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融集团、合家金融 2018.10.27-18:52……东融系债权人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公示稿)

东融集团、合家金融 2018.10.27-18:52……东融系债权人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公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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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融系债权人监督委员会 工作细则(公示稿)

原创: 债委会 东融合家债主说2号 今天

工作细则,现在是向债权人公示,公示截止时间到11月1日,有反馈意见请发送至drzwh2018@163.co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遵循全体债权人的意志,代表全体债权人有效监督东融系企业及个人的行为,保障资产处置及还款工作依法、公正进行,有效处理债权偿还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受全体债权人委托成立东融系债权人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债委会是债权人推选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对债权人负责。主要负责对涉及债权人的东融系债权、债务及资产处置的重大表决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债委会成员应不低于【11】人,债委会成员由债权人本人担任,特殊情况下可以聘请除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专业人士参与债委会工作,但需经债委会会议决议通过。

第四条 债委会成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确认是东融系债权人;

(2) 其债权数额及性质具有一定代表性;

(3) 有为全体债权人服务、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意识;

(4) 有履行职务的能力具备金融、法律、财务、信息化、新闻媒体等方面的任一或数项专业能力的候选人优先考虑;

(5) 有履行职务的客观条件,自身工作时间较为自由,有时间参加债委会日常会议及东融值班;

(6) 有客观公正的工作作风,能够做到言行谨慎。

第五条 为充分体现债委会的代表性,选举的名额按照东融系资金募集渠道分配,根据渠道金额占比分配名额,尽量涵盖各个渠道及各范围债权人,使债权人委员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意义。债委会成员候选人采取自我推荐和相互推荐的方式确认候选人,在各个渠道投资额候选人中采用表决方式,赞成票过半数视为通过。债委会成员确定后,需在官方渠道公布主要职业背景、投资额区间范围以及个人愿意公布的其他信息等。

第六条 债委会设主任1名,由债委会会议选举产生,负责债委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设副主任2名,由债委会会议选举产生,协助主任完成各项债委会工作。设常务代表若干名,能参与日常会议和现场办公。设非常务代表若干名,能远程提供专业协助与建议,并参与网络会议讨论。

第七条 债委会委员每届任期1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因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11人时,债委会主任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投票系统由全体债权人投票选举补充新的人选。代表日常工作中因不积极参会、违反债委会规定等,债委会通过表决超过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取消其代表资格,代表存在以下行为可提请会议表决取消代表资格(注:在东融系投票表决系统未上线之前,新增补的代表由现任债委会成员从新报名人员中选举表决产生)。

1.无故缺席债委会会议,参会次数少于每月1次或每季度3次的;

2.在非官方渠道以个人名义发表与债委会工作相关内容造成严重影响的;

3.经举报,查实发现有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任何行为。

第九条 债委会设置5个小组和顾问团,5个小组分别为:不良资产处置组、自有物业处置组、财务组、新闻组、行政组,各组选举组长负责与东融系相应负责人对接具体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债委会的主要职权:

(一) 对东融系资产处置方案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积极配合东融开展各项资产处置及资金分配工作;

(二) 调查债务人、债务加入方及担保人的财产状况,查阅有关债务人、债务加入方财产的会计账簿及资料;

(三) 监督东融系债务人、债务加入方及担保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四) 监督审查东融系债权偿还分配的执行情况;

(五) 提议重大事项启动全体债权人投票表决;

(六) 要求债务人、债务加入方、担保方及其相关人员对债委会职权内的事务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

(七) 与各渠道投资人积极互动、有效沟通和正面答疑,做好债委会官方公众号的信息发布。

(八) 其他债委会认为有必要完成之事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所述重大事项包括且不限于

(一) 对债务人、债务加入方、担保方单项处置金额与东融系公布的资产估值偏20%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

(二) 对债务人、债务加入方对外借款;

(三) 对债务人、债务加入方、担保方所有的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权利负担;

(四) 对债务人、债务加入方、担保方放弃对第三方的权利。

第四章 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债委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债委会主任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召集并主持债委会会议,主持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决议。主任不能召集或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或主持。

第十四条 债委会召开会议,至少应提前1个自然日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有效的方式通知各成员,并将相关项目文件送交所有成员。

第十五条 债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成员以电话、视频或者书面通讯方式等对议题明确发表意见的,视为出席。成员可以亲自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表决,也可以上述有效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但不得委托其他成员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债委会每名成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参会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债委会成员对议案的表决形式应为书面签字的方式,以电话、视频或通讯方式作出的表决,应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并在会后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

第十八条 债委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债务人、债务加入方、担保方的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代表列席会议,介绍有关情况,回答成员的质询。

第十九条 债委会会议的每项议案在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须为书面形式,所有参会成员必须在该书面决议上签字,包括同意和不同意的成员。

第二十条 有关事项的决议分为通过和否决两类。被否决的事项不得施行。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统一对外公开前不得向外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债委会会议每月不少于2次,至少有1次邀请普通债权人代表全程参与。会议内容有专人记录,对外发布的会议内容由债委会成员审核存档后,在债委会官方公众号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全体债权人投票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以《东融系债权确认、债务加入及担保确认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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