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翠微房地产 2019.8.22-8:19……2007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以开发房地产为由,通过写借条的方式,以月息2%至3%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3年7月开始,孙某某为筹集款项,在梅江镇滨江宾馆旁设立融资场所,挂牌“赣州翠微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投资入股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以获得2%的保底月息为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2007年至2014年12月,孙某某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4720.68万元,已归还本金1738.4万元人民币,支付利息及分红2339.276326万元人民币,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0643.003674万元人民币

赣州翠微房地产 2019.8.22-8:19……2007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以开发房地产为由,通过写借条的方式,以月息2%至3%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3年7月开始,孙某某为筹集款项,在梅江镇滨江宾馆旁设立融资场所,挂牌“赣州翠微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投资入股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以获得2%的保底月息为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2007年至2014年12月,孙某某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4720.68万元,已归还本金1738.4万元人民币,支付利息及分红2339.276326万元人民币,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0643.003674万元人民币


披着“合法”外衣,实为非法集资——孙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婺源检察 08-22 08:19

案件事实

2007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以开发房地产为由,通过写借条的方式,以月息2%至3%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3年7月开始,孙某某为筹集款项,在未经任何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梅江镇滨江宾馆旁设立融资场所,挂牌“赣州翠微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聘请杨某等人为融资团队人员,以赣州翠微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投资入股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以获得2%的保底月息为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投资人将投资款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孙某某,孙某某向对方出具收款收据或与对方签订《投资协议书》。事后孙某某没有或没有全部按约定与对方结算分红,部分投资人将投资款转为借款,部分投资人与孙某某签订协议,以孙某某在房地产项目中的股权或分得的房产折抵借款本金及利息或投资本金及利润分红。2007年至2014年12月,孙某某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4720.68万元,已归还本金1738.4万元人民币,支付利息及分红2339.276326万元人民币,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0643.003674万元人民币。

诉讼过程

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宁都县公安局立案侦查。11月2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孙某某提起公诉。2017年4月6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因孙某某在诉讼期间偿还了集资参与人共计8384.2万元人民币,得到大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2018年6月25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评析意见

(一)树立群众观念,提前研判风险。该案的集资参与人涵盖工人、农民、退休人员、公务员、教师、医生等多种行业、各个阶层。在所吸资金中,有的是拆迁安置的补偿款,有的是安度晚年的退休金,有的是打工赚来的辛苦钱,甚至还有借款参与集资的。案发后,集资参与人及其亲属对案件的查办反应强烈,情绪十分激动。检察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明确办案要求,制定工作预案,安排一名院领导专门负责该案的接访工作,耐心倾听集资参与人诉求,积极引导集资参与人依法有序维权,集资参与人的情绪得到平复,诉求表达也变得理性平和。

(二)发挥检察职能,全力追赃挽损。集资参与人的诉求集中体现在要求办案机关及时帮助追回经济损失。检察机关在办案期间,积极促成被告人孙某某与集资参与人代表签订了五方协议。孙某某在羁押后写下承诺书、列出资产明细清单,自愿用其名下股份作价8800万元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之后用华都豪庭楼盘房屋折抵债权并清偿8384.2万元元,得到大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该案上诉后,检察机关证实孙某某已清偿债权8384.2万元的事实,二审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警示

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也是非法集资的高发领域。在当前房住不炒的政策大背景下,房地产行业难以长期维持高回报,房地产企业以高息民间融资作为资金主要来源不可长期维续。房地产企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虽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归还投资人本息,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受法律惩处。投资人切不可轻信房地产暴利神话,谨防集资造成巨额损失。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损失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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