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神在线 2019.4.15-16:26……钱某介绍宁夏钰隆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河源锁阳酒厂、宁夏根锁阳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从平台借钱,实际部分钱款为钱某所控制或使用。2016年2月29日,投资人到南京市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钱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目前已有方某等18人报案并提供相关材料,共计投资人民币349万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造成实际损失160余万元……被告人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前罪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予以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财神在线 2019.4.15-16:26……钱某介绍宁夏钰隆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河源锁阳酒厂、宁夏根锁阳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从平台借钱,实际部分钱款为钱某所控制或使用。2016年2月29日,投资人到南京市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钱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目前已有方某等18人报案并提供相关材料,共计投资人民币349万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造成实际损失160余万元……被告人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前罪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予以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被告人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06刑初1128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男,1967年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以下简称蓝天房地产),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2015年12月因犯抽逃出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2018年2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海波,浙江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钱锦斌,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8〕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及其辩护人徐海波、钱锦斌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后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钱某和石力(另案处理)经商议后在本市鼓楼区注册成立了南京金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石力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系该公司负责人之一。该公司成立后,在互联网上设立“财神在线”投资平台,并设立投资人QQ聊天群,以宁夏、西安、泰州等公司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公开对外发布年化12%至18%收益率的借款标书,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对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并吸收存款。钱某介绍宁夏钰隆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河源锁阳酒厂、宁夏根锁阳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从平台借钱,实际部分钱款为钱某所控制或使用。2016年2月29日,投资人到南京市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钱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目前已有方某等18人报案并提供相关材料,共计投资人民币349万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造成实际损失160余万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书证案发经过、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工商登记查询资料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解所吸收的资金除借给刘某的河源公司100万元以外,均用于其所在的蓝天房地产。
其辩护人认为,(1)本案是蓝天房地产与石力的共同犯罪,被告人钱某作为蓝天房地产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2)钱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3)本案系在民营企业融资难的背景下发生,且钱某已于2017年10月与集资参与人积极协商并出具由蓝天房地产对平台所欠款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承诺书,后因羁押未能实现,反映其主观恶性不深。(4)钱某非法集资系漏罪而非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建议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仍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被告人钱某和石力(已判决)商议在本市鼓楼区注册成立南京金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钱某安排校阳办理了公司注册及办公地租赁、布置等事宜。石力任法定代表人,钱某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之一。该公司成立后,在互联网上设立“财神在线”融资平台,同时设立投资人QQ聊天群,以在宁夏、西安、泰州等地一些公司的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公开发布年收益率12%至18%的借款标书,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并吸收存款。期间,钱某介绍宁夏钰隆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河源锁阳酒厂、宁夏根锁阳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从该平台借钱,实际部分钱款由钱某及其负责的蓝天房地产控制或使用。2015年初开始,该平台出现异常;2016年2月29日,投资人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8月,石力被抓获归案;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钱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目前,经对已报案投资人的资料进行审计,“财神在线”向步某、陈某、陈某、董某、杜某、方某、方某、葛某、黄某、江某、刘某、孙某、孙某、陶某、吴某、吴某、张某、张某等1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3490302.76元,造成实际损失1607178.7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人口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银川市兴庆区司法局调查函、工商登记资料、“财神在线”融资平台内容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账户资料、钱某出具的承诺书、担保还款协议书等书证,证人石力、钱某、校阳、武权、陈某、杨某、刘某、武权、殷某、殷某、胡某、钱某、钱某、陈某及集资参与人步某、陈某、陈某、董某、杜某、方某、方某、葛某、黄某、江某、刘某、孙某、孙某、陶某、吴某、吴某、张某、张某等的证言或报案材料,被告人钱某的供述,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钱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钱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财神在线”平台所集资金部分用于蓝天房地产而非其个人,其应承担蓝天房地产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之意见。经查,蓝天房地产的工商登记资料反映2012年7月9日,该公司股东由钱某(占股84.4078%)、薛某、王某变更为融金汇达(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股99%)和刘某。钱某虽系蓝天房地产法定代表人,部分集资款亦用于蓝天房地产,但钱某参与非法集资并未以蓝天房地产的名义,或取得蓝天房地产股东会授权,或经过该公司集体讨论决定,故其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不能代表蓝天房地产;且集资所得亦未全部用于蓝天房地产,不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综上,钱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钱某系自首的意见,经查,钱某虽系自动投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其主动投案的情节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辩护人提出的钱某主观恶性不深,此罪系漏罪而非新罪,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鉴于其同时犯有抽逃出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罪,漠视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不宜适用缓刑。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5)泰姜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钱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前罪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予以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钱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607178.76元发还相关集资参与人(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文菁
人民陪审员  胡金海
人民陪审员  李 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笑笑

附:集资参与人名单及损失金额明细表
序号 集资参与人姓名 实际损失(元)

1 步 萍 104050
2 陈某 30585
3 陈某 51699.2
4 董 耀 94109
5 杜某 27143
6 方 军 245709
7方某 49103
8 葛某 250816
9 黄某 80058
10 江某 16916
11 刘某 26956
12 孙某 127202.56
13 孙某 152841
14 陶某 180809
15 吴某 118571
16 吴 刚 8098
17 张某 22309
18 张某 20204
合计 1607178.76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More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