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锦鹏 2019.7.29-11:11……在没有房产销售资格的情况下,私自将已经抵押的地下室和商铺划分成数百间小铺面,销售其产权份额及使用权,并以售后包租、保本销售等优厚回报为诱饵,吸引众多市民投资,此举造成269名投资者的8200多万元血本无归。三家涉案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黄锦鹏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7月29日在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受审

黄锦鹏 2019.7.29-11:11……在没有房产销售资格的情况下,私自将已经抵押的地下室和商铺划分成数百间小铺面,销售其产权份额及使用权,并以售后包租、保本销售等优厚回报为诱饵,吸引众多市民投资,此举造成269名投资者的8200多万元血本无归。三家涉案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黄锦鹏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7月29日在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受审


在没有房产销售资格的情况下,私自将已经抵押的地下室和商铺划分成数百间小铺面,销售其产权份额及使用权,并以售后包租、保本销售等优厚回报为诱饵,吸引众多市民投资,此举造成269名投资者的8200多万元血本无归。三家涉案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黄锦鹏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7月29日在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受审。

据了解,三家被告单位分别为广西锦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航公司”)、柳州市大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柳州市祥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安公司”)。同案被告人黄锦鹏,今年41岁,是上述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据公诉机关柳州市露塘地区人民检察院查明,黄锦鹏于2013年4月21日、2014年3月3日分别以其堂弟及其个人的名义,与两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包含有柳州市航岭路7号金岭商埠地下室、柳石路171号宝莲新都1、2、3栋商铺等两处有抵押房产的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相关房产可按黄锦鹏销售的实际数量将资金转给房开公司,再由房开公司将销售后的房产物业权过户给购房人。

黄锦鹏因资金有限及经营不善,无法按协议内容支付购房款。为获得资金向房开公司购买房产产权和物业产权,黄锦鹏于2014年7月起,在未取得银监局、住建委、规划局等相关单位许可,不具有房产销售资格且不以房产销售为目的情况下,私自将柳州市航岭路7号金岭商埠地下室车库、柳石路171号宝莲新都1、2、3栋的房产分割成每间20多平方米的300多个商铺,通过电话、传单、网络等宣传手段将公众吸引到锦航公司,并采用售后包租、保本销售的方式向公众销售上述分割商铺的产权份额及使用权。

公诉机关还查明,黄锦鹏为加快筹集资金,使用锦航公司和祥安公司的名义来销售其私自分割成商铺的产权份额及使用权,同时使用大地公司的名义,对被害人购买的商铺份额或使用权进行返租。经查,黄锦鹏在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以售后返租的形式向张某等269人吸收资金共计8215.79万余元。2016年4月,大地公司已无法继续向购买了商铺份额或使用权的投资者支付租金,投资者纷纷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5月21日,黄锦鹏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单位锦航公司、大地公司、祥安公司以及被告人黄锦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黄锦鹏及其所控制的公司销售有抵押房产的产权份额及使用权,黄表示的确是事实,但他并未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黄锦鹏辩称,自己及三家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经营行为,收取的只是房款,并不是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家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先后表示,他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是否构成犯罪请法庭查明后依法判决。

117名投资购买商铺产权份额及使用权的集资参与人,委托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集资参与人的代理人表示,黄锦鹏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且涉案金额应当为涉案公司账上收入资金总额1.2亿余元。

在最后陈述中,黄锦鹏表示愿意赔偿所有客户的损失。法官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由于这起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较多,涉案资金数额巨大,庭审受到了广泛关注。法院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直播了庭审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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