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和所 2019.8.10-16:38……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陈某某、陈某、高某、江某伙同谢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上海众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金和所”网上借贷平台向不特定人销售投资理财产品,并向投资人承诺高额返利,非法吸收200余名报案投资人共计9800余万元,造成报案投资人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5万元;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2万元
08-10 16:38
某借贷平台负责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向不特定人销售投资理财产品,并承诺高额返利,非法吸收200余名投资人共计9800余万元。陈某某等人均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
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陈某某、陈某、高某、江某伙同谢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上海众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众苑公司)的名义,通过“金和所”网上借贷平台向不特定人销售投资理财产品,并向投资人承诺高额返利,非法吸收200余名报案投资人共计9800余万元,造成报案投资人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
案发后上海众苑公司的上级公司“京朋集团”退缴2000万元在案,陈某某家属代为退缴13万元,陈某家属代为退缴5万元,高某家属代为退缴8万元,江某家属代为退缴21.5万元。
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定,陈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伙同他人面向社会公众以借款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故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5万元;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2万元。
后陈某某以自己只是听从谢某的指示,不应认定为主犯等为由提出上诉。
陈某则以其不清楚公司的经营模式,没有直接参与吸收资金为由提出上诉。
经查,陈某某系上海众苑公司负责人,负责“金和所”线上投资理财平台的全面管理,在公司非法集资经营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应当对其入职后公司吸收的全部金额负责。
因陈某系公司商务部总监,明知公司的运营模式,主要负责与第三方媒体平台商谈进行“金和所”网络信息平台广告位的投放,宣传推广“金和所”平台,对外资源拓展、吸引客户投资等。故陈某所提相关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
北京市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陈某某、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