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罗兰酒业 2019.7.18-23:08……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紫罗兰酒业 2019.7.18-23:08……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淮安开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淮安开发区法院 发布于 2019-07-18 23: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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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淮安开发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案情简介

2006年5月15日,古顺河公司董事长黄某(另案处理)成立了紫罗兰公司,用于销售古顺河公司生产的酒。2015年11月,经朱某、龚某介绍,黄某等人决定在紫罗兰公司运行1.5万元的销售模式,即:投资者投资15000元为一单,一种是领取市场价值45000元的古顺河系列酒,本次投单结束;一种是领取市场价值15000元的古顺河系列酒,紫罗兰公司扣除6000元费用,剩余24000元的酒由紫罗兰公司代为销售,每周返利350,周期18个月返至24000元,本次投单结束,另首单奖励介绍人3000元。2016年7月22日,经陆某某、王某某等人介绍,黄某等人决定在紫罗兰公司继续运行1万元的销售模式,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为一单,一种是领取市场价值30000元的古顺河系列酒,本次投单结束;一种是领取市场价值10000元的古顺河系列酒,紫罗兰公司扣除5000元费用,剩余15000元的酒由紫罗兰公司代为销售,每十天返利410元,周期12个月返至15000元,本次投单结束,另首单每单奖励介绍人1000元,复投每单奖励介绍人500元、投单人500元。

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17日,紫罗兰公司以上述销酒模式的名义,共变相吸收了江苏省淮安市、南京市、盐城市、张家港市及安徽省、河南省、云南省等地共2809人1.5121亿元的存款,尚未返还的本金为6885.515万元。其中:

被告人于某某参与策划了紫罗兰公司的模式销售,对如何利用紫罗兰公司进行运作积极向黄某建言献策,并在紫罗兰公司运行模式销售时,负责起草投单协议等重要文书,并负责管理财务。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至2017年6月1日担任紫罗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黄某签订销售合同,并负责审批紫罗兰公司支出。另外,孙某某还作为团队负责人发展投资者80余人,吸收存款642万元,尚未返还本金174.3846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黄某女儿)于2015年11月在紫罗兰公司管理财务,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吸收存款和发放投资者返利。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4月30日担任紫罗兰公司总经理,于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6月17日担任紫罗兰公司法定代表人,另外,朱某某还作为团队负责人发展投资者900余人,吸收存款3971万元,尚未返还本金为1699.0358万元。

被告人邓某某系紫罗兰公司南京江北网点的负责人,共发展投资者200余人,吸收存款1621万元,尚未返还本金为961.761万元。

庭审意见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江苏紫罗兰酒业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某某、孙某某、黄某某、朱某某、邓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庭审中,一名被告单位和五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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