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银隆 2018.12.28-10:00……关于皖通银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通告……警方先后对公司董事长沈某某、总经理方某某、副总经理吴某某等11名公司管理人员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涉案资产及违法所得进行了查封冻结和收缴……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情通报
关于皖通银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通告
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对安徽省皖通银隆银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以来,警方先后对公司董事长沈某某、总经理方某某、副总经理吴某某等11名公司管理人员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涉案资产及违法所得进行了查封冻结和收缴。现经过梳理,该公司涉及总监、主管、业务员及公司员工共计191人,目前部分人员已经上缴违法所得。
根据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现特通告公司所有涉案人员,自公告日起一个月内将所有非法所得如数上缴至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指定涉案资金收缴账户,如拒不上缴非法所得,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公司历史股东、借款人等见此通报后主动来我局说明情况协助调查。
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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