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包金融 2018.11.6-9:30……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有关本次诉讼,原告已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奥马电器以及钱包智能价值人民币100,989,375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对钱包智能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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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
奥马电器: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06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近日收到涉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钱包汇通(平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汇通”)、钱包智能(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智能”)的“(2018)粤民初49号”应诉通知书及随附的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法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公司、钱包汇通、钱包智能等提起的民事诉讼案。
一、 诉讼事项及案件基本情况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一: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赵国栋
被告三:钱包智能(平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钱包汇通(平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五: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0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为48937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00000元。3、判令原告对编号为ZS应收质5424002018001号《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被告四出质的应收账款及附属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五将应付给被告一的应收账款支付至原告账户。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等由以上所有被告共同承担。
审理阶段:受理诉讼金额:合计100989375元。案情简述:2018年5月10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ZS贷字5424002018011),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00000元,贷款期限从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4日。原告认为公司与他人出现经济纠纷引起诉讼,相关资产被查封冻结事项,影响被告一在贷款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原告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有关本次诉讼,原告已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奥马电器以及钱包智能价值人民币100,989,375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对钱包智能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9))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 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目前,上述事项已进入受理程序,但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1、《应诉通知书》
2、相关民事起诉状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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