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草金融 2019.4.30-16:45……小草金融汪来法、叶琦锋、朱智能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汪来法、叶琦锋伙同被告人朱智能,共同控制灏通公司“小草金融”APP平台并发行“车易贷”产品,通过虚假抵押车辆共计向1.5万名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26200余万元,造成投资额为16900余万元的3700余名被害人损失10600余万元。上述集资款大部分被汪来法、叶琦锋用于提现消费、支付利息等……被告人汪来法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叶琦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朱智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汪来法、叶琦锋、朱智能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刑初12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来法,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富阳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浙江灏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杭州市富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俊杰,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琦锋,绰号“光头”,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富阳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浙江灏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股东、财务总监,户籍地杭州市富阳区。2006年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8年5月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志荣,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智能,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仙居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浙江灏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运营技术负责人,户籍地台州市仙居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晨,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8)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来法、叶琦锋、朱智能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麒及董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来法、叶琦锋、朱智能及其委托的辩护人陈俊杰、曾志荣、张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9日,被告人汪来法、叶琦锋在缺乏自有资金支持和从事金融活动资质的情况下,从叶某1处转让获得灏通公司的经营权。汪来法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董事长;叶琦锋担任公司股东、财务总监。二人分别占股70%和30%。被告人朱智能担任公司运营技术部门负责人。
2017年3月至11月期间,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汪来法、叶琦锋伙同被告人朱智能,共同控制灏通公司“小草金融”APP平台并发行“车易贷”产品,通过虚假抵押车辆,隐瞒自身经济状况等诈骗方法,以9%-25%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进行非法集资。截止案发,三名被告人共计向1.5万名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26200余万元,造成投资额为16900余万元的3700余名被害人损失10600余万元。上述集资款大部分被汪来法、叶琦锋用于提现消费、支付利息等。
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汪来法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朱智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叶琦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沈某、叶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罗某、邓某等人的陈述;股权转让协议、宣传单等书证;搜查、扣押笔录等笔录及被告人汪来法、叶琦锋、朱智能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汪来法、叶琦锋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朱智能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汪来法辩称:其受叶琦锋安排担任灏通公司董事长,未实际参与灏通公司经营。
被告人汪来法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汪来法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集资诈骗的客观行为,灏通公司车辆上标、财务收支等核心工作均由叶琦锋负责,而且汪来法没有非法获利,故汪来法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2)即使汪来法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其未参与公司核心工作,非法所得明显少于叶琦锋,依法应将汪来法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琦锋辩称:灏通公司发布的大部分标的均有抵押物,其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叶琦锋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叶琦锋于2017年5月10日后才正式接管灏通公司,不应对灏通公司之前的行为承担责任,5月10日之前灏通公司未还本付息的数额不应计入叶琦锋的犯罪数额;(2)本案中,侦查机关查封62辆抵押车辆,导致未能按时收回款项以用于对投资人还本付息,现该62辆车的款项已经收回,该部分数额应从叶琦锋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侦查机关共计冻结华某2公司账户等1900余万元资金,直接造成该部分资金无法用于对投资人还本付息,该部分数额亦应从叶琦锋的犯罪数额中扣除。叶琦锋将部分集资款用于归还接手之前部分投资人的本息,该部分数额亦应从叶琦锋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3)叶琦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综上,请求法庭对叶琦锋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智能辩称:其于2017年3月提出离职,后未再参与灏通公司经营。
被告人朱智能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朱智能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仅在合法经营的P2P公司处理日常运营事务,朱智能的行为不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即使朱智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次要,依法应认定为从犯;(3)朱智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被告人汪来法、叶琦锋在完全没有资金实力的情况下,与叶某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1880万元的价格从叶某1处受让浙江灏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通公司)的经营权,并约定承继该公司所有债权债务。汪来法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董事长,叶琦锋担任公司股东、财务总监,二人分别占股70%和30%。2017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汪来法伙同叶琦锋通过灏通公司“小草金融”APP平台发行“车易贷”产品,通过虚构标的、重复发标等方法,以9%-25%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员进行非法集资。截止案发,灏通公司共计向1.5万名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26200余万元,造成3677名被害人实际损失10617.35万元。上述集资款大部分被汪来法、叶琦锋提现、消费以及用于支付公司运作成某等。在此期间,被告人朱智能担任灏通公司运营技术部负责人,负责公司上标、银行存管业务对接及人员招聘等日常事务,并按月领取数千元工资。
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汪来法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朱智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叶琦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汪来法处扣押一体机电脑11台(其中8台为Lenovo牌,3台为DELL牌)、电脑主机箱14台(无牌),从叶琦锋处扣押人民币6000元、“CARTIER”手表一块、“CARTIER”戒指一枚(均未鉴定)、浙A×××××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并对陈某1尾号为7391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00000元、张某1尾号为9755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00000元及尾号为7230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700000元、灏通公司尾号为1968、1988重庆富民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1115342.56元、灏通公司尾号为8044中信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148051元、灏通公司在上海富有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711264.05元、华某2公司尾号为0015民泰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318030元予以冻结。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举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其在灏通公司担任出纳。一开始,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叶某1,平台运营由朱智能和叶某2负责。到2017年2、3月,法人代表变成汪来法,股东变成叶琦锋,4月中旬,公司办公地点从西城博司3幢10楼搬到9幢6楼。公司账户从叶某1到汪来法这段时间都没有变过,其工作内容也未发生变化,只是在打款放款的时候由原来叶某1签字改成汪来法签字。公司账户包括中信银行2个账户、杭州银行1个账户、工商银行1个账户。其印象中,2016年10月以前,公司通过仁宇公司走账,之后变成通过华某2公司走账。汪来法和叶琦锋应该是从2017年3、4月开始领工资,每月8000元等。
(2)证人帅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4月底到灏通公司工作,负责客户提现审核、打款给合作单位等。客户通过平台将钱汇至其公司富友支付(类似支付宝)的账户,其把这些钱从富友支付转到公司中信银行账户需要验证码,该验证码由叶琦锋掌控,因为富友支付绑定的是叶琦锋的手机号。有时候账户上的钱会通过捷纳二手车公司转到中信银行账户上,客户提现都是通过中信银行账户。灏通公司的平台推广工作由朱智能负责,每次由他填好推广费单子并经汪来法签字后由其将相应费用打到推广公司账户。灏通公司工资名单内没有朱智能,但他参与公司日常工作,公司日常例会也基本由朱智能主持,其感觉公司的具体工作都由他负责,连夏天公司需要买冷饮都由他决定。每个月发工资后的一两天,汪来法会单独填一张收付款单,上面填写的用途目的是借款,据汪来法说这笔钱是用于工资发放。9月底,朱智能让其通过公司账户向重庆富民银行充值553万元,说是用于银行存款资金结算。
(3)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14日,其经朱智能面试进入公司。汪来法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叶琦锋是公司的财务总监,朱智能负责公司运营和对外推广。其入职时公司已在新的工作场地即西湖区办公。其工作是将抵押车辆信息填写在车易贷业务审批表模版内,包括车辆车头照、车尾照、仪表盘、车辆查档照片、借款人身份证照片、行驶证照片、车辆估价文档等,这块业务是朱智能教其的,其将审批表填好后发给其他同事上标。其刚工作时,这些车辆资料由叶琦锋通过“昊昊”的QQ号发给其,7月中下旬后,这个QQ号由夏某1在使用。其在填写审核表的过程中发现公司有重复发标的情况,有些是已经结案的标的,即借款周期已经到了,有些是平台上还挂着的标的,如果出现后者的情况,其会向朱智能汇报,先不做相应的车辆审核工作。公司每周的例会由朱智能主持,他会针对性的点评部门工作。朱智能除了9月去了一趟重庆,平时都在公司上班。
(4)证人沈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其进入公司,在电销组工作。当时公司负责人是叶某1,朱智能负责公司运营。后公司换了地址及老板,法人为汪来法,叶琦锋是股东和财务总监,朱智能负责公司运营。其所在电销组的工作由朱智能管理,他会把有投资意愿的客户名单通过微信群发给其等人,让其等人联系在小草金融平台注册但未投资的客户并推荐他们投资。朱智能一直在公司工作,直到公司出现资金断裂,员工私下说朱智能的工资不通过工资卡发放,是老板直接给他的。
(5)证人符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30日,其经朱智能面试进入灏通公司工作。其负责与小草金融软件的开发商仁润公司进行技术对接及负责公司推广工作。凡是其对接的推广渠道商都由朱智能告诉其,其再去跟进。
(6)证人奚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其到灏通公司工作,直到8月20日左右离职。汪来法、叶琦锋负责公司管理,朱智能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其刚到公司时,和同事岳坤一起被外派管理公司在余杭车库内的车子,工作内容是把车库内车子的外观、里程表、车辆抵押人身份证、行驶证等拍照,将这些材料及车钥匙、抵押合同带回公司,并根据车辆实际情况通过“车300”软件对车辆进行估价。叶某1被抓后,没有车子收进来,其就在公司呆着。直到6月,其重新开始对车辆进行估价,但不再根据车辆实物进行估价,估价的依据变成是叶琦锋、夏某1发给其的车辆照片。他们发给其的照片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车的外观是新款,但车的内饰是老款。
(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7月17日至公司上班,每天的工作内容是将同事给其的资料包括车辆照片、借款人身份信息、借贷合同等录入“小草金融”的平台系统,这叫做标,并对系统已复审列表里面借款人标的进行提现等。
(8)证人夏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中、下旬,叶琦锋让其到灏通公司工作。刚入职的一个月,其只负责接送汪来法上下班。到8月底,叶琦锋让其开始了解抵押车上标的过程,朱智能做了一个WORD演示文稿,其参照该文稿操作。9月初开始,叶琦锋将一些车辆资料发给其,其将这些资料发给估价人员奚某,估好价后再把车辆资料发给陈某3,然后通过其他员工上传至小草金融平台。汪来法是公司法人,负责公司费用的报销。叶琦锋是财务总监,负责收抵押车辆和公司资金进出。朱智能负责公司日常工作,包括小草金融平台的运行维护、广告推广、上标等,每周例会也由他主持召开。关于推广工作,朱智能将谈好的推广合同拿给叶琦锋签字,然后把推广费的预付款提交汪来法签字后拿到财务出账。叶琦锋让其接手这块工作,但朱智能教其的很多专业知识其根本听不懂,实际上没有能力去做这块工作。其工资每月6000元,没有分红提成。对于担任公司监事的事情其完全不清楚,只记得8、9月时朱智能让其把身份证给他,说是用于和富民银行对接。
(9)证人叶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其经营的杭州仁宇实业有限公司与红某创投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合作部分车贷业务。后来因为有些业务红某创投公司没有办法做,其和吴某等人成立灏通公司。灏通公司以其媳妇何某2名义注册成立,其实际占股30%。2016年10月左右,吴某等人退出公司经营,其单独负责公司运营。2016年底2017年初,其在富阳一家棋牌室打牌时结识汪来法。汪来法说想收购一个平台,其手上刚好有灏通公司“小草金融”平台,所以两人开始洽谈转让的事情。2017年春节后,汪来法带叶琦锋一起和其谈具体转让事宜。双方谈好转让费用1880万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支付580万元,支付时间是2017年5月30日。以转让日为准,平台上未兑付的资金由汪来法、叶琦锋兑付,这个未兑付资金数额汪来法、叶琦锋差不多核对了半个月才确定下来。双方正式签订转让协议是3月9日,其随即与汪来法进行了财务交接,将对公账户中信银行的U盾等物交给汪来法,后面还变更了工商登记信息,之后其没有再介入灏通公司的经营及财务事项。汪来法说他的发展思路是发展加盟商,各个地方去分布网点,加盟商按照当时的费用要三、五十万元,而且经营的时候也有利润,支付转让费应该没有问题。转让前,灏通公司和仁宇公司合署办公,办公地址位于西城博司3幢10楼。4月底,汪来法承租了新的办公场地,将灏通公司搬至西城博司9幢6楼。公司转让后员工变动较大,就朱智能等几个老员工留下,其也经常会去灏通公司看看,一周两、三次,看到的员工都是汪来法他们新招的。灏通公司转让后,继续经营车贷业务,但渠道商等由汪来法他们自行发展,其没有将其之前的渠道商、加盟商等资源告诉汪来法,因为这个发展起来很费力。2017年过年后,汪来法就经常到灏通公司熟悉公司运作流程,转让协议签订后,汪来法就基本每天到公司上班了。
(10)证人叶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其在灏通公司做初审发标人员。灏通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办公地址在西城博司3幢10楼,法人何某2,股东陈素娟,但她俩都是挂名的,公司实际负责人是吴某(红某创投浙江分公司老总)、陶某(负责财务)、叶某1及叶某3。灏通公司经营“小草金融”平台,平台年化收益约15%,出借给借款人的利率约24%,其公司赚取利差。2016年年中,吴某、陶某带着团队离开灏通公司,公司由叶某1、叶某3负责经营。吴某离开时,之前质押的车辆标的、客户的投资款等全部结清,他们离开直接导致公司业务停滞。之后,华某2公司成为灏通公司的渠道商,即“小草金融”平台上质押车辆的往来款均通过华某2公司走账,实际上灏通公司和华某2公司由同一批人经营。2017年2月,汪来法和叶琦锋经常到灏通公司谈转让事宜。3月9日,汪来法和其妻子何某2签订转让协议,转让费1000多万元,转让内容包括投资人待付本息2000余万元,车辆交接的情况其不清楚。转让协议签订后,汪来法马上到公司上班了,叶某1偶尔还会去公司和汪来法、叶琦锋交接一下,大约交接了一个月。转让的时候公司都在正常运行,没有出现兑付不能的情况。在交接之后的4、5月,其发现平台上重复发布之前已经做过车辆的信息,其提醒过汪来法他们不可以这样。2017年5月,汪来法他们成立捷纳二手车公司,之后,捷纳二手车公司替代华某2公司用于走账。其经营的杭州蓝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给灏通公司做平台线上推广,业务从2017年7月至9月,获得报酬260万元。其证言能得到合作合同、银行流水等书证的印证,另在推广服务协议中,灏通公司联系人签字系叶琦锋。
(11)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明,叶某1是其公公,叶某2系其丈夫。其系灏通公司的挂名法人,实际经营人是叶某1。当时其在公司做网页设计,对于公司的经营业务不熟悉。其根据叶某1安排,在转让协议上签字,具体内容都是叶某1和汪来法等人谈的。
(1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其至红某创投浙江分公司任总经理。2015年5、6月,叶某1得知红某创投公司要开展车贷业务后找其商量合作事宜,希望他控制的仁宇公司成为红某创投公司车贷业务的渠道商。后经总部实地调查后,仁宇公司开始与红某创投公司合作。从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双方合作累积业务量约5000万元。叶某1与红某创投公司合作一个月后,叶某1嫌红某创投公司审批放款速度慢,借贷人等不了那么长时间,就提议自己发展一个车贷公司。2015年8月,其和朱智能、李某3、陈某3等人一起协助叶某1创办了灏通公司并搭建了“小草金融”平台。在灏通公司经营过程中,其和叶某1发生较多分歧,比如车辆风控由其负责,其认为某辆车只能贷款15万元,而叶某1认为可以贷款20万元;其参与期间的投资人主要是一些朋友,资金入口可控,而叶某1希望通过广告吸收社会资金进入,但又无法提供风险保证金等。2016年5月,其及所带团队正式退出灏通公司。其退出时将投资人的投资款全部结清,车库内也没有遗留质押车辆。朱智能之前也是红某创投的员工,后来到灏通公司负责技术工作。其听说叶某1因为在和红某创投公司合作过程中,用水车、磨具车、套牌车到红某创投公司骗贷被深圳警方带走调查。吴某提供的银行打款回单、平台余额总表证明,吴某离职时,小草金融平台投资款已经全部结清。
(13)证人叶某3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4、5月到其哥哥叶某1的仁宇公司工作,其听叶某1说2016年年底开始谈灏通公司转让的事情,正式转让是在2017年3月,公司最后转给叫“老汪”和“光头”的富阳人,具体情况其不清楚。
(1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和童某、许某合伙经营恒丰名车汇车贷业务公司。2017年6月,其通过陈某1介绍认识叶琦锋,随后其和叶琦锋合作汽车抵押生意。到9月,因为叶琦锋没有将投资款打过来,其把车收来后没钱放款,所以合作就停滞了。双方的具体合作方式是其从客户手中将车辆抵押过来,比如一辆车需要抵押放款10万元,其验车并签掉材料后将车放入车库,然后打电话给叶琦锋。之后叶琦锋将钱转到其银行卡上,其再把钱放给客户。其把抵押的汽车停到叶琦锋位于鹿山××××家村的车库内,该车库由华某1管理,其会把车辆资料包括行驶证、车辆登记证、抵押合同、车钥匙等交给华某1。客户将车辆抵押的利息打到其银行账户,其再把利息打给陈某1。如果借款人把抵押的钱还回来,也是先打到其银行账户,其把钱转给陈某1,再由陈某1将钱转给叶琦锋。如果借款人违约,其先把贷款的资金打给投资方,然后把车辆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人赚取差价。回款之所以通过陈某1是因为陈某1是介绍人,其和陈某1约定对半分配利润。从10月开始,回款由其直接转给华某1,不再通过陈某1。2017年7月至10月其给叶琦锋提供抵押车总共62辆车,其中7月23辆车,8月21辆,9月11辆,10月7辆。案发时,这些车中还有13辆没有处理,现其均已处理好,并将回款存到指定账户。其收这13辆车共计向叶琦锋借款205.5万元,另还需向叶琦锋支付利息约8万元,这样共计213.5万元。2017年12月,其将250万元存入指定账户,现已被公安机关冻结,其愿意退出上述213.5万元资金。叶琦锋放款给其的利息是一分半,年化18%,其借给借款人的年化利率是24%。后期,其将借款人还的钱转到汪来法的银行卡上,因为当时听说叶琦锋在外面放了一个空炮,把他们公司的钱亏了,之后收款人就变成了汪来法。其听陈某1等人说叶琦锋没钱,而且喜欢赌博,在外面还有欠债,但今年以来一下子就有钱了。质押车辆的明细表证明,张某17-10月提供质押车辆的车型、登记信息、放贷金额及借款人姓名等情况。
(15)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恒丰名车汇共同控制人,和张某1合作经营恒丰名车汇车行。2017年夏天,其通过陈某1认识叶琦锋,之后合作车子抵押项目,具体的事项由张某1、陈某1和叶琦锋合作。其只是听介绍说叶琦锋资金雄厚,关于资金的来源其不清楚。
(16)证人童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恒丰名车汇员工,负责收车、开车等业务。2017年3、4月,张某1结识陈某1,双方开始熟悉起来。约6月,陈某1介绍叶琦锋给张某1认识,说叶琦锋可以提供资金,利息是年息18%,随后张某1和叶琦锋合作汽车质押生意。
(17)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1日起,其和张某1、灏通公司合作经营生意。具体模式是张某1提供车源、进行价格评估,并将车辆的行驶证、抵押借款协议、借条等资料收全后将信息告诉叶琦锋。叶琦锋把借款打到张某1的账户上,张某1再把款项转给借款人。之后抵押车辆停放在其车库内,车辆相关手续交给华某1保管。张某1需要定时将借款人24%的年息打到其账上,其按照18%打给叶琦锋。如果借款人来赎车,张某1就会把赎车款转给其,再由其将该款项转至灏通公司账上。具体资金流转程序是叶琦锋把钱转到张某1账上,张某1再放款给借款人。借款人把利息付给张某1,张某1按年化24%的利息转到其账户,其再通过支付宝将年化18%的利息转到叶琦锋支付宝账户。归还本金是借款人把借款转至张某1账户,张某1将钱转至其账户,其再将款项转至灏通公司中信银行账户。8月开始,叶琦锋让其将借款人归还的本金转到他个人银行账户,9月开始转至汪来法个人银行账户。10月1日之后,灏通公司将年化利息提至24%,其没有利润可以赚了,而且其看到灏通公司平台上部分标的是河南车,车贷行业最忌讳河南车,因为河南车真实性没有保障,根本卖不出去。其从2017年8月开始不再帮叶琦锋收车,也不再用叶琦锋的资金,前期收来的车到期了也让车主赎回。至12月,其手上还有两辆用叶琦锋资金收的车。一辆是本田雅阁,收这辆车向叶琦锋借了8万元,另一辆是奔驰S65,向叶琦锋借了40万元。现该两辆车均已处理掉,根据其和叶琦锋等人的交易规则,其应该付给叶琦锋2万元利息。综上,其应付给叶琦锋共计50万元。2017年12月,其在自己银行卡里存了60万元,这笔钱现已被公安机关冻结,其愿意退出上述50万元资金。
(18)证人华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叶琦锋借了其身份证去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了捷纳二手车公司,其系法人代表,实际经营人是叶琦锋。2017年7月开始,叶琦锋雇其管理富阳的一个汽车仓库,该仓库地址位于富阳区鹿山××××家村金家厅路1号。其工资是每月5000元,小草金融的情况其不清楚。
(19)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重庆富民银行科技部负责人。2017年3月底、4月初,其和灏通公司朱智能对接银行存管事宜。银行存管需要先对灏通公司的材料进行初审,包括业务审核和风控审核,初审之后委托第三方公司对灏通公司进行现场调查,之后形成报告,当时灏通公司都是通过调查的。6月5日,其所在银行和灏通公司签订资金存管服务协议,经过三个月系统对接,9月23日凌晨完成系统对接上线。9月26日,灏通公司将存管对接接口切掉。9月29日,汪来法和朱智能到富民银行签署暂停合作协议。现场基本都是朱智能在沟通协调,汪来法没怎么说话,就是签字和盖章。
(20)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杭州仁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灏通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与其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其公司为灏通公司制作一套P2P网贷系统并提供日常维护管理。其公司为此开发了“小草金融”软件系统,可以将各种车贷的标的挂在平台上供投资人进行投资。一直到2017年10月,该公司都在为灏通公司提供系统维护工作。其和灏通公司的朱智能为系统运行的问题有过联系,从系统自动统计来看,“小草金融”目前已经发布4.75亿元标的。其证言能得到P2P网贷系统销售/服务合同书、P2P网贷平台数据光盘等证据的印证。
(21)证人鲁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27日,其和汪来法签订租约,将其自己位于西城博司铭座9幢6楼的写字楼出租给灏通公司作为办公场地。期限是2017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租金半年一付,半年租金约为15万余元。其证言能得到在案租赁协议、银行打款凭证的印证。
(2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灏通公司的朱智能联系其公司帮忙做账,代理税务申报。灏通公司不定期的提供银行对账单、发票等,但寄过来的账目缺乏合理性,很混乱。其公司让灏通公司来人沟通,但没人来,所以给灏通公司一直做了税务零申报。
(23)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叶某1和吴某一起创办灏通公司,其曾帮叶某1做了几个月的出纳工作。2016年,吴某带团队离开灏通公司,其也不再帮叶某1做账。吴某离开时,将所有业务结清,投资人的投资款也连本带息付清。吴某离开后,叶某1就想将公司卖掉,2017年过年后好像就卖给了他人。其经营的杭州炳实贸易有限公司和叶某1实际控制的仁宇公司、华某2公司均有经济往来,都是资金拆借的情况。银行转账凭证、委托付款协议书证明炳实贸易公司与华某2贸易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
(2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26日前后,其向叶琦锋借款50万元,现金给付。目前,其将自己的丰田霸道车卖掉还了10万,过年的时还给叶琦锋家人1万,目前还欠39万。
(25)证人陆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29日,其向叶琦锋借款90万元,60万是现金给付,30万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至其工商银行账户。后其通过其妻子支付宝归还叶琦锋10万元,以奔驰车抵了50万元,现还有30万元未还。
(26)证人陆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敏江洗车行老板。2017年9月,叶琦锋开着一辆白色全新的陆地巡洋舰到其洗车行,说是6、7月时用80余万元一次性付清购买。11月的一天晚上,其和叶琦锋一起吃宵夜,叶琦锋说他可能要坐牢,但始终没有说原因,叶琦锋还欠其10万元。
(27)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其朋友王利明通过杭州市机动车摇号摇到一个上牌指标,他当时没钱买车,就想找个人先用掉这个指标,等别人有指标了再给他用,让其帮忙找找有没有朋友需要指标。2017年4、5月,其和朋友吃饭时说起这个事情,其中一个朋友就把叶琦锋叫了过来。叶琦锋对他自己现有的牌照不满意,刚想弄块新牌照。其将王利明的身份证交给叶琦锋,让他自己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叶琦锋的车是一辆丰田的落地巡洋舰,车子登记了王利明的名字。
(28)证人俞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汪来法就是多次至农业银行富阳营业中心大额取现的人员。
(29)被害人罗某、邓某、安某等人的陈述证明,其通过朋友或网上信息推荐后下载小草金融APP进行投资,该平台上标的一般是1月标和3月标,年化利率10-18%不等。新手标利率较高,但新手标标的只有数千元,期限一般只有6天以及其各自投资的数额、期限及实际损失等情况。
(30)股权转让协议证明,2017年3月9日,何某2(灏通公司原股东)将灏通公司70%股权以1316万元价格转让给汪来法,约定汪来法于同年5月30日前支付406万元,6月30日前支付420万元,7月30日前支付490万元;陈素娟(灏通公司原股东)将30%股权以564万元价格转让给叶琦锋,约定叶琦锋于同年5月30日前支付174万元,6月30日前支付180万元,7月30日前支付210万元。协议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汪来法、叶琦锋承担小草金融平台在合同签订前所产生的兑付责任,转让方完全退出公司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31)工商登记注册信息证明,浙江灏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灏通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25日,法定代表人何某2,注册资本1880万元。2017年3月15日,法定代表人由何某2变为汪来法,股东变为叶琦锋(564万)、汪来法(1316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由何某2变为汪来法,监事由何某2变为蒋爱花。2017年8月2日,住所由富越盈座511室变更为杭州市西湖区西城博司铭座9幢6层。公司经营范围: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等(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32)工资表、考勤表、员工通讯录证明,2017年5月的工资表证实叶琦锋、汪来法考勤记录为全某,工资为8000元一个月。在公司通讯录中,汪来法所在部门和职位均为总经办;叶琦锋的部门为总经办,职位为财务总监;朱智能的部门为运营部,职位为技术对接组。
(33)宣传单页证明,小草金融平台对外宣称小草金融管理团队全部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具有丰富的金融行业管理经验。该平台年化收益率12%-15%,系专业P2P公司,有专业的风险控制能力,50元起投,超低门槛等。
(34)关于灏通公司“小草金融”平台标的核验情况、机动车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明,灏通公司自2015年11月2日至2017年10月31日合计在“小草金融”平台上标3141项,其中2015年11月2日至2017年3月9日上标697个,2017年3月10日至10月31日上标2444个。经公安机关随机抽查标的,将标的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内容比对,19个标的内容虚假,该19个标的均为2017年4月30日以后上标;根据灏通公司前负责运营的员工叶某2对比后台数据,其核对出212辆车子系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就已经结案,后来汪来法、叶琦锋又在“小草金融”平台重复上标,该212个标的均为2017年4月30日以后上标。
(3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等证明,2017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灏通公司办公地址西城博司铭座9幢6楼进行搜查,扣押一体机电脑11台(其中8台为Lenovo牌,3台为DELL牌)、电脑主机箱14台(无品牌)及车易贷资料交接清单、工资表、考勤表、小草金融宣传单等物品。
(36)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车辆行驶证照片等证明,公安机关对陈某1尾号为7391建行账户内的60万元予以冻结;对张某1尾号为9755建行账户内的80万元予以冻结;对张某1尾号为7230建行账户内的170万元予以冻结;对灏通公司尾号为1968、1988重庆富民银行账户内的1115242.02元、100.54元予以冻结;对灏通公司在上海富友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711264.05元予以冻结;对灏通公司尾号为8044中信银行账户内的4148051元予以冻结;公安机关对杭州华某2贸易公司尾号为0015的民泰商业银行账户内的14318030元予以冻结。另公安机关从叶琦锋处扣押人民币6000元、“CARTIER”手表一块、“CARTIER”戒指一枚、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浙A×××××,登记车主为王利明)。
(37)富阳区不动产登记查询记录、杭州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记录证明,经房产登记部门查询,汪来法、叶琦锋、朱智能名下均无房产。
(38)上海富友支付、天津融宝支付、浙江贝付科技、重庆富民银行、深圳天娱时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资料证明,资金从客户处收入后,通过上述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至灏通公司账户。
(39)深圳天娱时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晨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资料证明,上述公司为推广公司及灏通公司支付给其公司的推广费用的基本去向。
(40)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灏通公司在阿里云服务器上的小草金融RDS数据进行远程勘验,对服务器上的投资人情况、标的投资情况、标的抵押物情况等数据进行提取。
(41)审计报告及补充报告证明,灏通公司客户资金兑付、流出资金数额及公司账户余额等情况。
客户资金兑付情况具体如下:2015年3月19日至2017年11月27日,灏通公司共计客户17450人,资金流入32745.17万元,返还22861.41万元,资金净流入9883.76万元,其中3677人损失10617.35万元,13746人获利733.59万元,27人持平。根据2017年3月9日时间节点划分,2017年3月9日前有客户1568人,资金流入3605.16万元,返还3519.87万元,资金净流入85.29万元。其中未结清客户66人,损失90.71万元;2017年3月9日后有客户14336人,资金流入22508.16万元,返还14156.99万元,资金净流入8351.17万元。其中未结清客户3135人,损失8539.72万元;2017年3月9日前后均有投资的客户1546人,资金净流入1447.3万元。其中未结清客户476人,损失1986.92万元。该1546人中,其中张某4等111人,2017年3月9日前投资差额为损失319.76万元,3月9日后返还185.27万元,其3月9日前投资的损失还有134.49万元;陈某4等1177人,3月9日前投资差额为损失1539.97万元,3月9日后返还1539.97万元,其3月9日前投资的损失为0;付春艳等258人,3月9日前的投资差额为获利279.91万元,故3月9日后用于返还3月9日前的投资为0。
账户余额情况具体如下:灏通公司账户余额2,339.39万元。其中灏通公司中信银行卡账户余额414.80万元、杭州华某2贸易有限公司民泰银行卡账户余额1,431.80万元、张某1、陈某1账户冻结310万元;重庆银行卡账户余额111.52万元、富友平台账户余额71.12万元。上述余额共计2339.39万元。
流出资金情况具体如下:支付客户利息733.59万元,其中2017年3月9日后支付利息728.17万元;提现4093.69万元,其中3月9日后,现金存入银行638.42万元,提现4743.12万元,资金净流出4093.69万元,主要是汪来法卡内提现1,683.18万元,叶琦锋卡内提现2,945.72万元;消费125万元,其中3月9日后汪来法个人消费84.39万元,叶琦锋个人消费40.61万元;支付公司工资、推广费、软件费、装修款、房租、备用金等费用共计1524.76万元,其中2017年3月9日后支出1194.62万元。另3月9日后资金去向2226.09万元等。
(4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汪来法、叶琦锋、朱智能的基本身份情况。
(4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叶琦锋的前科情况。
(44)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汪来法、叶琦锋、朱智能均系被动归案的情况。
(45)被告人汪来法的供述证明,2016年12月,叶琦锋和其商议受让灏通公司,由其想办法凑第一期530万元转让费,并由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同意。本来说好2017年5月30日前付钱,但5月10日这家公司姓叶的老板被公安机关抓获,所以转让费一直没付。其农行卡里进出过很多钱,资金往来由叶琦锋负责。
(46)被告人叶琦锋的供述证明,其想接手叶某1的灏通公司,因为没钱而且有民事纠纷在身,所以找汪来法合伙,让汪来法去想办法筹钱并担任公司法人,具体转让事宜由汪来法和叶某1洽谈。汪来法和其说灏通公司有债务,但也有一批车,财务基本可以持平。双方于2018年3月9日签订协议,当时汪来法占股70%,其占30%,转让费一共1800多万元。第一期要付500多万元,汪来法已经跟朋友借好这笔钱,但当时钱还没付叶某1被抓,所以其一方没付转让费。双方签订协议后进行正式的交接,交接资金、车辆等事宜由汪来法负责,其不清楚。当时交接了两个公司账户,一个是灏通公司的对公账户,开户行是工商银行,该账户后来有40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冻结。还有一个是华某2公司的对公账户,该账户后来有140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冻结,这些账户上的钱实际都从小草金融平台吸存进来。转让协议签订后,公司由其和汪来法负责经营。4月初,公司从3号楼搬到9号楼,公司搬迁至其5月正式到公司上班偶尔会看到叶某1他们在公司。其在灏通公司任财务总管,灏通公司有一个“小草金融”平台,其从渠道商“阿超”那里收来抵押车,经过评估审核,发布到“小草金融”平台上,客户可以在平台上看到相应的汽车抵押标的,选择标的投资。从一百元起投(新手标50元起投)上不封顶(但是不能高于一个标的的满额20万元),标的周期为七天(新手标)、一个月、三个月三种,年化收益13%至25%(25%针对新手标),到期后连本带息还给客户。客户的投资款先打到灏通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海富友支付平台的账户,再转到灏通公司绑定的中信银行账户。中信银行账户留存部分资金应对投资人提现后转至其控制的捷纳二手车公司账户。一部分资金留在捷纳二手车公司账户上用作放贷的资金,其以年化18%利息放给渠道商“阿超”,现在差不多还有两、三百万没有回款;一部分资金打到灏通公司杭州银行账户上用作工资、房租费、平台维护费、推广费开支以及公司的日常开销;还有一部分被其和汪来法分掉。其从平台上转移钱款供其个人使用约有2000万元,其中赌博输了1000多万元,归还债务400万元,另外用于买车及其他个人消费。汪来法从平台上拿了约1000万元,他也很喜欢赌博。其偶尔会送汪来法到富阳新车站的农业银行取现,汪来法从取现资金中给了其200多万元用于押车。2017年7月,其买了一辆白色的陆地巡洋舰车辆,一次性付款71万元。
(47)被告人朱智能的供述证明,其于2015年11月到灏通公司上班,通过“小草金融”平台发布借款标的吸收资金,即将车辆抵押借款的信息放置在“小草金融”平台上吸引投资,年化收益一般是10-14%,新手标是25%。客户选择相应的借款标的进行投资,投资款一般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海富友支付。到期后渠道商将标的金额还款到公司,公司再返还给投资客户。如果一个标违约,公司会和渠道商以及抵押客户谈,可以推迟一段时间,由公司或者渠道商先行垫付,再由客户还本金及利息。如果抵押客户无法还钱,就会启动过期无法偿还程序,将车子卖掉,卖完车后再将钱还给投资的客户,并支付逾期的利息。其负责初审渠道商提供的标的资料、平台的技术对接和平台推广、活动策划等。2017年3月,汪来法和叶琦锋收购了灏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汪来法,叶琦锋是财务总监。汪来法和叶琦锋接手公司后,公司业务没有变更。公司共有6个部门,分别是运营部、风控部、财务部、客服部、业务部和综合部。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对公账户进出款项的操作和核对,给员工发放工资;运营部主要负责网站运营和线上活动,包括数据对接、技术开发、渠道沟通等;风控部负责资料初审、车辆评估;客服部负责接待客户,解答疑惑以及向平台用户推广公司产品;业务部负责合同资料完善;综合部负责后勤、前台还有设计。汪来法之前的老板都有派业务员到各个车库前台去做实际审核,确保车辆实际情况和其公司初审资料、初审标的上的情况一致。但后来汪来法简化了流程,把前台审核的业务员全部撤回来,而且还把车辆保险和查档的工作流程取消,这样其公司就没有办法保证车辆实际与网站的标的一一对应。而且之前由库管员管理车子,到了2017年4月,其发现公司已经没有库管员。对于公司挂出去的标的,只做这种书面初审没有办法保证客户利益,其知道这中间有风险,但叶琦锋称其会负责这个事情。9月底时,公司开始出现客户不能足额提现的情况,到10月变成没有办法提现,汪来法和叶琦锋也联系不上了。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汪来法所提其未实际参与灏通公司经营的辩解。经查,(1)证人叶某1的证言与被告人叶琦锋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汪来法从叶某1处受让灏通公司,并负责资金、车辆交接事宜;(2)灏通公司承租新的办公场地、开通银行存款账户等重要事项均由汪来法负责办理;(3)根据灏通公司员工何某1、帅某等人的证言,公司财务收支、发放工资等事项均需汪来法签字;(4)根据审计报告等证据,汪来法从集资款中提现资金1600余万元,直接消费84万余元,其非法占有大额集资款。上述证据说明汪来法负责灏通公司重要事务且能直接处分公司集资款项,其所提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朱智能所提其于2017年3月提出离职,后未再参与灏通公司经营的辩解。经查,证人帅某、程某、沈某、余某、马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叶琦锋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朱智能案发前一直在灏通公司工作,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系统维护、人员招聘等事项,并按月领取报酬。被告人朱智能所提上述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来法伙同被告人叶琦锋利用“小草金融”平台,以高息为诱饵,以虚构标的、重复上标等方式诱骗不特定社会公众投资,并将所骗大部分钱款提现、消费及用于开支犯罪成某等,造成被害人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朱智能在明知灏通公司没有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负责公司平台运营、技术维护等,帮助被告人汪来法、叶琦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对三名被告人指控的罪名均成立。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所提异议,经查,证人程某、叶某2等人的证言、“小草金融”平台标的核验情况、机动车查询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汪来法、叶琦锋负责经营“小草金融”平台后,该平台出现大量重复上标、虚构标的的情况;叶琦锋唯一合作的抵押车渠道商张某1、陈某1仅向叶琦锋提供了60余辆质押车辆,而“小草金融”平台的上标数量却达2400余个,上标标的明显不实;根据审计报告,汪来法和叶琦锋从平台提现及消费集资款4000余万元,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等,系灭失性处理集资款项。综上,被告人汪来法、叶琦锋以虚假标的诱骗被害人投资,后挥霍大量集资款并致集资款无法返还,其二人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无疑。根据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灏通公司仅能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金融业务流程及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等,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储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通过“小草金融”平台集资的资金进入叶琦锋、汪来法控制的银行账户,并非直接在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流转,该运作方式明显存在融资自用的情况;朱智能后期负责灏通公司银行存管事项,却在与监管银行对接三天后将对接接口切掉并暂停与银行的存管合作,直接致使平台资金能够被随意处分。朱智能作为运营主管,明知上述情况,仍帮助汪来法、叶琦锋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疑。被告人叶琦锋及被告人汪来法的辩护人所提叶琦锋、汪来法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朱智能的辩护人所提朱智能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对犯罪数额所提异议,经查,(1)2017年3月9日,汪来法伙同叶琦锋与叶某1一方签订转让协议,汪来法、叶琦锋从即日起承担“小草金融”平台的所有兑付责任,转让方完全退出经营;该协议签订后,汪来法立即到灏通公司上班,协议双方就公司账户、U盾等重要财务工作进行交接,公司财权等随即由汪来法一方掌控;同月15日,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综上,汪来法、叶琦锋于2017年3月9日受让灏通公司并开始负责公司运营,故其二人应对该日后灏通公司的所有行为承担责任。3月9日后非法集资的所有资金包括3月9日至5月10日之间吸存的资金均应由汪来法、叶琦锋一方负责。被告人叶琦锋的辩护人所提以5月10日为责任分界线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小草金融”平台于2017年10月开始出现兑付不能的情况,而该平台上最长的投资标的为3月标(投资期限为3个月),即本案真正遭受损失的是2017年7月后投资或复投的被害人,而这批被害人均由汪来法、叶琦锋引诱投资。而且“小草金融”平台资金链之所以断裂系因汪来法、叶琦锋将巨额集资款提现、消费所致,故二被告人应对本案全部损失承担责任,其犯罪数额应根据案发时所有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正确。本案案发时有15辆抵押车未处理,现车辆均已处理完毕并回款;在案有2000余万元资金被冻结,但其中灏通公司、华某2公司分别在中信银行、民泰银行账户内的1800余万元系轮候查封;汪来法、叶琦锋接手灏通公司后确有向前手吸存的客户支付本息的情况,但根据转让协议约定,汪来法、叶琦锋应承接之前的所有债权债务,而且该部分资金支出系汪来法一伙对非法集资款的处分,与犯罪数额的认定无关。综上,辩护人所提叶琦锋不应对灏通公司5月10日之前吸存的资金承担责任,应将查扣车辆的回款、账户内冻结资金、支付前手吸存客户本息的数额从叶琦锋的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汪来法在受让灏通公司、筹备经营及总体管理方面所起作用大,且占股明显高于叶琦锋;叶琦锋在收车、上标方面所起作用大,且从集资款中提现及消费的数额明显高于汪来法。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朱智能虽负责灏通公司日常运营,但对行政、财物等事项均无决策权,对涉案资金亦无处置权,仅按月领取数千元工资,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次要,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处罚。被告人叶琦锋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智能归案后虚假辩称2017年3月后未再参与灏通公司经营,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辩护人所提朱智能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来法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32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叶琦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32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朱智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汪来法、叶琦锋、朱智能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10617.35万元【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冻结的银行存款等共计人民币22927687.61元(其中18466081元系轮候冻结)、扣押的人民币6000元及孳息,以及查封、扣押的电脑、电脑主机箱、轿车、手表、戒指的拍卖所得款(详见附表)】,按损失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云
人民陪审员 王笑峻
人民陪审员 魏卫理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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