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之家 2019.1.23-11:23……案例分析

投之家 2019.1.23-11:2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原创: 借委会文案组 投之家借委会 今天

案例1:《今日说法》20190103:贴在门上的催债单

    今日说法合同、事实简述:甲借钱给乙,乙两份合同,一份一万,一份三万,甲告知乙,两份都签字,还款是按一万合同还。甲乙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甲要求乙按三万合同还款,乙不同意,甲将乙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还三万!乙后报案,警察刑事手段介入侦查,还原事实真相,甲将三万打到乙手机上,随后甲借口从乙手机上将钱转走!银行流水证据固定在乙账户上,因此法院判定乙还三万!警察刑事介入后,判定甲涉嫌违法,帮乙翻身。

案例2:《法律快车》共同借款案例

    案情有简介,直接粘贴案情如下:
    2012年4月,钱某因其公司经营需要向蔡某借款150万元,蔡某要求公司另一股东姚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方同意借款,钱某遂单独找到姚某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之后,其将签有姚某和其名字的借款协议出具给蔡某,蔡某签字的同时将票面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本票一张交付给钱某。2012年7月,钱某自杀死亡。2013年4月,还款期限届满,蔡某起诉姚某,要求姚某还款,姚某辩称:其和蔡某根本不认识,钱某要求其签字时和他口头约定借款必须进公司账,之后钱某告知并未借到款项,由于和钱某系合作关系,所以没有要回之前签字的协议,本案实际借款人是钱某,其分文未拿协议中的借款,该笔借款应由实际借款人钱某归还。案件审理结果粘贴如下:综上所述,姚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至于姚某认为钱某有欺瞒或者挪用款项的行为,其应向钱某主张相关权利。法院在审理后判决:姚某应在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归还借款。

投之家案情
    投之家借款合同简述:甲受害者,乙借款人,丙投之家,丁大卢。借款过程:乙(乙是借款合同借款人,不是丁)通过丙(中介负责核实借款相关方信息的真实有效)向甲借钱。这个是借款流程。全部流程中丁未出现。至于丁和乙签订合同与甲和丙无关,不属于乙通过丙向甲借款这个合同之内。乙如果对于甲向乙全额追讨债务有异议,乙应该向丁主张权利,而不是向甲和丙!同时,甲和丙也没有必要向丁追讨债务!因为甲和丙自始至终没有同丁签署过任何合同!小结下,甲向乙主张全额债务偿还,不向丁主张全额债务偿还,乙可以向丁主张债务偿还。投之家已经立案,甲通过丙借给乙的钱属于涉案赃款,乙应该无条件立即偿还债务!

对比分析
今日说法案例和投之家案不同

    今日说法案例属于套路贷,甲是犯罪嫌疑人,乙是受害者。投之家则恰好相反,甲是受害者,乙是犯罪嫌疑人。相同之处,都有涉嫌犯罪,今日说法案例,乙最多偿还一万元,而不是三万。投之家乙应该偿还全额,而不是实际拿到的部分,因为借款合同,是以乙的名义进行借款。所谓的乙和丁共同借款,没有体现在甲通过丙借款给乙的合同中。乙和丁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乙和丁之间的债务纠纷,和甲与丙无关。由于涉嫌犯罪,并且警察已经刑事侦查介入,因此投之家也应该像今日说法案例类似,借款人无条件立即全额退回赃款,而不是仅仅退回实际拿到的部分。如果不能全额退回赃款,警察应该依法动用刑事手段,使犯罪分子接受法律的严惩!

投之家与共同借款案例的对比分析

    不同之处,甲只同乙签订借款合同,没有同丁签订借款合同!因此甲只有权利向乙主张全额偿还债务,而不是向丁主张偿还债务,乙才有有权利向丁主张偿还债务。

小结
    碍于现行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先刑后民原则,甲通过丙借款给乙的借款流程涉嫌犯罪,作为投之家受害者无法启动民事诉讼,所有从投之家流出的钱都是赃款,自然包括了乙拿到的钱,这部分钱理应由乙全额退回,如果能够全额退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不能全额退回,警察理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缴涉案赃款,如果乙不能全额退回赃款,警察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乙采取相关刑事措施,使乙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至于乙所谓的乙和丁之间的合同,与甲与丙没有关系,甲和丙也没有与乙和丁签过借款合同!综上,乙不全额退赃就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乙和丁之间的关系,不属于甲通过丙借钱给乙这个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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