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赢易贷 2018.11.9-15:52……“最好的项目都在商会手里,这里可以说是卧虎藏龙。”创赢易贷CEO胡家宇表示,经过我们商会筛选过的投资项目,不论是从收益率还是风控上都有了先期保障……实际造成存款人经济损失3360.042万元……被告人胡家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陈湘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胡家宇以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亦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创赢易贷 2018.11.9-15:52……“最好的项目都在商会手里,这里可以说是卧虎藏龙。”创赢易贷CEO胡家宇表示,经过我们商会筛选过的投资项目,不论是从收益率还是风控上都有了先期保障……实际造成存款人经济损失3360.042万元……被告人胡家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陈湘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胡家宇以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亦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创赢易贷
上线时间:2014-09-01
事件发生时间:2016-01-20


创赢易贷致投资人的一封信!

2015-04-20 17:12

各位投资人你们好:
您好!
2014年10月9日,创赢易贷上线了。多亏各位投资人的大力支持和关注,创赢易贷线上平台已经走过了半年的旅程。当然我们在顺利前进的同时,也希望得到更多投资人和企业的支持,因为我们想发挥自己最大的优势,和你们一起携手,创新共赢,易投宜贷。

虽然建立一个平台很不容易,但是为了尽可能让自己建立的平台安全,有保障,我们努力工作,争取各个渠道的支持和资质。比如说在上线以前,在合肥 * * * * 的支持下,我们就成为安徽地区首批获得金融信息服务资质的p2p网贷平台,并且在经营范围里面有了内容更为广泛的“金融信息服务”。 因为我们知道,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讲,拥有一张“金融信息服务”的牌照是多么重要。为了降低公司未来面临的政策风险,让投资人能够享受更加安全、便捷、高收益的理财服务,我们做到了。
上线后不久,创赢易贷再获殊荣,于2014年11月22日,在中国(合肥)互联网大会中荣获“安徽互联网十大创新企业奖”。本届大会由国家工信部指导,合肥市人民 * * * * 、合肥市经信委主办。为了表彰本市对于互联网创新方面卓有成效的企业而举办。与我们一起获得这个荣耀的还有安徽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商界精锐。


创赢易贷为合肥民间投融资商会会长单位,安徽创赢投资集团发起、部分会员单位参与及兄弟商会部分企业联合打造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商会背景是我们最大的优势,一个城市商会的资源和利率不会比一个银行差。
“最好的项目都在商会手里,这里可以说是卧虎藏龙。”创赢易贷CEO胡家宇表示,经过我们商会筛选过的投资项目,不论是从收益率还是风控上都有了先期保障。
2015年,创赢易贷喜讯连连,上周我们和兴业银行就平台风险备用金达成托管协议,让平台客户的投资风险进一步降低。接下来我们还会有更多的惊喜和实惠和您分享,欢迎持续关注我们。
此致
敬礼

安徽创赢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7日


胡家宇、陈湘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刑终671号
原公诉机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家宇,男,安徽创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赢投资公司)、安徽新徽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徽盟投资公司)、安徽德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置业公司)、安徽豫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润置业公司)法人代表,安徽创赢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赢易贷金融公司)、合肥创惠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惠投资公司)实际经营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宁志强,安徽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湘君,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家宇、陈湘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7)皖0104刑初1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家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胡家宇在本市包河区以其本人名义先后成立了创赢投资公司、德瑞置业公司、新徽盟投资公司、创赢易贷金融公司,以其妻子陆某名义成立了创惠投资公司,上述公司均由胡家宇实际经营。胡家宇为筹集资金,以投资房地产项目为名,许诺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到期后支付高额利息,以上述公司及其本人名义,通过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出具借条等方式,从徐某某、叶某某、苏某某等106名社会不特定公众对象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计3921.6万元,支付本金利息合计561.558万元,实际造成存款人经济损失3360.042万元。
被告人胡家宇吸收上述投资款后,用于支付投资人本金、利息,以及维持公司的运营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来源于投资人报案。
2、公司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相关材料,证实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胡家宇先后以自己名义成立了创赢投资公司、德瑞置业公司、豫润置业公司、新徽盟投资公司、创赢易贷金融公司,以其妻子陆某名义成立了创惠投资公司,上述公司均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
3、合肥民商杂志2013年第6期、合肥民间投资商会宣传册、2013年12月13日合肥晚报,证实被告人胡家宇通过杂志、宣传册、报纸等方式,对自己及涉案的创赢投资公司、创惠投资公司、新徽盟投资公司的相关融资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材料,证实德瑞置业公司在肥东县开发响导农贸城项目。
5、银行账户明细,证实被告人胡家宇工商银行账户62×××96的详细资金往来情况,该账户系胡家宇用于吸收投资人钱款的账户,与投资人的陈述、报案材料等能够相互印证。
6、公安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证实: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对涉案104名投资人的身份信息、投资金额等情况进行了统计。但该调查报告将被告人胡家宇妻子陆某向汪秀兰三次借款共计420000元包括在内。
7、审计报告,证实: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众华会皖审字[2016]第129号“胡家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认为,被告人胡家宇以创赢投资公司、创惠投资公司、新徽盟投资公司、创赢易贷金融公司、德瑞置业公司及自己个人的名义吸收了107名投资人39636000元,已收回本金940300元,收到利息4675280元,实际损失34020420元。但该审计报告将被告人胡家宇妻子陆某向汪秀兰三次借款共计420000元包括在内。
8、投资人陈述及相关报案材料,证实:全部涉案投资人均向公安机关书面报案,填写了报案登记表,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借据、借条、投资理财协议书、宣传材料、投资收益银行流水等材料,上述材料详细记载了投资的时间、数额、年化收益率、获得返利情况、损失数额等具体细节。其中徐某某、叶某某、苏某某等23名投资人详细陈述了自己在看到宣传的情况下知晓创赢投资理财项目,通过银行转账、POS机刷卡、现金支付等方式向胡家宇个人或者其控制的创赢投资公司、创惠投资公司、德瑞置业公司投资或者借款的情况,大部分投资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胡家宇的个人银行账户,该23名投资人还详细陈述了投资的时间、数额、获得返利情况、损失数额等具体细节。
9、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被告人胡家宇的妻子。创惠投资公司由胡家宇使用她的身份证注册并实际经营,她没有参与过公司业务,除了签过汪某某的3张借条外,她没有在别的借款合同上签过字。
10、被告人胡家宇供述,证实:他通过经营的创赢投资公司等,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报纸刊登广告、熟人介绍等方式,承诺给予投资人20%左右的年化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吸收了他人投资款近4000万元,投资款主要转入他工商银行、徽商银行等账户,这些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房地产项目,部分用于支付利息,他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肥东响导城项目和创赢大厦项目。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2015年,被告人胡家宇在本市蜀山区怀宁路万达广场2号写字楼21层以其经营的创赢易贷金融公司名义运营“创赢易贷”P2P金融平台(以下简称“P2P平台”),通过网络广告、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发布借款标的为名,许诺高额利率、保本付息的方式,招揽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投资。被告人陈湘君作为创赢易贷金融公司会计,在明知胡家宇利用运营的“P2P平台”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存款的情况下,负责该平台吸收资金的管理和结算。
截至案发,“创赢易贷”P2P金融平台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通过线下刷卡、现金等方式变相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1963人存款共计4510.670717万元,支付本金利息合计2570.417293万元,实际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1988.503808万元。
被告人胡家宇吸收上述投资款后,主要用于支付投资人本金、利息,维持公司的运营等。创赢易贷公司在连连支付上的账户已被冻结,账户余额36465.8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宣传单,证实创赢易贷金融公司印制并对外散发宣传单,宣传单载明www.ah888.cn创赢易贷金融平台提供赢信用、赢车宝、赢房宝、赢企宝4种产品给投资者选购,承诺该平台获益为银行活期的55倍,不同产品的收益分别在15%-19.5%间。
2、宣传推广合同,证实2015年,创赢易贷金融公司与合肥三品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伟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网贷中心)、上海主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通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本市政务区万达广场2号写字楼21楼设立创赢易贷公共宣传区,并在www.wdzx.com、www.p2pchina.com、融途网论坛等网站发布广告,就平台融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公安机关经对被告人胡家宇尾号为6021的光大银行账户、被告人陈湘君尾号为8628、4004、8994的建设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两被告人的上述账户均有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提取资金,分别用于公司日常开支、支付投资人本金、利息等。
4、在线支付服务协议、开户资料、商户管理信息截图及调取相关证据的清单,证实创赢易贷金融公司提供了公司开户信息,于2014年9月28日与汇潮支付有限公司签订了人民币卡在线支付服务协议,由汇潮支付为创赢易贷公司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
5、投资人陈述及相关报案材料,证实黄某某、毛某、樊某等20名投资人填写了书面的报案单,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收据、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等材料,详细载明了20名投资人通过创赢易贷P2P平台投资的时间、数额、获得返利情况、损失数额等具体细节,其中公安机关对黄某某制作了询问笔录。
6、审计报告,证实经安徽安联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皖安联信达专审字[2016]126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认为,截止2016年1月26日“创赢易贷”平台实名制投资者2052名(其中89名投资者没有充值金额),总充值金额45106707.17元,有结余的999名投资者的应付余额共计19885038.08元。
7、厦门帝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备份光盘,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厦门帝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调取了创赢易贷公司P2P平台后台客户注册、投资信息。
8、汇潮支付、连连支付有限公司提供的创赢易贷公司资金往来支付数据,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该两公司调取了创赢易贷公司资金往来支付数据,该数据反映了投资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创赢易贷公司P2P平台上投资金额、获利及兑付情况等。创赢易贷公司在连连支付上的账户已被冻结,账户余额36465.85元。
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提取的相关电子数据,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创赢易贷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并从财务室电脑中提取了涉案相关数据,并予以固定,该数据反映了投资人在创赢易贷公司的投资、获利及兑付等情况。
10、广告宣传电子数据,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创赢易贷平台主页截取了广告宣传的相关页面并予以固定,反映被告人胡家宇通过互联网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布广告,承诺高利率回报,并由创赢易贷公司担保还本付息,用来吸收公众存款。
11、证人高某、沙某、吕某、杜某1、郑某、夏某、王某、张某、张某兰、杜某2、张某君的证言,证实:他们均是创赢易贷公司的员工,被告人胡家宇主要负责管理公司,公司通过网上、线下宣传,向客户宣传推销高回报理财产品,吸引客户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投资,公司吸收的投资款只有一小部分是借给个人,其余都是虚假的,投资款一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剩下的应该是胡家宇在支配,具体去向不清楚。郑某的证言还证实后台数据筛选是他和被告人陈湘君共同完成的,主要是对僵尸账户进行了筛选,筛选出的投资人信息是准确的。
12、证人花某的证言,证实她将政务区万达2号楼21楼以每月108485元的租金租给胡家宇,租赁期限为2015年4月16日至2017年4月15日,但胡家宇在2015年8月15日之后就未再支付房租。
13、证人周某、李某、孔某、费某、郑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均是安徽合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中周某是法人代表,两家公司曾口头商谈相互换股,后胡家宇单方面办理了股权和法人代表变更手续,但两家公司在业务、财务方面各自独立。
14、被告人胡家宇供述,证实:他于2014年成立了创赢易贷公司,2015年4月将公司从包河区搬迁至天鹅湖万达广场经营,并与厦门帝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搭建了创赢易贷P2P金融平台,2014年10月该平台正式上线运营。公司通过网站推广、散发传单等方式宣传区域文化互联网金融平台,模式为P2P、P2C相结合,资金实行第三方托管,发布借款标的承诺较高利息回报。但除前期发布部分标的真实外,其他均为虚假投资标的,他曾安排员工高某制作虚假投资标的。投资人通过在平台上浏览各种投资表及利率后,选择投资项目,将钱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支付至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到期后,投资人提出申请,公司财务将钱转给投资人。为了吸引投资人,高某还在平台上注册马甲进行虚假投资,吸收的资金并没有支付给借款人,而是转至他经营的公司的账户并由其支配,前期少部分借给借款人,其余大部分用于自己企业经营及偿还之前的本金、利息,大概有2000多人到平台投资,具体吸收的资金不清楚,还欠投资本金1700万元左右。
15、被告人陈湘君供述,证实:胡家宇成立创赢易贷公司,下设财务部、运营部等7个部门,2015年9月法人变更为周某,但实际负责人仍是胡家宇,她是公司会计,负责P2P平台每天的充值、提现、客户回款、平台宣传等。公司实际经营的就是网络P2P平台,2014年9月平台上线后,以车贷、房贷宣传高额回报吸引客户投资,主要产品有赢信用、赢车宝、赢房宝等。客户可以通过在公司平台注册绑定银行卡,将钱充值到公司预留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或者直接将钱通过刷卡方式支付到公司POS机的方式进行投资并选择相应产品,投资到期后可以提现或者续投。通过POS机刷卡的钱后期因第三方平台的资金不够客户提现,胡家宇就安排她将钱转至第三方平台用于客户提现。公司提现由她进行操作,最终由第三方平台打到胡家宇的光大银行账户上,创赢易贷公司通过注册虚拟账户投标的方式诱使客户多投资,共计4500多万元,其中线上4200多万元,线下200多万元,实际上有1000多万元资金未兑付给客户。创赢易贷金融平台的用户数据中含有虚拟账户、活动账户,即所谓的僵尸账户,为保证提交给侦查机关的数据准确,案发后她和郑某已将这些僵尸账户剔除后,最终交给公安机关。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2016年2月1日,被告人胡家宇、陈湘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另查: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胡家宇所有的美菱大道391号第五层进行了轮候查封;对胡家宇负责开发的肥东县响导农贸城部分商住楼及预售许可证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房号为1#S101-S112、201-404,2#-5#S101、S103、S107-110、S113、S115-S120、S128、S129、S131-S138、S141-S174、S201-S245、301、308、310-326、402、410-427、501-508、601-607。
另公安机关查扣了被告人胡家宇持有的皖A×××××号丰田牌凯美瑞轿车1辆,但该车登记的车主系他人。
本案综合证据有:
1、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胡家宇、陈湘君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户籍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案发时均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3、现场方位图,证实了案发地位于本市蜀山区、包河区,本院具有管辖权。
4、公安机关查封、扣押涉案物品的清单,证实:案发后,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扣押了被告人胡家宇持有的皖A×××××号黑色丰田轿车(车主系李某某)1辆;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对被告人胡家宇所有的美菱大道391号第五层进行了轮候查封;对胡家宇负责开发的肥东县响导农贸城部分商住楼及预售许可证进行了轮候查封。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对控辩双方意见的综合评析如下:
1、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胡家宇吸收汪秀兰投资款计42万元能否成立。经查,陆某与胡家宇系夫妻关系,该42万元系由陆某个人出具2张借条计27万元、陆某与胡家宇共同出具1张借条15万元组成,鉴于陆某并未因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使胡家宇有部分参与借款的行为,应视为与陆某共同借款的行为,据此宜将该42万元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而非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投资款范畴。故公诉机关将该42万元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不能成立。
2、关于被告人胡家宇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属单位犯罪。经查,涉案非法吸收投资人存款相关事宜并未经涉案公司集体研究决策,吸收的投资款亦由胡家宇个人控制、支配;胡家宇成立投资管理、金融服务类公司的目的仅在于吸收投资人钱款,获取钱款后才有置业类公司相应的投资业务。综上,本案不属单位犯罪,辩护人该点意见不能成立。
3、关于众华会皖审字[2016]第129号“胡家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专项审计报告的证明力问题。经查,首先,该审计报告系由侦查机关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其次,辩护人提供的涉案资金流向材料系由辩护人整理、统计而成,未能提供相应的完整票据凭证;再次,投资人在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登记时,提供了借据、协议等相关材料,交由公安机关统计并委托进行审计。综上,公诉机关提供的审计报告综合考虑了投资人投资方式、本金及利息收回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并有投资人陈述、书证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所得结论更为客观,胡家宇及其辩护人相应的意见不能成立。
4、关于胡家宇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区别于一般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投资款流向具体项目。经查,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系已考虑资金的流向问题,而不能将此再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5、关于被告人胡家宇的辩护人提出的胡家宇已取得部分投资人谅解的意见,综合全案情况酌情予以考虑。
6、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扣押的被告人胡家宇持有的皖A×××××号黑色丰田轿车1辆,因车主系李某某,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某至本院反映:胡家宇未支付车辆对价,未与其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故不存在转移登记的问题,其是车辆的所有人。鉴于该车权属不明,对该车不能变价处理用于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
原判认为:被告人胡家宇、陈湘君假借投资为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胡家宇非法吸收2069人存款计8432.270717万元,实际造成经济损失5348.545808万元,被告人陈湘君参与非法吸收1963人存款计4510.670717元,实际造成经济损失1988.503808元,均属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湘君不直接控制投资款,按照被告人胡家宇的安排从事相关活动,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湘君的辩护人辩称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能够成立。被告人胡家宇、陈湘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胡家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陈湘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在案冻结的安徽创赢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连连支付账户余额36465.85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的美菱大道391号第五层、肥东县响导农贸城1#S101-S112、201-404,2#-5#S101、S103、S107-110、S113、S115-S120、S128、S129、S131-S138、S141-S174、S201-S245、301、308、310-326、402、410-427、501-508、601-607等依法处理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原审被告人胡家宇以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亦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相同。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家宇、原审被告人陈湘君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上诉人胡家宇有坦白等法定情节,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胡家宇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的意见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宏林
审判员  杨 林
审判员  汪 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汤中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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