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贷网 2019.1.8-12:28……给宜贷网的一封公开信
给宜贷网的一封公开信(修订版)
问月生 发表于 2019-1-8 12:20
本帖最后由 问月生 于 2019-1-8 12:28 编辑
上海易贷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贵司的宜贷网(yidai.com),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附件证据1),故适用《网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附件证据2)。
按银监会令[2016]1号第十条第(一)(二)(十三)款,贵司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不得从事“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也就是说,贵司如果有为了自身融资需求进行的活动,出借人的合法资金如果有被贵司直接或间接接受的活动,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合法关系贵司如果有更改的活动,均属于违法行为。
按银监会令[2016]1号第二十条,“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也就是说,贵司在没有取得和出借人、借款人约定同意的情况下,对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进行支配,甚至单方面更改支付方式(例如借款人的等额本息支付方式被更改为先本后息),均属于违法行为。
按银监会令[2016]1号第二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也就是说,贵司如果因为清盘而影响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影响到出借人、借款人的合法资金,是违法行为。
按出借人在贵司宜贷网的《出借居间服务协议》、《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或《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等(附件证据3),均为出借人个人与贵司、与借款人个人形成的合同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附件证据4)保护。按《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八十四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又按银监会令[2016]1号第二十五条,“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形式决策。”也就是说,贵司如果试图以某种方式获得债权人身份或债务人身份,没有经过债权人个人本人同意,哪怕得到其他人同意或很多其他人同意,均属于违法行为。
概言之,贵司于2018年12月29日公告的清盘方案征求意见稿,若没有得到出借人个人同意,贵司不得对未同意个人的合法资产进行执行。任何对出借人个人的合法资产,进行出借人个人同意之外的执行,均属违法。
另外,对贵司,需要提醒的是:
按银监会令[2016]1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按《关于印发的通知》(银监发〔2016〕11号)(附件证据5)第四部分第(一)(三)条,“银监会会同……成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银监会为组长单位,……网贷风险转向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监管部门的统一方案和要求,负责本地区具体整治工作。在各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网贷风险转向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由省金融办(局)和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并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置预案,做好本地区维稳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按银监会令[2016]1号第三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置顶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防范化解网络借贷行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的通知》(国办电发〔2018〕7号)(见附件证据6),《关于做好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机构良性退出工作的意见》(整治办函〔2018〕126号)(见附件证据6),以及网贷整治办2018年8月13日下发的《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见附件证据8),强调“引导行业良性退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组建机构退出专项工作组,落实责任到人,指导监督机构退出。”
贵司的清盘方案,涉及金额巨大(待收本息50多亿),涉及人数巨大(出借人个人人数3万多)(附件证据9),可有得到专项工作组的指导监督?如果以违反法律、侵犯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以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金融布局为代价,那么,贵司的行为,就是在赤裸裸挑战中国的稳定大局和金融大局!
所以,贵司的清盘方案,如果执意进行,势必令贵司注册地(即上海市)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地方的机构监管主体)、上海市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地方的行为监管主体)、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银监会为组长单位,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以及国务院办公厅,高度压力!——难道有哪个级别的部门敢回答说把点对点项目进行“混清”是合法的?难道有哪个部门拿得出支持“混清”的政策法规依据?
同时,如果执意执行,权益被侵犯的出借人个人以及集体,自然就可以按《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附件证据10)从贵司的公司注册地(即上海市)开始走访监管部门的信访办,从省级人民政府和网贷整治办开始,在获得相应级别的信访正式回复之后,就可以合法逐级上访,直至国家信访局。并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解释》《意见》(附件证据11)从贵司的实际经营地(即成都市),开始提起个人以及集体的民事诉讼。而且,内参、官媒,以及民间舆论、世界舆论,也势必对此一特大案件有持续关注的兴趣。
贵司高管以及股东,在此一p2p上,败走麦城,不过是一些经济损失,并不等于败走了一生,个别人如果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不等于你们所有人都要承担。——而人世间的事情,总是起起伏伏,只要不把自己的路走绝,就总还有翻身的机会。你们高管和股东中,年龄不大的很多,未来的路还很长。如果在法律上、政治上、经济上,因为一时的困难,却把一生的路都堵死了,是很不智的。
最后,再做一严正声明,以及委托声明(附件证据12):
——我坚决反对宜贷网的混合清盘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任何退出方案。
——我坚决要求宜贷网按借贷合同施行点对点的正常本息还款直至标的全部结清或者在1-2个月内全部还清目前待收本息后退出(要求提供银行保证担保)。
——在以上原则下和宜贷网平台本息还款期间,我授权委托宜贷网出借人监察委员会为我的代理人,代为和宜贷网及其助贷机构谈判交涉、提交签署的相关文件、材料,上述文件材料无误的、合法的,我均予以承认。
——以下是我唯一承认的宜贷网出借人监察委员会名单:会长:白克勋 副会长:王暑珍、刘伟 秘书长: 潘徽、闫克乔、罗万强、李彬欣 委员:侯彦竹、任连溪、陈肯、陈展望、魏巍、陈彩娟、张小英、白冰晶、彭松、张娟、李骏驰、邢钢、钟柏林、吴朱杰、饶延刚、张斌、孙龙、谢毓芝、刘美华、金鹏、赵红玲、何杰兵、张奎。
——我坚决反对对现宜贷网出借人监察委员会任何的改选、补选。
——我坚决反对在涉及合同的更改或转让上,以投票的方式产生集体决策,必须是出借人个人在合法、自愿、公平的前提下进行的个人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并坚决反对如果必须个人表达相关同意、相关选择的时候,设置诸如默认同意或其他霸王条款的情况。
——我坚决要求,宜贷网在对运营模式或方案的任何改变,或者清盘或退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获得上海市网贷整治办和宜贷网出借人监察委员会的同意,在其平等参与下修改和制订,并在其监督下施行。
宜贷网出借人(昵称):问月生
2019年1月8日
附证据列表:
证据1:宜贷网的平台性质
证据2:《网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获得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
证据3:宜贷网的各种合同。
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据5:《关于印发的通知》(银监发〔2016〕11号)
证据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防范化解网络借贷行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的通知》(国办电发〔2018〕7号)【缺】
证据7:《关于做好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机构良性退出工作的意见》(整治办函〔2018〕126号)【缺】
证据8:《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2018年8月13日)
证据9:宜贷网待收情况和出借人情况。
证据10:《信访条例》。
证据11:《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解释、意见。
证据12:对监委会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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