、金额、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内容。另外,我把登陆阿里云和数据库的账号和密码也导出提供给公安机关。阿里云数据我可以刻成光盘提供给公安机关。
9、被告人陈迪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我于2016年5月3日到小麦金服公司工作。公司总裁是顾兵,负责公司所有业务和线下业务;副总裁刘某4,负责线上融资业务;技术部负责人徐德寅,负责制作开发平台的程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周开富,负责招聘和人员管理;财务部是张某6和安某2等三个人;客服部负责人是我,负责答复客户;基金投资部何某4,负责基金投资;渠道部负责人陈燕,负责渠道销售公司产品;结算部负责人李佳星和付某,负责客户投资款的管理支付兑付;督导部负责人陈枭,负责监督市场部的销售;区域拓展部负责人李放,负责开发外地市场;行政部经理张某1,负责采购安排活动费用审批。
小麦金服公司主要经营P2P互联网金融,负责招揽投资人投某的债权债务,按照每个业务的不同和时间的不同投资年化率在7%-12%不等,具体看标的物的情况而定,有房贷和车贷。公司是通过网上推广的方式销售理财及线上平台理财产品。线下销售是通过门店进行宣传。公司的线上平台叫小麦金融,平台是今年开始在互联网上运行的。线上的投资人是绑定银行卡,通过第三方支付×支付这个平台进入公司,线下是通过来公司刷卡或转账的方式进行投资并签订相关合同。公司的线下销售理财产品是通过门店进行宣传公司。公司目前销售了1000万左右,有100多投资人,线下的我不知道。我是客服部的负责人,负责通过网络平台或电话解答投资人的问题,问题最多的是投资到期什么时候还款,我们的答复是借款方出现问题,公司正在联系,这是顾兵告诉我们的统一答复口径,也叫话术。我每个月工资10300元,就发了我一个月工资,我没有奖金和提成。
另,被告人钟乾荣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贷款协议、保证合同、收款确认书等材料若干,以证明被告人钟乾荣曾用自有资金对外出借并形成债权。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其证据资格本院均予以确认。对于能够互相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陈燕、周开富、李佳星、徐德寅、陈迪的犯罪金额,本院结合在案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和鉴定意见,综合认定被告人陈燕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6000余万元,被告人周开富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8000余万元,被告人李佳星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4000余万元,被告人徐德寅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300余万元,被告人陈迪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200余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乾荣、顾兵伙同被告人陈燕、李放、陈枭、周开富、李佳星、徐德寅、陈迪,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借用小麦财富公司和小麦金服公司等企业名义,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货币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九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乾荣、顾兵、陈燕、李放、陈枭、周开富、李佳星、徐德寅、陈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唯就指控被告人徐德寅、陈迪的犯罪金额部分,被告人徐德寅、陈迪仅应对各自在职期间内小麦金服公司吸收的金额承担责任,故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徐德寅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小麦财富公司和小麦金服公司及涉案关联企业在成立后,以实施非法募集资金业务为主要活动,依法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于被告人顾兵、周开富、李佳星的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乾荣作为小麦财富公司和小麦金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组织、策划和指挥涉案公司的资金募集业务,系主犯,应对全案犯罪金额承担责任;被告人顾兵作为小麦财富公司和小麦金服公司的执行副总裁,在被告人钟乾荣的指挥下,全面管理涉案公司的资金募集业务,系主犯,应对全案犯罪金额承担责任;被告人陈燕于2016年1月入职,先后在小麦财富公司和小麦金服公司担任市场总监等职务,具体从事企业宣传和业务推广工作,系对小麦财富公司和小麦金服公司的资金募集业务起整体宣传、促进作用,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其应对其在职期间涉案公司的犯罪金额承担责任;被告人李放于2014年底即已入职小麦财富公司,先后担任贷款端负责人和机构拓展部负责人,从事寻找债权和开设分支机构等管理工作,系为小麦财富公司和小麦金服公司的资金募集业务提供协助,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其应对全案犯罪金额承担责任;被告人陈枭于2014年10月入职小麦财富公司,先后从事贷款端工作和分机机构拓展、督导工作,为小麦财富公司和小麦金服公司的资金募集业务提供协助,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其应对全案犯罪金额承担责任;被告人周开富于2015年12月入职小麦财富公司,担任人事总监,管理小麦财富公司和小麦金服公司的员工招聘、培训、考核等行政事务,为小麦财富公司和小麦金服公司的资金募集业务提供协助,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其应对其在职期间涉案公司的犯罪金额承担责任;被告人李佳星于2016年3月入职小麦财富公司,担任结算部负责人,管理小麦财富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和统计业绩等工作,为小麦财富公司的资金募集业务提供协助,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其应对其在职期间小麦财富公司的犯罪金额承担责任;被告人徐德寅于2016年1月入职小麦金服公司,担任技术总监,管理和维护小麦金服公司的线上集资平台,为小麦金服公司的资金募集业务提供协助,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其应对其在职期间小麦金服公司的犯罪金额承担责任;被告人陈迪于2016年5月入职小麦金服公司,担任客服部负责人,管理小麦金服公司线上业务的客户服务等运营工作,为小麦金服公司的资金募集业务提供协助,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其应对其在职期间小麦金服公司的犯罪金额承担责任。被告人陈燕、李放、陈枭、周开富、徐德寅、李佳星、陈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兵的辩护人所提相关从犯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人所提相关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均酌予采纳。被告人钟乾荣的辩护人和被告人李放及其辩护人就各自犯罪金额所提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钟乾荣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乾荣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自首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顾兵、陈燕、李放、陈枭、周开富、李佳星、徐德寅、陈迪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兵的辩护人所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人所提相关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钟乾荣、顾兵退赔部分钱款,被告人李放、陈枭、李佳星、陈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陈燕、周开富、徐德寅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本院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综上,本院结合被告人钟乾荣、顾兵、陈燕、李放、陈枭、周开富、李佳星、徐德寅、陈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具体作用,依法对被告人钟乾荣、顾兵、陈燕、李放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枭、周开富、李佳星、徐德寅和陈迪予以减轻处罚,并依法对被告人陈燕、李放、陈枭、周开富、李佳星、徐德寅、陈迪适用缓刑。被告人徐德寅的辩护人所提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开富、李佳星、陈迪的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周开富、李佳星、陈迪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三被告人所起具体作用和行为后果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责令被告人钟乾荣、顾兵退赔相关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应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燕、周开富和徐德寅的违法所得,亦用于退赔相关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在案之款物,依法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乾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顾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周开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李佳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徐德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陈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十、责令被告人钟乾荣、顾兵退赔相关投资人的经济损失(清单另附)。
十一、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燕、周开富、徐德寅的违法所得,用于退赔相关投资人的经济损失(清单另附)。
十二、在案之被告人李放、陈枭、李佳星、陈迪退缴之违法所得共计现金人民币十四万四千七百四十五元,用于退赔相关投资人的经济损失(清单另附)。
十三、在案之被告人钟乾荣、顾兵、陈燕、周开富、徐德寅退缴之现金人民币共计二十一万七千元和在案之电脑主机三台之变价款,用于执行判决主文第十、十一项。
十四、在案冻结之小麦金服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网络支付有限公司的账户内钱款,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栾 荟
人民陪审员 王璧珠
人民陪审员 吕鹤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苗志超
【嗯,这个是高学历团队,光研究生就好几位。。还好,研究生们都给了个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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