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米钱包 2019.1.7-21:58……温“炳恒”而知“贝米”……人性之恶,在于助纣为虐,在于为虎作伥,在于仗势欺人。这些炳恒业务员丧失了最基础的社会良知,笔者翻阅材料的时候看到这里真的痛心疾首,气不打一处来

贝米钱包 2019.1.7-21:58……温“炳恒”而知“贝米”……人性之恶,在于助纣为虐,在于为虎作伥,在于仗势欺人。这些炳恒业务员丧失了最基础的社会良知,笔者翻阅材料的时候看到这里真的痛心疾首,气不打一处来


1月7日 温“炳恒”, 而知“贝米”

原创: 熊先生不是熊 贝米投友之家 今天

正所谓“节后余生”,笔者从北京回到上海以后,元旦过后的几天工作日之内,工作上比较忙碌,且案情上并没有质的更新,所以沉寂了几日。

在今后的运营中,我希望所有推文内容不是以数量取胜,而是以质量为主。我会尽力做到推文的内容干货满满,而不是纯粹的搬运。我们尽量做一个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问题的公众号。如果案情没有质的更新,我便不再赘述,如果每次都发一样的案情通报不是很傻吗……

另外,对于许队透露的,1月17日可以阅卷这件事,有很多投友来问我,是否需要众筹律师。对此我的答复是,我个人不需要众筹律师费用,我自有律师渠道可以查阅,不需要大家专门为我筹钱。早在我11月19日的第一篇推文中我已经告诫各位了,请谨防二次伤害。

今天的推文很长,但都是干货,希望大家带着耐心读完,搞清楚下文重点谈及的炳恒案与贝米案之间的差异,有助于我们今后做所有判断。

另外,今天早晨笔者仍在睡梦中时,突然被许队通知来开个简短的通气会……会议主要内容是江河资本这边的钱是怎么借的,和未来怎么还,这些信息我将穿插在下文中,今天临时加的内容以蓝字显示。

近日,在贝米各大维权群里流传着这么一段录音。笔者的公众号后台也收到了许多投友在不同渠道听到录音以后,来询问我对于炳恒案与贝米案之间有什么异同的看法。

(语音文件)
“炳恒案”受害人
00:00–08:17

有时间的可以听听,大致内容是一位炳恒案的受害人对于判决不公的**,及所经历的种种辛酸与阻碍

既然我们以质为主,所以在拨开云雾之前,笔者不会轻易对此案做出自己的判断。为此,笔者花了一点时间,从不同渠道分别收集到了“炳恒案”在判决之前的种种真相。合上所有材料的一瞬间,笔者的心情是沉重的,深感人性之恶,竟至于如此不堪。

在我开始陈述该案令人作呕的案件事实之前,我需要跟所有正在看此文的人们澄清几个该案最最最基本的点,这几个点的认知错误会导致您误读很多案件信息。首先,“炳恒案”的实质就不是一个P2P类型的金融案。这是一个以线下集资为主,线上平台为辅的案子。炳恒官网至今都还写着自己是做P2P的,挂羊头,卖狗肉。

一个线下销售理财产品86亿余元,线上仅销售理财产品3804万余元,只做实业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盘子,你告诉我这叫P2P吗?

以上内容来自判决书,沪02刑终893号,可自查

另外,该案的已兑付金额不是加减法,并不是86减31这么算的。

86亿是总吸金数额,即该公司自2012年12月建立以来,前前后后向社会公众吸取的存款数字,贝米案与之对应的是110亿。

而31亿是未兑付本金,是案发后还未兑付的金额数字,贝米案与之对应的是41.97亿。并不是案发时有86亿待兑付,而最后判决时还有31亿没付。这点是对该案的一个较为普遍的误读。另外据我们得到的信息所知,法院判决之时,炳恒账上只有4000万左右现金。换言之,31亿的盘子有30亿左右的窟窿补不上。

我们来梳理一下该案的时间轴。

2016年5月,“炳恒案”主犯苏国美、苏国铭兄弟相继投案自首,取保候审在外。二人均为福建漳浦人,案发时立案的公安机关为黄浦经侦。

2016年6月,取保在外的苏国美谎称以黄浦经侦需要为由,在没有说明利害关系的情况下,诱导投资受损人在不平等的还款展期协议上签字,这份荒诞的协议如下图所示。

各位看官如果有心细看的话,这份协议中隐藏的巨大问题令人细思恐极。

1:公司资产评估的具体细节在没有公开的情况下,如何确保资能抵债?

2:协议中只涉及到了兑付方案,没有任何对炳恒公司的制约条款。

3:展期协议写了有担保,事实上只写了展期相关,却没有一条设定抵质押物或涉及担保的条款。而且担保公司竟然是自家公司,自己担保自己却不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前文提到了,该案的主体实际上是一个几乎完全以线下集资为主的公司,所以不可避免的会有大量线下的业务员牵扯其中。并且,因为是线下“拉人头”销售性质,所以投资人群体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上了年纪的长者。

这个年纪的长者,通常对法律常识及利害关系都比较淡薄。而本案中的大部分炳恒业务员,担心公司陷入集资诈骗案中,自己作为子公司的一线销售者,将会被认定为直接参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从犯。

所以在炳恒案的维权群中,充斥着各种披着羊皮的狼。这些业务员明知道这份虚伪的协议一签,除了减少老板的刑事责任,对所有的投资受损人完全没有好处。但笔者真的不知道他们如何才能昧着良心,混在普通投资人群里,一遍一遍地去忽悠去欺骗这些不懂法律的老人和社会底层人员。

人性之恶,在于助纣为虐,在于为虎作伥,在于仗势欺人。这些炳恒业务员丧失了最基础的社会良知,笔者翻阅材料的时候看到这里真的痛心疾首,气不打一处来。

2016年6月8日,炳恒集团宣布2016年10月开始启动兑付工作,预计2018年5月底前完成所有客户的本金兑付。

2016年8月,炳恒集团宣布7月下旬通过重大疾病绿色通道和高龄绿色通道已完成共计61笔兑付,共计金额399万元。

换言之,这是什么概念呢?炳恒案中,为数不多的一万多投资受损人中,最能“闹”的一个人群,已经被兑付安置妥当了。

2017年1月20日,炳恒集团公告称将于1月23日起进行第二次普兑,普兑比例为千分之三。但该公告没有兑现,时隔一年有余才有了开庭信息。

案发后,炳恒的中高层为了减刑,分别退还了钱款9.5万—79万不等的金额,但是这对于未兑付的数十亿金额来说,杯水车薪。

2018年5月14日,该案一审结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苏家兄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2018年10月23日,炳恒案二审结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为终审判决。

那么,大家或许会问,苏家兄弟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了这么多存款,钱都到哪里去了呢?

前文我们有提到过,这是一家以P2P为幌子,实则大部分业务做“实业投资”的公司。以下是我们挖到的,炳恒公司名下的“投资实业”大致信息。

苏家兄弟真的把钱洗得很干净..

我们来温习一遍,刑法上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定义。

通过炳恒案最后判决的罪名,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并不是说公司告诉你做P2P,实际上背地里做了实业,案发曝光后你就能以集资诈骗罪问责。刑法上对于集资诈骗罪的最主要定义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因为账面上没查到诈骗,所有非法所得都被苏家兄弟变成“实业投资”了(呵呵),没有个人非法占有,所以最终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案判刑。黄浦经侦也没有公布审计结果,这些钱具体是怎么洗的,只有苏家兄弟自己知道了。固定资产变现是一个非常繁琐的过程,这些资产到法院执行还会再折价的,在此笔者真的心疼炳恒的所有投资受损人。

温故而知新,看完了炳恒案,我们再对照来看和咱们的贝米案有什么可以比较的东西。

首先,在经侦对案情的透明度上,在和投资受损人的沟通上,根据之前录音中那位炳恒投资受损人的录音讲述,黄浦经侦“公事公办”,对案情细节、审计结果等信息几乎没有公开,甚至回款情况都是未知数。

相比之下,负责贝米案的许队,是全国所有P2P案件侦办警官中敢于以个人微博公布案情的第一人。并且许队不定期地与我们投资受损人进行沟通会,帮助追款,公布回款数字,着实是目前台面上所有平台案件里最有良心的警官了。

此外,炳恒公司在还未爆掉之前,十分热衷于邀请明星代言,并通过赞助电视节目、邀请明星助阵来扩大知名度。炳恒集团曾赞助过《金星秀》《广场大民星》“BIGBANG2015年世界巡演上海站演唱会““华谊ELLE之夜”等节目。炳恒年会还邀请了周传雄、陈志朋等歌手,演员陈坤、潘长江、姜昆等二十多位娱乐圈明星更是发去了视频祝福。

但事实也很明显,在刑事案件追缴上,公检法通常不会对此类公众人群追究刑事责任,民事方面同样很难通过追究公众人物侵权责任的方式获得赔偿。

近期,由贝米案引发了一系列针对罗振宇和《罗辑思维》的网络声讨,笔者个人认为,如果我们参考“炳恒案”的话,从罗振宇身上追缴佣金等收入希望渺茫。但是,借助此事提高公众关注度,增强舆论监管,笔者认为是一定有帮助的。咱们有一些投资人无意间达到了这个目的。

其次,在性质上,炳恒是以线下销售为主的案子,同期对标的同类案子可以参考快鹿案和善林金融案,而贝米是100%纯线上性质的网贷案。

另外,债权去哪了?炳恒案中,债权基本都被变成了“实业投资”(呵呵),需要变现,只有苏家兄弟知道他们是怎么洗的。贝米案则完全不同,债权分为大额借款人和小额消费贷。许队与所有大额借款人与小额消费贷公司均做过确认,目前均能认账,大部分大额借款人均能出具还款计划和抵质押物。初步审计结果也早就出来了,即合同金额和银行流水是对得上的。银行流水是死的,是铁打的,是不可能改变的,为什么老是有人对这种基础认知产生怀疑……

大额部分仍然还是我们最需要关注的主要部分。对于未公布的债权部分,许队有其保护我们所有投资受损人利益的考量,我个人信任许队。目前已公布了部分“老赖”信息,以下是近期的更新。这块也是笔者目前所有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如王先生的态度和先前相比,已发生了巨大转变。

深圳江河资本:公司借款2000万左右,已逾期,实控人胡志明担保。

哈尔滨工大高新:借款本金2亿,担保人张大成,已起诉2.9亿,一审结束,申请了财产保全。

深圳中恒汇志:借款人涂国身,本+息6000万左右,二审结束,但涂藏匿了一份合同,申请再审再拖,还款意向差。

四川升达林业:公司借款1200万,担保人江昌政,已起诉,正在等候开庭时间。

赢鼎教育:王海涛个人借款2.1亿,目前已答应抵押其房产,先还第一期1000来万左右,需要持续关注。

由于今天早上的简短沟通会,关于深圳江河资本,我单独拉个篇幅出来。

江河资本前后总共借了8000多万,最初是江河资本和山东华鹏玻璃的大股东之间有一个协议,当时华鹏决定扩股,江河资本拿着证监会的批文才和崔炜借的钱。当时签订了报价和回购协议,用途是借来做股票增发操作。但当时正好碰上了2015年6月的股灾,这之后股市随着股灾一直下行,华鹏每股当时13块多买的,现在只有5块多了。江河购买了华鹏增发的700万股股票,已经做了质押,先后卖了一些股票,还了6000万左右,所以目前还有2000万左右没还上。

江河的所有资产只有华鹏的股份,目前手上没有东西可以质押。目前发改委已经参与此事,江河在等华鹏的大股东把股价做起来,再进行抛售,继而还给我们,近期不会有大的动作。

既然说到钱了,我们来看看炳恒案的投资受损人能拿到什么。前文提到了,一部分高龄和重大疾病的人拿到了兑付,总额339万左右。除此之外,还有加起来380万左右的中高层管理者的退赔,和4000万左右的现金,需要等待法院执行统一等比例发放。对于31亿未兑付金额来说,真的是杯水车薪。其他的部分,就都是所谓的“实业投资”(呵呵)了,资产变现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并且在法院的处理过程中一定会折价。

而我们贝米投资受损人能拿到什么?目前所有的平台回款均被经侦冻结,没有人能从中拿取一分钱。并且,所有回款均为真金白银的现金,并不是未变现的资产或债权,并将于法院判决后统一等比例发放。截止笔者发稿之时,贝米的回款额大约为6.22亿左右,可覆盖待兑付本金的14.83%。

笔者在做的事情,就是通过一些“特殊”方式,让老赖们多还钱,往咱们这个池子里多加水,从而达到及时挽损的目的。

另外,很多陷入误区的投资受损人认为,定非吸不定诈骗,我们就不是受害人,我们最后就拿不到钱,我的妈嘞……

麻烦请睁大您的双眼看好了,炳恒“非吸”案的终审判决最后写的什么,念给我听,大声点,好吗?

以上内容来自判决书,沪02刑终893号,可自查

同理可证,叫自己是出借人,还是投资人,在我看来并没有任何区别。说法不同并不影响最后我们主张自己的权利,和权益的实现,您喜欢给自己做什么人设就什么人设,笔者对此不做评价。

定什么罪,如何判罚,公检法是依据法律,由证据与事实决定,并不是你我个人所能决定的事情。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并无力干涉。不是说定什么罪有利于投资受损人,公检法就会去枉法定罪。这同样也是笔者不在这个方面上花精力关注的原因,因为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如果你说检察院法院是你家开的,那不好意思,当我没说……

另外,在今天的简要沟通会上,许队也提到了,如果大家对贝米是否构成诈骗还是非吸有疑问的话,可以在检察院阶段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检察院对此会有一套完善的流程,会给大家一个公道的说法。

笔者做的所有事情,都是基于“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而不是“情绪优先”。换言之,基于目前已知债权的情况下,对回款上真正有利的,在我看来都是好的;对回款无用的,我就不会投入精力去关注,时间紧迫,性价比太低,得不偿失。

笔者从未有过刻意美化贝米或崔姚形象的想法,自始至终都是照着案情发生的事实和依据作出客观陈述。当然,这在某些被愤怒情绪驱使,想要刻意丑化贝米或崔姚,借此释放压力和情绪的人眼中,笔者就很容易成为其眼中钉肉中刺,并遭受他们无端的言论羞辱和人身攻击。

虽然笔者对这些人的情绪化行为极其不认同,但,我理解你们。我承受着自己投资受损的压力,还要额外承受来自这些人的舆论压力,既然选择了坚持做事,选择了坚持发声,双倍压力对我来说,还好,我目前还能承受得住。

最后,我想对所有拿着该案的判决向我咨询的朋友们说一句,您总不能拿一碗别人已经馊掉的米饭告诉我所有的米饭都是长这个样吧……

如果我们放下争执,停止浪费时间精力的内部攻击,抓住催促老赖及时回款这个大目标,我相信,我们的明天一定比炳恒案的今天好得多。

如果某些思路不清晰的投友,继续分不清主次,任凭愤怒情绪驱使,在无关轻重的地方纠缠,造成投资人群体持续分裂,那么,也许贝米案的明天就是炳恒案的今天。

只是,如果这一天真的来临,你愿意看到吗?这个结果你承受得起吗?

贝米这碗米饭,至少目前为止还没全馊。但我真的拜托某些思路不清晰的投友,不要再主动往里面倒泔水了……

回头这碗饭你自己还要吃的,不嫌恶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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