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有家 2018.10.9-15:10……快有家一审二审……赵卫东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赵卫东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先后共计向800余人吸收资金人民币1300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200余万元……被告人赵卫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快有家 2018.10.9-15:10……快有家一审二审……赵卫东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赵卫东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先后共计向800余人吸收资金人民币1300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200余万元……被告人赵卫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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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卫东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3刑终77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卫东,男,50岁(1968年8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羁押,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浩,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国玲,女,35岁(1982年12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羁押,同年8月25日被逮捕,2018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吉松,男,33岁(1984年12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羁押,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卫东、陈国玲、李吉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56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卫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赵卫东及原审被告人陈国玲、李吉松,听取辩护人蒋浩的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北京快有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有家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经营内容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房地产经纪业务等,经营地位于朝阳区某路×号×层×单元×等地,被告人赵卫东为实际控制人。
2015年至2016年初,快有家公司通过网站、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推广“虚拟股权”、“富租金”项目两类理财产品,以馈赠购物卡、参与股权分红或者获得年化收益率补贴的方式承诺保本付息,给付回报,先后共计向800余人吸收资金人民币1300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200余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陈国玲担任公司运营部副总监,负责虚拟股权项目市场推广,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被告人李吉松担任公司出纳,主要是在赵卫东的指令下具体从事财务钱款支付工作。
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赵卫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告人陈国玲、李吉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了赵卫东名下位于上海市某道×弄×号×室、上海市耨路×号主楼×室、朝阳区某路×号×层×单元×、×、×、×、×室的房产,冻结北京快有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以及从公司内起获扣押了电脑主机1台,硬盘3个,现均移送在案。被告人陈国玲、李吉松在案发后分别主动退赔人民币4万元、7.5万元在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投资人宋某、路某、林某、李某1的证言、证人岳某、邓某、郗某、刘某、李某2、赵某、王某、田某、《快有家VIP会员服务协议》、《虚拟股权赠予协议》、《VIP会员证书》、项目宣传资料、收据、银行账户明细、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银行客户回单、案款单、冻结手续、查封手续、房产查询信息、工商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被告人赵卫东、陈国玲、李吉松的供述和辩解等。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快有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电视、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保本付息,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赵卫东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国玲、李吉松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应予惩处,其中被告人陈国玲参与的数额达“犯罪数额较大”,被告人赵卫东、李吉松参与的数额达“数额巨大”。根据被告人赵卫东、陈国玲、李吉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被告人赵卫东、陈国玲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吉松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于投资人的经济损失,三被告人各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案之款物,依法予以处理。故判决:被告人赵卫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国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吉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赵卫东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并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国玲的违法所得,用于退赔相关投资人;在案之现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冻结之北京快有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账号×××)、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内之钱款,用于执行本判决第四项之判罚;在案查封的上海市富某道×弄×号×室、上海市某路×号主楼×室、朝阳区某路×号×、×、×、×、×室的房产,依法予以处置,所得之钱款用于执行判决第四项之判罚及被告人赵卫东的罚金刑,余款发还权利人;在案扣押之电脑主机一台,硬盘三个,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赵卫东的上诉理由是:一审量刑过重。
赵卫东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快有家公司的经营行为是正常的商业活动,在案查扣的资产足以弥补投资人损失,赵卫东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建议二审法院对赵卫东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陈国玲、李吉松在二审期间认罪服判,未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二审期间,上诉人赵卫东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陈国玲、李吉松均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经审核,原判列举的各项证据,经一审法院开庭质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对于赵卫东的辩护人所提快有家公司的经营行为是正常的商业活动的辩护意见,经查,快有家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保本付息,该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赵卫东作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代表公司具体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予惩处,故辩护人所提此节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赵卫东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对赵卫东裁量刑罚时,充分考虑到其有自首等情节,已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根据赵卫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数额、情节等,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裁量刑罚,所处刑罚并无不当,二审期间,赵卫东再无新的从宽处罚事由,故上诉人赵卫东及其辩护人所提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北京快有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赵卫东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审被告人陈国玲、李吉松作为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其中,赵卫东、李吉松的犯罪数额巨大,陈国玲的犯罪数额较大,依法应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赵卫东、陈国玲、李吉松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卫东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欣
审 判 员  韩希慧
审 判 员  刘 泽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顾珊珊
书 记 员  胡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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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玲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5刑初156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卫东,男,1968年8月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汉族,专科文化,北京快有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刚,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蒋浩,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国玲,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本科文化,北京快有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营副总监。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2018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东悦,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吉松,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专科文化,北京快有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卫东、陈国玲、李吉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燕帅、张福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卫东、陈国玲、李吉松及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6年年初,被告人赵卫东伙同陈国玲、李吉松等人通过北京快有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22号6层1单元705)以虚拟股权、富租金为名,并承诺一定期限内保本付息,通过发放传单等形式进行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陈国玲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后被告人赵卫东主动投案,被告人陈国玲、李吉松被抓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卫东、陈国玲、李吉松无视国法,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赵卫东当庭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虚拟股权”项目不等同于实际发行股权,赵卫东未承诺利息回报以及“富租金”项目应定性为储值消费,赵卫东未承诺还本付息;2、在案查扣资产足够弥补投资人损失;3、赵卫东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赵卫东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国玲当庭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1、陈国玲涉案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主观恶性不大;2、陈国玲到案后如实供述;3、陈国玲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陈国玲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吉松当庭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发表罪轻辩护意见,认为李吉松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没有获得提成,建议法庭对李吉松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北京快有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有家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经营内容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房地产经纪业务等,经营地位于朝阳区光华路22号6层1单元715等地,被告人赵卫东为实际控制人。
2015年至2016年初,快有家公司通过网站、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推广“虚拟股权”、“富租金”项目两类理财产品,以馈赠购物卡、参与股权分红或者获得年化收益率补贴的方式承诺保本付息,给付回报,先后共计向800余人吸收资金人民币1300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200余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陈国玲担任公司运营部副总监,负责虚拟股权项目市场推广,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被告人李吉松担任公司出纳,主要是在赵卫东的指令下具体从事财务钱款支付工作。
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赵卫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告人陈国玲、李吉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了赵卫东名下位于上海市富贵东道229弄12号601室、上海市华山路2号主楼1101-1105室、朝阳区光华路22号6层1单元701、702、703、715、716室的房产,冻结北京快有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以及从公司内起获扣押了电脑主机1台,硬盘3个,现均移送在案。被告人陈国玲、李吉松在案发后分别主动退赔人民币4万元、7.5万元在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投某、路某某、林某某、李某的证言、《快有家VIP会员服务协议》、《虚拟股权赠予协议》、《VIP会员证书》、项目宣传资料、收据和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明:2015年至2016年初,宋万泉、路某某、林某某、李某等人通过媒体、快有家公司业务员或者朋友的介绍,在快有家公司位于朝阳区光华路SOHO大厦1单元7层的办公地先后购买“虚拟股权”或“富租金”产品。在虚拟股权项目中,投资人投资后获赠虚拟股权,公司当即以购物卡或折现的形式给付相应比例的回报,且承诺2016年底若公司成功在新三板挂牌,投资人就其所持有的虚拟股份,以每股不低于10元的价格计算分红金额,若未成功挂牌则投资人可申请退回本金;在富租金项目中,公司承诺投资人在平台上存入资金后可获取相应比例的收益,投资人在平台进行充值后,在绑定不同主体的银行卡后,通过所谓转出本金或“支付房租”等方式,便可提取本金和收益。经统计,现有报案投资人800余名,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其中业务员吴明磊、何长江销售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2、证人岳某的证言证明:岳某是赵卫东的前妻,两人于2016年7月18日协议离婚。赵卫东是快有家公司的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2014年年底的时候,赵卫东向其要了身份证做股权转让,公司股东现是岳某和其母亲宋荣,但其没有注资,不参与经营也不拿工资。快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听赵卫东说主要是租房子的网络平台,还做虚拟股权,是以出卖虚拟股权的形式对外融资。赵卫东说出卖虚拟股权大概融资1650万。公司经营期间,其前后共给赵卫东470万左右,这些钱虽然存在其名下但是夫妻共同的钱,所以赵卫东公司出现问题的时候,其会把钱拿出来替他解决问题。其现在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辛庄一街28号泛海国际居住区樱海园8-2-601的房子,房本是她的名字,是2006年赵卫东出钱买的,岳某名下车牌号为×××的宝马X6是2007年赵卫东出钱给她买的,另一辆宝马7系车牌号为×××的车是赵卫东在2011年出钱为她买的。在上海古北国际花园有一套房是岳某和赵卫东及女儿三个人名下的共同房产,房屋面积158平米左右,其从来没有住过,出事后听赵卫东说已经抵押给投资人了。岳某愿意变卖其名下房产、车辆用于赔偿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3、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邓某于2010年到快有家公司,现职务是副总经理,主管技术。赵卫东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有技术部、运营部、产品部、人事部、财务部等部门,其负责技术部、产品部。负责运营部的是王某,副总监陈国玲负责推广运营,副总监李某负责客户。产品部总监赵致富,财务部总监刘某,财务部出纳李吉松、法务部负责的是郗某。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互联网租房业务。其主要负责网络平台技术开发,还有负责产品的管理,网站的研发,比如研发手机安卓版、苹果版产品软件。技术部有90多人。
快有家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有线上加入租房会员获得房源信息、租户购买租房券、租户通过线上支付租金获得补贴、线下签订合同成为公司的VIP会员并赠予虚拟股权这四种经营模式,其中第三种经营模式就是富租金,租房者通过平台支付给房东租金,最高限额3万元,公司会返给会员租房券使用,作为补贴,第四种模式是虚拟股权,这种模式是客户每月交纳人民币2000元,会赠与668份虚拟股权,一股3元,就可以成为公司的VIP会员,2016年期间如果公司新三版上市,租户就可获得首单交易3倍的回报,客户在购买虚拟股权时公司还会给一定额度的购物卡,具体300至500元人民币不等。公司销售虚拟股权融资大约是1600万元。
4、证人郗某的证言证明:郗某于2012年10月到快有家公司任法务专员,负责人事行政中心法务组,主要是对公司员工提供法律咨询,审核公司的合同。快有家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互联网租房业务。公司总经理赵卫东,公司有技术部、运营部、产品部、人事部、财务部等部门,副总经理是邓某,运营部总监是王某,运营部副总监陈国玲负责推广,运营部副总监李某负责客户,产品部总监赵致富,人事部副总监刘玉军,财务部总监刘某,财务部出纳李吉松。
快有家公司有四种经营模式,其中第三种经营模式是富租金,就是租房者通过公司平台支付给房东租金,第四种模式是虚拟股权,这种模式是公司的社区联络员才能购买虚拟股权,只限于北京和上海的社区联络员,购买金额是2000元每月,最多可以购买一年的,共24000元。公司发行虚拟股权的目的是在新三版上市。
虚拟股权是公司总经理赵卫东制定的,由市场推广部的副总经理陈国玲负责推广客户,主要针对的是社区联络员,公司在交易量大的社区会发展社区联络员,社区联络员会给公司提供房源和租房的客户,社区联络员可以购买公司的VIP会员,包括赠送虚拟股权。2015年4、5月份,公司就开始对外销售虚拟股权了。
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刘某于2016年3月起担任快有家公司财务经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赵卫东,财务部出纳是李吉松,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互联网租房业务。
公司有四种经营模式,其中第三种经营模式是富租金,就是租房者通过平台将预付的租金(比如还有半年才交房租,可以提前半年将房租放在公司平台“富租金”)到该交房租的时候公司会按照租户的要求给房东打钱,支付给房东租金,最高限额3万元,年化收益率15%,这15%的利润不能取现,只能用于支付房租,本金可以取现,这个活动就持续了几个月,也是一种广告效应,第四种模式是虚拟股权,购买金额是2000元每月每人,最多可以购买一年的,共24000元(每2000元是668股的虚拟股权),这种模式具体开始时间不清楚,截止时间是2016年2月份,目的是在三版上市,加大付费用户量的数据,融资。
虚拟股权模式是市场推广总监陈国玲负责推广,客户购买虚拟股份的金额大约1500万左右,客户购买虚拟股权的资金汇到公司的对公账户,户名是北京快有家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是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杭州银行。
财务部实际管理人是李吉松,公司入账出账填写票据都是李吉松,赵卫东和李吉松说完了,李吉松负责填写,一部分刘某会签字。
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是2014年4月1日入职快有家公司,先后担任业务部副总监、运营部总监、综合业务部总监,负责客服组和编辑组,客服组主要是接听客服电话,答复的是关于客户找房子和房东发布信息的一些答疑工作,李某就是具体管理客服组的经理,编辑组的具体工作是房源的发布、审核,还有房源的匹配,还有房源的复核工作,公司的业务主要是线上租房,叫房屋直租,就是房主把房子挂在网站上出租,租房者在网站注册一个账户,通过注册账户提交需求,客服匹配房源后通过账户邮箱发房屋信息给租房者,然后可以约看房,线下签约。租客还可以加会员,50元半个月有效,每天可以看10套房源,如果找到合适的房源,就和租房程序一样,假如没有合适的房源,半个月后,退50元给租房的人,租客和房主之间成交一单,房主交公司200元钱。李某的上级是运营总监王某,运营部副总监有他、陈国玲和曹微微,公司宣传的方式是在网站上打广告,还有地铁、公交车、小区电梯间等移动媒体广告,还有报纸、电视、电台,公司有专门的宣传部门。
2015年六七月份到2016年1月,赵卫东提出并实施了虚拟股权活动,客户通过公司的网站开通一个VIP账户,往里充值,在线购买,一个月2000元。一个账户最多购买一年,就是24000元,赠送虚拟股权,可以享受网站上全部收费项目,公司宣传要在新三板上市,承诺上市成功后分红。如果2016年上市没有成功,从2017年1月1日起,全部退回购买的VIP账户的钱,一个手机可以注册一个账户,这个手机号必须与个人名字相符。承诺的返利是购买虚拟股权赠送购物卡,最开始是每2000元赠送一张京东×××,然后每个月下降50元,最少每个月是50元,当时线上和线下都可以销售虚拟股权,上海分公司也卖,投资的方式一是通过注册快有家网站账户,直接把钱冲入公司网站内的账户上,二是通过投资人来公司进行微信支付。客户什么人都有,通过公司广告宣传,各种职业,各种人都可以购买,只要是年满18周岁的人都可以购买。李某负责部门中参与虚拟股权推广的有客服组下属的4009993535接线组,他们负责客户的答疑工作,同样答复一些关于虚拟股权的工作。接线答疑组如果在答疑的时候,有客户购买了,他们会有很少的提成,仅限于他本人,上级没有提成。
7、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赵某于2015年6月15日入职快有家公司任产品总监职务,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互联网租房业务。公司的经营模式有线上加入租房会员获得房源信息、租户购买租房券、富租金、线下的签订合同成为公司的VIP会员并赠与虚拟股权这四种经营模式。富租金模式就是租房者可以把房租预存在公司平台上,最高存款3万元,公司按照年化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给租户返还租房补贴,按日返,租户可以随时提取本金,但是租房补贴则只能用于支付房租。虚拟股权模式由推广部的副总经理陈国玲负责推广客户,她手下有二三十名员工,主要负责介绍虚拟股权,购买公司的VIP就会赠送股权,等公司上市后兑现。李吉松是财务部的出纳,公司的财务他管,超市购物卡都是他来发。
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王某于2015年9月7日入职快有家公司任运营部副总监,负责运营部,其下属包括陈国玲、李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互联网租房业务,主要是线上加入租房会员获得房源信息、租户购买租房券、租户通过线上支付租金获得补贴。公司虚拟股权经营模式大概是从2015年5月份开始到2016年1月,其当时负责线上的广告推广,主要推广租房业务,不了解虚拟股权经营模式,其是2016年4月份被任命为运营部副总监。虚拟股权模式是赵卫东提出的,具体实施是陈国玲。
虚拟股权项目首先是公司产品部、技术部研发网站、平台,由陈国玲部门通过入社区发展“社区联络员”发展公司VIP会员,会员在公司网站注册加入会员,每个月2000元,可以赠与股权,一个用户最多可以购买12个月24000元,在此过程中会员会得到公司提供租房相关业务的服务,还有不定期的给客户购物卡,公司承诺2016年挂新三板,如果成功以第一次交易额为基准,投资人可以分红,不成功的话,从2017年1月开始,投资人自愿退出会员的,钱全部退还。2016年6月公司资金链断了,原因是公司2016年年初推出活动,50元加入公司会员,返闪租券100-200元面值,会员可以用该券租赁公司网站房源并支付给房东,会员如推荐其他人加入会员可得30元的红包,后来公司发现有部分人用多个虚拟手机号注册骗取公司红包,后来资金链断裂。
9、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田某是快有家公司行政主管,职责是合同、档案管理,证照的录入、保存、更新、年检及其他与行政部门相关的工作。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快有家VIP会员服务协议》、《虚拟股权赠与协议》后由行政部门保管。协议保存在公司701室的文件柜里,共计661份,当日公安机关扣押了快有家VIP会员服务协议(虚拟股权赠与协议)共计661份。
10、北京快有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明细证明:
(1)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
2009年6月24日开户,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26日间,共计收到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转款4100余万元;向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转款6700余万元,收到对方转款79万余元;收到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转款76万余元,向对方转款47万余元;收到快有家公司其他账户转款7800余万元,向公司其他账户转款2600余万元,向快有家上海分公司账户转款540余万元,收到对方转款470余万元;收到上海东东优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账户转款1600余万元,向对方账户转款2800余万元;向乌鲁木齐市快有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转款4564万元,收到赵卫东账户转款300万元;收到岳某账户转款200万元;向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转款20万元。
(2)中国银行账户(账号×××)
2015年至2016年,该账户收到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转款1500余万元;向快有家公司杭州银行账户转款470余万元,向快有家公司建设银行账户转款5700余万元,收到对方转款12万余元;收到快有家上海分公司转款1万余元,向对方转款1万余元;收到上海东东优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转款100万元;向乌鲁木齐市快有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转款2300万元。
11、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银行客户回单、案款单证明:
(1)2016年7月21日,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SOHO大厦1号楼1单元7层北京快有家公司,当场查获扣押硬盘3个、主机箱1个,卡号为×××的平安银行储蓄卡1张。现主机箱1个,硬盘3个移送在案。
(2)案发后,陈国玲的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李吉松退赔人民币7.5万元在案。
12、冻结手续证明:北京快有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账号×××)、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轮候)被冻结。
13、查封手续及房产查询信息证明:
(1)上海市富贵东道229弄12号601室
权利人赵卫东、岳某、赵雪然共同共有,房屋类型为公寓,建筑面积158.23㎡,登记日期为2008年9月8日,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债权数额300万元,现被查封在案。
(2)上海市华山路2号主楼1101-1105室
权利人赵卫东、岳某共同共有,房屋类型为办公楼,建筑面积510.98㎡,登记日期为2015年9月、10月,抵押权人乔梁,债权数额1800万,现被查封在案。
(3)朝阳区光华路22号6层1单元701、702、703、715、716室
权利人赵卫东,房屋类型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共计1213.78㎡,登记日期为2014年2月,抵押权人喀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数额5000万,现被查封在案(轮候)。
14、工商材料证明:
(1)北京快有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开城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
2009年5月11日成立,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22号6层01单元715,股东原为赵卫东,2014年3月变更为宋荣、岳某,法定代表人原为赵卫东,2014年12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岳某,注册资本原为1000万元,后变更为1688万元,经营范围原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信息咨询,后变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航空机票销售代理等。
(2)北京快有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2年7月18日成立,营业场所为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57号524室,负责人郭长水,经营范围软件设计,网络技术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上海东东优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劲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
2008年10月27日成立,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华山路2号主楼1104-5室,股东原为赵卫东,后变更为郭长水,郭辉,法定代表人原为赵卫东,后变更为郭长水,注册资本958万元,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
15、到案经过: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赵卫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SOHO大厦1号楼1单元7层的快有家公司,将被告人陈国玲、李吉松抓获归案。
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赵卫东、陈国玲、李吉松的身份情况。
17、被告人赵卫东的供述:
(1)侦查阶段
快有家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注册地在朝阳区光华路SOHO1单元7楼,实际办公地址同注册地,注册资金1688万元,赵卫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兼董事长、总经理,2015年12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前妻岳某,股东变更为岳某、宋荣(前岳母)。公司有技术部、运营部、产品部、人事部、财务部、法务部等部门,其中负责技术部、运营部、产品部的副总经理是邓某,运营部总监是王某,副总监陈国玲,负责推广,还有一个副总监是李某,负责客户,产品部总监赵致富,人事部副总监刘玉军,财务部总监刘某,财务部出纳李吉松,法务部郗某。
公司主要由线上加入租房会员获得房源信息、租户购买租房券、租户通过线上支付租金获得补贴、线下签订合同成为VIP会员并赠与虚拟股权四种运作模式:一是虚拟股权,投资人在公司的网站进行注册用户,加入会员,每个月2000元,可以赠与股权8000股,一个用户最多可以购买12个月,24000元,然后公司打算2016年挂新三板,公司选择的是联讯证券等,如果成功以第一次交易额为基准,投资人可以分红,如果不成功,2017年1月开始愿意退出会员的,钱全部退还,享受的待遇、分红就没有了。二是加入公司会员,50元会员返券100元,把这个券给房东,公司和房东每人收50元,帮助房东租房,帮助租房人尽快租到房,最初返券是正常经营,后来开始夸大宣传,进行推介费,加入一个会员给推荐者返100元券。三是富租金,通过公司网站成交的客户,可以将钱提前存入公司的富租金内,通过富租金支付房租,公司可以返给租户补贴,这个补贴也是可以用于支付房租。四是租房券,客户提前在公司网站上购买租房券,期限是半年时间,租房券只有300和500元的,根据使用的时间,返的红包数额不等,都是几十元人民币。
富租金的创意是赵卫东提出来的,后来和公司高管探讨商量,最终确定并实施项目,虚拟股权最初的创意是想做股权众筹,后来公司融资部郭爽提出来虚拟股权的建议,后来跟律师谈了这件事,公司高管等人一起商讨,最终确定了一个目标“千万大妈,百万房”,所以确定了发展社区联络员,开展虚拟股权等项目业务。
虚拟股权是公司市场推广部的副总监陈国玲负责推广客户,她手下有20-30名员工,主要负责介绍虚拟股权,购买公司的虚拟股权就会赠与股权,主要针对的是社区联络员,公司在交易量大的社区会发展社区联络员,社区联络员给公司提供房源和租房的客户,社区联络员可以购买虚拟股权,公司的会员也可以购买虚拟股权,但是购买的人数很少,主要购买虚拟股权的都是社区联络员。客户购买虚拟股权公司会给一定额度的购物卡,虚拟股权涉及大概1800个投资人,资金大约是1600万元,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经营了。
公司最终资金链断裂是因为在运营过程中采取了会员返券的活动,很多人用一人多手机号注册骗取返券,导致公司损失很大。
(2)当庭
快有家公司2009年成立,股东有岳某和宋荣,但没有实际出资,主要经营租房交易和相关咨询服务,主要是房东把房源发来,公司在网上实现直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其本人,其下面有两个副总,再下面是四个总监:技术总监、运营总监、财务总监、法务总监,公司分人事、产品设计、财务、客服、技术、融资等几个部门。公司的租房业务是通过网上营销开展,房源是通过在小区做活动吸引房东,公司建立了社区联络员,大妈们帮助联系房源,公司给点钱。客户签完合同后需要上传,公司先核对合同,再打电话进行核实,公司设想的最终盈利来源是交易,一个是服务类交易、一个是房产交易。公司还没开始盈利,做的全是赔钱的活动,主要是吸引房源挂在公司,公司有促成租赁交易,但很少,互联网就是要先聚人气,公司始终是亏损的,经营的资金是自有资金或者向朋友借的。
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虚拟股权会员,做虚拟股权项目是想着把所有的会员变成社区联络员,获得房源,增加交易量,公司约定了多少券返多少钱,公司挂牌的话能兑现,没挂牌就废了。公司马上挂牌了,就想着把市值弄上去,就连续搞活动,推荐人推荐准租户,然后给推荐人20元、50元、100元不等的奖励,导致资金链断裂。富租金项目是租客在快有家网上租房,将租金通过快有家网站支付给房东,同时获得租房券,这个租房券不能提现,可以用来付租金,这个项目是为了促成成交,富租金的客户要有真实的交易,公司要审核签约的合同或者电话询问,包括支付后向房东核实。虚拟股权项目、富租金项目对外宣传的方式有网站、电视台等。公司在全国有十几万套房源,还不够新三板上市的量。2015年公司经营的成本是其自己投钱或者向朋友借钱,2015年下半年想着开始冲刺,虚拟股权这个项目产品部、技术部都在负责,通过线上宣传和线下宣传把会员拉进来,北京地区线下的是陈国玲负责。公司给加入快有家虚拟股权的会员购物卡,500元钱就是500元的购物卡,通过邮寄或者会员自己拿,具体陈国玲负责。
陈国玲是副总下面的人员,算是部门负责人,负责社区宣传,活动组织,李吉松只是出纳,VIP项目是郭爽提出来的,公司咨询过律师,律师说没有风险才做,资金全部用在公司发展上。
乌鲁木齐市快有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一个空壳公司,是其姐夫注册的,快有家公司应该给快有贷公司打过钱,具体记不清了。上海富贵东道229弄12号601室的房产大概是2015年其自己出钱买的,和前妻离婚时口头商量这处房子给他了,房子办了按揭贷款,快还完了。上海市华山路2号1101-1105的房产是写字楼,有四五个房本,其中一个在岳某名下,房子抵押了大概1800万元,房子买的时候2600余万元,是全款付清的。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22号房产也是其买的,大概3000万,按揭已经付清了,有抵押,向新疆农商银行贷款大约5000万用于投资快有家。这些房屋都是用其个人的钱买的,愿意用这些房屋退赔。
18、被告人陈国玲供述证明:
(1)侦查阶段
陈国玲于2014年12月22日入职快有家公司,刚去的时候任租售部经理,后期公司改制任运营部市场推广部副总监,公司运营中心总监是王某,陈国玲、李某和曹微微是运营中心副总监,其负责市场推广,李某负责客服,曹微微负责宣传。
陈国玲的基本工资2015年10月前是6200元,之后是1万元,提成是0.5%-0.7%,2015年12月之前会拿到部分提成,关于提成这块,其部门每个员工都有一个任务额,当时每个人是8000元,完成后才有提成,完不成没有提成,业务员的提成是超出任务额部分再减去送给客户购物卡后余额的5%-10%,陈国玲的提成是团队超出总任务额的部分减去送给客户购物卡后余额的0.5%-0.7%,在公司期间一共拿了十五六万左右,基本工资在十一二万左右,卖虚拟股权的时候大约提成三四万。
快有家公司实际负责人赵卫东,公司业务主要是线上租房,叫房屋直租,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由线上加入租房会员获得房源信息、租户购买租房券、富租金,还有虚拟股权。富租金是租房者将预付的租金放在公司富租金平台,到该交房租的时候公司会按照租户的要求给房东打钱,最高限额3万元,年化收益率15%,利润不能取现,只能用于支付房租,本金可以取现,这个活动就持续了几个月。
2015年6月底至2016年1月间,赵卫东策划并实施了一个虚拟股权的产品销售活动,就是让客户注册成为公司的VIP会员,客户可通过公司网站开通注册一个VIP会员,往账户充值,在线购买,一个月是2000元,一个账户最多可购买一年12个月,就是24000元,客户成为会员后可以免费享受网站上全部收费项目,同时每充值2000元可以得到688份虚拟股权。公司宣传要在新三板上市,如果上市成功,每股可以得到不低于10元的分红,但如果2016年上市没有成功,从2017年1月1日期,全部退回购买的VIP账户的钱。公司通过自己的网站进行宣传,同时公司在社区搞活动时也宣传,向客户介绍公司VIP会员服务,告诉客户如果注册成为VIP会员,可以免费享受网站上全部收费项目,同时每充值2000元可以得到688份虚拟股权,如果客户有意向可以在网站上直接注册VIP账户并进行充值。宣传方式有在网站上打广告,还有地铁、公交车、小区电梯间等移动媒体广告,还有报纸、电视等广告,展板、易拉宝都有,这个宣传推广都是王某直接抓的。客户来源是不特定的人群,通过公司广告宣传,各种人都可以购买。客户投资方式一是通过注册快有家网站用户,直接把钱充入公司网站内,二是通过投资人来公司进行微信支付、银行转款、POS机刷卡和现金交易几种方式。
虚拟股权返利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股权分红就是公司上市成功后分红,另一份是赠送购物卡,最开始每充值2000元赠送一张京东商城、物美超市等500元面值的购物卡,然后每个月下降50元,最少每个月是50元。总之,就是承诺客户注册成为公司VIP会员充值后不仅可以免费得到各项服务,投资还可以保值、增值。公司主要是运营中心部门下的市场推广部、客服部,还有上海分公司参与了此项业务活动,其负责市场推广,带领团队在日常工作中都在向客户推广这个产品,到小区宣传的时候,都会向小区居民推荐公司这个虚拟股权的项目,寻找投资客户。其部门下设两个经理,一个叫付帮华,一个叫黄晓东,他们两个人每人带一个团队,每人下面有10个左右的业务员。其团队最初人数大约20人,最后也就10人左右。团队中业绩比较好的有吴明磊、何长江、张越,其他人基本上没有什么业绩。
(2)当庭
陈国玲的团队主要负责网站房源收集和联系线下的客户,业务员有吴明磊、俞青、何长江、孟静等人,2015年11月担任副总监。2015年7月份,其部门开始推广虚拟股权项目,他们进社区进行房源收集的时候顺便宣传虚拟股权,其部门没有接触过富租金项目,这个是通过网站对外宣传的。
公司有真实的房屋租赁成交,但确实很少,其部门就好似负责搜集房源的,将房源上传到网站,客户从网上点击,和房主联系。如果客户需要,他们就带着看房。如果成交,租户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传到网站,公司有一个部门负责审核,这种交易在其任职期间确实非常少。租赁成功了,公司收费300元,不成功不收费,租户租金直接给房东,不经过公司。虚拟股权的客户交钱也是在网上,发展虚拟会员是上级领导下达指标,每个月必须完成VIP会员的人数和金额,每个业务员每月必须做8000元。
虚拟股权项目中给会员的购物卡,如果客户是通过她们购买,她们就帮助购买人到财务领取,开始投资2000元虚拟股权每个月是给500元,然后逐渐递减,最后是2000元给50元。
19、被告人李吉松的供述
(1)侦查阶段
李吉松于2009年入职快有家公司任该公司出纳,工作就是日常公司员工的报销和公司银行账上费用支付。刚开始工资是2500元,后来6800元,在公司总共拿到20万元左右。
快有家公司有四种经营模式,第一种线上加入租房会员获得房源信息,客户通过进入公司的房东直租网站,将100至500不等的资金通过快钱或者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到其在公司网站平台上开设的账户内,就成为公司的会员,会员同时可以获得相应的租房券,例如100元可以获得200元的租房券,充300元可以获得600元的租房券,充500元可以获得1000元的租房券,租户每天点击15个房源信息,在租房成功后,房客可以使用租房券来支付房租,租房券的面值等同于相应面值的人民币,公司视为交易成功,若租房者使用200元租房券,公司将200元租房券截留,实际公司挣100元;第二种经营模式是想要租房的人购买租房券,公司会出台一些政策,租房券的有效期1-6个月不等,租房者购买租房券公司会给一些补贴,也就几十元,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这种方式也是一种营销的广告策略;第三种模式是富租金,租房者可以把房租预存在平台上,最高存款额为3万元,公司按照年化15%的比例给租户返还租房补贴,按日返,租户可以随时提取出本金,但是租房补贴则只能用于支付房租;第四种模式是虚拟股权,公司的社区联络员才能购买虚拟股权,主要在北京和上海推广,购买金额是2000元每月,最多可以购买一年的,共24000元。发行虚拟股权的产品,目的是在三版上市,股权众筹,吸纳资金。
虚拟股权的客户是通过社区联络员发展会员,每加入一个VIP会员,公司会奖励推介人70元,还有公司的销售部,主要负责市场推广VIP,购买公司的虚拟股权。当时根据市场定的公司的市值大概3元一股,2000元可以获赠668股虚拟股权,客户购买一年的股权24000元,公司就赠与客户8016股的虚拟股权。公司的宣传方式有在网站上打广告,还有地铁、公交车、小区电梯间等移动媒体广告,还有报纸、电视、歌华、电台还有中央台,很多地方都能见到。
当时承诺的是购买虚拟股权赠送购物卡,最开始每2000元赠送一张京东商城、苏宁、物美超市、京客隆超市、永辉超市、沃尔玛超市的实体购物卡,50-500元不等,往后顺延一个月减少50元,最少每个月是50元。虚拟股权的销售方式当时线上卖、线下也卖,上海分公司也卖,一是通过注册快有家网站用户,直接把钱充入公司网站内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内,二是通过投资人来公司直接现金和刷卡的方式投资。财务部门的他和李某还有另外两个出纳负责线下的收钱,购物卡业务是他买,发放也是财务部出纳发放。
公司有四个对公账户,建行、中行、杭州银行和北京银行。线下刷POS机钱进入中行账户,现金存入建行,线上支付的第三方平台有快钱,支付宝、银联、微信,线上支付的银联的钱进入中行,微信的钱进入建行,2016年5月份改为中行账户,支付宝和快钱可以自行选择中行和建行。
公司对投资的奖励机制,第一种是返购物卡的奖励机制,第二种是已经加入会员的介绍新客户来,新客户每购买一个月的VIP会员,老客户会获得70元钱奖励。还有一个就是加入会员后立即获得入会费的10%现金红包奖励,老会员推荐新会员加入,老会员会得到30元推荐奖励。还有会员期满后未在公司租到房,可以申请租房补贴,相当于会员本金的补贴,上述钱款是发放到客户在公司网站上的虚拟账户上,可以申请提现。申请后,财务部审核后通过第三方平台,快钱平台转给客户。
公司销售部高管有提成,其他部门高管没有,提成是由人事部门定的,业务员的提成是按照销售额的不同,从5%到20%不等,运营副总监级别不拿提成。
快有家公司吸纳上来的资金用于发放员工工资每月大概250万左右,用于给员工发放提成大概每月30万左右,用于公司的其他日常开销每月大概20万左右,还有就是用于给客户返利的购物卡。公司资金支出首先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然后财务经理刘某签字,然后由分管部门的副总经理签字就可以动用资金了,一般超过3万元的资金动用就要赵卫东签字。
(2)当庭
公司的进账主要来自于富租金、虚拟股权、VIP会员,其中VIP会员大概1650万元左右,公司网站后台有记录,对应手机号。其负责给推荐人费用,审核通过后财务后台会有付款明细,显示的是“客户提现”,实际就是推荐费。
以上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对于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赵卫东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财务顾问协议书》《保密协议》《募集资金合作协议》《申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计业务约定书》《联讯证券股权有限公司关于推荐北京快有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财务顾问协议》,证明公司发行VIP会员,赠送虚拟股权具有客观基础,且公司在正常经营为新三板上市做了准备。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述证据与指控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北京快有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电视、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保本付息,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赵卫东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国玲、李吉松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应予惩处,其中被告人陈国玲参与的数额达“犯罪数额较大”,被告人赵卫东、李吉松参与的数额达“数额巨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卫东、陈国玲、李吉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本案系自然人犯罪、陈国玲的犯罪数额达“数额巨大”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回应如下:
1、关于本案的定性。经审理查明,本案公诉机关指控涉案项目,快有家公司实质上存在承诺保本付息、给付回报的行为:在虚拟股权项目中,投资人投资后即获赠虚拟股权,公司当即以购物卡或折现的形式向投资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回报,同时承诺一定期限后,支付高额分红或退回本金;富租金项目中,快有家公司通过公开宣传,承诺投资人在平台上存入资金后可获取相应比例的收益,吸引投资人在平台进行充值,投资人在绑定不同主体的银行卡后,通过所谓转出本金或“支付房租”等方式,便可提取本金和收益。快有家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电视、网站等媒体公开宣传投资项目,对于投资人未设置相应条件限制,承诺投资后保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对于赵卫东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本案的犯罪主体。经审理查明,本案涉案的北京快有家公司成立于2009年,成立时为北京开城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等;2012年变更为北京快有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技术推广服务等。该公司从成立到案发,实际控制人始终为赵卫东。证据显示涉案项目始于2015年6月份,且在指控犯罪期间,快有家公司存在四种经营模式:线上加入租房会员获得房源信息、租房券业务、富租金、虚拟股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中,从公司成立到涉案项目的出现,间隔六年余,期间公司持续经营,不属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情形。在公司成立之后,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主要经营业务,不能认定“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故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不认定本案系自然人犯罪。另,本院认为快有家公司作为一家互联网企业,其在经营过程中推出的项目,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但其动机在于谋取公司成长发展,其意图在于为单位谋取利益,宜认定本案的犯罪主体为快有家公司。综上,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系自然人犯罪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在单位犯罪中的身份。被告人赵卫东系快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涉案项目的决定者、组织者、资金的实际支配者,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国玲作为公司运营副总监,负责虚拟股权项目的推广、招揽投资人,被告人李吉松作为公司出纳,负责投资收益的支付、集资款项的支出等,二人均是在犯罪中具体实施作用的人员,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院根据三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认定赵卫东系主犯,陈国玲、李吉松均系从犯。
4、关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赵卫东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陈国玲、李吉松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被告人陈国玲退缴部分犯罪所得、李吉松退缴全部犯罪所得。
综上,根据被告人赵卫东、陈国玲、李吉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卫东、陈国玲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吉松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于投资人的经济损失,三被告人各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案之款物,依法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卫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国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已执行完毕。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吉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赵卫东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并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国玲的违法所得,用于退赔相关投资人(名单另附)。
五、在案之现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冻结之北京快有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账号×××)、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内之钱款,用于执行本判决第四项之判罚。
六、在案查封的上海市富贵东道229弄2号601室、上海市华山路2号主楼1101-1105室、朝阳区光华路22号701、702、703、715、716室的房产,依法予以处置,所得之钱款用于执行判决第四项之判罚及被告人赵卫东的罚金刑,余款发还权利人。
七、在案扣押之电脑主机一台,硬盘三个,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 兵
人民陪审员  闫月琴
人民陪审员  李 欣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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