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银贷 2016.7.29-15:15……瑞银贷提现资金转换成海黄树的方案,1年树龄海黄树价值3000元,转换的1年树龄海黄树包含树的所有权及10年的免费养护权……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本市南山区欢乐海岸荷庭餐厅参加深圳市瑞银贷投资有限公司的年会聚餐时认识,并一起喝了很多红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与被害人何某一起去本市福田区肖邦钱柜音乐会所时,被害人何某不胜酒力后呕吐,并处于醉酒状态
瑞银贷
上线时间:2014-10-22
事件发生时间:2016-06-13
2016年6月12日,瑞银贷发布业务调整详细公告,公告指出瑞银贷调整周期为2016年6月9日至2016年8月9日共计2个月时间调整期间暂停发标、充值、提现。2016年8月9日后公司恢复正常运营。
关于调整的原因,瑞银贷公告解释为“应监管规定要求”和“布局优质增值的项目端资产”。
关于瑞银贷调整期提现处理,公告给出了现金提现、转换成海黄树两种处理方案。现金提现方案为:调整期,由投资人监管南方泰德对其旗下股权资产做变现处置,即2016年6月9日至2016年8月9日期间提现延迟到2016年8月10日-8月15日处理到账,并按1万元一天2元计息。转换成海黄树则为:2016年6月9日至2016年8月9日期间客户也可以选择用云海黄平台旗下的黄花梨树进行资产过户的形式兑现。届时公司可按15%年化收益回购所转换的海黄树资产,客户也可以选择继续持有增值。
值得一提的是,瑞银贷提现资金转换成海黄树的方案,1年树龄海黄树价值3000元,现按2500元一棵折算,折现后账户余额不足2500元的部份以现金形式予以提现返还到用户绑定的瑞银贷账户银行卡中。转换的1年树龄海黄树包含树的所有权及10年的免费养护权。
余秋平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4刑初861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秋平,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柳军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秋平犯强奸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秋平及其辩护人柳军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1月9日16时左右,被告人余秋平与被害人何某(女)在本市南山区欢乐海岸荷庭餐厅参加深圳市瑞银贷投资有限公司的年会聚餐时认识,并一起喝了很多红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余秋平与被害人何某一起去本市福田区肖邦钱柜音乐会所时,被害人何某不胜酒力后呕吐,并处于醉酒状态。当日22时许,被告人余秋平让该音乐会所的两名保安员帮忙将醉酒的被害人何某搀扶至隔壁佳兆业中心B座1303房(酒店公寓)。当晚在该房内,被告人余秋平趁被害人何某醉酒不省人事,脱去何某身上的衣服,强行与何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被害人何某发现被强奸,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6年1月10日,被告人余秋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余秋平家属与被害人何某达成和解,赔偿何某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余秋平的身份材料、扣押清单、出警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贡某、丁某、任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被告人余秋平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相关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余秋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余秋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承认控罪。
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余秋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方式和妇女发生关系,犯罪手段相对而言较为温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之前,采取避孕措施,有预防性病传播和避免被害人怀孕想法,避免了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行为;发生关系时被告人有一定程度醉酒;被告人本人已委托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当庭认罪、悔罪;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被告人被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被告人之前一贯表现良好;三、被告人居住地为深圳市,对其适用缓刑客观上比较容易考察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被告人父母年纪较大,身体不好,需要照顾等。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余秋平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秋平犯强奸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秋平无视国家法律,趁被害人醉酒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解,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余秋平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秋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洁
人民陪审员 刘 玉 和
人民陪审员 韩 光 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浩(代)
【狗血剧情呀,深圳市瑞银贷投资有限公司的年会聚餐居然引发了一起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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