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猪理财 2019.1.29-17:53……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小猪理财”P2P平台借款人、萍乡市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立峰批准逮捕
“小猪理财”借款人依法被批准逮捕
南昌东湖检察 小猪出借人 今天
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小猪理财”P2P平台借款人、萍乡市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立峰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什么P2P平台的借款方涉嫌犯罪?
原创:南昌东湖检察 今天
随着P2P平台的“爆雷潮”,平台的法人、实际控制人、管理层纷纷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借款方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P2P≠金融
P2P,person to person 或peer to peer的简称,是个体之间以互联网为平台的一种直接借贷方式,起源于英国,兴盛于美国,在英美分别被定性为“非上市债券”和“非上市证券”,归属于传统证券监管体系。
然而我国法律对P2P经营范围进行了大幅的限制,并未纳入金融领域,而认定为民法上的居间行为。
借款人利用P2P平台融资也需慎重,对于平台的不规范行为明知但放任不行!借助平台使用不正当手段融资也不行!
与P2P平台管理人共同犯罪的理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归纳为“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如果借款人明知P2P平台符合以上“四要件”仍在该平台借款,且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06条、第8条,2016年8月17日四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中的违规行为,则涉嫌犯罪!
借款人涉嫌非吸的几种情况
第一,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合谋或者明知借款人存在违规情形,仍为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合谋,采取向出借人提供信用担保、通过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借贷业务等违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
第二,平台与借款方合谋通过拆分融资项目期限、实行债权转让等方式为借款人吸收资金的;
第三,借款人故意隐瞒事实,违反规定,以自己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利用多个网络借贷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借款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或将吸收资金用于明确禁止的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等高风险行业,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第五,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第六,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违规情况,仍进行交易;
第七,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四、谦抑性理解与把握
有质疑说实体企业和个人为生产经营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未及时偿付便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处罚,有打击面过宽之嫌。
实际上,检察机关并非仅仅就《解释》规定的四个条件审查,而是根据相应的会议纪要、行业规定对该罪作出了谦抑性理解与把握。企业为生产经营进行民间借贷的行为,即使通过了投资理财公司作为中介,本质上还是直接融资。在这种受民事法所规制的借贷关系当中,如果借款人在对于借款人、担保人、资金用途的宣传、展示时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因为生产经营亏损而无法还款的,只成立普通的民事违约;但是如果提供了虚假名目、进行了虚假担保,而导致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资金处于无保障的风险状态下,造成无法偿付的资金额巨大的,以刑法规制有利于有序市场环境的建立。
检察机关将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责,针对系列案中其他涉嫌犯罪的借款方将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五、借款人该怎么办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但根据《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由此可见对于该平台的借款人而言,及时归还欠款为免受刑事处罚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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