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金网 2018.12.25-15:45……蒙土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至2018年4月,有5071名投资者在“堆金网”投资,投入资金共人民币249064682.47元,未结清投资人为1013人,未结清金额92926848.03元。2018年3月平台出现投资人提现困难等情况,实际经营人刘某逃匿……2018年5月4日,营运总监蒙土兴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蒙土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堆金网
上线时间:2015-04-08
事件发生时间:2018-04-18
堆金网客服小推太拽了吧?
2015-05-08 10:31
平台名称: 堆金网 关注
投诉原因: 堆金网太嚣张了吧?
平台网址: http://www.duijin8.com
前不久看到一家P2P网站堆金网(www.duijin8.com),号称是中国第一家国际化的P2P理财平台,进去看了看,从各方面的介绍看团队背景,背后的大靠山,风控等看都蛮正规的,收益率在18%左右,挺合适。当时自己正好有一笔理财到期,就豪不犹豫投了23W进去了(第一笔是从4月16号投的),从那时起就关注起了堆金网的微信平台。后来看到堆金网对自己的一个介绍,说他们员工月薪都是5W,10W的,看到这里我心里咯噔一下,以我的经验看,即使那些盘子都是几十亿,几百亿的大平台介绍自己,也从来不见说自己员工收入能达到多少的。只有那些马路摊贩拿着投资理财广告的才这样吹嘘自己。心中感觉不妙,进网站好好研究了下每个标的,发现所有标的信息都是堆金自己说了算,没有半点关于和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信息,抵押标也看不到抵押合同,资金流向更无从说起。昨天到官方QQ群向客服质疑标的对投资人零透明的事,希望你们把标的做的更透明。结果说来说去,没有一个客服能表个态,只是一味强调公司是大公司,保证投资人收益什么的。说到最后,我也火了,表示至少要让我们看到一标的借款合同及流向借款人的资金流水,不然向当地警方报警举报堆金网涉嫌诈骗。结果今早就被客服在QQ里禁言了。大家说这样的平台你敢投吗?
蒙土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6刑初667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土兴,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伟国,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8〕6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土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宇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土兴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刘某(在逃)等人设立深圳大众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租赁深圳市宝安区宝运达物流信息大厦1712室作为经营场所,刘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蒙土兴系营运总监,负责经营“堆金网”P2P平台业务。刘某、蒙土兴等人利用“堆金网”P2P交易平台,通过网络推广、广告等渠道,公开在网上招揽客户,以注册账户充值、投标获得收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提现为诱饵,吸引大批投资者参与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2018年4月,有5071名投资者在“堆金网”投资,投入资金共人民币249064682.47元,未结清投资人为1013人,未结清金额92926848.03元。2018年3月平台出现投资人提现困难等情况,实际经营人刘某逃匿。
2018年5月4日,被告人蒙土兴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蒙土兴在庭审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认证之物证:笔记本电脑;书证: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堆金网的、网站截图、堆金网的后台统计数据、情况说明、租赁合同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工商登记资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报案材料、身份证、银行卡、投资汇总表、堆金网账户资料、堆金网宣传资料;证人证言:证人金某、盘某、周某、朱某、王某、何某、张某、梅某的证言;被告人蒙土兴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土兴作为深圳大众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中层经营管理人员,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蒙土兴作为经营管理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自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有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蒙土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重 彬
人民陪审员 陈 炯 波
人民陪审员 张 晋 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幼双(兼)
书 记 员 林 倩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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