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太贵 2019.7.10-16:27……关于贺太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赃款返还公告

贺太贵 2019.7.10-16:27……关于贺太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赃款返还公告


关于贺太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赃款返还公告

来源:瓮安县人民政府网

2019-07-10 16:27:14

7月10日,瓮安县人民法院、瓮安县人民检察院、瓮安县公安局联合发布公告称,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贺太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涉财产部分已于2017年9月30日进入刑事执行。

经征求大多数集资参与人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对已缴赃款开展第一轮返还工作。

一、返还原则

(一)依法返还。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组成的追赃专案组牵头,金融办、信访、司法等相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紧密配合,严格按照“登记、核实、公示、返还”等步骤开展返还工作。

(二)分批次返还。本轮返还为第一批次,之后专案组继续开展赃款追缴工作,适时通报追缴情况,根据追缴数额决定下轮返还时间及返还金额。

(三)按比例返还。本次返还金额÷核查后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总金额=本期返还比例

二、返还时间

自公告公示完毕后至2019年9月30日止。

三、返还对象

返还对象为贺太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全部受损集资参与人。即:本金未清有损失的集资参与人(包括支付利息、股息分红不能完全抵扣本金的和未支付利息的)。

对于本金未清,但所支付利息或股息分红已能完全抵扣本金的不纳入返还对象。

四、返还金额

本次返还金额为4390万元。

五、返还流程

按照登记、核实、公示、返还等程序进行。

(一) 登记

  1. 登记时间:2019年7月10日—2019年8月31日。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12时、下午2时30分-6时。

2.登记地点:瓮安县群众工作中心一楼(县信访局)

(二) 核实

1.核实身份信息:公告期间,对各集资参与人的身份、损失数额进行核实。

集资参与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等材料进行身份信息核实。

集资参与人不能参加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进行核实登记。除提供上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等材料。

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申报、核实审查和登记。除提供第一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的材料。

集资参与人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证明进行核实登记。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由各继承权利人共同委托(需经公证)一名继承权利人进行核实登记,各继承权利人之间对返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各继承权利人自行解决。

2.核实集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借条、借款合同、股权凭证、收据、银行交易明细或收据等能够证明的集资参与凭证原件(原件已交侦查机关请作说明)。

3.核实收款信息材料:集资参与人本人名下银行卡并准备收款的账号、开户行、开户网点名称等信息。

(三)公示

公示核实确定各集资参与人返还数额。

公示时间:十五天。

(四)返还

  1. 返还时间:2019年9月30日前。

2.返还方式:根据公示确定集资参与人无异议应得返还款汇入各集资参与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

3.暂不予返还情形:公示期间提出异议且短期不能核实的,不参与本轮返还。按公示确定金额留存相应份额,根据核实情况转入下一轮返还。

六、法律责任

对弄虚作假、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案款返还等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风险提示

请全体集资参与人互相转告,核实损失及身份信息等登记需要在公告所列登记时间届满前进行,逾期不进行集资损失和身份信息等登记的,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集资参与人本人自行承担。

各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专案组工作人员对赃款返还不接受电话咨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联系人:周法官 简警官 唐警官 洪警官

瓮安县人民法院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瓮安县公安局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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