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业网 2018.9.26-14:42……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1月2日期间,融业网络公司募集资金人民币147,859,481.3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尚有76,169,612.35元未兑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郭丹丹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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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6 21:55
融业网”融业(苏州)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的公司,总部在上海,声称获得国信风投一个亿。
12月16日:官方群里闹得不可开交,融业网没有发公告,但是往每个人手机里发了数据库故障,提现推迟到下周一前的消息(图一)。但是融业网发布这个消息的人没有IT常识,数据库根本不存在故障不故障,要么数据丢失,要么热备或者磁盘阵列,要是数据丢失,人工审核提现是扯谈,因为你没有数据,要是因为热备,即便是404,也能在别的电脑登陆(图二)。这个不成立的理由使得提现推迟一周,证明资金不足提现或者资金链已经断裂。
官方群(475896717)从下午16:00开始客服全部下线(图三);很多包括我和很多投友周一的提现没到账,按照短信的说法只能等到下周一前(图五);各个推广群停止了融业网的推广返现。最近融业网发的都是15天标(图四),心里预感已经不好的了。今天有几个大户赶去了公司,不知道能拿回多少钱,自己投的1万看来也是石沉大海。
12月17日:我的帖子遭到了大量融业网客服水军的谩骂,也有很多投友的支持,在此都对你们表示感谢。没有谩骂,融业的嘴脸不会暴露出来(其实我想说,有本事就给我们提现,别浪费时间想威胁我删帖):没有支持,正能量也缺失几分。
12月20日:官方群里全群开始禁言(图六),我们投资者的呼天抢地和水军的阿谀奉承都化为一片平静;客服都不在线。20号的中国经营报新闻以及和讯网,调查和披露了融业网拆标情况和资金裸奔的事实。链接融业网大量拆标遭质疑 3个项目发125个标
12月21日:融业网对客户分期兑付的方案已出,也证实了雷是事实。见下图:
主要信息:网站只有三个项目:项目一洛阳市企业,酒店整体的装修,总金额2000万;项目二:苏州市公司,总金额2000万;项目三企业位于漯河市,项目总金额4500万。
主要问题:网站上无任何有关三个项目的图片和实地考察,而且项目先关企业相隔的地点甚远,一个新上线半年的网站能做到覆盖这么大范围的借贷,信息透明度为零,且项目拆借情况这么严重,简直不可思议,按照我多年的经验,是假标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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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业网维权】 最新进度情况分析
2015-12-29 17:54
2015年12月28日 由小Q时尚(Lien) 爆出她与融业网老板王恒的商议结果 由于此信息造成一阵小骚动提出两点方案
一 一次性偿还投资人50%资金 签写放弃债权协议
二 分期慢慢还
乍一看 感觉好像是一套解决办法,但是冷静下拉分析后才发现,这其实又是一个精心布置好的骗局。
投资人中产生了分歧,尤其是有一些曾经做过推手的人,突然都一同发声赞同,这几点让我突然感觉到异常。
下面我用几点来分析这套方案。
一 平台情况分析
平台自融情况严重,实际业务基本为0,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大家投资的资金几乎都用在2016年央视独家战略同盟竞标(起步竞标价6098万元)、央视多台广告(预估2000万)以上,请蔡少芬等明星做代,线下推广,广告公司推广等等。
作为平台这次出现问题是他们运营所预料之外的,没想到会因为拖欠网站程序开发商欠款,被程序商提供商曝光,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
二 资金情况
从平台数据上看,平台当前是负债累累,就连去给现场的投资人也会看到,当前平台就剩下一个空壳,公司租赁办公场所也会面临到期等问题。
但是实际上,平台并不是没有资金,更不是完全失去偿还能力,而是已经做了安全转移,老板王恒本人名下已经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资产,法人董静只是一个傀儡,名下无任何资产。
央视接到各方举报,也引起了重视,上级发布通知,停止播放金融类广告。广告停播了,2016的广告协议还未执行,这笔竞标款还在,平台完全可以通过正当渠道拿回来。
如果融业网真的想解决此次事件 想还投资人的钱, 是完全有能力偿还的
三 当前投资人维权进度
当前报警已被公司所在地的经侦所受理,但是迟迟不肯立案,据称是接到通知,要以调解为主,实在不行再立案,所以融业网到目前为止,仍旧坚持着保持正常运营的状态,甚至是一直在花钱清理负面新闻、第三方数据,老板王恒有多名保镖保护,投资人基本见不到,据称是只见小Q时尚(Lien) 一人,只接她的电话。
小Q时尚(Lien) :其身份是代表广告公司,负责融业网的推广,此次事件发生后,小Q一直以融业欠广告公司的钱不断的向投资人各个维权群透露她与融业老板王恒接触的消息,并称自己掌握了大量的证据 ,足以使经侦立案,多次宣言说要报警,但是却迟迟不见行动。
下图为小Q时尚与王恒见面照片,由小Q本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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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业网最新情况
2016-02-26 11:17
融业的:下面是昨天代表与经侦谈话的整理:
2016.02.23 上海市黄浦公安经侦支队面谈内容
1.融业财富、融业网犯罪嫌疑人王恒 董静同属一案(目前暂无并案,但已与2015.12.20当天立案 立案告知编号20159487)
2.嫌疑人虽已限制出境,但警方不排除潜逃的可能性。
3.目前因案件牵涉范围较广,现已上报上海经侦总队。黄浦经侦联系电话依然是23034479,之前负责的王警官已离职,现在办案小组是之后重新组建的,其中之前就接待过几位现场朋友的是一位姓宋的上海警官。
4.线上融业网之所以又开放了,经侦给到的答复即是他们需要调取内部的资料,查证资金的去向,立案后线上的资金已被冻结,重开之后进行了资金安全保障,无论你现在投进去多少钱都是直接冻结的,无法取出。至于为什么不关闭投资功能,警方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
5.于2016.01.20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冻的王恒那笔股权资金属于民事案件,之前警方并不得知,我已将资料交由警方确认调查。
6.关于网上流传的大业王恒一事,警方表示他之前没有任何犯案记录,他们会进一步调查。
7.大家最关心的资金最终解决方案,首先审计部门目前一直在对涉案资金进行调查审核,进度缓慢有两个主要原因:其一警方表示是我们报案未及时,当时10月份融业公司已经开始出现了无法及时兑付的问题,到之后我们大量报案公司关闭这期间浪费了整整两个月的调查时间,之前那些不报案的人多数都是听信了某些业务经理的说辞导致目前这样的现状,其二在报案过程中客户填写的报案登记表内合同与哪个地区签约的没有如实填写,导致审计核对进度缓慢,警方给出的正确操作方式就是找到你签约当地(区)的经侦支队再次报案填写正确的资料,加快审计进度(这一点没有证实过是否真的可行,但负责人表示如果当地经侦如果不接待可直接拨打110)其中比较特殊的是南京融业财富它是独立法人与苏州融业是分开的,镇江和无锡的客户的资金都是流向南京的,除此以外的地区资金链指向都是苏州,与此案件所关涉案资产最终结案后都将根据比例平摊分配给受害者,最坏结果就是犯罪嫌疑人已将资金挥霍一空。
8.关于为何不控制那些目前还在欺骗大众的业务经理,例如闵行的汪丽敏,经侦立即向代表表明态度,他们只有查案和抓人两个义务,不存在监控某人的出行,至于为什么不抓王恒,他们给出的理由一是办案时间太短还在收集各项证据,二是如果抓到人之后是必须在30天内结案的,所以只有在检察院正式下达抓捕命令之后警方才会进行抓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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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丹丹、高善学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2刑终88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丹丹,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暂住江苏省徐州市。
辩护人刘健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善学,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暂住苏州工业园区东方花园**栋***室。
辩护人田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立平,男,1979年7月2日出生,住本市闵行区。
辩护人李炳良,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丹丹、高善学、姜立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一八年七月四日作出(2018)沪0101刑初2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丹丹、高善学、姜立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陈某2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郭丹丹及其辩护人刘健一、上诉人高善学及其辩护人田芳、上诉人姜立平及其辩护人李炳良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融业(苏州)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业网络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在苏州工业园区注册成立,董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蠡塘路XXX号,经营项目包括: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商务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金融业务软件开发、投资管理及咨询、实业投资、资产管理、理财信息咨询、理财产品的研发(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融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业财富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在苏州工业园区注册成立,董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时代广场24幢402室,经营项目包括:投资管理及咨询、实业投资、资产管理、理财信息咨询(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王某(另案处理)和董静(在逃)成立上述关联公司后,于2013年起以融业财富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承诺7%-12%不等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以及到期还本付息的收益回报为诱饵,对外销售“日稳赢”、“租赁宝”和“融鑫宝”等多款理财产品。自2015年9月起,王某等人将本市徐家汇路XXX号日月光中心25楼作为融业网络公司的办公地,并通过该公司的网站以及手机APP,对理财产品进行网络销售,募集的资金经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付公司)结算后,统一归王某和董静支配。期间,王某还通过向央视财经频道投放广告、邀请明星参加论坛、在网络投放宣传稿,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融业系公司、融业网以及融业品牌,不断扩大融业系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郭丹丹于2015年7月进入融业网络公司任总经理,全面负责融业网络公司的日常运营。期间,郭丹丹为完善公司人员构架,推荐或招募高善学、姜立平和殷某某(另案处理)入职,为开拓线上平台,组织高善学等人改版融业网络公司的网站平台、开发手机APP平台,并以融业网络公司的名义与宝付公司签订《网络支付合作协议》,健全融业网络公司的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系统。
高善学于2015年8月经郭丹丹的介绍和推荐,入职融业网络公司任技术部总监。任职期间,高善学还根据王某和郭丹丹的安排,组织技术部的人员对融业网络公司原有网站平台进行改版;开发公司手机APP平台,为理财产品拓展网络销售渠道。
姜立平于2015年7月经郭丹丹的介绍和推荐,入职融业网络公司任市场部经理。任职期间,姜立平还根据王某和郭丹丹的要求,组织市场部的员工撰写宣传“融业系”公司以及公司理财产品的新闻稿或博文;将吴某某等网络推手挂靠在沈某某设立的忒弥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忒弥斯公司)名下,推广融业品牌、宣传融业公司的理财产品;协调融业网络公司和其他广告公司之间业务往来。
经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融业网的注册用户193,738人,其中22,614人进行过投资;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1月2日期间,融业网络公司募集资金人民币147,859,481.3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尚有76,169,612.35元未兑付。(经忒弥斯公司推广,有3,672名集资参与人在融业网进行注册,合计投资122,958,351.62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接集资参与人周某等人的报案后,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侦查。姜立平和高善学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分别于2016年9月19日和9月26日主动投案。郭丹丹于2017年8月18日向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派出所投案。三名原审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集资参与人周某、闵某、李某2、顾某某、姚某某、康某某、邹某某等近300人的证言;证人王某、任某、殷某某、许某、戴某、于某某、李1、董某、戈某某、陈1、张某1、赖某、沈某某、吴某某、张某2、朱某等人的证言;融业(苏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业网络公司、融业财富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等公司的工商资料,集资参与人提供的网站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仕德伟科技——百度推广服务订单》、融业网推广广告页面截图、产品说明、《工作签报》、《资金申请表》、《办公资产采购审批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现金交款单,宝付公司网络支付合作协议、宝付公司出具的《说明函》、融业网络公司后台数据明细、宝付公司提供的融业网络公司的结算明细的电子数据,董静名下银行账户明细、融业网络公司开户申请和账户明细、沈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明细、融业网络公司《工作签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审被告人郭丹丹、高善学、姜立平的供述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郭丹丹、高善学、姜立平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于数额巨大。郭丹丹系融业网络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融业网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其全程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过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较为关键的作用;高善学和姜立平在融业网络公司分别从事网站、软件开发和维护,以及“融业系”品牌的推广工作,二人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起到帮助作用。三名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不同程度的次要作用,分别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三名原审被告人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郭丹丹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高善学、姜立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上诉人郭丹丹提出原判量刑过重。郭丹丹的辩护人提出郭丹丹是王某实施诈骗的工具,其并未全面负责融业网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未全程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过程,未在共同犯罪中起关键作用,本案是单位犯罪,郭丹丹仅获取正常工资报酬,本人亦是受害者,购买了公司的理财产品,原判虽认定郭丹丹系从犯、自首,但量刑仍畸重,请求本院结合郭丹丹的家庭情况等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高善学提出原判量刑过重。高善学的辩护人提出高善学作为技术人员入职,任职期间听从郭丹丹的管理安排为公司网站及手机APP提供技术支持及维护,未参与任何招揽客户等业务,其知识背景及就业情况反映其不可能知晓公司涉嫌犯罪,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故原判认定的罪名不能成立;即使认定高善学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应是单位犯罪,高善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很小,主观恶性较小,又系自首,提供数据配合调查,对本案的查清起到关键作用,请求本院结合高善学的家庭情况等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姜立平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姜立平的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姜立平在任职期间的行为均属于正常的工作需要,其听从公司领导的安排进行协调工作,不具有决策权,主观上对公司是否从事犯罪进行吸收资金缺乏违法性认识,不具有犯罪故意,且其行为未侵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保护的客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使认定姜立平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系从犯、自首、初犯、偶犯,且未占用任何非法吸收的资金,请求本院依法改判姜立平无罪,或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郭丹丹、高善学、姜立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诉讼程序合法有效。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依据,与原判相同。
关于上诉人高善学、姜立平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经查,上诉人高善学、姜立平入职融业网络公司,知晓公司对外销售理财产品,作为帮助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人,其主观上应当明知我国法律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禁止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客观上二人的所谓履职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造成投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故上诉人高善学和姜立平的辩护人分别以高、姜主观上对公司是否从事犯罪缺乏违法性认识,不具有犯罪故意等为由,提出二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系个人犯罪的认定。经查,上诉人郭丹丹、高善学、姜立平参与通过融业网络公司的网站以及手机APP网络销售理财产品方式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虽以涉案公司名义实施,但所得非法利益并未归于公司,且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涉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以个人违法犯罪论处。上诉人郭丹丹及高善学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郭丹丹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认定。经查,证人殷某某、许某、戴某、于某某、李1、董某、戈某某、陈1、张某1等人的证言,《工作签报》、《资金申请表》、《办公资产采购审批表》,上诉人高善学、姜立平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诉人郭丹丹于2015年7月进入融业网络公司先后担任总经理助理、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帮助王某、董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直至案发,郭丹丹本人亦对上述事实曾供认在案。原判认定郭丹丹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据此认定郭系从犯,并无不当。郭丹丹的辩护人提出郭未全面负责融业网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未全程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过程的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不符,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郭丹丹、高善学和姜立平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罚。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郭丹丹、高善学、姜立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郭丹丹、高善学和姜立平及各自辩护人均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不予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姣莹
审判员 王 潮
审判员 章丽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逸斐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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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业网非吸案原公司总经理、技术总监、市场部经理先给判了,主犯王恒另案处理,另一主犯董静在逃。。87年出生的总经理丹丹妹子在2017年8月18日30岁生日投案,被判了5年,相比其他P2P非吸案例,判得还怪重的,人生中最是花儿般的几年时光凋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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