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融集团 2019.6.4-18:56……昨天,债权人群里在讨论近期《浙江法制报》上刊登的一批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公告的事宜。这几份公告,属于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受让资产包后必要环节,不会影响我们总的资产数量,也不会影响我们原有的还款速度。相应的,公告刊登后,拟将执行主体变更为相应的收购主体,这可以简化处置环节、缩短回款路径。同时,也能从侧面证明,这些收购主体是持有这些资产包的主体。下面,我们就针对这批公告,为大家从专业角度详细解读一下
关于《浙江法制报》公告事宜的情况说明
原创: 城南弄 振在打工 今天
昨天,债权人群里在讨论近期《浙江法制报》上刊登的一批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公告的事宜。
这几条公告,主要涉及杭州速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恩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恩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浙企岸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德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恩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东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不良债权资产,对应的资产包分别为:
这几份公告,属于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受让资产包后必要环节,不会影响我们总的资产数量,也不会影响我们原有的还款速度。相应的,公告刊登后,拟将执行主体变更为相应的收购主体,这可以简化处置环节、缩短回款路径。同时,也能从侧面证明,这些收购主体是持有这些资产包的主体。
下面,我们就针对这批公告,为大家从专业角度详细解读一下:
一、公告类型
这几份公告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称“浙江东方”)与以上各收购主体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联合公告。
二、公告作用
这几份公告为以上收购主体从浙江东方受让相关资产包的转让公告,属于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受让资产包后必要环节。
三、公告时间
1、这批资产包为2014-2015年陆续从浙江东方受让,本应在受让当时就刊登转让公告的,但由于存在以下原因未及时刊登转让公告:
1.1)由于当时的司法环境所致,各地司法环境对于国有资产公司的不良资产债权不管从处置力度或债权的清偿支持力度都要高于民营的资产公司,为保障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选择用原转让银行的名义处置。
1.2)受让时,原转让银行、浙江东方及收购主体之间的对接非常顺利,相关函件的出具及回款路径都很明确,处置环节基本没有障碍。
2、为什么现在刊登公告?主要有以下原因:
2.1)由于这批资产受让时间已久,原转让银行人员变动频繁,原始经办人员的离职等原因,导致目前各银行配合度非常低,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后期处置和回款进度。
2.2)这批资产包与浙江东方的转让手续已经完全交割,由于国有资管公司对后续处置过程中的相关函件及回款代收代付等工作内部审批流程非常繁杂,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后期处置和回款进度。
2.3)鉴于东融目前的现状,原转让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也要求我们进一步明确债权持有主体,以明确处置及回款路径。
2.4)近年来,司法环境对于民营企业相较以前大有改善,且在处置过程中债务人或多或少已经知悉以上收购主体为债权的实际持有人。
综上,为了简化处置的中间环节,遂刊登公告,计划通过变更执行主体至相应收购主体,以缩短处置时间,提高处置效率。
四、后续工作
公告刊登后,计划会对这批资产包中的案件去法院申请执行主体变更,主体变更后的主要区别在于流程更简化了。
1、处置流程简化
主体变更后,处置环节就不再需要原转让银行及浙江东方配合出具相关函件,不需要再走他们的内部审批流程,直接由我们收购主体向法院递交相关函件,大大简化了中间流程。
2、回款路径更短
主体变更前,因债权在法院的执行主体为原转让银行或浙江东方,所以但凡是有执行回款,会由法院分配后进入原转让银行或浙江东方指定账户,再到收购主体账户,一般需要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主体变更后,分配回款由法院直接划给相关收购主体,回款路径更短,速度更快。
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公告并不必然等同于执行主体变更,它只是履行了债权主体变更所必须的(大部分法院)程序。在处置过程中债权的转让通知公告是没有影响的,相反是对于以上收购主体持有上述资产包的证明方式。
当然,后续工作中也可能存在部分法院不要求或不允许进行主体变更,此类案件将会延用原先的处置方式和路径继续处置。同时,后续可能也会有其他资产包会采取刊登公告和变更主体的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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