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泰金融 2018.4.23-15:20……锦泰金融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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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公诉刑诉〔2018〕34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路**号。2006年1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开化县**镇**路**号**幢**室。因本案于2017年12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27日、2018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补强需要,于2017年12月12日、2018年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5月,被告人朱某甲作为宁波锦泰金融服务外包公司(经营地位于本市海曙区天一豪景A座826室,以下简称锦泰公司)经营负责人,通过该公司在互联网上设立的“锦泰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该锦泰公司系被告人詹某某将自己身份证交给他人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在该“锦泰金融”平台上发布“秒标、7天标、1个月标、3个月标”等借款内容,承诺在对应期限内返还本金并给予1%-24%不等的年化收益率,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集资。被告人詹某某则为上述非法集资活动提供银行卡,用于锦泰公司收取投资资金及支付本金、收益。

至案发,锦泰公司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约2 500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归还本息及返利共计约1 900万元,造成损失约600余万元。目前共有鲍赛赛、王某甲、陈某甲等22人报案,涉及资金5 936 224.29元,已归还2 407 730元,实际造成损失3 528 494.29元。(报案人员详见附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网页截图、借款协议书、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甲、赖某某、吴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程某乙、陈某乙、庄某某、孙某某、曹某某、沙某某、徐某丙、徐某丁、崔某某、时某某、汪某某、鲍某某、王某甲、陈某甲、叶某某、蒲某某、邬某某、任某某、何某某、涂某某、丁某某、郑某某、冯某某、陈某丙、陈某丁、李某某、励某某、徐某戊、曾某某、胡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詹某某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有关规定,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添       

2018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詹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移送证据材料详见清单。

附表:报案人员详情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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