晁福贷 2019.8.9-15:35……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9〕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戴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二0二0年五月十二日止;罚金已缴纳)

晁福贷 2019.8.9-15:35……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9〕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戴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二0二0年五月十二日止;罚金已缴纳)


戴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02刑初405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格,男,1993年5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浙江岩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瑞安市。2018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黎明、章百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9〕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敏捷、被告人戴格及其辩护人章百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
2017年6月7日,高某(另案处理)为集资在台州市椒江区注册成立了浙江晁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晁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同年7月25日,高某委托杭州岩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岩达公司”)开发P2P网络借贷平台系统及技术维护。同年8月4日,晁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殷某(另案处理)。同月21日,高某、殷某在网上设立“晁某贷”融资平台,被告人邵某、杨某2如夫妇(均另案处理)受雇负责日常运营及管理。
2017年7月,被告人戴格以岩达公司指派的售后服务员进驻晁某公司,负责员工培训,教导制作理财标、应对客户提问等平台运营事务,教唆邵某、杨某2如虚构投资人、借款人、伪造借款合同,将汽车抵押贷款项目包装成理财产品,同年10月,戴格返回岩达公司,继续负责晁某公司P2P平台运营的技术问题。2017年8月21日至12月19日间,该平台向游某、王某等120余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943.7973万余元,造成损失共计315.5072万余元;其中,2017年8月至10月间,该平台共计吸收存款共计600余万元。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2017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戴格为了帮助推广“晁某贷”平台的理财产品,通过微信等途径向该公司客服人员施某、叶某、方某1等人提供中潮金服平台的任某、沙某等121名投资人的姓名、手机号码、QQ号、投资金额等信息,供客服用于精准推介“晁某贷”理财产品。客服人员通过添加QQ好友、拨打电话等方式销售上述理财产品。
2018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戴格在台州市椒江区碧桂园玖樟台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借款协议、借款合同、银行交易记录、用户投资记录表、收益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公司登记信息、战略合作协议、系统开发、维护合同、证人游某、陈某、何某、吴某、黄自挺、杨某1、贺某、何某、曾某、宋某1、宋某2、方某1、施某、叶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殷某、高某、邵某、杨某2如的供述、搜查、提取、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截图、照片、审计报告、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格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943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戴格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向其提供公民个人财产信息共计121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戴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审理认为,量刑建议妥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戴格犯数罪,予以并罚。被告人戴格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格在审判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格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戴格在非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现能认罪认罚,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格犯数罪,犯罪情节较重,不予适用缓刑,其他所辩属实,故对其辩解予以采纳,对其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部分不予采纳。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及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二0二0年五月十二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慧慧
人民陪审员  阮冠华
人民陪审员  阮晓晔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海丽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