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岭创投 2019.5.12-15:59……(研究室法官)关于中南置业案件的分析意见

红岭创投 2019.5.12-15:59……(研究室法官)关于中南置业案件的分析意见


(研究室法官)关于中南置业案件的分析意见

fyspyj 发表于:2019-05-12 15:59:36

1.红岭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红岭公司的对外借款是否来源于网络上向不特定公众吸收的存在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且红岭公司并非直接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故本案上诉人和他案的正旺公司打非吸的牌,均未得逞。

2.截至2019年3月中南置业债权本息7.6亿元,其中本金3.932亿元(至起诉时已偿还本金680万元、利息4677万元),余皆为累积利息。

3.有可能收回项目本金和利息。法院判决红岭公司对于长沙市芙蓉区的朗盛大厦6.4万平在建工程、中南公司75%股权优先受偿,老周曾发帖称拍卖本案抵押物朗盛大厦可收回项目本金及利息。参考目前长沙芙蓉区1.5万元单价(长沙投资者可补充),老周的自信还是有一定底气的。

4.中南置业公司关联案件多,将影响本案执行效率。通过“无讼案例”检索到涉中南置业的执行案件92件,长沙中院和望城区等五个基层法院均有案件,其中望城区法院涉及几万元的小额案件居多,其他基层法院有涉及数百万至数千万的案件。执行实践中对于同一债务人的案件,往往确定一家法院统一处置和分配,故执行效率受到影响。

5.抵押物被其他法院轮候查封,系影响本案执行的较大变数。红岭公告过于简单,不好判断具体的影响。根据最高法院相关《批复》,若首封法院率先取得生效裁判,则首先进入执行程序;当首封法院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时,则赋予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请求处置查封财产的权利。

6.在红岭清盘的背景下,红岭公司及投资者向法院、执行法官提出加快执行进度的诉求,将产生积极影响。

7.建议长沙的投资者通过各种渠道深入了解朗盛大厦现状,积极建言献策。也建议大家不要摇船抢舵,不要把老周和红岭逼向穷途,某日红岭回一笔超5亿的巨款也非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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