炳恒集团 2018.9.21-14:19……判处苏国铭、苏国美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炳恒集团公司在2012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线下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人民币86亿余元,至案发未兑付本金31亿余元;线上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3,804万余元,至案发未兑付本金1,356万余元

炳恒集团 2018.9.21-14:19……判处苏国铭、苏国美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炳恒集团公司在2012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线下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人民币86亿余元,至案发未兑付本金31亿余元;线上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3,804万余元,至案发未兑付本金1,35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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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炳恒集团公司和原审被告人苏国铭、苏国美、胥冰、王易佳、汤亮、张明、王蕾、张云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开庭审理,5月14日,法院做出一审裁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炳恒集团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苏国铭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苏国美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胥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判处王易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2万元;判处汤亮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张明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王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张云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苏国铭、苏国美、胥冰、王易佳、汤亮不服,均提出上诉。9月2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也即是终审裁决,法院驳回了5名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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炳恒集团于2014年重磅打造互联网金融平台——恒有钱

2014-11-18 17:17

  “很有钱”一直是很多人追求的梦想,炳恒集团也非常乐于帮助大家实现这一目标,炳恒集团于2014年重磅打造互联网金融平台——恒有钱。
  恒有钱是一所24小时全天候营业的网络金融服务超市,为不同投资金额,不同投资期限的出借人提供多种高预期年华收益的理财产品。
  另外恒有钱引入会员制,对于VIP会员享受专享服务,特设“恒友圈”板块,提供供应链金融信息服务。在此您能广交良友,找寻商机和生意合作伙伴,互通有无,彼此学习,助力您的事业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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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1 18:52

继金鹿财行、中晋集团、望洲财富相继出事后,最近理财平台最大的暴雷应属炳恒集团兑付危机事件。什么明星站台、天价广告等全部被扒了出来,占据着各大新闻头条,不得不佩服广大网友及新闻媒体工作者的厉害,只是可惜P2P又要背黑锅了。

学霸哥因为一些原因在前不久有幸去过炳恒集团线上运营分部。先来谈谈我的一些感受吧。
炳恒集团线上运营分部位于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新上海国际大厦11楼,从外面看大厦的面子工程还算过的去,可是进去以后感觉其实挺破的,并没有高大上的感觉。
公司门口就挂着赞助“金星秀”的宣传栏,但是给人的感觉却还是比较低端。公司里面大部分的座位都是空的,没见几个员工上班,而且看见的员工给人感觉比较随意,这大概就是从视觉上给我的最大感受吧。

之后的一个多小时公司里,一位高管给我具体介绍了一下他们那里目前的状况,说的比较实在,大致情况如下:
浦东新区分部主要负责线上运营部分,集团的大部分业务都是传统线下的,由于政策的原因,他们去年年底的时候才开始进入线上这块。线上平台上线没多久,产品还很烂,人员也不齐备(大部分离职了),剩下的都是些线下的业务员,根本不懂线上的那一套。
整个线上平台也没有正式的往外推广,都是把之前下线的业务及客户直接转到线上来交易的,而且线上的体量也非常小。对于线上平台,公司也没有具体的规划,基本上属于找几个人暂时管着而已,也没打算太多的投入。线上平台大概就是这个样子(可能存在本人有些地方表述不清楚);

看到这些信息,大家觉得炳恒集团出事,P2P是不是又算背黑锅了呢?假如像他们这样的也算P2P,那么这么多年积累下来的下线理财公司都可以叫P2P了。
从这件事,大家就应该知道为什么很多新的P2P平台能够在短暂的时间内实现那么大的交易量,主要原因就是这种粗放的没有任何创新的把下线的业务及客户直接搬到下上(还有刷数据啦)。这告诉我们在选择P2P平台的时候,历史交易量仅仅只是参考,要具体分析交易量的构成情况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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炳恒集团成立于2014年5月,注册资金2亿元。据悉,作为上海“知名”线下理财公司,炳恒集团与娱乐圈关系十分密切,曾多次冠名和举办明星活动。今年年初,炳恒集团赞助了东方卫视的节目《金星秀》。2016年1月13日,炳恒集团举办“超越梦想•一起飞”主题年会,演员陈坤和潘长江发去视频祝福。杨洪基、周传雄、陈志朋等明星嘉宾空降现场表演。2015年的年会更是被媒体形容为“星光灿烂”,歌手罗中旭到场表演,姜昆、师胜杰、杨洪基、蔡明、菅韧姿、秦岚等二十多位演艺界人士都发去了祝福。

2016年5月9日,上海炳恒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致客户信》称,受近期社会舆论关于P2P存在高风险的影响,使众多客户对P2P行业失去信心,出现大批量赎回的情况,导致公司正常资金兑付出现困难。

2016年5月20日,炳恒集团发布初步兑付方案。公告称,相关资产评估工作预计需要时间为3到5个月,将在评估工作完成后的30日后立即开展兑付工作及后续各类资产的变现工作,并预计将在2018年5月底之前完成所有客户的本金兑付。对于上述展期期间的利息,将按照同年银行一年期定期利率进行结算。同时公告指出,对于特殊投资人将优先兑付,一、80岁以上本人资产投资的,将兑付到期本金;二、本人患重大疾病且无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的,将以该次医疗费为基准兑付相应比例金额。

2016年6月8日,炳恒集团发布兑付公告和绿色特殊通道方案,公告显示,炳恒集团将在2016年10月开始启动兑付工作,预计2018年5月底前完成所有客户的本金兑付。具体兑付规则为,自2016年10月15日开始第一笔兑付,共计延期18个月,分五期完成兑付,每期兑付本金的20%。

2016年8月,炳恒集团公布第四期兑付进程公告,并公布了7月下旬绿色通道客户兑付名单公告。公告称,截止2016年7月底,炳恒集团已收到近600份兑付申报材料,其中已审核通过147份。集团7月下旬通过重大疾病绿色通道和高龄绿色通道已完成共计61笔兑付,共计金额399万元。公告还称公司将遵守承诺,按照展期协议上的兑付条款,一步一步最终实现全部兑付。

2016年10月17日,炳恒集团发布延期兑付公告称,由于公司资产变现困难,债权追讨难度大,第一期兑付无法如期进行,决定将第一期兑付资金用于安徽蚌埠商务楼贷款的过桥垫资。资金回笼后,回款再用于5月份到期并已签展期协议的客户本金兑付,预计第一次兑付的时间为10月25日。

2016年10月26日,炳恒集团发公告称,根据实际回款情况于10月25日进行了5月到期客户第一次展期兑付,由于资金变现困难,兑付比例为10%。

2016年10月31日,炳恒集团发布公告称,由于目前公司借贷资金回款慢,资产变现难,导致按展期协议兑付客户本金难以实现,并称基于人道主义,将尽量保证绿色通道兑付,绿色通道兑付资金将由公司发起员工捐款等方式募集,募集所得资金专项用于绿色通道兑付,不用于其他客户的兑付。

2016年12月2日,炳恒集团发公告要求各层级业务员紧急退还业务佣金,同时根据黄浦公安分局的要求,公司设立专用账户用于接受公司各层级业务员退回的佣金。据投资人向金融虎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炳恒集团名下资产(包括股权及固定资产等)总值逾34亿元。

2016年12月26日,炳恒集团公告表示正在“酝酿”第二次“普兑”。

2017年1月20日,炳恒集团公告称将于1月23日起进行第二次普兑,普兑比例为千分之三。开启了第一次普兑、特殊客户人群(拿过资产的、绿色通道兑付过的、5月到期客户在10月份兑付了10%的)未被列入普兑名单。

随后,炳恒集团没有了进一步的消息,到今年4月,天眼查的信息显示,炳恒集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提起诉讼,一同被提起诉讼的还有法人苏国铭及苏国美等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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炳恒集团公司、苏国铭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2刑终89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国铭,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
辩护人董德伟,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国美,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住本市。
辩护人金皓琛,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胥冰,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户籍地本市浦东新区,住本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林子云,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易佳,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住本市。
辩护人周忆,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亮,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本市。
辩护人陆开宇,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炳恒集团公司,住所地本市宝山区。
诉讼代表人苏玉丽,女。
原审被告人张明,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
原审被告人王蕾,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住本市闵行区。
原审被告人张云鹤,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浦东新区,住本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炳恒集团公司和原审被告人苏国铭、苏国美、胥冰、王易佳、汤亮、张明、王蕾、张云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7)沪0101刑初974号刑事判决,苏国铭、苏国美、胥冰、王易佳、汤亮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相关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据炳恒金融公司员工郭某2、葛某某、李某某、钱某、颜某某、孙某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集资参与人黄某、王某某、丁某某、巫某某、朱某某、顾某某等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合同、付款凭证等,涉案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和相关的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协议、民事判决书、出资证明,证人姚1、文某、苏某某、姚某2、郭1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提供的《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及调取的相关电子数据,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原审被告人苏国美、苏国铭、胥冰、王易佳、汤亮、张明、王蕾、张云鹤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
炳恒集团公司原名上海炳恒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5月24日注册成立,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XXX号XXX-XXX室,法定代表人为原审被告人苏国铭,股东分别为原审被告人苏国美、苏国铭及炳恒金融公司、炳恒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炳恒电子商务公司)、上海炳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炳恒资产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4年1月8日,苏国美、苏国铭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上海九臻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后,将该公司更名为炳恒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苏国美,住所地为本市淮海中路XXX号XXX室,租借本市延安东路XXX号金光外滩中心22层4B、4D单元作为办公场所,经营范围不包含金融业务。
2010年12月,原审被告人苏国美、苏国铭经共同商议先后成立炳恒资产公司、炳恒电子商务公司等关联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许可,通过在高档商务楼租赁办公场所、投放大型户外广告、赞助“金星秀”等电视节目,以及苏国美本人接受电视台专访等各种方式,公开宣传炳恒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品牌,扩大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除了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理财产品,还通过大量招募业务员,许以高额的佣金和员工福利,要求业务员对外推销公司的理财产品,根据投资期限不同,向社会公众承诺6%-12.5%不等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以及到期还本付息的收益回报,吸引社会公众以存款方式进行投资。炳恒集团公司的员工在任职期间,违反金融监管规定,通过本人或者带领下属业务团队,借助公司的媒体宣传,并采用口口相传、发布小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公司的理财产品,以高额利息回报和还本付息为诱饵,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受让协议》等格式合同,以POS机刷卡或转账的方式收取资金转入户名为炳恒资产公司、苏国铭等指定账户。所募集资金统一归苏国美、苏国铭共同控制和支配,用于兑付客户本息、发放员工工资等经营费用,以及对外投资、借贷等其他用途。经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炳恒集团公司在2012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线下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人民币86亿余元(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至案发未兑付本金31亿余元;线上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3,804万余元,至案发未兑付本金1,356万余元。
原审被告人胥冰在担任炳恒金融公司理财二部业务员、团队主管、团队经理、区域经理期间,通过本人或者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采取上述手法,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8亿余元,获取佣金200万余元。
原审被告人王易佳在担任炳恒金融公司理财二部业务员、团队主管、团队经理期间,通过本人或者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采取上述手法,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4亿余元,获取佣金68万余元。
原审被告人汤亮在担任炳恒金融公司理财二部团队主管、团队经理、区域经理期间,通过本人或者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采取上述手法,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亿余元,获取佣金137万余元。
原审被告人张明在担任炳恒金融公司理财二部团队主管、区域经理期间,通过本人或者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采取上述手法,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亿余元,获取佣金155万余元。
原审被告人王蕾在担任炳恒金融公司理财二部业务员、团队主管、团队经理期间,通过本人或者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采取上述手法,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亿余元,获取佣金58万余元。
原审被告人张云鹤在担任炳恒金融公司理财二部业务员、团队主管、团队经理、区域经理期间,通过本人或者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采取上述手法,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余元,获取佣金79万余元。
2016年5月10日,原审被告人苏国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5月26日,苏国铭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12月8日,原审被告人张明、张云鹤、王易佳、王蕾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7年4月19日,原审被告人汤亮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7年8月10日,公安人员在本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巨峰路995弄华高村XXX号XXX室将原审被告人胥冰抓获归案。八名原审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王易佳的家属为其退出67.3643万元,汤亮退出30.2万元,张明退出9.5万元;王蕾的家属为其退出58.25万元,张云鹤退出79.80001万元。一审法院审理中,王蕾的家属又自愿为其退出60万元,张云鹤亦自愿退出80万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炳恒集团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6亿余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被告人苏国铭、苏国美、胥冰、王易佳、汤亮、张明、王蕾、张云鹤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国铭、苏国美作为炳恒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六名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八名原审被告人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易佳、汤亮、张明在案发后能退出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蕾、张云鹤在案发后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在本案审理中自愿退出部分款项,有积极的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炳恒集团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苏国铭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苏国美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胥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判处王易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2万元;判处汤亮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张明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王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张云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上诉人苏国铭、苏国美、胥冰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不持异议,但提出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王易佳以其不知炳恒集团公司没有金融资质,其参与吸收的均是亲戚朋友的钱款,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等为由,辩称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汤亮辩称原判认定其犯罪金额有误,且量刑过重。
上诉人苏国铭、苏国美的辩护人分别以苏国铭、苏国美系自首、能积极退赔等为由,分别要求对两人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易佳的辩护人以王易佳参与吸取的大部分钱款系亲友出资、取得的佣金数和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较低及有退赔等情节,请求对王易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诉人汤亮的辩护人以原判认定汤亮犯罪金额的证据不充分,原判量刑过重为由,请求对汤亮从轻处罚。上诉人胥冰的辩护人以原判认定胥冰犯罪金额过高,胥冰有自首情节等为由,请求对胥冰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刑初974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且本院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和认定依据与原判相同,应予确认。
现针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分别发表评判意见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王易佳以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为由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问题。
经查:1.炳恒集团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炳恒集团公司经营范围只有实业投资、资产管理等内容,并不包含金融业务。2.炳恒集团公司提供的组织架构图、电子数据、对账单等书证,证人李某某、葛某某证言等证据证明,王易佳在理财二部担任团队经理等职,并根据其所在团队的销售业绩获得收入和职务提升等。3.王易佳多次供述,其没有看到炳恒集团公司有金融资质证明,且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采取发放债券回收承诺函的方式变相向客户作保本付息承诺以规避法律规定,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易佳对炳恒集团公司是否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经营资质,其在炳恒集团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可能会造成的法律后果等应当尽到理性审慎的义务,如果王易佳没有理性审慎,其在主观上对自己行为可能系违法及会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等采取了放任态度,具有概括故意。况且,王易佳是在没有看到炳恒集团公司有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仍担任炳恒集团公司理财二部高管,违反法律规定向客户作保本付息承诺,积极参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王易佳提出的相关辩解,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信。
二、关于上诉人王易佳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易佳吸收的均是亲友的钱款,上诉人汤亮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的犯罪金额有误的问题
经查:1.炳恒集团公司提供的组织架构图、理财部基本法,葛某某、钱某等多名证人证言等证据分别证明,王易佳、汤亮等人进入炳恒集团公司工作的时间,并在相关团队分别担任团队经理、区域经理等职务,且上述人员均根据其所在团队的销售业绩获得收入和提升职务等。2.炳恒集团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相关银行提供的对账单,部分集资参与人提供的合同收据,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了王易佳、汤亮等八名原审被告人于2012年12月至2016年6月所在团队吸收公众存款及其提成的具体金额,且上述八名原审被告人本人及近亲属投入的资金均没有计入其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中。3.王易佳、汤亮等八名原审被告人对上述事实均多次供认不讳,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八名原审被告人在炳恒集团公司均系高管,公司根据其管理团队吸收公众存款的业绩对他们分别进行考核,并作为其收入和提职的依据,故对八名原审被告人应以所在团队吸收公众存款的总额认定其犯罪金额,故原判认定各名原审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和提成金额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易佳、汤亮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故不予采信和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炳恒集团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86亿余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对炳恒集团公司判处罚金。上诉人苏国铭、苏国美、胥冰、王易佳、汤亮,原审被告人张明、王蕾、张云鹤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均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苏国铭、苏国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六名原审被告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炳恒集团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苏国铭、苏国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炳恒集团公司自首,但鉴于单位犯罪情节严重,不予从轻处罚。鉴于八名原审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易佳、汤亮、张明在案发后能退出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王蕾、张云鹤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积极的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原判根据原审被告单位和八名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苏国铭、苏国美、胥冰、王易佳、汤亮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信和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费晔
审判员  沈言
审判员  沈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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