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钱猫 2019.8.14-11:40……8月9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杭州飞牛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抓钱猫”平台)董事长兼CEO张某某、运营总监徐某某依法提起公诉。经查: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张某某、徐某某伙同融数集团王某、吴某(另处)等人,通过公司运营的抓钱猫APP虚假宣传其理财产品“0逾期、0坏账”,承诺保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至案发时共造成1.6万余人受损,未还款人民币14亿余元

抓钱猫 2019.8.14-11:40……8月9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杭州飞牛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抓钱猫”平台)董事长兼CEO张某某、运营总监徐某某依法提起公诉。经查: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张某某、徐某某伙同融数集团王某、吴某(另处)等人,通过公司运营的抓钱猫APP虚假宣传其理财产品“0逾期、0坏账”,承诺保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至案发时共造成1.6万余人受损,未还款人民币14亿余元


造成损失14亿!“抓钱猫”平台负责人被起诉

西湖检察 今天

8月9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杭州飞牛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抓钱猫”平台)董事长兼CEO张某某、运营总监徐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经查: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张某某、徐某某伙同融数集团王某、吴某(另处)等人,通过公司运营的抓钱猫APP虚假宣传其理财产品“0逾期、0坏账”,承诺保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至案发时共造成1.6万余人受损,未还款人民币14亿余元。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伙同他人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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