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担保 2019.8.16-10:40……8月15日下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甘肃恒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人任见全、任静(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任见全有期徒刑六年,任静有期徒刑五年,并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对涉案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恒信担保公司以借款担保为名,以高息利诱,承诺到期还本,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收120名集资参与人存款本金累计3985.18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放款及还本付息等,其中用于支付公众存款利息共计1340余万元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一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0万公开宣判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天
8月15日下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甘肃恒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恒信担保公司)和被告人任见全、任静(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恒信担保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任见全有期徒刑六年,任静有期徒刑五年,并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对涉案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9日,恒信担保公司经批准注册成立,注册资金2000万元,明确了经营范围。2012年5月24日,恒信担保公司对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权)、董事、监事、经理均进行了变更登记,由周新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占股1200万元,胡杰担任公司监事,占股800万元。2016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恒信担保公司在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借款担保为名,以高息利诱,承诺到期还本,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收120名集资参与人存款本金累计3985.18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放款及还本付息等,其中用于支付公众存款利息共计1340余万元。
任见全作为恒信担保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行使决策权和管理权;任静作为恒信担保公司的出纳,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被告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均共计3985.18万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恒信担保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借款担保为名,允诺给予高额利息,变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任见全作为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负责、总揽全局,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指挥等作用,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任静作为被告人任见全的近亲属,担任被告单位出纳,负责公司所有的收付款,保管用于公司经营的个人银行卡,按月向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奖金,收集公司所有入账及出账凭证交会计做账,整理业务员签订好的《担保借款合同》归档等工作,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其与被告人任见全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二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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