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财猫 2018.11.27-14:17……星期六发了公告,反而问题好多的样子。让有疑问的私我,是为了了解你们真实的想法。我并没有比你们知道的更多,但我愿意去收集,去学习,去参考各种法律法规,翻查以往案例。根据大家提问的共同性,我来总结汇总一下……不阻止其他平台的提审共同的犯罪嫌疑人,这个算随便抓?是我语文没学好吗?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也不能阻止其他平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的。大家都是受害者,自己已经满身鲜血了,没必要去踩别人几脚吧

聚财猫 2018.11.27-14:17……星期六发了公告,反而问题好多的样子。让有疑问的私我,是为了了解你们真实的想法。我并没有比你们知道的更多,但我愿意去收集,去学习,去参考各种法律法规,翻查以往案例。根据大家提问的共同性,我来总结汇总一下……不阻止其他平台的提审共同的犯罪嫌疑人,这个算随便抓?是我语文没学好吗?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也不能阻止其他平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的。大家都是受害者,自己已经满身鲜血了,没必要去踩别人几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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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代表解答:聚财猫公告若干问题

融家豆奶 菜菜 今天

星期六发了公告,反而问题好多的样子。让有疑问的私我,是为了了解你们真实的想法。我并没有比你们知道的更多,但我愿意去收集,去学习,去参考各种法律法规,翻查以往案例。根据大家提问的共同性,我来总结汇总一下,按我个人的理解,尽量帮着解惑一下。

1、这个月没追钱回来吗?

公告的最下面写了,每天有钱进来,司法在同步审计。

然后就有人说加一块也是加啊。那么,咱们来对比的看一下。

9月15日上海JF公告已追缴查冻的资金资产为8.9亿,10月31日为11亿。然后到了11月就变成回款金额以元为单元计算?是不是太看不起JC叔叔了?

这个是我个人的理解,但我觉得应该就是真相,每天回款的计算单位应该在百万以上,甚至千万以上的。但是具体的数字需要JZ的上级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发蓝底白字的公告。

奉贤这边会不定期的上报已追缴的数据,但什么时候发布,发布的内容是什么,他们无法干涉。政府部门的宣传口子一定不会是直接处理的这个部门,不相信的,可以去你们所在地的任何一个政府部门了解一下。

2、JZ是否8个半月就不管了?

8个半月加7天是第一次移送检C院的时间,之后还有二次补充侦查的时间,全部加起来应该在10个月左右。(这个时间可以查找法律条款,懒一点的看一下贝米的许SIR的微博,他也有答复过)

之后移交给检C院,检C院和F院都有职责,涉案资金资产可以进行追缴。JZ主要追缴刑事部分的金额,他们合法催缴的手段是最多的,所以希望他们能用尽侦查时间,这样对我们比较有利。移交给检C院后,我们可以请律师阅卷(JZ交上来的案卷),到时候如果大家发现,JZ有工作出差漏的地方,也可以向他们的上级部门反应。(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工作规范详见附件1)

3、并案不抵制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写了,(这个文件网上就有可以自己搜索一下,希望大家尽量不要做伸手党,自己找的印象会比较深刻一些)

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A机关、人民检C院、人民F院分别处理,并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

并案不并案,不是奉贤说的算的,所以也没什么抵制或赞同的这个说法。四个平台都有其他的犯罪嫌疑人,而猫现在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就是被逮捕的四个,没有什么前股东,主要出现问题的就是王,按道理来讲,如果要喊应该是猫想喊并案才对,其他平台的喊我都看不懂。因为有重叠的只是涉及王的这部分,其他平台都各自有自己的犯案嫌疑人,这个怎么并案?大家在乎的只是资金而已,按法律去处理就行了,为什么老拿这个说法去转移出借人的视线?所以在我个人看来,老喊着并案的,希望上级部门来解决的,肯定是自己的能力解决不了了,进展比较缓慢。说句通俗的就是孩子遇到了困难想找妈妈帮助解决。说的不对的,嗯,可以骂我,但我坚持这个说法。

4、催收不建议

当然不建议了,JC追不回来的,我们追就容易了?追债公司都是游走在灰色地带,难道JF还要大力支持?

5、其他平台来抓人随便抓

不阻止其他平台的提审共同的犯罪嫌疑人,这个算随便抓?是我语文没学好吗?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也不能阻止其他平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的。大家都是受害者,自己已经满身鲜血了,没必要去踩别人几脚吧。

6、良性不告知

人民币不都是毛爷爷吗?还一定要分这边的毛爷爷长的好看,那边的毛爷爷长的英俊吗?JZ找的司法审计,把所有的53亿都列为涉案金额了,现在只要是钱就帮着追了。在此谢谢了,多追点哈,越多越好哈。进了口袋的才能算良性,其他都是未知数。

7、银行利息不一定给

JC的工作职责大家需要看看啊,这应该是F院的事,他们怎么能代替F院来回答这个问题,这个需要政法委协调的。我们可以积极反应,要求利息判给我们。需要大家努力的。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文件第十二条之规定,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F官、检C官、人民JC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F官、检C官、人民JC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F官、检C官、人民JC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现在的刑事案是终身负责制,所以不要过多猜忌,过多的黑暗论,公检法接受终身监督,所以讲话都会比较谨慎,没有确定性的东西,不会乱讲的。

具体文件见附件2

我呢,在天律JZ发布的内容里找到了以下内容,给大家参考一下。同样都是G安,地区虽然不一样,但总方向还是差不多的。

何谓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我国《刑法》在六十四条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被害人合法财产”、“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处置方式做了区分规定。基于该规定,可纳入G安机关追缴范畴,做返还被害人之财产的仅一项,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而“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罚金”均需没收,上交国库。

何谓“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基于语义分析,可以总结出以下特征:

1.财产性。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及其他财产性利益。

2.关联性。即强调该财物与犯罪本身存在着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乃犯罪行为所指向对象。

3.因果性。即犯罪行为与该财物权属关系或占有状态改变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追缴之目的在于对原财产关系或占有状态的恢复。

追缴范围包括哪些?
据此,非法集资案件资产追缴范围应包括:
1.犯罪直接所得及其孳息,即非法集资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存入金融机构所获得利息。

2.犯罪替代所得,即由犯罪直接所得全部或者部分资金交换后所取得的财物及财产性利益,如非法集资人用集资款租赁的房屋、土地、购买的家具等办公用品、个人消费品、奢侈品等。

3.犯罪衍生所得,即非法集资人利用集资款放贷、投资、置业、购买保险等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基于犯罪直接所得置业、投资所获取的租金、股金红利等财产利益实为犯罪直接所得的转化形态,无论其财产形态发生如何变化,经历几次变化,都不改变其违法所得的本质。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非法集资人的再投资行为中资产混同情形如何计算追缴比例的问题,我们认为,应重点考察资金来源及份额,按初始投入的个人合法财产与非法集资款比例计算合法收入与犯罪衍生所得。

4.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收益,即帮助吸收资金人员基于其帮助行为而从非法集资人处获取的,以吸收的资金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收益。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应严格区分聘用人员正常工资收入与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收益之间的区别。这里的正常工资收入应综合考量受聘人员的文化程度、岗位要求、工作量以及对集资活动的参与度,可参考各地类似岗位平均工资确定。对于明显高于当地类似岗位平均工资收入,以帮助吸收资金数或人头数作为收益主要依据的,应属追缴对象。

5.集资参与人超本金收益,即非法集资人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高于其本金投入的利息、分红等回报,既包括货币、也包括实物奖励等。在实践中,有人提出,在单个集资行为中,集资参与人与非法集资人之间应属民事借贷关系,因此应适用《最高人民F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4条之规定,对集资人认可并已偿付的低于36%的收益应予保护,不可纳入追缴范围。对此,我们持反对意见。所有源自犯罪行为的收益均属违法收益,法律不允许任何人通过犯罪违法手段获益,这是法律正义价值的要求。同时,对投资人超本金收益的追缴在保护既得利益投资人本金权益的同时将有效弥补其他投资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使得其他投资人的基本财产权最大限度地恢复与平衡,这是法律公平价值的体现。国家运用其强制力帮助投资人挽回损失,阻止投资个体高成本、无序、无效能自救,维护社会秩序,这是法律效益价值的要求。

最后呢,我还想说一句,警方的调查还没有结束,所以问我什么最后能拿到多少钱啊,什么时候可以兑付啊,还真回答不了,谁都不知道。哪怕你去问奉贤,估计也没人能回答。

我也不知道看这篇长文的朋友是什么时候关注我的,我老是在回答同样的问题,请各位去翻翻我之前的微博,很多东西我都讲过不止一遍。谢谢各位,WQ道路漫长难走,希望大家携手共进。

附件1:

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工作规范

附件2: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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