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岭创投 2019.8.31-12:30……经审查,本案系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弋江区,且被告住所地不在弋江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夏芹与红岭民事裁定书
xuyuqiang008 【版主】 发表于:2019-08-31 12:30:52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3民初213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芹,女,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路1006号益田创新科技园19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980859。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夏琴诉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岭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红岭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红岭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案系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弋江区,且被告住所地不在弋江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本案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利利 人民陪审员杨生海 人民陪审员吴全
判决日期
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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