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之家 2019.2.22-21:36……关于诈骗类案件中涉案财物的追缴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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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诈骗类案件中涉案财物的追缴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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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诈骗类案件中涉案财物的追缴相关法律

本文汇总一下诈骗类案件中涉案财物的追缴相关法律,也希望能启发追缴思路。

非法集资类案件主要指非法吸收存款案、集资诈骗案等,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于2014年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该司法文件中对于追缴款物的主要原则规定如下:

1、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2、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3、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4、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5、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6、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7、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按照该法,如果徐红伟用非法吸收的资金进行的捐赠,对方属于无偿取得,可以追缴。

法释〔201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按照该条,如果案犯将赃款用于理财,得到的收益,也要追缴。投资房产,房价涨了,涨价部分也要追缴。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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