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龙之梦房地产 2019.8.23-12:34……宿城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丁国权、刘华利用宿迁市洋河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名义,在宿迁市洋河镇徐淮路北侧酒家路口门面房公开以高额利息吸纳社会公众存款,涉及集资参与人近5000人,涉及非吸数额共计人民币6.5亿余元,用于被告人丁国权投资青海工程、开发房地产等,截至案发时尚未兑付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7亿余元

洋河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龙之梦房地产 2019.8.23-12:34……宿城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丁国权、刘华利用宿迁市洋河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名义,在宿迁市洋河镇徐淮路北侧酒家路口门面房公开以高额利息吸纳社会公众存款,涉及集资参与人近5000人,涉及非吸数额共计人民币6.5亿余元,用于被告人丁国权投资青海工程、开发房地产等,截至案发时尚未兑付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7亿余元


宿城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今天

8月22日,宿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丁国权、刘华、被告单位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丁国权、刘华利用宿迁市洋河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名义,在宿迁市洋河镇徐淮路北侧酒家路口门面房公开以高额利息吸纳社会公众存款,涉及集资参与人近5000人,涉及非吸数额共计人民币6.5亿余元,用于被告人丁国权投资青海工程、开发房地产等,截至案发时尚未兑付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7亿余元。被告人丁国权出资设立并实际控制宿迁市洋河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被告人刘华挂名宿迁市洋河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法人代表并在其中担任会计,宣传介绍他人存款。

2013年、2014年,被告单位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刘华等人宣传,以高息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后以现金或转存至宿迁市洋河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方式全部兑付。被告人丁国权为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刘华负责收取款项、开具收据,宣传介绍他人存款。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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